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性騷擾重新定義

2005.01.15  中國時報 

 

賴鈺麟/北市(研究助理)




歷經五年的努力,「性騷擾防治法」終於在昨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我對於「性騷擾防治法」的期待是,它可以考量同志的社會處境,進而保障同志的權利,而這必須從對於「性騷擾」的重新定義開始做起。 

同志因其性傾向而遭受騷擾,算不算是一種性騷擾呢?乍看之下,似乎兩者並不相關。但是,我們要知道有許多性騷擾的案件,並不是因為加害人對於被害人有著性方面的慾望,而是加害人藉由性騷擾來傷害被害人,甚至藉由性騷擾來強調彼此之間不平等的權力位階關係。因此,我認為同志因為性傾向而遭受騷擾,也是一種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規定:「稱性騷擾者,謂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基於性或性別之行為」。我認為「性騷擾防治法」應該更明確的規定,「性別」這個概念包含「生理性別」、「性傾向」與「性別特質」,而因為性傾向或性別特質等因素所遭受的騷擾也是一種性騷擾。 

此外,女同志遭受騷擾,可能因生理性別是女人,也可能是因性別氣質不符社會對於女人的期待而受到騷擾、也可能是因情感與慾望的對像是其他女人而受到騷擾,甚至三個因素同時發生。這也提醒了我們「性騷擾」案例的複雜性,如果法律規範只保障因生理性別而受到騷擾的人,對於她以及其他受到騷擾的人,就無法提供足夠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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