同性戀何以能夠作爲一個道德問題出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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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12日《北京青年報》載:《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三版將於今年4月20日出版發行,在新版診斷標準中對同性戀的定義非常詳細,同性戀的性活動並非一定是心理異常,由此,同性戀不再被統劃爲病態。……在新版診斷標準中對同性戀的定義比1989年版更加詳細,同性戀的性活動不一定是心理異常的表現,只有由於同性的性行爲導致了心理矛盾、焦慮,嚴重影響正常的生活和學習的,才被認爲是性心理障礙。這樣的規定更加接近世界衛生組織所施行的政策,符合國際精神疾病診斷標準。……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李銀河昨天接受記者採訪時說,不再把同性戀看作一種病態心理,這是中國社會的一個進步。我們現在做的實際上是美國28年前做過的一件事,那時在同性戀解放運動的影響下,美國心理學協會把同性戀從精神病手冊中取消了。但這並不表示中國做這件事晚了。在美國的一些州,至今仍把同性戀視爲非法。有關專家表示,即將出版的診斷手冊雖不把同性戀當病態,但這並非代表中國法律、社會正式承認同性戀的地位,手冊也保留了心理問題能使人改變性取向的觀點。 筆者認爲,我國醫學界"同性戀非病理化"的觀念變革將是社會主流性道德觀念開始變革的一個信號。只有在同性戀不被視爲"病態"的前提下,才有可能開始在主流文化裏心平氣和地討論同性戀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道德問題。目前主流的性道德觀念具有一個不言而喻的前提:男女之間。將同性戀非病理化之後,利於同性戀人群浮出水面;同時,社會將不得不開始正視同性戀人群。問題遲早要隨之浮出水面--就法律方面而言,是否需要調節同性伴侶關係的法律?目前的法律是否適用於同性戀?就道德規範方面而言:同性戀是不是道德的?是與不是,原因何在?同性戀關係中需不需要道德規範?如果需要,其內容包括什麽?我國目前居主流的異性戀性道德對於調節同性戀關係是否有效?還有許多的問題讓人無法迴避思考,有趣的是這些問題原來似乎不存在、更不被視爲"問題"。在同性戀非病理化的前提下,如果提出這些問題之後能夠展開探討,那麽對於人類的戀愛、性、婚姻家庭等觀念,我們的社會勢必需要一次根本的轉變。 對於相當數量的同性戀人群("中國學者最近首次公佈了他們估計的中國同性戀人數:在十二億人口中,同性戀人群約佔在四千萬和五千萬之間。"載於《華盛頓郵報》2000年1月24日)的存在,我國目前缺乏相應的法律加以調節。這是法律的一個"空區"。
婚姻制度可以隨著時代的發展有所發展變化,以法律來倡導社會觀念進步並非不可行。1筆者認爲,在同性戀非病理化之後,就同性伴侶關係立法是合理也是必要的;對立法所依據的道德觀唸的反思必不可少。 "同性戀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是有關同性戀的正常性和健康性在法律制度上的體現。"2李銀河指出:據我調查,同性戀群體本身有組織家庭的意願。因爲也可能會涉及財産、權利義務等問題,所以希望能在法律上予以保障。3這一結合並不會對同性戀伴侶之外的人造成實質性傷害。"人們一般認爲,法律不應懲罰自願的、沒有受害者的行爲。"4
從當事人的角度看,就平等就業權、經濟權益、乃至動手術簽字等問題而言,同性伴侶結婚登記(這又牽涉到對"婚姻"觀唸的理解)是合理且有必要的。在同性戀非病理化之後,沒有相應的法律保證一定的權利與義務,同性戀者受歧視的狀況不可能有根本改變。其次,從主流社會的角度來看,採取不明朗的態度甚至視而不見的態度,就效果而言是弊大於利。第一,就同性伴侶關係立法能夠提供法律空間,促使同志步入比較穩定的配偶關係,有利於社會的安定。目前"漁場"(酒吧、公園以至公厠等一些同性戀者聚會場所的統稱)的存在作爲治安的隱患難免會引起公安部門的關注。第二,如果中國還繼續走"衛道士式"的老路,從艾滋病的防治角度來說十分不利。"在我國,艾滋病已經經過了傳入期、擴散期,近幾年來呈加速上升的趨勢。到目前爲止,我國實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已超過60萬人,已經成爲我國當前突出的衛生問題和社會問題。"5
