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婊子」污名:女性的卑賤和男性的下流(翻譯校訂)

(這篇文章是Gail Pheterson的“The Whore Stigma: Female Dishonor and Male Unworthiness,” Social Text 37 (Winter 1993): 39-64.經作者同意翻譯,宜蓁、張玉芬譯,何春蕤校訂,刊於《性/別研究》「性工作:妓權觀點」專號,頁113-146。由於台北公娼抗爭的急迫性以及當時我們對性工作的有限認識,我們從1997年9月就開始急切的找尋可以讓新興的台北妓權運動使用的論述,也拼命的翻譯引進相關國際文件與學術研究,以對抗在地賣淫研究的道德取向,並與主流的娼妓論述抗衡。最終在1998年3月推出400多頁的《性/別研究》「性工作:妓權觀點」專號,後來轉為專題書,由巨流出版,加入戰局。那一段時間日以繼夜的工作,為台灣的性工作議題奠立了重要的知識基礎。)*

婊子(whore)就是賣淫(prostitute)。Prostitute(娼妓)當名詞時就是「出賣自己身體,毫不挑選的提供各種性交服務的女人」——至少《牛津簡明字典》是這麼解釋的──這個字當動詞時,還可以進一步解釋為:為了少許利益而出賣自己的尊嚴、或是將自己的能力用在卑賤的用途上。其他字典則在名詞解釋中還順便加上男性(妓男)[1],動詞解釋的部分則特別在卑賤(dishonor)之後加上羞辱(shame),在「卑賤的用途」之後加上下流(unworthiness)與犯罪(wrongdoing)。 這麼說來,名詞prostitute明確地指涉一個人——特別是女人——為了金錢而提供異性戀的性交服務;動詞prostitute則可指涉任何性質可議的活動,倒不一定與性有關。這些解釋應該都算蠻合乎一般人的看法,不過有很多人會將第二個解釋併入第一個;如此一來,prostitute的解釋就變成:一個女人出賣尊嚴,為了卑賤的利益或卑賤的目的,提供她的身體給他人使用,特別指性交行為。

接下來的討論將要比較字典上的名詞解釋和娼妓的實際行為。既然婊子(whore)就是賣淫(prostitute),我將在這整篇文章中交互使用這兩個字詞。本文之所以描述真實娼妓的生活是有許多原因的:一方面是為了用現實情況來檢驗那些正式的和一般的定義;另一方面,非妓女被社會化得沒什麼性知識或性技巧,不會談論性,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開口要錢,更不會與賣淫扯上關係。因此,娼妓若是和非娼妓的女人分享自己的經濟活動或是性活動經驗,就直接挑戰了過去的社會化,挑戰了社會對女人的硬性劃分,也挑戰了「女人在經濟活動與性活動中都無法獨立」這樣的規範式假設。

毫不挑選的

「毫不挑選的」(indiscriminate)這個字對歐洲與北美洲的娼妓而言是個不正確的定義[2]。因為那些地區的許多娼妓認為,有選擇權——也就是可以挑選客人——是從事這項行業的基本權利;事實上,性工作環境的好壞高下,是由妓女有多少權利挑選顧客來判定的。有很多娼妓沒什麼權利挑選客人,這也是真的,但是妓女們認為自己之所以沒有選擇權,並不是因為賣淫工作的內在本質如此,而是因為她們的安全和人權受到剝奪。一位阿姆斯特丹的櫥窗妓女說:「客人還沒有看到我,我就先透過玻璃看到他。我可以仔細的看他們,先隔著玻璃完成交涉才開門。我有權拒絕任何人,這是我的權利,也可以保障我的安全。」另一位荷蘭的妓女則有不同看法:「沒錯,坐在玻璃後面我是可以挑選客人,但是我也失去了匿名性,我沒辦法公開地坐在那裡,所以我一直都在夜總會工作,在夜總會裡我沒有權利拒絕客戶,連要求客戶使用保險套的權利都沒有,但至少我有隱私權。」還好由於愛滋病的恐慌,荷蘭大多數的夜總會已經開始容忍──雖然還無法強制要求──使用保險套。

