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署承認「釣魚」偵辦網路援交 違反偵查程式

原標題:「釣魚」不得敘獎 援交辦不下去?
【2003.02.13 中國時報】
鮮明/中縣報導、周庭慶/臺中報導、吳江泉/高雄報導

警政署有鑑於員警以「釣魚」方式偵辦網路援交案,不僅違反程式正義,更有觸法之虞,日前下令以「釣魚」方式偵辦網路援交案者一律不得敘獎。由於「釣魚」仍是目前偵辦援交案最普遍的方式,基層員警失去容易記功嘉獎的機會,對此規定有點失望,警界人士認為,一旦失去辦案誘因,網路援交恐將更為氾濫。

網路援交是網路普及化後出現的社會現象,就是利用網路的便利性從事性交易,警方為維護善良風俗,近年來積極取締網路援交案,加上敘獎優渥,基層員警一窩蜂投入援交案偵辦,但也引發許多爭議。

最令人詬病的是,員警透過網路情色討論區刊登援交訊息引魚上鉤,談妥價碼相約見面後加以逮捕,有違程式正義原則。由於主動刊登援交訊息已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廿九條,在上級嚴令禁止下,員警多半改以進入情色討論區、聊天室,針對援交、「徵求一夜情」等挑逗性留言與之交談,誘使對方達成援交協議,但此舉同樣也難脫引誘犯罪之嫌。

警政署有鑑於此,日前下令員警不得以誘導性文字透過網路「散佈、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訊息」,並要求各警察機關嚴加審核,如員警以上述「釣魚」方式偵辦網路援交案,一律視為違反偵查程式,不得敘獎。

縣警局進一步解釋,員警偵辦援交案,即使未主動刊登援交訊息,但若進入情色網站所謂「一夜情」、「徵友」等留言,表達有意援交的意願,誘使對方談妥價錢促成性交易協議,亦屬於「釣魚」方式,依規定不得敘獎。

基層員警認為,目前員警偵辦網路援交案,大多數均以所謂的「釣魚」方式進行,不「釣魚」根本無法找到刊登援交訊息者,若因此被上級認定為違反程式正義而無法敘獎,勢必嚴重影響員警偵辦網路援交案的意願,屆時援交案沒人要辦,網路援交行為恐更加氾濫。

雖然警政署規定,員警以喬裝嫖客「釣魚」方式取締色情不得敘獎,但不少臺中市員警還是改不了沿用多年的老套。一名警員無奈地表示,「釣魚」雖有爭議,但在績效及上級壓力下,也顧不了那麼多。

目前臺中市警方對於員警執行「釣魚」勤務有很嚴格的規定,要求除了在排定的掃黃「正心專案」勤務時間內,其餘時間若要以釣魚方式取締色情,必須先向單位主管提出報告且獲準才能執行。

最近也有不少員警在查獲色情案件呈給地檢署的報告中,註明是接獲「民眾電話報案」,指稱何處有從事色情行為,員警前往取締而查獲,有的還附上電話報案紀錄簿,但值得注意的是,報案人幾乎都記載是「不具名民眾」。如此作法是要讓檢察官和法官採信警方是「師出有名」接獲民眾檢舉和報案,才前往取締,不是違法搜索及逮捕,而到目前為止,也沒有傳出員警因而被究辦的案例。

但也有不少員警認為既然曾有「釣魚」被判違法的案例,就不必冒著違法的風險,因此不管是辦什麼案件都依法行事,只要必須進行搜索,就申請搜索票,法官準不準是另外一回事,大不了案件不辦而已,若冒險搜查被判違法,將來恐怕「抓到的人沒事,自己先被抓去關。」何苦來哉!

警政署規定不得以「釣魚」方式查辦網路援交犯罪行為,高雄市警局電腦犯罪專責組表示,早就沒有在辦網路性交易案件,只有在偵辦刊登網路援助交際,因為刊登類似廣告就已觸犯兒童與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犯罪行為,警方查辦,沒有引誘犯罪的問題。


【編按】兩年前,中大性/別研究室何春蕤教授曾經和警大教授黃富源等人,在中國時報上針對援交「釣魚」誘捕的手法,進行了一系列的辯論。其後中大性/別研究室與臺灣性/別人權協會更合作主辦針對「釣魚」偵辦網路援交這個主題的「警權vs.人權」座談會,其中各方精彩論點,可參考下列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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