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惡/噁心的政治──代宗旨

痰盂,現在有人覺得非常噁心,不過它曾是中國人民生活中很自然的一部份。十九世紀的英國婦女覺得性與生殖器十分噁心;即使在不久前,很多人也覺得如此。「A片好噁心」乃是1996年臺大女學生集體觀賞A片時的一個有代表性的反應。噁心或嫌惡乃是人類的一種常見的情感,但是其背後的原因與政治卻少有人探討。

最近國家暴力在取締A片時,為了強調取締的正當性,經常宣稱被沒收的A片光碟中含有大量「人獸交」,之前取締時則會強調被取締A片中包括了大量的「亂倫」、「幼齒」情節,這些則取代了更早時期的「同性戀」、「凌虐」等等。畢竟,如果A片光碟內容只是異性戀夫妻性交,似乎缺乏了取締的正當性。所以現在「人獸交」成了性愛變態或破壞善良風俗的極致,取代了其他「不堪入目」的A片情節,成為頭號的全民公敵。

獸交據說是讓人感到極度嫌惡與噁心的,這也成為獸交不證自明的「罪證」。但是在道德的罪衍上,究竟獸交是否罪大惡極?還是(與亂倫、通姦、強姦、偷窺、貪污、盜竊、打麻將、酒駕、檢舉色情網站、參選立委或總統等等相比較)程度輕微的不道德?(有人說獸交就等於是強姦,但是這忽略了人類的強姦之所以不同於單純的強迫行為,是因為有性文化與性心理的因素,而動物卻沒有這些因素)。

不論如何,單單「獸交讓人嫌惡與噁心」這個現象,就是一件值得我們探討的問題。為什麼人人交、獸獸交都沒有讓人嫌惡與噁心,但是人獸交就會呢?

或者問,為什麼一件事或行為會讓人覺得噁心或嫌惡呢?

有人做「嫌惡程度指數」研究時曾列舉一些例子:例如,某人清喉嚨時滿嘴的黏痰;看到別人嘔吐;看到別人把番茄醬放在香草冰淇淋上吃;看到公共廁所內有大便;看到肉上有蛆;看到有人不小心把魚鉤刺入自己手指;看到朋友給你吃的巧可力看來像狗屎的形狀;不小心碰到某人火化後的骨灰;聽說某人與其父親相姦或者與動物相姦;看到某人在車禍後腸子流出來;聽說20歲男性與80歲老婦性交等等。以上這些大概都是被認為噁心的例子。

其實人類學家Mary Douglas的髒/潔劃分理論,還有歷史社會學家Norbert Elias的文明化過程理論都足以幫助我們解釋大部分的噁心或嫌惡心理的社會歷史原因。利用Douglas的理論,我們可以從分類的踰越來解釋骯髒或可能引起噁心的因素(例如番茄醬在文化分類上不應該和香草冰淇淋在一起,或如同鞋子不應該上餐桌一樣)。同樣的,利用Elias的理論,我們可以從人與人的情感之牆(避免與他人有分泌和排泄的接觸),還有去除人類生命中殘存動物性的表現(排泄與性等自然需要、暴力)來解釋許多噁心嫌惡的心理。

不過,從這些解釋我們也會發現,嫌惡噁心與否,有特定文化的因素。穿鞋子走上榻榻米,不論鞋子多麼乾淨,也違反了日本文化的分類而引發不潔的聯想。此外,如同本文一開始的痰盂例子所顯示的,嫌惡噁心還可能因為不同歷史時期而改變。至於青年與老婦的性關係則有性別歧視文化的因素在內。

因此,如果從某件事會讓我們「嫌惡或噁心」來判斷此事是否道德,將是很危險與誤導的。讓我們覺得噁心的事物未必就是錯的,我們不應該用「嫌惡噁心」與否來指引我們的道德與法律推理。現行法律有時採用「令人嫌惡噁心」來衡量行為(包括所謂的「傷害道德感情」或模糊的「道德嫌惡」),是很有問題的。例如,過去的人認為解剖屍體會「傷害道德感情」、使人道德產生厭惡感,使用這種「道德直覺」來作法律與道德判斷其實是武斷與錯誤的。

哲學家Martha Nussbaum的新書Hiding from Humanity: Disgust, Shame, and the Law也提供了類似上述批判的省思。Nussbaum認為噁心或嫌惡需要被檢視、被批判,而不能現成地被接受為「道德直覺」。Nussbaum還認為噁心嫌惡感經常和偏見連在一起,甚至噁心往往是偏見的產物(例如很多人就覺得男同性戀很噁心)。從偏見這個角度來說,像肛交或色情會使人噁心的說法都不應該進入法律語言。

Nussbaum認為我們判斷行為善惡,不應該用是否噁心嫌惡與否來作道德的指引。如果一個讓人噁心的行為沒有傷害到別人,那麼就不應該禁止。

Nussbaum認為嫌惡噁心這種心理基本上是來自我們對自己身體仍然殘留獸性的恐懼,也是因為認識到自己身體的脆弱與會死亡的現實。所以我們對動物排泄污髒臭氣的嫌惡,乃是藉此與之保持距離,不必在我們的現代生活中隨時意識到我們其實也是一種動物,也是會死的。但是這種藉由嫌惡來保持距離的做法,也會使我們與某些人保持距離、使我們嫌惡某些人或行為,因為那些人或行為會讓我們意識到人類也只是一種動物(例如有獸「性」、有排泄等自然需要),也會死。

因此,人們可以藉著嫌惡與噁心而肯定自己的存在(逃避死亡),藉著排斥與嫌惡異己來為自己安身立命──例如,嫌惡異己的變態以肯定自身的正常;嫌惡異己的獸性以肯定自身脆弱的人性。

你覺得獸交與動物戀很噁心?但是,你最近自己照過鏡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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