在一次集會中,大約三十位妓女列出她們對工作的要求,其中最優先的就是在所有的工作場合中都要有權拒絕客人。許多妓女建議拒絕的客人包括:(一)醉漢﹔(二)不願帶保險套進行陰道性交、口交或肛交的人﹔(三)粗魯的人﹔(四)會讓她們想到過去不好經驗的人﹔(五)不願預先付錢的人﹔(六)直覺感到有暴力傾向的人﹔(七)強迫妓女做不願做的性活動的人﹔(八)身體上看起來有傳染病的人。一位美國的妓女說:「只要我對客人有任何一點疑心,我就會拒絕。」另一位加拿大的妓女說:「幾年前,我完全相信我的直覺判斷,現在日子不好過,我對那些危險訊號也比較不敏銳──因為我實在是太需要錢了。」事實上,除了第三方的壓力之外(比方說在夜總會沒有拒絕權),經濟壓力大概是使得妓女沒有選擇權的最主要原因,很多種行業都常會因為管理的要求和財物上的壓力而限制工作自由,而由於性工作的性質,這些限制會特別對娼妓造成傷害或羞辱。

在這裡要強調的是,對娼妓而言,賣淫並不表示毫不選擇;實際上,說妓女會和「任何人」上床,也是錯誤的假設,並不是所有妓女都這樣,也沒有任何一個妓女想這樣。字典告訴我們,這些女人是「出租」的,這就表示一定要有金錢的交易。許多娼妓都仔細挑選客人,但是一般人仍然認為她們毫不挑選客戶,可能的原因之一是因為一般人普遍的以為很多(男)人就代表任何(男)人。可是,事實正好相反,娼妓常常不但挑選客人個人,還特別挑選某些社會階級或是某種性偏好的男人。無疑的,比起應召女郎或是自立門戶的櫥窗娼妓,阻街女郎常常是貧窮的、黑種的、年幼的、有毒癮的,因此也比較沒有選擇客人的權利;但是缺乏選擇權並不是賣淫這個行業天生如此,而是由虐待、貧窮、惡劣的工作環境、缺乏經驗、或是絕望所造成的。就跟其他勞動者一樣,娼妓們想要的是改善工作環境,而不是改行。

性交(sexual intercourse)這個詞也不足以涵蓋所有娼妓的工作,因為有許多性交易並不包含性交;奇怪的是,就像「毫不挑選」(indiscriminate)一樣,性交(intercourse)一放在賣淫的脈絡中,它的定義也就變得特別狹隘而脫離現實了。在現實中,性活動本身就像它的費用一樣,都是可以協商的,妓女可以提供選擇,客人也可以提出要求,但是最後決定權仍在妓女手上。性交只是一種可能的活動形式,而且可能對某些妓女來說是常態,對其他妓女來說是特例。有一位妓女就說:「我當應召女郎十年了,我總是帶男人到我家,百分之九十五的工作是口交──這是那些傢伙在家裡得不到的。」加州一家按摩院的妓女說:「我大部分是用手交,這對客戶來說最便宜,對我來說也最簡單。」法國巴黎的一個妓女說:「我做的事是依客人付的金額而定,而客人付的金額又是依性交姿勢與時間而定。在開始之前就要先談價錢,往往在過程中要再談,有時還要再三議價。」一位海牙的阻街女郎說:「性交是最不親密但是也是最常見的交易。」雖然大多數娼妓拒絕肛交,還是有極少數女性情願肛交。有一位娼妓說:「我的陰道是要留給愛人的。」

S/M(施虐受虐,玩虐扮虐)的性活動通常是最貴的,而且可能完全沒有身體接觸。一位妓女說:「有的(特別是已婚的)客人嫖妓是為了想要那些從太太身上得不到的東西,以前要的是口交,現在是要打屁股。」雖然打屁股、鞭打或是其他S/M活動事實上並不像「純」性交(vanilla sex)那麼普遍,但是根據這位娼妓和其他娼妓的說法,現在S/M的需求比二十年前多很多,連帶的使供應也增大了。另一個女人說:「我們大都不喜歡怪異的性交(指S/M、戀物癖、或其他儀式),那算是特殊專長。」的確,願意提供S/M性活動的妓女通常都把它當作她們的主要專業服務方式,一位這方面的「專家」就說:「我從來不跟客人做愛,我都是拿著鞭子工作。」然而大多數娼妓都只願意進行手淫、口交以及/或是陰道性交。再次強調,好的工作環境能幫助娼妓有力量拒絕任何一種性行為。

