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地院一位女法官,在審理一起檳榔西施妨害風化案時,認為郭姓女被告竟然連續露出私處招攬生意,精神狀態可能有問題,故而將她送往臺南醫院鑑定是否精神異常。後來證明郭女精神正常後,十八日始依妨害風化罪判處有期徒刑三月。
判決指出,十九歲的郭姓女子,從今年一月初起,在臺南市安南區北安路二段某檳榔攤前,穿著胸罩及可明顯透視下體之透明薄紗內褲,藉以招攬生意。今年二月廿二日上午,被臺南市警第三分局連續拍照存證查獲,認為她涉及公然猥褻,依法移送法辦。
本案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結起訴認為,郭女公然穿著胸罩及可明顯透視下體之透明薄紗內褲,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足以認定有礙社會善良風氣。被告以此方式,招徠顧客,販售檳榔,應成立公然猥褻罪,因此建請法官依連續犯處刑。不過,檢察官也認為,郭女的犯行輕微,所以聲請簡易處刑。
但本案起訴到臺南地院時,正好由一位女法官審理。女法官認為郭女「露一點」公然猥褻之行為,顯非社會之常態,懷疑她的精神狀況有問題,準備依據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施予治療。因此將她送至衛生署臺南醫院鑑定,結果並未發現她有明顯的精神病癥與現象。
因為鑑定結果認定郭女無接受精神病治療之急迫性,因此在無法採取強制治療手段下,只好依妨害風化罪之公然猥褻條款,判郭女有期徒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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