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什麼是同性戀

李慧玲譯


I. 同性戀基礎:一些問題、事實和價值觀

    「這些東西是看起來都這麼相似,你可真要徹底打敗我們了」這是一實驗者測試一名經神病學家分辨非同性戀與同性戀之羅沙測驗的能力時,後者所說的話。

 

II. 到底哪些人是同性戀者?

    最近的蓋洛普調查顯示,每五個美國人中就有一人認識一名同性戀者。加上在美國公開活動的同性戀者的數目,這個發現是很驚人的。1948年,Alfred Kinsey5000名白種男性之性生活的調查震驚了全國:37%的受訪者在其成人歲月中,至少曾有一次達到高潮的同性戀經驗;另外13%的受訪者曾自同性戀幻想中獲得高潮4%的受訪者是完全的同性戀實行者5%的受訪者實質上沒有任何同性戀經驗;而幾乎20%的受訪者至少有和異性戀經驗同樣多的同性戀經驗。這些數字在只有微小差異的情況下超越了所有的社會範疇,包括地區、宗教、政治信仰、階級、收入、職業、和教育程度。

    在路上遇到的行人中,每五個人就有二人曾經和男人有過高潮的性行為。在國內,每兩個家庭就有一個家庭內有一名同性戀的家庭成員;還有許多人規律地有同性戀關係。哪些人是同性戀者呢?他們是你的朋友、你的牧師、你的銀行出納員、你的醫生、你的郵差、你的秘書、你的國會代表、你的手足、父母和配偶。他們到處都是,而且幾乎全都是普通的、不知名的人。

    然後呢?首先,我們這個國家對同性戀者的實際經驗極度的無知。第二,社會對同性戀者有傷害性的態度和慣例,在社會上所產生的負面影響比一般認為的情況嚴重。第三,大多數的同性戀者生活在藏匿之處­在櫃子中,這使得「出櫃」經驗成為同性戀意識的主要配備,而隱形則為同性戀的主要社會特性。

 

III. 無知、刻板印象、以及道德觀

然而,社會對同性戀者的無知卻不限於個人缺乏與同性戀者的個人交往。反對同性戀者的烙印強烈到連討論同性戀都成為一種禁忌。這種禁忌在學校中特別強烈;在此環境中對老師成為騷擾者的恐懼使得這種禁忌更為加強。因此,即使是在鎚鍊理性思想的煉爐中,非理性的力量仍維持著不被挑戰的狀態,而且大多保有不可質疑的影響力。一般對可能被醜化之弱勢團體所進行的澄清研究,剛剛針對同性戀者在歷史、文學、社會學和科學領域遲疑地展開。

然而,關於同性戀者的無知並沒有阻止人們對他們有強烈的意見。無知所遺留下來的空無地帶填滿了一些刻板的印象。社會上主要的兩種反同性戀的刻板印象奇怪地都歸向於一個矛盾的命運。一組刻板印象繞著個人性別身份可能倒錯的說法轉:女同性戀者是想要變成,或至少看起來並且動作像男人的女人,而男同性戀者則是想要變成,或至少看起來並且動作像女人的男人。同性戀者被稱為「酷兒﹙queer﹚」,其根本所指的不單是怪異的意思,更主要的是其偽造的語意。這些指稱同性戀為性別之錯配或偽造的刻板印象提供了一些材料;而透過這些材料,男同性戀或女同性戀者便成為了類似種族笑話的箭靶。這些刻板印象和笑話雖然可笑,基本上卻都是把男同性戀和女同性戀都視為荒誕不經的對象。

另一組環繞著同性戀者的刻板印象,則是將其視為一種墮落的、邪惡的、有陰謀的、腐化的威脅。在此之刻板印象的核心是把同性戀者看做孩童的騷擾者,更為普遍的說法則是將其視為某種對性有特別狂熱的瘋子。而尾隨這些刻板印象而來的正是對家庭及文明毀滅的恐懼。然而,一個本質上是可笑的東西幾乎不會有如此驚人的效果。因此,這種不一致的概念的背後一定蘊釀著某種東西。

如果我們能對刻板印象的本質加以澄清,這種矛盾就能言之成理了。所謂的刻板印象並非單指從扭曲的視察案例中所得到的錯誤歸納。不可否認的,錯誤的歸納在大部分社會上所持有的刻板印象中的確佔有一席之地。例如,就像幾乎在所有早期研究的做法一樣,如果人們所找的同性戀樣本剛好是在精神醫院或監獄裡,那麼毫不意外的,他們可能會發現同性戀所扮演的都是瘋子及罪犯角色。然而,這種錯誤的歸納僅僅是肯定了已帶有獨立基礎的信念,而正是既有的信念可能會引導研究者從精神病院和監獄開始進行調查。Evelyn Hooker在五0年代中期第一次用非病患之同性戀來作為研究對象。他發現:即使精神病醫師相信同性戀者都是瘋子,並自認是疹斷精神狂亂癥狀的專家,不管這些精神病醫師們是不是有具備性取向指標之標準心理學診斷測驗結果,或任由他們隨便亂猜,他們分辨同性戀和非同性戀者資料檔案的能力是一樣的。這些研究使心理醫學的建制陷於極度困窘的處境,因其財務的福利實質上就是藉由「治癒」可疑之精神失常同性戀者的名目來加以提升。最後,這些研究促使美國心理學協會在1973年把同性戀從心理疾病的目錄中刪除。