在荷蘭語中,女人是「玩/扮妓女」(plays the whore)。她「玩」的遊戲(game在英國是賣淫的意思)在娼妓來說是一種正當的、以性交為主的職業。一位在俱樂部工作的荷蘭妓女說:「很多男人會覺得沒有性交就不像嫖妓,性交對他們來說是最重要的,但事實上整個過程就是一個遊戲,要的是幻覺,客人幻想自己像匹種馬一樣強悍。如果客人沒辦法達到高潮——這也常常發生——我就安慰他:『可是,甜心!我們玩得真開心呀!』常常會有好幾個傢伙一起找一個女人,或是想和他們的朋友找同一個妓女,妓女的工作就是陪他玩這套遊戲,不只是在陪他上樓的時候,更是在他樓下伙伴的面前。」

女性的卑賤和男性的下流

現在大概了解了妓女的活動,我們該好好研究一下我們對那些活動的看法。若說娼妓是「為了少許利益出賣自己的尊嚴、或是將自己的能力花在卑賤的用途上」的女人,那麼依照這個定義,她既沒有尊嚴也不會做出什麼好事。但是要知道,這女人是因為她所提供的(她的身體以及性能力)而被認為卑賤,而她投注心力的所謂「下流的用途」大概就是男客戶(俚語所說的嫖客[3]或約翰)的性慾,或是男淫媒的財物利益。在這裡,我們談的其實是女性的卑賤和男性的下流,以下我就要用法律的、社會的、心理學的,以及意識形態的具體用語,來解釋這些定義上的假設,以及它們對妓女、嫖客、及淫媒的意義。

法律上的卑賤和下流

賣淫中所包含的女性污名和男性下流在法律上是以懲罰的的形式出現的。在許多國家中,若是有以下行為,則娼妓和相關的人都算犯法:(一)用文字或透過廣告提供或尋求以金錢交換性服務(積極的拉客)﹔(二)站在街上擺出看來好像可以性交易的樣子(消極的拉客)﹔(三)將房間出租他人以從事營利的性行為(開妓院)﹔(四)和兩個以上的妓女集體工作(經營妓院)﹔(五)管理賣淫(拉皮條)﹔(六)建議她人以性換取金錢(誘人為娼)﹔(七)沒有為非法的收入付稅——非法的收入是指拉皮條、出租房子讓人進行賣淫、從事賣淫以及鼓勵賣淫所得的收入(逃稅)﹔(八)將從事賣淫所得的金錢帶到別州(美國的RICO charge)﹔(九)接受娼妓的金錢或禮物,即使收受者是她的配偶、孩子、父母、經紀人或朋友(依靠性交易、拉皮條維生)﹔(十)在有賣淫活動的環境中撫養小孩(不適合當父母)﹔(十一)從事賣淫而未向警方登記﹔(十二)從事賣淫而沒有定期接受性病健康檢查﹔(十三)曾為職業娼妓而現在替色情雜誌(如花花公子)工作,或是為某些合法的伴遊公司工作(為了維護那些行業的形象或是為了保證企業能繼續招收無經驗的年輕女性而訂出的規定)﹔(十四)以從事賣淫為唯一的收入來源。

