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扮嫖客誘捕 應召站主無罪

【中時晚報 社會綜合 900219】
王文玲/臺北報導

臺北市警局中山分局陳姓警員喬裝嫖客打電話給應召站釣出應召女,檢察官將經營應召站的負責人孟姓和陳姓男子依「圖利使人為性交罪」提起公訴,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警員非嫖客,根本沒有和妓女性交易的意思,不可能發生性行為,又無其他證據證明犯罪,判決兩名負責人無罪。

警員「誘捕」應召站的行為被法官認為不構成犯罪要件,引起警界的注意,也有部分法界人士對本案法律見解持有不同的看法認為,應召站並非因警員打電話而生犯罪的意思或行為,應不能算是警方「陷害教唆」。

判決書指出,喬裝男客的警員出於檢舉的目的出面要應召站找妓女,沒有和妓女為猥褻或性交的意思,也不可能為性交行為,全案都在警方的控制下,客觀上應召站沒有達成媒介的可能,因此不構成犯罪。

又被告中孟姓男子曾經自白除了本案外,也曾媒介同樣兩位應召女從事其他性交易,但法院認為,孟姓男子事後又推翻自白,自白有瑕疵,但警方之前未對兩女進行詢問,兩女已經搭機離境無法再查證,不能以現有證據證明兩名被告媒介色情,而警方事後臨檢所得,和本案待證事實全無,依此認為檢方的起訴「尚嫌臆測,委無足憑。」

陳姓警員是於去年三月晚間,依分局一組交辦的電話,打電話到被檢舉經營色情媒介的美容院要求性服務,經該美容院聯絡後,在賓館查獲兩應召女,並由支援的洪姓警員查獲保險套及金錢等物,檢方依媒介性交易行為罪提起公訴,被告則抗辯警員喬裝到店內消費,假裝未能獲得預期服務,離去後賓館以電話要求代為媒介才代接洽,是警員陷害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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