然而,把同性戀視為病態的刻板印象仍急速地在美國社會的心中蔓延。錯誤的歸納幫助了刻板印象的維持,卻沒有助其成形。如同Hooker發現的這段歷史所顯示:刻板印象有超越事實的生命力,它們起源於一個文化的意識形態,也就是其賴以維生的信仰系統,並藉著種種如俚語或笑話等不宣稱有任何科學根據的文化轉移,使其可以傳過不同的世代。因此,刻板印象並非是劣等科學的產物,而是社會建構的產品,用以執行其維護社會本身概念的主要功能。

有了這樣的瞭解,我們可以輕易地看出,環繞著性別認同之反同性戀的刻板印象是一種用以鞏固社會中權勢既有者之性別角色的手段。照這種刻板印象所預設﹙並譴責﹚的結果,如果一個人可以不管性別而自由地選擇自己的社會角色,許多主導的社會分野,不管對內對外,都會受到威脅。像持家者和家庭主婦、保護者和被保護者、老闆和秘書、醫生和護士、神父和修女、英雄和妓女、聖者和妖婦、主人和配偶、及上帝和他的世界這些與社會性別相關的分界就會因之模糊了。對「fag」和「dyke」﹙最近的語言學確已顯示:這兩個用詞是根植於有關性別貶抑,特別是有關換裝的俚語上﹚的控訴之所以存在的重要理由,是為了讓女人們安於其位,並防止男人們打破階級並割讓他們的權位。

把同性戀者視為孩童騷擾者、性狂熱瘋子、和文明摧毀者這類刻板印象的功能,是為了要將﹙社會無法解決的﹚問題從其真正的根源置換到一個陌生遙遠的源頭﹙而讓人家以為是可處理的﹚。因此,孩童騷擾者這個刻板印象的功能,是為了賦予家庭單位一種絕對純真的虛假光芒,使家庭免於因過度詳細的檢視,而暴露出其亂倫、孩童虐待、毆妻、和長期威脅之恐怖主義。這個刻板印象教導人們:家庭問題不是出於內部,而是來自外在的威脅。

因為這個刻板印象有此主要的社會功能,甚至連與Hooker的研究成果並行的經驗調查都無法擊退它。該研究顯示:會成為孩童騷擾者的異性戀者比實際的異性戀者在一般人口中佔了更大的部分。但我們甚至不需注意到這種揭露性的經驗調查,在視同性戀者為瘋子的社會信念中,我們就可以看到與視其為孩童騷擾者之想法相同的文化推力。我們可以看到現在社會和媒體對暴力,特別是有關家庭暴力的報導。像母親弒子或父親強暴女兒這類新聞從不會被記者、專欄作家、或專家視為反映異性戀或傳統家庭問題的證據。他們從來不提這類議題。

然而當某個同性戀騷擾兒童的新聞被報導出來時,這種訊息卻常被拿來作為肯定同性戀者本性的證據。我們從沒聽過異性戀的兇殺案,但卻經常讀到有關「同性戀」謀殺案的報導。拿Richard Pecker1966年所犯下的芝加哥護士集體的性謀殺,以及John Wayne Gacy連續謀殺芝加哥青年的案子來說,我們來比較社會對這兩者的處置態度。Gacy在文化想法上被視為一般同性戀的象徵。為了避免家庭在這個事件中喪失了其純真受害者的角色,主流媒體故意不提Gacy大部分的青少年受害者都是無家可歸的流浪兒,雖然這點在他的審判中有被明顯化。然而那種的訊息已經超過新聞報導和一般人堅守之信念的尺度了。

將同性戀視為性狂熱瘋子的刻板印象,其社會功能是要限制個人的性意識。這個刻板印象所形成的想法是,對個人性衝動之回應彷彿可以、也應該是壓抑;而心靈衝力所產生的風暴則彷彿是來自外面那些同性戀者,而非源自個人內在。隨著視黑人為強暴、強奪之掠奪者的刻板印象﹙像在Birth of a NationGone with the Wind,及Soul on Ice這些作品中所發現的形象﹚日漸消退,把同性戀者當做性狂熱瘋子的印象卻日漸加劇。這種性狂亂威脅的刻板印象彷彿是社會在其性宇宙的某處迫切的一種需要。

對受壓迫的同性戀而言,這種刻板印象有某種特別強大的誘惑­藉著有意識地討厭這種刻板印象,他在潛意識中似乎把自己從自己身上解救出來,至少,只要這個計謀還沒有耗盡需賴以維持之心靈能量,或直到,如同極度保守的國會議員Robert E. BaumanR-Md.﹚和Jon C. HinsonR-Miss.﹚,在洗衣間裡被抓到正不斷請求著惹人討厭的人或紳士。如同Freud和他的跟隨者的想法一樣,如果每個人對兩種性別的性伴侶都有一股熱切的渴望,那麼對同性戀者的恐懼就能成功地顯示:我們並沒有「遇到敵人,而他就是我們的一份子」。

藉著直接求助於性行動,這第二組的刻板印象在兩者中顯得更為劇烈而嚴重的­人們從來沒聽過有關兒童騷擾者的笑話。這種刻板印象主要是在反男人。它們之所以特別有區分性,是因為它們在那些被構想為「我們」和「他們」之間創造了一種非常強烈的分野。在把同性戀者視為無男子氣慨的情況下,這種分別是不那麼強烈的,因為女人﹙像女人的人亦然﹚終究有他們應有的位置。不尖銳,不莽撞的有用的人都可以是「我們」的一份子,像「我們的孩子」似的屬於「我們」。因此,在許多有自我優越感之性別認同社會角色的文化裡﹙像監獄、卡車車站、武裝部隊、拉丁美洲、和回教世界﹚只有在男性配對中較為被動的一方會被嘲笑為同性戀。