在另外一些國家裡,刑法、民法或商業法並不禁止上述行為,但是卻仍然出於道德的理由而鄙視這些活動;反正,在當代主流社會中,沒有什麼和性工作相關的事情可以享有可敬的地位。舉例來說,像丹麥之類的少數國家就有法律規定(雖然很少實施),娼妓的主要收入必須來自「非賣淫的來源」,否則便觸犯了法律——而所有的娼妓都知道,如果能用其他的職業來掩飾賣淫的收入,反而有利於維持可信度。又例如,雖然在整個性工業中只有少數企業規定不可錄用身分公開的娼妓,但是大部分雇主都覺得有正當理由不要錄用身分公開的娼妓或曾為娼妓的人。還有,雖然只有像德國、奧地利等少數幾個國家規定性工作者要向警方登記,還要定期接受強迫的健康檢查,但事實上在像荷蘭、美國等許多國家中,普遍都會強迫娼妓登記或參與醫學研究。在比利時的某些地區,如布拉吉和拉盧非葉,娼妓的註冊還包括採指紋、拍檔案照片、扣押護照等,擺明了把她們當做罪犯。

和娼妓相連的卑賤污名也深刻的影響法律。就法律而言,女人可以免費提供性行為,但若要為性交易談價錢,就觸犯了一大堆法律。一個女人若是靠性賺錢,就會被說成是出賣尊嚴。具體說來,她並不是以賣的方式處理她的尊嚴﹔然而只要她出售了性,就正式失去了民權和人權。她失去言論自由的權利(但是她的罪行並非性行為,而是要求收錢)﹔她失去了旅遊或移民的自由﹔她失去了性的自決權和隱私權。此外,她還可能會失去孩子的監護權(例如在瑞典)﹔她可能被強迫接受醫學檢查(例如在德國)﹔在健康檢查結果出來之前,她可能會被關在監獄中隔離(加州直到一九七三年以前都是這樣做)﹔她可能只因為站在街上就一星期被罰好幾次錢(例如在法國)﹔她無法轉到其他許多行業,除非她能證明「素行良好」,也就是說,在至少三年以內沒有靠性賺錢(在瑞士,到最近都還是這樣)﹔她可能被逮捕、審問、和/或定期被監禁,有時甚至是長期監禁(例如在美國)﹔她為實際所得付的稅比尋常的費率要高出許多,而且沒有法律追索權(例如在荷蘭)﹔她無法加入健康保險或職業保險(在所有地方都是這樣)﹔她無法擴展或是和別人一起經營她的生意(在任何地方都有反妓院和反淫媒的法律)。而且,當虐待兒童、壓迫、詐欺、暴力等事情在性交易的脈絡中發生時,她也不太敢報案,擔心會因為自己是娼妓而被起訴。很諷刺也很悲哀的是,一個女人愈是靠賣淫維生,就愈得被迫犯法,被欺負了也愈不敢張揚。

當然,嫖客也是性交易中的一份子,而且在賣淫非法的國家中,他也同樣是有罪的,但是法律對嫖客和娼妓並不是同等待遇。有一些人非常不滿這種罰娼不罰嫖的差別待遇,因此主張對嫖客也要有同樣的懲罰,但是,同等懲罰是不可能的;其中一部份的原因是,執法官員要不是本身也是嫖客,就是和嫖客站在同一邊——無數性工作者都曾親身經歷警察、律師、法官或其他有權勢男性的性要求。但是也會有顧客被捕的例子,像在瑞典和美國,男人(尤其是有名氣的男人)就會因為與妓女談價錢而被法院傳喚,且被公開地羞辱。這些偶發的、轟動社會的特例或許宣示了國家的道德和正義,但娼妓並不為所動,甚至還會覺得困擾。一位妓女說︰「第一,逮捕嫖客會影響生意。第二,這會逼得我們更祕密的工作,也就更容易被欺負。第三,這種做法根本就搞錯了︰我們要的是有權賣春,就像男人有權買春一樣。因此我們根本不要嫖客受罰——我們要的是我們自己的權利,而不是剝奪別人的權利。」另一位妓女說︰「要是大家真的對社會正義關心,那麼為什麼當我們提出強暴控訴時,大家都不當真?男人強暴我們,沒人要理;男人付錢給我們,卻要被捕。沒錯,妓女也是會被強暴的——只要哪個男人沒談好價錢就強迫性交,他就犯了強暴罪。」在現實裡,不管是兩相情願的交易或是一廂情願的侵犯,通常大家要不是忽略嫖客的存在就是否認嫖客的罪行。

