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與性歧視

【本文刊登於1995年11月《婦女新知》162期20-22頁。在反性騷擾遊行中「我要性高潮」口號所引發的爭議後,我用這篇文章來顯示︰女性主義所抗爭的性騷擾事實上不但是(男對女的)性別壓迫,而且也同時是「性」壓迫、師生壓迫、階級壓迫、親子壓迫、或種族壓迫等等的結果。而性歧視就是對「性」抱持各種負面的、危險的、抹黑的成見,並容許各種情慾偏好受到不同的評價對待,享受不同的社會資源,因而形成「性愛模式的階層制度」。另方面,性騷擾之所以能成為性別壓迫或階級壓迫的形式,而被各種權力階層關係所用,正是因為「性」本身之內也存在著權力階層關係(亦即:性壓迫)與性歧視。換句話說,正是由於性壓迫與性歧視的存在與未受挑戰,這個社會以負面眼光來看待「性」,以致於「性」淪為被用來侵略、攻擊別人的武器,在性領域中的性別壓迫(例如性騷擾、女性情慾的壓抑)才容易橫行無阻,難以對抗。改變「性」的社會地位和意義因此逐漸成為我寫作的重點之一。】 

呂安妮王文洋事件的風潮過境,台灣社會的想像被「師生戀」與「麻雀變鳳凰」的劇情佔據,一時間幾乎沒有人還記得本來呂安妮對台大商學所教授洪明洲所提出的性騷擾控訴。這個戲劇性的故事發展與劇情轉折再度沖淡了婦女運動過去所努力描繪的性騷擾壓迫,但同時也刺激我們從別的角度來思考性騷擾的社會運作,以便重新創造有效的運動策略。

近年來性騷擾的案件逐漸衝破了原先的噤聲措施而浮上檯面,甚至在民粹政客的努力之下形成各級政府學校機關的政策規範。性騷擾議題的公開化和政策化雖然鮮明的凸顯了幾乎每一個女人都深受其害的各種形式的性騷擾,並進一步把矛頭指向一個充滿性別歧視的社會結構及文化;但是同時我們也開始發現,這樣一個簡化的性別政治分析中所包含的女性主體描述卻對另外一些提出性騷擾控訴的女性主體造成困擾(包括師大案中的女學生、控訴胡瓜騷擾的李璇、以及此處的呂安妮)。當這些案件浮上檯面時,媒體及社會大眾總是很快──而且通常很成功的──發動「異色」的眼光,在控訴者的話語及人格行為上投下懷疑的陰影:要不是譴責她本身自持不足,意志不堅,送錯訊號,就是推想她是為了某些具體的物質利益而以「最容易提出」的性騷擾罪名來誣控他人。

這些沖淡性騷擾案件的各種「異色」臆測之所以能很輕易的形成極大的說服力,進而動搖性騷擾控訴的可信度,其中運作的力量已不單是我們所熟知的「性別歧視」,而是我們社會中很少被反省但卻是廣泛可見的「性歧視」。

在女性主義者瑰兒‧茹賓(Gayle Rubin)的論述中,「性歧視」就是對性所抱持的各種負面的、危險的、抹黑的成見,各種情慾偏好也因此受到不同的評價對待,分配到不同的社會資源,形成「性愛模式的階層制度」。例如,「異性戀」優於「同性戀」、「婚內性」優於「婚外性」、「生殖的性」優於「非生殖的性」、「一對一的性」優於「非一對一的性」等等、這些性領域內的權力不平等關係,也就是「性壓迫」。

茹賓的「性愛模式的階層制度」為性歧視在性領域中的運作模式提供了一個思考的架構,但是在性騷擾案件為何很難成立的問題上,我們還需要認識性領域內的權力階層(性壓迫)與社會其他領域內的權力階層(性別壓迫、階級壓迫、師生壓迫等等)之間的關係,特別是:性歧視如何在整個社會結構中操作而影響到性領域本身的運作邏輯。讓我嘗試在此提出一些理論性的分析。