因為,當談到產生和維護刻板印象的話題時,所謂「事實」大約是不重要的。科學和學術界的成果,以及教化的效果充其量只會輕微而漸進地改變男同性戀者的命運,如果這個產生刻板印象的理由成立,那麼整個社會都是不道德的。因為社會對男同性戀者的待遇顯然是一種大規模的理性化及道德把戲。

問題不在於社會把一般用以判定社會政策的證據和程式標準誤用在男同性戀者身上;而是當事情與男同性戀者有關時,那些標準本身就被撇在法庭之外並加以忽視,因而助長對不被審視之恐懼與仇恨機制的鼓勵。

 

IV. 同性戀者有被歧視嗎?很重要嗎?

部分由於許多人會假設他們沒有認識同性戀者,也部分由於他們會特意忽視社會的運作,人們大多不會去注意到,同性戀會因人們普遍的恐懼與仇視而遭受到許多形式的歧視。做為隱形弱勢團體之同性戀者甚至對這樣的歧視都無法抱怨之困難,進而助長了社會對該歧視的漠視。因為如果有一個同性戀者對其所受的歧視提出怨言,他會忽然成為被醜化的對象,而在沒有任何保護措施的情況下,他的抱怨只會招來更多的歧視。

此外,許多人,特別是那些一直被鄙視而缺乏自我意識的人,要不是傾向於把過錯通通歸到自己身上,就是把他們的麻煩視為自己運氣不好或都是別人的錯,而不是將其視作某種反映社會本身問題的不公義現象。

Alfred Dreyfus至死都堅信不疑,自己因判國罪名而被監禁,以及身為法國軍隊官階最高的猶太軍官而被免職的待遇,都不過是某種筆誤,只需再重新估算即可還其清白,而非如實情,一切都如被國家暴風中飛出之閃電所射中的海岬。對不公正的認知需要某些改正錯誤的作為,對有計畫之不公正現象則需要對整個系統有所改變。而大部分的人,特別是那些被圍困已久的人,連前者都無法達成,更別提是後者了。

基於某些原因,對歧視同性戀的報導,如同對強暴的報導一樣,嚴重的有避重就輕的現象。同性戀者的經歷為何呢?首先,同性戀者僅僅因其身份而非其行為而被施以各種暴力和騷擾。一份最近由國家男同性戀與女同性戀工作小組所製作的大規模研究發現:超過百分之九十的男同性戀與女同性戀曾因其性取向而受害;五分之一強的男同性戀者和幾乎十分之一的女同性戀者曾被拳打腳踢;四分之一的男同性戀者曾被投擲過異物;三分之一被追逐過;三分之一被性騷擾;而百分之十四曾被吐口水。他們之所以會遭受到這些待遇,只不過是因為他們被看出是同性戀者。

反同性戀暴力中最極端的形式為毆打同性戀­也就是當一群年青人看中某個他們認為是同性戀的人,他們就把他踢至昏迷,有時甚至在一片叫罵恐嚇聲中死亡。像這種看似偶發事件、卻為社會所鼓勵的暴力與吊死黑人的行為有相同的社會起源和功能,便是要所有被醜化的群體都乖乖聽話。就像不久前對黑人動用私刑的情況一樣,警察和法庭在這種時候照舊假裝視而不見,而對其予以默許。

這類與同性戀者有關的案子很少會被送到法庭,那些終於抵達法庭的案子則被標以不公平的程式和結果。法官經常會形容那些毆打同性戀的年青人為「只不過是道地的美國男孩」。1984 一名哥倫比亞地方法官判一群毆打同性戀的年青人為緩刑,雖然他們跟蹤、毆打、用刀口剝去受害人的衣服、鞭打、腳踢、威脅要割去其陽具、並在他身上灑尿,然而法官仍認為那些年青人的本性是善良的,因為畢竟他們唸的是教會的預備學校。

1984年的夏天,三個緬因州青少年把一名同性戀者從一座橋上拋下而使其致死。雖然這些少年應被視為成人來審判,而根據他們所犯的罪刑通常也會被這樣處置,然而他們卻被當成兒童犯來判刑,到二十一歲時就可以自動被釋放。

更甚者,警察和陪審團也會消弱同性戀者所作的證詞。他們典型的做法是將攻擊或謀殺男同性戀的行為解釋成「正當的」自衛。殺人者只要宣稱其行為是對該同性戀者之性要求的狂亂回應即可。當罪證確鑿時,陪審員也會接受極度難以置信之精神失常或「精神耗弱」的辯詞。1981年,一名前紐約市過境當局的警察在兩家格林維治的同性戀酒巴以自動槍射,導致九人受傷,兩人死亡,事後還宣稱他是在執行上帝的旨意。他的陪審團以其患有精神疾病的理由判其無罪。以「精神耗弱」之理由辯護成功的案子中,最有名的的是,1978Dan White刺殺舊金山市公開同性戀議員Harvey Milk的判決,他的律師最後成功地指稱其行為是受Hostess Twinkies所指使。這些不公平的程式和結果總括地顯示,男同性戀者和黑人的生命和自由一樣的不如主流文化成員的生命和自由重要。

