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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妻賣妻借肚子,代理孕母明清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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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伊蕓臺北報導】妻子可以視同貨品般買賣、出租嗎?日本東京大學文學部教授岸本美緒指出,若由明清律令判斷,答案原則上都是否定的,但明清兩代民間買妻租妻的行為卻仍然屢見不鮮,法律也常網開一面。
明清兩代人民買賣妻子的理由,可以說是無奇不有,買賣型態也各異,而近來成為熱門話題的「代理孕母」,也是明清兩代男人租妻的主要理由之一。在十九日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主辦的「契約文書與社會生活」研討會上,岸本美緒表示,大部分男人都是迫於窮困或為疾病所苦,只能養活自己,所以才將妻子賣到他人家中作婢女或妻妾。
岸本美緒說,由某些地區稱租妻、典妻為「租肚子」,就可以瞭解租妻的主要目的就是傳遞香火。這些「租肚子」的男人通常都是因為原有妻子不能生育、或是家道貧困無力娶妻,才出此下策。而另一種變相的賣妻方式「招夫養夫」,則是妻子另招新夫至家中,以養活因疾病、殘障、或年邁而沒有能力賺錢的丈夫,形成「一屋二夫」的情況。
岸本美緒指出,買賣出租妻子的行為也有地域性的分佈。典妻、租妻以浙江省為中心,擴及福建省的一部份,招夫養夫則以福建、陜西南部與甘肅一帶為多。她表示,目前對於形成地區性特色的原因,雖然並不清楚,但是可以確定的是,依史料記載,早在元代以前浙江已有典妻的風俗。
民間買賣賣妻子的行為如此普遍,官府又是如何看待?根據明清法律,妻子若無失婦道,禁止夫任意典雇或嫁賣妻子。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家境貧困不得已、經官府認定妻子有犯姦或逃亡事實、或妻子本人同意被賣為奴婢,則不在懲處之列。違法賣妻典妻者的刑罰,則由「杖六十」到「杖一百」間不等,嚴重時還會被流放外地,買賣雙方都須受罰。
雖有以上律令的規定,但官府裁決時卻常以情理為重,從輕量刑。岸本美緒指出,官府常會考慮被賣女性原本家境的貧困、與後夫所生子女間親情的難以割捨等因素,而不顧法律規定,將妻判歸後夫。更何況賣妻之事在多數情況下,根本沒有人會到官府告發,官府也只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雖然官府對賣妻典妻行為多所容忍,但是仍有其認為不可踰越的界線,例如同族間的買賣、或因姦通而生的買賣,都會遭到嚴厲的處罰,甚至被官府斥為「犬豬不如」。但岸本美緒認為,讓地方官衍生出嚴厲態度的,與其說是賣妻行為本身,不如說是姦通或親族間的不當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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