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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VS.交際 

ETtoday 2002/05/22 21:26 文/陳揮文   

存在已久的援助交際忽然又變成熱門話題,究竟可不可以援交?有必要說清楚、講明白。暫且不論援交、性交易、交際行為之間名詞定義、見解、闡述等問題,凡是屬於性交易的援交,其實沒有任何灰色空間,也沒啥辯論、研究的必要,依照臺灣現行法律規定,援交是百分之百的違法行為,簡單說,無論如何都不能援交,援交,就是犯法。

性交易的援交固然是狹義之定義,交際行為當然也可稱為援交,只不過,以當下普羅大眾的認知,援交通常被視為性交易,而人與人之間的交際行為,大可引用或創造其他名詞來形容描述。

除了少數縣市仍有公娼,臺灣沒有性產業、性工作,更不允許性交易,這是白紙黑字的法律規範。依照罪刑法定主義,既然法律明文規定不可援交,那就不必贅言,跟性交易有關的任何形式援交,都算觸法。

援交者一旦被捕,不僅揹上賣淫前科,輕則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重則以刑法妨害風化罪相繩。倘若援交者未滿16歲,代誌大條了,此時,援交者必須送往收容機構,客人吃上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官司。

無庸置疑,援交一直是臺灣社會現象之一,簡單區分,援交有兩種,一種是被警察抓到,另一種是平安順利援交成功,而後者遠多於前者。不可否認,許多援交者藉由性交易獲取金錢、財物,間接解決經濟問題。

縱然如此,援交,仍是違法行為。有人在援交且沒被警察抓,絕對不等於你也可以去援交。

性是人之大慾,吾人並非道貌岸然,不是自命清高,也絕非柳下惠。你大可主張性自主、性工作權,可以贊成性產業之存在,可以支援成立色情專區,可以要求立法、修法,可以推動性交易合法化。

然而,在法令修改之前,「援交=犯法」,道理不辯自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的構成要件是「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倘若鼓吹援交為賺錢途徑之一、倡言援交各項優點、指導如何援交不被警方查獲云云,恐怕不在言論自由保護範圍之內,且有煽惑犯罪的嫌疑,不可不慎。 

資料來源:http://www.ettoday.com.tw/2002/05/23/141-13060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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