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拒服役:沒有享受國民的權利,當然不必盡國民的義務

【這是1994年2月3日在《聯合報》民意論壇版發表的投書,收入何春蕤,《不同國女人:性/別、資本與文化》,台北:自立晚報,1994年,90-91頁。本文之pdf檔在此】

報端披露同性戀出具公立醫院精神科醫師證明,並經複檢證實後得免服兵役,這一消息引起許多人的關切。

不管是以「性別認同困難」或「性心理變態」的醫師證明申請免疫,同性戀者面對的是一個冗長繁複而且可能遭受嘲弄羞辱的檢驗過程(竟然有醫師建議用檢查肛門——對付毒販和走私者的手段——做為指標之一),有時同性戀者還被迫在此過程中誇大醜化自我的心理及行為,以符合精神科醫師可能先入為主的刻板期待。即使通過公立醫院精神科的嚴格鑑定過程,同性戀者還得迎接軍方醫師的再度而且更嚴厲(也就是更羞辱)的檢定。

如果有役男還願意付出這種毫無尊嚴的代價,願意此後背負我們這個社會加在同性戀者身上的羞辱與歧視,那麼,我們真的需要重新思考,是什麼樣非人的兵役制度,竟能迫使人們情願付上這種社會代價也不願入伍!

維護兵役制度的公平性的人或許會說,同性戀以其性偏好而免服兵役是一種要不得的特權。可是,如果服兵役是國民應盡的義務,那麼,同性戀者抗拒服役並非特權問題,而是民權問題,也是人權問題。

同性戀者——因其性偏好及性別認同——在我們這個異性戀主導的社會中從未實現其民權與人權。他們如果忠於自我,呈現他們的好惡,便要冒著失去工作、失去教育、失去尊嚴、失去親情等等後果。他們躊躇不前,徘徊暗夜,正是因為他們唯恐失去這些被異性戀者視為民權人權的當然內容。

如果同性戀者(以及其他邊緣人)以其真正的自我無法享受國民的權利,那麼,同性戀者以其真正的自我當然也不必盡什麼國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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