「男性的下流」指的並不是顧客的性慾,而是第三方的經濟利益。所謂「第三方」最飽含深意的名稱就是「淫媒」;以法律用語來說,淫媒就是從性工作者的收入中獲利的人[4],他的收益正來自妓女那被視為卑賤的、不合法的性勞動。值得注意的是,妓女本身不但倚賴或甚至也從事在法律上認定為拉皮條的行為,因此要想在法律上區分賣淫和拉皮條是不可能的。而一個女人若是把她自己的賣淫發展成企業經營或者雇用同行,就立刻有可能被當成淫媒起訴;若是她為別人工作或是和別人同住,那些人就有可能被控為淫媒。事實上,以下身分的人都曾因此被法律懲罰︰(一)妓女僱來為她安排約會和工作空間的經紀人﹔(二)分享妓女收入或生活空間的男友、女友或丈夫﹔(三)出租房間給妓女進行交易的旅館經理﹔(四)接受做妓女的女兒金錢奉養的父母﹔(五)逼女人以性換取金錢的男人﹔(六)允諾與女人結婚或是進行與性無關的工作,而後卻逼她賣淫的男人。最後兩項就是明顯的虐待案例,然而,反淫媒法卻把虐待行為和個人選擇的經濟行為模式混為一談。大多數妓女倚賴與第三方的商業協議,也有很多妓女需要養家,因此反淫媒法的制定原本是為了要保護女人,但是事實上,這個法律一方面承諾保護,另一方面卻威脅要懲罰妓女及其相關人士。法國妓女不斷的要求能自主與她們喜歡的人同居,能自主把錢給她們喜歡的人,有一位法國性工作者就指出︰「我的每個男友都會被逮捕。」美國的性工作者也痛苦地感受到反淫媒法的實施常常包含了種族歧視,一位美國妓女說︰「有權勢的白種男性淫媒欺負我們,侵犯我們的肖像權,騙我們說我們的照片會被刊登在某些地方,他們還會為了經濟利益而性虐待小孩,可是他們卻不會被捕。他們可以出賣我們的身體,而我們卻沒有權利自主的出租我們的身體。還有,即使是男友和我們一齊在街上走,只要他是黑人就可能被誤認為是淫媒而被逮捕。對文盲和黑人來說,賣淫是最容易賺錢的工作——這也就是別人找我們麻煩的原因——他們不希望我們賺到錢。」

妓女痛恨那個迫害她們、攪擾她們的生意、恨她們的朋友的淫媒法,也痛恨當她們被暴力侵犯、被脅迫時卻得不到法律保護。有些淫媒會虐待人,而在有些國家,比方說法國,這種惡淫媒竟然聚集組成某種完整的犯罪環境。對妓女而言,真正針對虐待而不懲罰女人和她們親友的法律,實在是一個極其迫切的需要。在第一屆世界性工作者大會所訂的憲章中(參閱本期刊登的<世界妓權憲章>),妓女要求賣淫被當成商業行為而非犯罪行為來處理,同時也要求以一般法律來處理在賣淫環境中的脅迫、欺騙、暴力以及虐待兒童,她們還建議不要再使用像淫媒這類指稱身分的名詞,而改用像強暴和壓迫這類指稱行為的名詞。(以上由金宜蓁譯)

社會層次的卑賤和下流

由上面的討論可見,娼妓之所以被鄙視,其相關人士遭受批評,是因為背後有法律論述的權威作祟;然而基本上,「卑賤」和「下流」這種字眼不見得是法律用語而恐怕更有社會批評的含意。娼妓、嫖客、淫媒這些社會角色是西方文化中常見的形象,而且多半不是被浪漫化就是被抹黑的;娼妓被當成傳統的賤女人,正如同嫖客和淫媒被當成典型的男性下流之徒一樣。「賣淫」這件事決定了其中所有成員都有污名,我們的定義分析要是不說明賣淫的各種行為要素就不算完整。

