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濫釣魚 涉陷害教唆

【2002.03.22 中時晚報】
黃哲民

「釣魚」是警方取得犯罪證據的慣用手法之一,通常由便衣警員或線民喬裝顧客混入,伺機通知埋伏的同事突擊抓人,特別是用來取締毒品交易、賭博電玩或色情理容院。但此舉一旦被濫用,很可能產生「陷害教唆」之嫌,不乏獲判無罪的案例。

不可否認的,「釣魚」辦案是快速取得犯罪證據的捷徑,因此儘管執法人員必須冒著遊走法律邊緣的風險,但也確實將許多罪犯繩之以法。問題是,當案件一進入司法程式,有經驗的被告或辯護人幾乎都會以「陷害教唆」為由抗辯。

簡單的說,「陷害教唆」就是「引誘犯罪」,只要相互協力才能完成犯罪行為的其中一方,並非出於本意,而是在執法人員教唆引誘之下才做出犯罪行為,基本上就構成「陷害教唆」。例如警方「釣」出毒販假裝購買,等對方上鉤時表明身份逮人,也算是廣義的「陷害教唆」。

越來越多法官認為「陷害教唆」取得的犯罪證據無效,也不乏因此判決無罪的案例,但不見得所有法官都持相同見解,關鍵在於執法人員如何善用「釣」來的線索,擴大追查嫌犯其他罪證與犯行。因為「陷害教唆」不能證實犯罪,但「釣魚」卻是合法的辦案技巧。

可惜的是,部分官警為求績效速成,加上辦案經驗與素質欠佳,往往只移送嫌犯被「釣」中的個案,不肯花心思多做調查。少數檢察官若不明就裡,也跟著警方移送資料起訴,結果只是白費一場功夫,落入眼睜睜看著罪犯逍遙法外的窘狀。更嚴重的是,警方為了績效不惜犯罪,不僅是正義能否彰顯的問題,警察與歹徒的界線,也將因此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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