公平的法律規則是一個有序之社會的核心要素。保障男同性戀者法律的崩潰顯示社會願把最不公正的行為加諸在他們身上。法律規則的崩塌以及有系統的檢視人口成員,以便使某個團體身份獨立於個體的行為之外,這兩者之間只有概念上的程度差異。在納粹集中營裡,男同性戀被強迫戴上粉紅色的三角形以為辨視的臂章,就好像猶太人則被迫戴上黃色的星星。為了追憶那段法律潰散的歷史事蹟,粉紅色的三角形已成為男同性戀者人權運動的主要象徵符號。

男同性戀者在工作上也受到很大的歧視,而工作正是個人賴以維生的手段,以及個人自我認同與建立自尊的主要方法。在這方面,政府扮演主導的角色。政府本身就有許多歧視同性戀的行為。他們要求其他像政府的承包商也依法炮製,並且立下先例,並在私人部門裡建立有利歧視行為的範例。聯邦政府在軍隊、中情局、調查局、國家安全域性、和州部門都明白表示歧視同性戀者的態度。聯邦政府拒絕發安全許可證給男同性戀者,而迫使國內大量私人之軍事和太空工程承包商開除曝光的同性戀者。州和地方政府固定裁撤同性戀老師、警察和救火員、社工、和任何與大眾有接觸的人。更甚者,許多州透過執照許可法令,正式把同性戀者排除在一大堆的職業和工作之外­從醫生、律師、會計師、和護士到美髮師、殯儀業者、和二手車仲界商都包含在內。美國公民聯盟的手冊男同性戀者人權1975列出了307種被禁的行業。

男同性戀者在其他很多方面也受到許多歧視,包括私人公司的聘僱、公共住宿、置屋、移民和歸化、所有種類的保險、監護和收養、以及限制「單身」和「無親屬關係」伴侶的分區規定。所有這些歧視都會影響到組成一個有意義之生活的中心要素,有些歧視甚至會影響到謀生的方法。在那些視同性戀為非法的州裡面,在有意義的生活中扮演著主要角色的性,正式拒男同性戀者於門外。

而所有這些歧視也影響了人們擁有長遠之親密關係的能力。人們很難以配偶的形式住在一起,而不被大眾察知其性取向,進而成為歧視的標的。非法性、歧視、以及男同性戀者對社會仇視之吸收會相互作用,進而阻礙男同性戀者和女同性戀者與其愛人建立重要私人關係的能力。所以,生活的每一個面像都會受到歧視的影響。唯有最強制的理由才足以正當化這種歧視的合理性。

 

V. 可是,他們不是不道德的嗎?

許多人會認為社會對男同性戀者的態度合理,因為他們認為男同性戀的行為是極度不道德的。為了要衡量這個說法的正確,需要對「道德」之不同意義加以區別。有時候「道德」所指的是在一個社會中會影響行為之全面性的信念­也就是當下的習俗、典型、和習慣。根據這種理解,男同性戀者肯定是不道德的:許多人都討厭他們,而社會習俗也有計畫地反對男同性戀者。問題是,這種道德意識只不過是一種描述性的道德。根據這種說法,每一個社會都有其道德觀­甚至納粹統治下的社會都有以種族主義和暴民法則為其流行「道德」的主要特質。這種道德所需要的是一種規範性的道德意識,以便能運用道德的概念來讚許或貶斥人們的行為­該需求是一種與納粹那種描述性道德相契合的道德意識。

帶有規範力量的道德性思考都有特定的、能獲得所有人之贊同之基本法則。第一,規範性的道德信念並不僅僅是表達感覺。反之,我們身為規範性道德的行使者,不但期望也被期望能為這些信念提出理由及辯護。我們懷疑那些信念,特別是沒有理由或辯護、而被強力保留的信念只是病態的恐懼和精神疾病的表現。第二,道德性思考必需前後一致並且公平­我們必需認知到,我們特定的道德信念把我們託付一般道德準則,有鑑於此,我們必需願意用類似的態度去處理有關的相似事件。第三,我們必需避免偏見和合理化:我們必需願意以應用於他人之辯證法則與標準來對待自己。我們也要避免在我們的準則範圍內表現得過奇特或異常,以至於我們的選擇被指控為異想天開和反覆無常。

即使有這個批判或規範性道德最低要求所描繪的草圖,我們應該要弄清楚,合乎描述性之道德或不道德並不表示就一定等同於規範性的道德或不道德。我們的準則之一是,僅僅因為許多人不停地肯定某件事的善,並不會真的使其為善。我們對常久以來社會公認、國家實行之奴隸制的反對就是最好的例子。即使幾乎所有的人都喜歡奴隸制度,它仍然是一件不對的事。因此道德的一致性和工平性都要求整個文化不能僅僅因為大部分的人不喜歡或反對同性戀或其行為,或甚至因為同性戀是非法就相信男同性戀者是不道德的信念。

此外,最近歷史和人類學的研究已顯示,並非所有對同性戀者的觀點都是負面的。就歷史的觀點而言,即使在基督教盛行的年代,甚至是在教堂內部都有很大的變動。有一些現代社會不但可以容忍同性戀的存在,甚至視其在社會成熟度中扮演了一個普遍而強制性的角色。社會會保持目前對同性戀所採用之描述性道德觀,並非因其必需,而是因為他們選擇如此。在過去三十年中,美國社會經歷了一次大規模的轉變。對避孕和離婚這兩件關係著「道德」與「家庭」的議題,由原先根深蒂固、幾乎是全然的指責轉變為幾近全面性的接受。美國社會如果願意,也能夠對同性戀採取同樣的態度。

