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相關文章

 

見怪不怪 半裸西施不起訴

 

2005.01.04  中國時報 葉震寰/屏東報導


檳榔西施露出下體體毛以廣招徠,究竟構不構成犯罪要件?屏東一名員警查獲露毛檳榔西施以涉嫌猥褻罪送辦,地檢署檢察官王光傑認為,有無猥褻需以國人表現的的社會風氣而定,而不是以執法人員的認知為標準。當今各種媒體充斥色情,國人已見怪不怪,因此難以論罪,遂予不起訴處分。 

去年十月間,萬丹鄉萬丹路某家檳榔攤,一名妙齡檳榔西施為了招徠顧客,上半身穿上胸罩,但下半身卻只著一件透明內褲,外加一條黃色透明圍巾,以裸露出體毛的猥褻行為,來招攬生意,並讓過往路人得以觀賞其下體體毛。員警巡邏該處發現上情,當場予以逮捕,並以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涉嫌猥褻罪送辦。 

檢察官承辦該案後,認為「猥褻」係屬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定義通常是指一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社會風化的行為。但是這種解釋依社會風氣發展,不能只以執法人員如法官、檢察官或警察等個人的主觀認知為標準。 

王光傑檢察官強調,以目前國內各種廣告、展覽、表演及各種書報雜誌裸露女性人體身軀、乳房、下體體毛比比皆是,因此難以認定有猥褻行為,這名檳榔西施儘管坦承有此行為也不能論罪。西施無罪了,僱主當然就沒有相同的罪責。 

對於檳榔西施露毛招攬客人,卻得以逃過罪責,令員警私下談論時會心一笑,有人戲稱社會風氣變化快速,過去只要露點就得面對法律約束,如今露毛卻成法律可容忍的行為。 


露點難認猥褻 檳榔西施不起訴

 【2005/01/04 聯合報】 記者潘柏麟/屏東縣報導


屏東縣萬丹鄉黃姓檳榔攤業者僱用檳榔西施,僅穿胸罩、有破洞的半透明內褲招攬生意,警員拍照後依妨害風化罪法辦,但檢察官認為猥褻觀念應隨時代而變,坊間裸體照片很多,國人普遍接受裸體,予兩名被告不起訴。

警方指出,檳榔西施穿著清涼當街招攬生意,一直為民眾詬病,認為有礙善良風俗,以往警方拍照後依妨害風化猥褻罪送辦,檢方幾乎也依同法條起訴,屏東地檢署以「國人已普遍接受裸體」理由處分不起訴,和社會認知有明顯落差,引起基層員警質疑「今後不知該如何執法」。

地檢署發言人襄閱主任檢察官莊榮松表示,檳榔西施穿著清涼,是否就構成猥褻?有討論空間。刑法妨害風化公然猥褻罪的要件,在客觀上是否引起他人性衝動,本案當事人的穿著「只能說是若隱若現」,同時沒有猥褻動作,不致構成刑法公然猥褻,但仍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以行政罰規範。

屏東警分局一名莊姓警員去年十月十六日在萬丹鄉丹榮路一家檳榔攤,查獲十九歲的黃姓檳榔西施,僅著胸罩、白色半透明內褲及黃色半透明圍巾招攬生意,由於內褲底下有個洞,經過民眾看得到她的下體,警員拍照後,依妨害風化罪嫌將她及僱用她的黃姓檳榔業者移送地檢署,由王姓檢察官偵辦。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刑法猥褻罪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檳榔西施雖裸露下體,但現在國內各種商業廣告、展覽、表演、書報雜誌中裸露人體、女性乳房、下體體毛等圖像、行為比比皆是,顯然社會風氣已普遍接受相關現象。

王檢察官認為,黃姓檳榔西施的行為,不能認為符合刑法規定的猥褻行為,也沒有其他事證證明公然猥褻,既然黃女沒有猥褻,僱主也就沒有罪責,將二人處分不起訴。

 


檳榔西施鑽「露」洞 警方嘆難取締

【2005/01/05 聯合報】【記者許正雄/新園報導】



檳榔西施穿著很「清涼」,有檢察官認為即使露點,也不構成刑法妨害風化罪。
記者許正雄/攝影 


 

屏東縣境不少道路兩旁都有穿著清涼的檳榔西施,檢察官以「露點難認猥褻」,把警方依妨害風化移送的檳榔西施處分不起訴,引起基層員警議論,有人認為只要有穿,再怎麼露,都不好取締。

屏東縣境道路兩旁到處可見檳榔攤,其中臺1線高屏大橋南端附近、內埔鄉到新埤路段,臺27線萬丹到新園之間,以及臺17線東港到林邊路段,都有不少檳榔攤僱用檳榔西施,穿著很清涼,有些站在攤位旁又跳又扭,很「養眼」,以吸引消費者上門。

檢察官認為檳榔西施即使「露點」,也不構成刑法的妨害風化公然猥褻,但認為警方仍可處以行政罰規範,潮州警分局一名警官說,這只能罰3000元,根本無法遏阻歪風,員警每天勤務繁重,不會花時間去取締這類案件。

東港警分局刑事組長鄭政權說,轄內有不少檳榔西施,但只是穿著較「清涼」,裡外都有穿著內衣褲,並沒「露點露毛」,不構成妨害風化,分局過去也並未查獲過檳榔西施「露點露毛」。

內埔警分局副分局長邱定楨表示,取締檳榔西施妨害風化的行為,員警在蒐證上比較困難,過去並未查獲移送過,警方比較重視僱主有無僱用未滿18歲的少女當檳榔西施。

上一頁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