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民國 96年12月18日 修正版)


第二編  分則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三條
(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本網頁列舉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與「中大援交網頁遭檢據事件」網頁上所列之民國891108民國900620版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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