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宗教界人士與市議員抨擊臺北市政府主辦之「同志公民運動」,並且公然指稱「縱容同性戀」會帶來「衛生問題」,使臺北市成為「愛滋溫床」,甚至認為同性戀是違反善良風俗的「原罪」而需要「矯正」!這些明目張膽、毫不掩飾的恐同癥(homophobia)論調,更凸顯了「歧視」在當前臺灣是多麼嚴重且迫切的一個問題。而推動「反歧視法」(antidiscrimination
law)以對抗社會主流偏見,讓弱勢、非主流族群能享有基本公民權利,更是民權團體、社運組織以及各級政府的當務之急!
宗教人士的抨擊,在理性或科學層面上本有許多謬誤:同性戀傾向無法「矯正」、同性戀也不是造成愛滋的主因、同性婚姻合法化更未必導致人類滅絕-異性戀也不會因此被「矯正」成同性戀。但更深層的問題,在於價值觀與權力關係。
無論同性戀(或各種非主流性傾向)是「天生註定」還是「自主選擇」,國家社會為什麼要去「矯正」他們?即使法律有一天承認同性婚姻制度,請問又直接礙著異性戀者了嗎?在一個多元民主、政教分離的世俗社會中,性傾向涉及的是個人「生活方式」的選擇及實踐。只要沒有干預他人的「生活方式」,同性或異性戀都是百分之百的基本自由。但異性戀霸權的擁護者,卻不能容忍這個社會出現新穎、多元的價值觀,而且要動用公共資源去鎮壓、排拒「非我族類」。這種「優勢權力」與「主流價值」相互結合,並用以排斥「其他價值」的行動,就是「歧視」!
臺灣沒有經歷歐美各國在1960年代狂飆的學運與民權運動,因此對於「歧視」現象極度缺乏反省與自覺,恃強凌弱、以眾暴寡似乎天經地義。除了前揭宗教與政治人物對同志的仇恨語言外,警察臨檢同志轟趴的選擇性執法、政客對女性新移民屢屢出現鄙視語言、衣冠楚楚的公寓社區敵視愛滋患者與身心障礙者進住…在在讓我們看到這個社會是怎樣信奉「強欺弱」的叢林法則。
對於歧視現象,政府該做的絕不僅是施捨性地辦活動或給福利,而要積極地矯正惡質社會偏好,並拒絕讓這些歧視偏見進入任何公共領域。以臺北市政府為例,雖然在「辦活動」上成效斐然,且頗有國際見光度;但卻沒有任何具體有效的反歧視法制,讓包括同志在內的邊緣族群能夠免於排拒與壓迫。以目前市府草擬的「臺北市人權保護自治條例草案」來說,多僅屬宣示性規定。不但沒有專責主管機關,沒有罰則,更不敢碰觸美國各大城市反歧視自治條例所處理的「私人歧視」。這種「安撫弱者,但不矯正主流」的懷柔措施,離真正的尊重人權還差得遠!
作為首善之區的臺北市,當前應該立即從事下列行動:
第一,明白宣示市府在這場「文化戰爭」的確定立場:同志性傾向與生活方式不容污名化,市府仍將秉多元文化精神繼續支援類似活動。
第二,正式回應宗教團體:政府部門如因宗教理由而撤回或修正對同志活動的贊助,有牴觸憲法政教分離原則之虞。
第三,以前瞻的國際人權標準,在「人權基本法」遲遲無影蹤的時候,率先制定反歧視的人權自治條例,以有效的執行機制禁止政府與民間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歧視同志與其他弱勢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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