如果流行的想法和習慣還不足以支撐對同性戀的道德譴責,也許可以藉由宗教的手段來達成。像這類的辯論通常沿著兩線前進。一種說法是說,譴責是一種對上帝旨意的直接啟示,而這種啟示通常是透過聖經來表達。令一種說法則宣稱,從上帝顯示在自然中的計畫可探知譴責。

在目前男同性戀研究中,較為顯著的發現之一,是發現聖經對同性戀的譴責也許不如過去所相信的那麼單一。耶穌從未提過同性戀。最近對舊約的詮釋指出 Lot at Sodom 的故事也許是用來譴責不好客的行為,而非同性戀。此外,在舊約中一些譴責同性戀的內容也許不過是用來抹黑以色列的敵人的手段,因為他們恰好接受同性戀行為,而以色列人本身則否。如果是這樣,對同性戀的譴責不過出於歷史和修辭學上一時的任性,而非道德性的訓誡。所有與此有關的意見都引起人們熱烈的爭論,而該辯論的活動仍在進行中。

不過,比較明確的現像是,那些經常引用聖經來譴責像是同性戀活動的人,之所以可以這樣做,所憑藉的是選擇性的閱讀。那些引用Leviticus中譴責同性戀之內容的神父們,他們真的畢生遵守Leviticus中有關衛生和飲食的條文嗎?如果他們引用Lot at Sodom的故事來譴責同性戀,他們是否也引用Lot in the Cave的故事來讚美亂倫相姦嗎?如果不是,他們就是﹙耶穌時常激怒的﹚偽善者,但更重要的是,他們違反了規範性道德觀的一致性和公平性。當然,除非他們能引用更高層的原則來為低層原則開脫,這個至高無上的原則也就是要奉行聖經。如此一來,聖經就不那麼像是用來支援譴責同性戀的根據,反而像是社會對同性戀的反感被用以詮釋聖經。

即使能由聖經中蒐集出前後一致的譴責論點,那又有什麼社會意義呢?奉在憲法裡用來抵制政府的社會主導原則之一是,影響社會政策的決定不能以宗教因素為基準。如果政府提出之針對同性戀的假設性不道德觀是基於宗教因素,這就算踰越了我們國家的宗旨之一。不過這個原則之廣泛接受度是超越於政府之上的。通常一個人不會根據宗教信養來挑選朋友,因為美國人深深地相信一個人的宗教生活是屬於其隱私範疇。

沒有一個人﹙除了某些基於其他因素而被鄙視的人﹚會驕傲地表明自己是某排除猶太人或天主教徒的俱樂部會員,即使當這種隔離制度是合法的,也沒人會這麼做。人們認知到,即使他們實際上正是這樣排除異己,他們也會覺得要別人為其宗教信仰而負責是一件可恥的事。為了尊重宗教隱私,人們也不會要別人對自己個人的信仰負責。因此,那些引發宗教情緒以解釋本身對同性戀之態度的人需要自我檢視一下,是否他們的宗教信仰在此真的不是用來偽裝某些原因不明之意圖。

 

VI. 可是,他們不是不自然的嗎?

當某件事物被控訴為不自然時,最值得注意的特點﹙以道德而非宣傳的觀點﹚是這種控訴出現的機會如此之罕見。人們過去常聽到類似的控訴瞄準墮胎議題,然而當反墮胎人士將其籌碼壓在人們會把墮胎視為謀殺的希望上,這類控訴就從公共議題上消失了。亂倫過去也被看成是不自然的事,但現在的論述通常將其與強暴和違反責任的道德機制視為同等。不自然的控訴在目前的一般論述只針對同性戀而來。這個社會模式暗示著,這種控訴是一種特例,而且沒有什麼說明的力量。它沒辦法把同性戀和其他任何東西放置在同一階層來談,以致於藉著與該階層明確案例的比較,人們正好可以學到那些被假設為錯誤的東西到底為何。在現行的道德觀裡,同性戀因其不道德所以不自然的控訴,其所訴求的原則是如此狹隘,以致於顯得是隨意而沒什麼道理。

不自然的控訴所欠缺的道德意義被其用以傳遞的情緒推力所取代。在一般論述中,不自然的控訴通常都是挾帶著預謀的誹謗意涵,加諸在同性戀者身上時。它帶著通常表達了厭惡和明顯不快之高度情緒衝力。也許除了其情緒上的反感外,它根本沒有任何意義。因為人們對各種完全自然、且幾乎不能成為道德譴責對象的事物也會有同樣的厭惡與不快。兩個美國當今社會的例子是某些人對母親當眾哺乳或不刮體毛的女人之反應。當有人在類似這些例子的情況下產生無法適當解釋之強烈情緒反應時,人們不會認為他們有道德感或是在為他人立下道德規則,反而會認為他們是有妄想癥或是瘋子。因此一些人對男同性戀者所感到的厭惡,幾乎不能做為控訴其不道德的基礎。當人們以同樣負面的語氣把「不自然」的詞語冠到同性戀者的頭上,並且以同樣的殺傷力說他們是「病態的」和「下流的」,他們便表現出神精質之恐懼的所有面像。同時,他們也違反了道德信念需有正當理由的道德準則。

