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客誘騙、員警誘捕 少女受害

 【 2002-08-21/聯合報/15版/民意論壇 】 
蔡宛容/婦女救援基金會研究員(臺北市 )

過去有不少十四、十五歲的女孩,因家境貧窮、家人生病、欠債、逃家等等原因,而被賣入或遭騙入色情行業,每天被迫接客數十人,如想逃跑則會被打罵、罰吞蟑螂,受種種不人道、殘暴之待遇。後來隨著民眾與婦女團體發起「華西街大遊行」的抗議運動、媒體的報導、執法單位的重視,民國八十年後,民間立委版本的「雛妓防治法」草案紛紛出爐。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色情業者也開始改變手法,以高薪、可日領、免經驗、職稱耀眼等方式,吸引了許多急欲經濟獨立卻涉世未深之逃家少女、在學學生、暑期打工少女等,「自願」投入色情行業。此舉反而讓社會大眾開始指責少女本身之自甘墮落、愛慕虛榮,而不再給予關心,色情業者也因此不再遭到強力討伐。加上資本消費形態、科技日新月異,從酒店、理容院、KTV陪唱到檳榔西施、電話援交、網咖等日出奇招的發展,以致連八十四年八月開始施行至今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有著「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考驗與瓶頸。

狀況百出也可用來形容「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施行後所面臨的問題。特別是「處罰嫖客」的本意與現實執行狀況之間有著鴻溝。以第二十二條而言,「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所以常見嫖客用「我不知道對方的年齡未滿十六歲啊」、「法律也沒有規定對於不知道的事情要處罰」等之類的說詞來反質疑警方的逮捕。

至於第三十五條指出「犯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罪,經判決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輔導教育,其輔導教育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然則,內政部在九十年報告表示,警方已起訴人數一一○八人,有罪判決確定數五一二人,對加害者公告處分十六人。此數字不僅符合「漏斗效應」的法律弊病,而且入監服刑、輔導教育人數無記錄的空白,更使得輔導成效真相為何無從確知。

再者,不少員警以取締色情為由,假扮嫖客的目的僅僅是誘捕目標顯著的應召、援交少女,對於易脫逃的皮條客、老鴇就持著「碰巧抓」的心態,如此辦案邏輯,會使人誤以為援交、應召的少女多是犯罪主體,而不是受害客體。可是在整個性產業結構,多是由男性、父權意識的操控狀況下時,若只是為了輕易累積辦案績效,就把逮捕對象鎖定為接客的女性,反而會讓原來的受害者再次受害。也許有人會說性交易是出自你情我願,女性自己願意獻身,可是未成年的女性應該絕對受到保護、再教育,並無像成年女性有所謂「合意」等複雜情況的解釋空間。所以員警的辦案手法,卻致使原來的意義、概念被錯置,更遑論員警、線民假戲真做,甚或有擄妓勒贖的惡劣行徑,等於在救助保護的缺口再灑上一把鹽。

況且國內對於累犯的嫖客,並沒有比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建立全國加害人資料庫 (包括DNA檔案、愛滋病記錄 ),尤其累犯的嫖客常是性病、愛滋病帶原者高危險群中的最高危險群。根據臺北護理學院和榮總的研究問卷指出,他們不僅對篩檢的態度很被動,有超過百分之六十七從未接受愛滋病檢驗。令人瞠目結舌的是,高達百分之五十一的嫖客誤以為捐血中心是篩檢愛滋病毒的場所,藉由經常或每年例行捐血來得知自己是否感染愛滋病毒。

已實行七年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雖有深切美意,只是效果仍無法令人滿意。立法者或推促立法者,不能僅停留在當初立法通過那一刻的興奮與滿足,必須永遠要把持著不滿意、求改進、馬上做的心態,才能趕上甚至制伏「日益進步的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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