性歧視基本上把「性」當成社會結構中一個特別的文化及道德範疇。正如老牌的女性主義者葳爾森(Elizabeth Wilson)指出的:我們社會中佔主導地位的性意識形態總是要把「性」隔絕起來,並且要讓它和生活中的其他事物分開──例如,性應該只在臥房裡,或只在情趣商店裡,或只在A片裡等等,而不是隨時隨處的溶入生活的每個層面。在一個強烈性歧視的文化中,性被排除在社會其他領域之外,性是邊緣的、底層的、上不了檯面的、不應進入公共領域的;性領域中的活動或關係是浮面的、無足輕重的,而其他領域才是根本的現實。除此之外,其他領域中的權力運作也可以彼此影響,政治勢力與經濟勢力互通,文化消長與社會變遷相接,但是唯獨「性」領域中的活動絕不被容許侵入其他領域,更不可影響或攪亂其他領域中的權力運作(李昂的《北港香爐人人插》中的林麗姿之所以受人非議,正是因為她把性帶入了政治)。

在這個原則之下,大家認為性騷擾罪名要成立,就不能還有其他領域的牽連。也就是說,當事人雙方除了性騷擾的指控外,如果還有其他關係,例如要是雙方原是舊識,或有其他工作上、學業上、感情上的關係或糾葛──如呂安妮和洪明洲之間不但有師生關係還有其他爭議(博士班入學口試不公平)──那麼性騷擾的控訴就難免籠罩上一層疑雲。性的問題必須被隔絕,性騷擾的說法決不能攪擾到其他重要的或公共的問題,這也就是說,其他領域內的問題才是「真正」的問題,性騷擾則被視為只是一個被利用來混淆視聽的藉口;大家因此傾向於認為呂安妮對洪明洲的性騷擾指控絕不可能是問題的核心,「真正」的核心一定是其他方面(如愛情、工作、學業等等)的權力關係或利益糾葛,而性騷擾只是被搬上檯面來攪亂局勢而已。換句話說,當其他層面的利益糾葛浮現時,性騷擾的指控必須被淡化退位,送回它原來應該歸屬的邊緣位置,以免這個在性領域中提出的權力挑戰影響到別的領域中的權力配置。

如果不幸性騷擾事件擴大,直接影響到其他領域中的權力關係時,其他領域就會利用各種方式主動介入以縮小其影響。例如,當性騷擾的案件鬧大了,有可能形成擴散的影響,那麼往往就看到太太被推出來澄清丈夫的清白,或是由同事同儕出面証明這個男人無不良素行或動機。這些做法都是希望藉由其他領域(如婚姻或職場或校園)的互相支持,來把性領域中的波動所可能帶來對其他領域的攪擾降到最低。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這種性歧視所形成的隔絕作用,不但持續鞏固了其他社會場域中的不平等權力運作,同時也使得性領域本身中的不平等權力以及各種暴行永無平反之日。事實上,在社會其他領域中行得通的公理和正義原則都常常在性領域中遭到懸置。比方說,一般人都接受自由主義的原則,亦即,任何行為只要不妨害他人的自由就不得禁止,否則就是歧視;但是這個原則卻不能應用在和性相關的行為方面(即使是兩個成年人之間兩相情願的性行為或性交易,也經常不受到保障,連個人觀看色情刊物網路都要接受污名或責罰)。更有甚者,性領域中的犯罪或騷擾的處理原則也和其他領域不同,這不僅僅是說性罪行的罰則比其他類似罪行來得重(1999年刑法相關條文的修改就有這個效果),而且還可以從下面另外一個方面來詳細說明。

前面說過,「性」在社會結構中是個被隔絕、被視為和其他社會文化領域無關的領域,因此在意識形態上,「性」往往被認為是個由生物或生理原則來主導的領域(因為一般人認為生物生理原則是不受社會文化影響的),因此很自然的被視為和政治經濟或性別等領域無關。這樣一來,人們就不會覺得需要發展生物生理以外、對「性」多樣豐富的歷史文化及社會權力的認識,因而也無從建立性別權力角度上的反省,結果更使得性領域變成性別歧視橫行的沃土。許多醫學專家就堅持,性基本上是一件生理的事情,他們說男性之所以容易衝動是荷爾蒙的分泌所造成的,也就是「天性使然」。另外一些人則認為男性的衝動是因為有「外在因素刺激」(如暴露的女體),一旦慾火發動,男性就自然「身不由己」了。這些推想的蘊涵就是:「男性無罪」,真正該負責任的是他的荷爾蒙,或者是那些撩撥他情慾的色情產品或勾起他性慾的女人。