當「自然」被當成技術性而非一般性的概念,看起來這個概念也不會成為指控同性戀是不道德之說法的基礎。當所謂不自然的意思是「靠手段」或「人造的」,人們只需指出,就這種意義而言,實質上生活中所有美好的事物都是不自然的。而人類之所以和其他動物不同的特點是,人類可以改造世界使其符合他們的需要與慾望,而人類的福祉便是仰賴這種對自然的違背。在這種對自然和人類天性的瞭解之下,同性戀就沒什麼可反對的了。

另一個對自然之技術性的定義是,任何可以完成自然中某些功能的事物,都可視為是自然的、好的。根據這種觀點、同性戀就是不自然的,因為這樣的行為違反了陽具生殖的功能。這種說法的問題是,身體上許多部分都有許多功能,而只因為某些活動只能被唯一的器官所滿足﹙例如,嘴巴可用來吃東西﹚,這個活動並不會因而譴責該器官的其他功能﹙例如,嘴巴也可用來講話、舔郵票、吹泡泡、或口交﹚。所以,陽具的可能生殖功能並不會貶抑其行使其他如達到高潮和親蜜的目的。

只有當某種可能有許多用途的事物,因某一適當用途而排除了其他所有的用途時,這種以功能性的定義自然的觀點才會對不自然的目標物產生某種道德譴責性意義。但是這種說法之所以會成立並不能光看該事物而定,因為其所有可能的功能都是看得到的:「它是舔郵票的」;「不是,是用來講話的」;「不是啦,是吹泡泡的」;「不是,是性器官啦」。人們一直以為道德權威是墊定在功能的概念之上,但結果是,要有了道德權威才能定義適當的功能。

有些人藉由訴求於某個器官之「設計」或「秩序」的說法來填補這個道德權威的位置。例如,陽具是被設計來繁殖後代的。但這些人如果沒辦法說出誰是背後的設計者或主宰者,他們就睜眼說瞎話,如果他們說是上帝,那麼討論就又回到原點,他們是要別人為宗教信仰負責。

更進一步而言,一般有關教養小孩的道德態度並不會提供其所需要的補助。而該補助與身體器官的自然功能觀結合起來,會產生一種使用陽具來繁殖之積極的責任感。即使一對夫妻能生孩子而選擇不生,社會對他們的態度是遺憾而非責難。而這種遺憾並不帶有同情的意味­也就是說,所遺憾的是有人不登記能為自己選擇的課程­但這並不會使其成為一門其他人必選的課程。那些無法生育的夫妻並不會被視為是減輕了一筆負債,反而是喪失了一些生活中的多彩多姿。一致性因此要求人們去同情,而非責難那些沒有、或不能生孩子的男同性戀者。真正不道德的是故意阻止人們去享受豐富的生活,不道德在此和那些社會習俗、規定和法令聯手阻止女同性戀者和男同性戀者一起建立血緣性的或收養的家庭。

有時候,僅僅藉由道德律法是自然的律法,而反之亦然的說法,人們試圖為道德義務建立權威性,以便使特定身體部位只能有一種功能。照這種說法,無生命的物體和植物都是好的,因為它們都依需求來遵循自然法則,動物是根據直覺,而人類則藉助理性的意志力。人類的特殊之處在於其首先發現了統御物種的法則。今天,即使有人相信這種自然法則亦含有道德意義的看法,他也搞不清楚,人類究竟是怎麼發現那些運用在人類身上的自然法則。

另一方面而言,如果有人用力地在人類身上尋找一種標準範例,他也會發現其標準之多變是很驚人的,包括把同性戀行為視為社會的理想﹙雅典上層階級﹚和視其為社會強制性的行為(如今天的美拉尼西亞﹚。如果有人檢視人類,他就是無法蛻去包裹在其身上之社會習俗 歷史 和禁忌的外衣,好看到比人類為改變世界並進行抽像思考的說法更為獨特的實情。

然而,大部分的人甚至不會想去發現真實,而只是把本身的文化特質做為宇宙的準則,將其投射到宇宙中。人類學的研究顯示出,每一個獨立的社會,不論其間有多少差異,都認為自己中心典型是代表自然的典範。這個現象讓人不禁懷疑,人類鄙視同性戀者的本性中是否真的能發現中性的準則。人類很可能如同Hannah Arendt所說,其天性就是沒有天性。人類是憑藉著這個人類處境才能具有創造能力並在道德上有所長進。

在另一方面,如果人們想從人類以外的自然界去尋找範例,其可行性是叫人吃驚的。有的魚會在其生命週期中改變性別,人們要「遵循自然法則」而當變性者嗎?我們遺傳學上的近親猩猩,沒有任何一種社會組織,完全過著獨居的生活,人類也要「遵循自然法則」而當隱士嗎?還有許多物種每代只要兩名繁殖者,我們要當蜜蜂嗎?在自然界中尋找範例以達成人類私人目的的行為,不但不但找到肯定的例子,還可能使人類在道德上失去方向。

 

VII. 可是,同性戀者不是自己選擇的嗎?

一般人都會同意,如果性取向是個人無法掌控的東西,那麼,對同性戀者的歧視,就如同對種族和族群階級的歧視,是很可憐的。因為這樣的歧視是要求個人無論如何要為其所作所為負責,而偏見的主要形式即是要一個人為其無力掌控的事負起責任。