異性戀社會──也就是一個被認定為正當、守法、與賣淫完全無關的社會──通常會把以下這些活動歸納為娼妓的卑賤行為:(1)與陌生人發生性行為;(2)與許多人發生性行為;(3)女人對性事採取主動,主導性交過程,或對性很在行;(4)要求金錢作為性交的報酬;(5)女人用精力和能力去滿足一個沒有感情基礎的男人的慾望和性幻想;(6)女人打扮得花枝招展,夜晚獨自外出,在暗巷中逗留,勾引男性慾望;(7)女人與看似粗魯、喝醉酒或暴力傾向的男人在一起,不論這個男人是她應付得了(豪邁或粗壯型的女人)或應付不了的(受害者型的女人)。

娼妓有她們自己對「卑賤」的定義。她們並沒有像一般輿論或法律條文一樣把第一定義(娼妓是性工作者)和第二定義(娼妓是卑賤的、投壞事之所好)重疊在一起。對許多妓女而言,娼妓絕不是本質上可恥;她們認為妓女也有「好妓女」和「壞妓女」之分。一位從業女性對好妓女的定義如下:(1)公平交易;(2)滿足客人的遐想使他們能愉快地離開;(3)工作中不喝酒、不使用毒品;(4)從事健康的性活動,例如清洗客人身體並堅持使用保險套;(5)保持情感和性的超然立場;(6)服務前先收費;(7)絕對不做協議之外的服務,除非重新調整協議;(8)發現某位客人的經濟、生理、性行為狀況不可靠時,會警告其他妓女。另一位從業女性說,好妓女就是不論客人是否滿足,她都能儘可能多收錢。有些人認為好妓女是不在工作上享受性(且從未有過高潮);有些人則認為工作的滿足和技巧包含了性的愉悅(有高潮更好)。對大多數娼妓而言,使用保險套是必須的,尤其現在有從客人那兒感染HIV病毒的危險;可是有些妓女(越來越少)或因為她們的經理人不允許,或客人拒絕,或她們工作上習慣如此,她們仍然不使用保險套。顯然,工作品質的標準會因著娼妓們不同的偏好、不同的工作要求、和不同的文化規範而有所不同;但是,在「第一屆世界娼妓會議」中,來自十個不同國家的妓女都支持「高品質賣淫」的理念,認為娼妓不但要感到自豪並且還尊敬她的同行。對她們而言,「卑賤」並不是來自工作本身,而是工作上缺乏能力和整體性,而這就包括培養生意手腕、性交技巧、療養技術、語言能力,或「阻街」技巧(例如敏捷的反應、機伶的直覺、流暢的交談、和可靠的自衛方法等等)。娼妓彼此在工作價值、工作品味、和工作滿足感上有著很大的差異,就和其他行業的工作者一樣。重點在於,娼妓有她自己的價值、品味、滿足感,而這些因素對她而言才是榮譽與否的決定要素。有些妓女把「賣淫」(prostitute)這個名稱保留給她們認為比較尊貴的專業性工作者,而視「婊子」(whore)為放棄自己原則、委曲討好他人的無恥做法。一位妓女說道,「女人出於義務或屈從而與人性交,才真的是『婊子』。」另一個妓女寫了一首名為「賤」的詩來描述卑賤的性:

賤就是妳為了要封住他們的嘴而幹。

賤就是妳為了他們有這個價值而做。

賤就是妳為了不被說是拘謹而吸吮他們直到自己下巴痛。

賤就是妳為了要他們晚上留在家而性交。

賤就是妳要的少於愉悅、嬰兒或一百塊。

賤就是妳為了安全感而做愛。

賤就是妳學會說不之前的樣子。

賤就是妳為了得到讚許、友誼、與愛而和人性交。

──Scarlot Harlot, 舊金山

「婊子」既然飽含社會深意,娼妓與非娼妓之間的語言張力也就不足為奇;類似的緊張關係也環繞著「嫖客」這個名詞,據說妓女就是為了滿足嫖客的性慾而把她們的才能用到了可恥的目的上。然而引人注意的是,社會對待嫖客的態度卻沒有像對待妓女那樣有一致性:雖然妓女因為是女人而受鄙視,但是斷定嫖客「下流」的原則竟然也是鑑定男性特質(manliness)的基準。確切地說,以下的行為雖然定義了嫖客下流企圖,卻也同時具現了所謂「真正的男人」:(1)把女人視為性客體來凝視;(2)為了自我滿足而慾望一個女人,但不考慮她的感受;(3)像付錢買任何商品一樣來付錢買女人的身體。