關於"漁場"以及色情業同性之間性交易現象(應當指出,同性戀和同性戀賣淫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就如不能因爲異性戀賣淫就否定所有異性戀者)的報道開始見諸報端,且不論這些報道有時把同性戀誤解爲"性亂";但是這畢竟透露出一種隱患:由於同性戀受主流觀唸的鄙視,同性戀性活動沒有得到社會認可,不能建立如同公開的一夫一妻相對穩定的性關係,一部分同志(這一部分同志不能代表全部同志)不得不以這樣的方式尋求夥伴,恰恰利於艾滋病的傳播(同性戀與艾滋病的關係二者不是必然連接在一起的)。就制度建設而言,在對"漁場"以及色情業同性之間性交易屢打不止的情況下轉變觀念、予以正面的疏導不失爲一個可行的方案。在同性戀非病理化的前提下,立法是最有力的措施。以法律的形式確認同性配偶關係,賦予相應的權利及義務;既有助於疏導處於社會邊緣的且作爲"隱患"的部分現象,更是對弱勢人群的尊重、體現了社會的進步。
從國際上看,"1988年12月,丹麥國會通過"同性愛婚姻法",使丹麥成爲世界上第一個同性戀婚姻被法律認可的國家。該法案規定,同性婚姻中的配偶雙方在遺産繼承、住房津貼、退休和離婚方面,享有與異性婚配相同的權利。""1994年6月,瑞典國會以171票對141票通過法案,
成爲繼1988年的丹麥、1993年的挪威之後第三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
到1991年底,美國有8個州和一些大城市立法承認同性婚姻。紐約州、加州、阿拉斯加州等6個州通過了準許同性戀"夫婦"領養"子女的規定。"6
南非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了同性戀的平等權利。德國在2001年1月1日起使同性伴侶關係合法化。"荷蘭和美國的佛蒙特州給予同性伴侶完全等同於異性配偶的平等權益,加拿大正在考慮同樣的政策。同性伴侶也在冰島、挪威、瑞典、比利時和法國取得合法地位,但對伴侶的撫養權仍有限制,德國將在明年(2001年1月1日)實施同樣的合法化政策,芬蘭和新西蘭政府則正在對此做出考慮。"7只要"社會的正義"還意味著能夠尊重少數人群,在社會價值觀念向著多元共存方向發展的背景下,在中國出臺相應的調節同性戀關係的法律雖然目前看來長路漫漫,但終究是無法迴避的。 相比較於法律剛性的約束,道德是柔性的約束。然而,立法的依據、法律的內容總是離不開一些作爲底線出現的道德規範。面對同性伴侶關係的立法可能依據的道德規範又是什麽?這個問題幾乎在我們社會主流性道德觀唸的視野之外。如果醫學界"同性戀非病理化"的觀念流傳甚廣深入人心,將起到"移風易俗"、改變社會主流觀唸的作用。而這一觀念變革在中國大陸才剛剛開始。對於現有的主流性道德規範,這將是一個不小的衝擊。在可預見到的關於同性伴侶關係的立法到來之前,相關的理論界一方面應當正視浮出水面的同性戀現象,另一方面應當具有前瞻意識,關注觀唸的變化,反思現有的主流的性道德規範,從而提出建設性的見解。當下,面對剛剛出現的同性戀非病理化的資訊,可能理論界自身首先應當反思的是居於社會主流的、原有的對"同性戀"的觀念。 相比較于傳統媒體,願意瞭解同志文化的人在互聯網上能夠得到更多的資訊。互聯網爲同志提供了一個能夠展現同志文化的地方,也提供了一個研究者與同志對話的空間。在亦凡資訊娛樂網的四海縱談論壇上,石洋網友認爲:同性戀非病理化決定是一個制度方面的改變,但要改變社會態度,則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但制度性的改變往往有著相當的引導作用,比如法律規定偷盜有罪,很多人因爲怕受懲罰而不偷盜。同樣,權威的官方機構說明同性戀是正常,不瞭解同性戀的人就會將這個資訊填入自己原先的真空地帶,而反對同性戀的人也會陷入一些反思。非病理化政策以及1997年取消"流氓罪"(相當於把同性戀非刑事化)爲這些進步"開了閘",但相應政策的貫徹實施還需要相當大的努力。首先,許多工作在基層的精神病專家或者心理諮詢師並不十分瞭解有關同性戀正常性的科學證據,所以這方面的具體進步還需要一段時間。其次,如何將這個正常化的資訊傳給大衆,以改變他們對於同性戀的無知或者偏見,則是另一番重要的工作。當然,這些進步會不可避免地牽涉到中國大陸的現狀,如媒體的自由度(如上回湖南衛視的《走近同性戀》的重播就遭取消)等等。江河網友的說法具有總結意味:目前的工作是啓蒙,讓社會逐漸接受同性戀。
以上的看法注意到觀念層面的問題,指出啓蒙的重要及艱難。目前,觀唸的變革目前只是在理論界的區域性實現,僅是一個開端。同性戀一直被稱爲是一個"關涉倫理道德"的問題。在日常生活中所聞見的、在媒體的報道對這一提法有不同的表達方式;如稱同性戀者爲"變態"、"病態"、"不道德"、"道德敗壞"等等。細想起來,認爲同性戀"變態"、"病態"其實無關乎道德判斷,最多表達了一定的"道德義憤"之外。實際上這包含著一個基礎觀念:同性戀是一種精神疾病。然而,判斷一個人的一個行爲是否合乎道德,至少要有如下前提:此人精神正常,具有自主性,能夠約束自己的行爲從而自覺自願地從事該行爲。在疾病發作期間,精神疾病患者的行爲由於無法自我控制,因此不在合不合乎道德判斷之列。當同性戀實現了非病理化時,(自我認同的同志)是否"有病"的"問題"被消解了。但"同性戀是否道德"的問題依然存在。