對性取向是否可由個人控制的問題,有人試圖從各種不同之生物或「精神」科學的主張尋找答案。但並不需要對隨之而起有關基因賀爾蒙、雙胞胎、早期童年發展、和類似的爭論定下肯定的確切說法,以便回答在責任、選擇和需求這些方面的道德和社會相關問題。雖然目前的傾向不是認為同性戀是由基因決定,就是起因於早期家庭配置所造成之固定結果。然而人們只需要看看社會記錄就可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他們只要檢視同性戀者在當下社會中的經驗 就可以知道,性取向不可能是一種選擇,因為要取得同性戀身份和一般決定一個志向基本上沒有相同的心理架構。

一方面而言,性伴侶之性別的「選擇」所表達的並非某種微不足道,可輕易藉著情慾對象的取代而獲得滿足的慾望。選擇一個性伴侶的性別絕對和選冰淇淋的口味不一樣。如果某家冰淇淋店沒有賣想吃的口味,人們只要再換一家;而如果人們因為喜歡某種口味的冰淇淋而被施以迫害,威脅以刑罰、摧毀事業、剝奪其家庭和住屋、並使其暴露於致命疾病之下、以及其他類似的噩運,那麼大家都會選擇另一種比較容易獲得的口味。然而同性戀者的性似乎並不是那麼一回事。如果性取向是容易的選擇,那麼Kinsey在同性戀四處被喊打之年代所做的美國同性戀發生率統計就不會那麼嚇人,反而會被認為是荒謬、難以相信、幾乎是自我反駁的。

另一方面,如果建立性取向並不像在作某些瑣碎的選擇,那麼也許就會像是在定立某種重要而嚴肅的人生抉擇;藉由這個抉擇,個人嘗試建立起自我的形象。如果有人察看同性戀者的經驗,他會發現他們的情況並非如前所述;他會看過有人立志成為一個律師、醫生、或泥水,但卻從來沒見過有人立志成為一名同性戀者。他也不會發現一名準同性戀者說­「在不久的未來,我想要成為一個同性戀者」­然後開始朝著這個目標訂定計畫並籌措各種方法及手段,就如同要當律師的人會計畫著該修哪些課,培養怎麼樣性格、習性及技巧。

同性戀的經驗是相當不同的。典型的情況是,同性戀的準成員僅僅發現他們自己有了一些同性戀的邂遘,但至少在初期會強烈反抗同性戀者的身份。這種人甚至非常可能會抵制這類邂遘的機會,但最後還是按捺不住、照做不誤。唯有藉著時間、運氣、和極大的個人努力,這個人才會逐漸接受自己的性取向,視其為一種附有特定能力和限制之天賦的生活重大條件。然後才開始以其取向與該取向的能力為行為準則,視其實現為完整人格的必要條件及個人福祇的中心要素。結果,走出櫃子、面對自我的經驗對同性戀者而言是墊立在一種發現,而非選擇的基本架構上。出櫃的程式不但一點也不會引來不道德的行為,反而可以提供個人在極度官僚、機械化、社會主義社會中少數的幾個表明勇氣的機會。

然而,有兩個自我認同之同性戀團體主張,性取向是一種選擇,也最好是一種選擇。一個團體是由女同性戀組成的,她們宣稱同性關係主要是源於政治動機;她們認為由於異性戀體制的惡劣,因此跳出這種關係來開拓同性戀關係是唯一正確的政治行動。然而,實際性行為的存在顯示出這個主張忽略了個人的性趣不受個人意志指揮的事實。性趣是某種與意志無關的東西;因此想運用個人意志力來控制性趣是不會管用的。在性行為中,個人所選擇的不是能讓自己興奮的性別。一個人可以選擇認同某種性取向,但如果個人根據該取向而有成功的性行為,那是因為個人被預先設定或準備好對某種特定的性暗示有反應。

其他認為性取向是一種選擇的男同性戀也相信這樣主張,因為他們認為性的分類不是取自對自然界的模仿,而是社會建構下的產物,就好像一些刻板印象也是社會所建構起來的;也因此性的分類在不同的歷史年代會有不同的面貌。如果這個信念為真,自然法則就無法迫使個人成為同性戀,因為自然法則一直都存在,而同性戀﹙根據這個說法﹚在前一世紀前尚未以一種社會類別存在於世。只有在各種分類被社會所建構起來後,人們才能選擇是要這種類別、還是那一種。建構論者指責生理或社會決定論者只試著透過形而上學來抵擋道德譴責,並藉著使性取向成為一種像科學一樣絕對、機械性的、無庸置疑的的過程。

作為一種規範性理論,建構論在兩方面是有異議的。首先,它接受一種史達林主義對社會及科學的觀點,因為它需要利用他們的發現,使其與預定的社會意識形態一致。例如,因為發現同性戀者的故事雖然誠實而清楚,但其為同性戀者的事實不過是一種大規模的自我欺騙,所以它需要摒除同性戀者的經驗。

第二,所謂的自由並不是去要求個人必需是一張純淨的白紙,能夠創造並重組所有自我的可能構成要素。反之,自由是要能夠對自己有所作為。如果黑人的種族不是一種選擇,建構論者就不能宣稱,黑人不可以有自由。在性的社會範疇內,個人藉著對性負責而能自由行動。在對他們的性負責­雖然可能不是出自他們自己的選擇­和對其本身與社會之回應的處理過程中,同性戀者可光明正大地對自己感到自豪並對自己有所作為。