我說這種看法是一種性歧視的表現,是因為在任何其他犯罪事件中,加害的人都不能用同一邏輯來脫罪。搶劫犯不能說是被搶人的勞力士金錶使得他不由自主的搶劫,因而脫罪;偷車賊不能說是車主的賓士使得他身不由己的下手偷車,因而脫罪。在這些案件中,我們都追究到底,要求這個加害者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可是,唯獨在與「性」相關的性騷擾甚至強姦案例中,大家很習慣的認為加害者一定是慾火焚身才致身不由己,因此反而轉向去質問受害者是否言行不端,穿著暴露,才導致這個「可憐」的男人失去控制。

還有,在社會的其他領域內,侵犯他人權益的案件通常不會有責任歸屬的爭議:不管性別,誰侵犯,誰就要承擔懲罰,公理正義施行無礙。可是,在處理「性」領域之內的侵犯案件時,大家卻傾向於為加害人預留極大的脫罪空間。這種雙重標準就是「性歧視」的一種後果或表現:它把「性」視為特殊的領域,懸置了正義,使受害的女人在各種猜疑中無力控訴,而更讓加害的男人逍遙脫罪。

更可怕的是,性歧視雖不容許性領域內之活動影響其他領域的權力運作,也禁止其他領域的公義原則施行於性領域之內,但是它卻並不阻止其他領域之內的權力不平等直接施力於性領域之上。而且,在「性領域與其他領域(應)是隔絕的」這種意識形態之下,大家對「性」的社會性與政治(權力)屬性缺乏認知,所以也很容易忽視其他權力在性領域中的運作。於是,像父親對女兒、哥哥對妹妹、長輩對晚輩、老師對學生、上級對下屬、上層階級對下層階級等等不平等關係,都經常在性領域內形成騷擾事件,並且肆無忌憚的施展開來,更加深了性領域(以及其他領域)中的各種壓迫關係。這個道理很簡單:性既然被視為是一個和其他社會關係無涉或無足輕重的領域(而且是個生物生理原則主導的領域),那麼在性領域中就很難有談論性別壓迫、階級壓迫……的空間。

由此看來,性歧視在社會結構中的特殊運作,使得性騷擾案件很難順利成立,而這也正是性歧視支撐其他領域內權力不平等的明證。因此,我們要清楚地認識到,一方面,男對女的性騷擾不但是性別壓迫,而且也同時是師生壓迫、階級壓迫、親子壓迫、或種族壓迫等等。另方面,性騷擾之所以能成為性別壓迫或階級壓迫等等、而被各種權力階層關係所用,正是因為「性」本身也存在著權力階層關係(性壓迫)與性歧視。換句話說,正是由於性壓迫與性歧視的存在與未受挑戰,在性領域中的性別壓迫(例如性騷擾、女性情慾的壓抑)才容易橫行無阻、難以對抗

面對這種局勢,女性主義者不能再只著眼於性別歧視而忽略性歧視。在性別歧視和性歧視雙重壓迫之下污名纏身的弱勢女人(如性工作者、代孕者、性活躍的青少女等等)要求我們正視性別歧視與性歧視的廣泛存在與共犯關係,也要求更開闊的文化空間來思考並改造性別與性以及其他社會因素之間的複雜關係。當父權文化藉著性歧視來化解婦女運動對性騷擾和性別歧視的抗爭時,女性主義不能再漠視性歧視對女人的寒蟬作用,不能再漠視社會污名對女人的警示與放逐。性別解放運動和性解放運動需要攜手並進,從肯定差異女性主體的性實踐開始,以培養我們平實看待性的態度,並積極挑戰性愛模式的階層體制,以改造我們的社會文化,徹底消除性歧視以及它為性別歧視所提供的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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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1995.11.4 何春蕤 性騷擾與性歧視 5 MB 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