某個"道德的行爲"必然是合乎某種道德規範的行爲;那麽,這一個問題可以表述爲"同性戀是不是一個合乎道德規範行爲"。接下來,必定需要追問,作爲道德判斷所依據的"道德規範"是何種道德規範?它的歷史淵源、內容如何?以什麽作爲依據,它能夠成爲道德判斷的標準?它應該是唯一的標準嗎?應該與否,原因分別是什麽?如是可以繼續追問下去,這些理論問題需要以社會文化的歷史與現狀爲背景深入研究。(這是一個大問題,需要另行撰文探討。本文先提出一點看法。) 儘管對待同性戀從"非刑事化"發展到"非病理化",否定同性戀的理由削減了,但顯然我國以官方爲代表的主流文化目前的態度還是在同性戀是"道德的"還是"不道德的"之間搖擺。8在作爲判斷依據的"主流道德"中,傳統道德的影響無可否認(主流文化往往自覺不自覺地承繼著傳統道德)。中國傳統道德對基本"人倫"的看法與異性戀是相配套的。從《孟子·滕文公上》提出的五倫"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敘,朋友有信"開始,一直到張之洞"五倫之要,白行之原,相傳數千年,更無異議"(張之洞《勸學篇·明綱》)。這樣的五倫(基本的人際關係及其相應的規範要求)在中國傳統文化主流裏幾乎被認爲是不變的道德原則。9同性戀關係相對於佔據主流的"人倫"而言是一個異己者,在人們認可的基本人際關係裏尚無容身之處,遑論相應的"人倫之理"。在中國,同性戀雖然不會遭到極力壓迫卻還是受到歧視。在高度重視"道德"的國度,"道德"是一個極其容易以斷言、偏見壓制討論的敏感地帶,性道德規範更是中國人的一大"禁區"。面對同性戀關係,主流的性道德規範及理論出現空區,兼之此空區同時又是禁區,恰恰易被偏見所佔據。在同性戀非病理化之後,綜合現實的考慮,官方的態度應當更積極;相關的理論思考應當擺脫偏見,不能夠單憑"常識"下斷言。 對於我國,傳統道德的影響深遠;但在中國大陸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提出建立法治國家等目標之時,依附於小農經濟的傳統人倫關係及其相應的道德規範已然受到巨大的衝擊。在現代社會,人與人之間基本的關係是基於法律之上的公民與公民的關係,這與家國同構的傳統社會裏作爲基本人際關係及相應的道德規範的"人倫"大相徑庭。在重視傳統道德思想同時,探討道德應當與時俱遷,自覺地反思傳統、發展道德觀念;只有在這一前提下,同性戀才可能作爲一個"道德問題"被提出來並展開探討。 注釋: 1 參見《關於同性婚姻相關法律問題的思考》載于"e行爲"網站;《同性戀的是非曲直》/餘錦波/《價值與社會》中國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2 參見《爲什麽同性戀者的權益需要法律的保障》/二言/第59期〈桃紅滿天下〉1999年10月25日出版 3《中國青年報》/2000年9月4日 4 引自《同性戀亞文化》之《同性戀法律地位的改變》/李銀河 5 引自《中青在線 · 現在播報 》 新華網北京3月11日電(記者呂鵬 張景勇) 6 引自《同性戀亞文化》之《同性戀法律地位的改變》/李銀河 7 引自《桃紅滿天下》/第21、86期/北美華人性別與性傾向研究會(CSSSM)主辦 8"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所王延光教授認爲,對同性戀人群採取寬容的態度,對他們所遭受的痛苦給予同情與幫助,可以贏得社會各種人群的協作,使社會集中力量減産艾滋病的危害。由於同性愛人群有自己的價值觀和行爲方式,在群體水平上讓他們自己組織起來自我教育十分有效。他還建議,公安部門、衛生部門及公衆,在寬容策略下保留同性愛行爲不道德的觀念,暫不用性變態疾病這些說法傷害同性愛人群的感情"。 摘自《華聲》2000年總第62期轉引自《桃紅滿天下》第75期筆者認爲"寬容政策"在同性戀非病理化之前可以視爲一種權宜之計。但非病理化後,對"同性戀是否道德"的探討無可迴避。這樣的探討必定需要先行反思道德的行爲的判斷依據、反思現居於主流的道德。 9
參見《倫理與道德》餘錦波/《價值與社會》中國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世紀中國》(http://www.cc.org.cn/) 上網日期
2001年07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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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www.csdn618.com.cn/century/zhoukan/guanchayusikao/0107/0107131012.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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