雖然同性戀者的出櫃總是在隔離的狀況下,而且甚至會因而進入普遍而急切的壓迫,但同性戀者確實對他們自己的性負起責任及出櫃的行動,是一種個人精神不屈不撓的象徵和正當化了把個人視為社會價值之適當位置的想法。

 

VIII. 如果同性戀行為被除罪化,同性戀被社會所容忍或甚至接受,社會大致會變成什麼樣子?

改變同性戀者的社會政策之建議常常會遇到主張是,這樣做會造成文明的毀滅:畢竟,那不就是羅馬的下場嗎?事實上,羅馬帝國的衰亡並不平行於同性戀之盛行,而是與後來出現之基督教化的皇帝有關。對美國文明迫切讓位的預測未免言之過早。文明在此顯示其本身相當的有彈性,一般起因於我們國家對隱私權的尊重、個人的自由、以及特別是少管閒事的傳統承諾。所有這些要素都賦予社會一種開放性的結構及彈性去試試看何者為可行。而因為如此,人們現在不需猜測同性戀政策之改革一般會帶來什麼改變,因為許多改革都已經在各個地方試過了,但並沒有發生什麼怪異的事。

全國一半的州已經把同性戀的行為除罪化。你能猜猜下面那些州仍有雞姦法嗎?威斯康辛州,明尼蘇達州;新墨西哥州,亞歷桑納州;佛蒙特州,新罕布夏州;內布拉斯加州,堪薩斯州。每一組的成員都是一個有、一個沒有,但其實很難指出每組裡的兩州之間有什麼顯著的差異。﹙如果你有興趣的話,答案是,每組中的第二個州是有這種法律﹚調查研究顯示:在那些將同性戀性行為除罪化的州裡面,其他的犯罪並沒有隨之增加。除罪化並不會引向歡樂陳淪之途。

禁止歧視同性戀的立法也不會促使文明的毀滅。有五十個郡和地方自治區,包括洛杉磯、波士頓、和紐約,已通過這類法規;在一些州和居留地,像威斯康辛和哥倫比亞區也有試範保護法律,但這些地方也沒有因此比別的地方亂。反之,像邁阿密和休士頓這類堅決反同性戀的城市,也沒有因而免於愛滋的危機。

加州的柏克萊甚至已經通過立法,允許同性戀者伴侶也可以享有結婚夫妻相同的福利,但柏克萊也沒有因此變得比以前更怪異。

換句話說,通過這些法律會造成美國家庭崩潰的這類歇斯底理的預言已經不攻自破,就像開放離婚會減低人們對婚姻的期望與想望的說法一樣沒有根據。確實,如果能除去目前害同性戀者四處躲藏,不敢擁有公開關係的歧視,同性戀者不但不會鏟除美國的家庭制度,還會起而建立更多的家庭。實質上所有的同性戀者都想要有一個長久的愛人。許多人會想生育或養育小孩,也許像是那些因為是同性戀而被打得半死並被逐出「家門」的孩子。數量驚人的同性戀者,特別是女同性戀者,確實有自己的孩子,有的是在以前異性戀的日子裡所留下來的,有的則是透過人工受精而獲得。現代科技終有一天會為生殖和性取向之間達成它曾為力量與性別關係之間所完成的創舉,像這樣的假設並非不可能。一般而言,當這個機會成為可能,同性戀者都會有強烈的傾向想安定下來。

目前社會使得同性戀很難成雙成對,因為躲躲藏藏的生活是一種不容易與人分享的壓力。而社會似乎發現同性戀的感情比同性戀的性行為更具有威脅性,因為後者還可視為不正常的衝動,但前者則肯定是一種個人選擇,而這種選擇代表的是一種承諾,表明了同性戀者並不把其處境視為一種洗不掉的污點。而且,這種選擇也顯示了有更多一般配對並不是因為命運的安排,而是關乎個人的責任。而那種狀況則是造成社會恐慌的原因,因為所謂社會的基本單位­家庭­變成不再是一個唯一、不可改變的原子, 可以採用不同的部分、適應不同的需求、甚至可以加以改進。同性戀也許還可以對家事分工、感官對親密的關係、和愛情關係中的發展階段提出一點建議。

如果所有的歧視都消失了,典型同性戀者浪費在櫃子裡擔心的力氣就會被用在表現自我上。而這種解放會產生許多附加利益,因為只有在社會中的個體成員健旺地發展時,那些善意、慈善心和公民精神才會累積回饋給社會。

最後一點可能有點弔詭。當保留給主流文化和其他選擇性族群的人權和好處擴充到同性戀者身上時,美國會肯定其對本身根深地固、幾乎是宗教性的展望,也就是視本身為一個道德進步的國家,特別是在人權上,不但本身前進,也可做為他國指標的國家。我們立國宣言的結語中所說的「為所有人謀取自由與正義」並非對現今狀況的描述,而是對未來的召喚。我們是一個獻身於預言式政治理想的國家,認知到所謂道德並不能隨一己之見隨意訂定,而正義也非目前集體意志的表現。也正是這種政治理想使得黑人運動能獲得成功。那些反對該運動和1964年公民人權法案的國會議員,事後都即時表達對其當時的行為所感到的遺憾。希望在未來某一天,那些想盡各種理由來限制美國同性戀者的人,有一天也會有同樣的感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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