在我們的社會上,男人被設定為嫖客,他們甚至會羞於承認沒有嫖過妓,好像不好女色就表示他們欠缺男性氣慨似的;同時,要是被逮到和妓女在一起,就算不被羞辱,也是一件糗事。在一些進步的男性社群中,坦承自己是尋芳客成為一種禁忌,但是做這種聲明的進步男人通常不會被視為耽溺女色,墮落卑賤,反而極可能會因為他敢於承認自己這種「正常的」政治錯誤行為而被視為勇敢過人。對這種男人來說,嫖妓代表不受管束,而不是人格缺陷。一般而言,男人不會因為他們的身分(例如是妓女的恩客)而鄙視,只有當他們的拮据或祕密被揭露時(也就是脫下褲子時被逮到)才會被視為卑賤。女人只要做妓女就被唾棄,男人則只有行動時正好被逮到才會被批評。社會觀念既是如此,女性的卑賤附加在妓女這個身份(identity)上,而男性的下流則加在嫖客的行為(behavior)上。所以,她是個壞女人,就是說她的身分敗壞[5];他是個調皮男孩或齷齪老男人,則是說他有超齡或可鄙的習性。她是本質就壞,他則是因為做了什麼事才壞。明確地說,嫖客被視為卑鄙是因為他們將女人性化和商品化。

妓女們所觀察到的嫖客下流行為和社會看到的大不相同。她們比較不會批評嫖客的性或商品化,而傾向於批評嫖客的虛偽。一位前妓女說,「當我明白那些私下是我的朋友的客人,在公開場合竟變成我的敵人時,我就離開這一行了。」許多在職妓女都身有同感,因為警察常常要她們服務而不付錢(也就是強暴她們),然後還依賣淫之名將她們罰款或逮補。簡言之,妓女們認為真正下流的是背叛,是殘害,是欺騙。妓女們認為,和她們做生意,然後卻公開貶斥她們、不承認自己有任何關聯,這才是嫖客們真正的惡行。比起將女人象徵化、客體化、色情化、商品化,嫖客依賴妓女卻不肯公開尊重她們,這更受到妓女們責難。

毫無疑問的,男性下流的屬性最主要不是歸於嫖客,而是淫媒。一般人對拉皮條的觀念並不包括各國法律所規範的各種商業和個人連結。大家以為淫媒就是剝削女人,尤其是白種青少女,誘拐她們,讓她們染上毒癮,痛打她們,強暴她們,終究拋棄她們。是他的罪惡行徑傷害了年輕純潔(白種)的女人,他是典型的壞蛋,專門引誘並敗壞青少女,他通常被描繪成黑種、殘忍、操控人、好鬥和懶惰,任何賣淫的情境中都一定有他出現。

妓女們聽到以上的描述時,她們立即的反應就是擔憂,並會加上解釋。她們反對種族歧視和性別歧視的扭曲﹙「淫媒並不全是黑人,妓女也不全是小孩」﹚,也反對否定女性能動性﹙「喂,我們並不全都是由淫媒帶入門的;有很多人從沒有過淫媒,而有些人選擇聘雇淫媒」﹚。此外,妓女們也反對「所有的淫媒都很殘忍而所有的妓女都被虐待、強暴或身染毒癮」的假設,不過這並不是說妓女們否認有暴虐的淫媒和無助的女人存在。說真的,這些刻板印象似乎可以是一種模式的男權主義﹙男人是禽獸﹚,也可能是一種模式的女性主義﹙女人是受害者﹚。我們的工作是要在真實的妓女世界中檢驗所謂淫媒的下流。

根據美國的一項研究指出,大部分的淫媒都避免用年輕女孩,因為他們認為青少女太笨又不可靠,也因為他們想避開父母以及和兒童性虐待相關的法律控訴[6]。那些以妓女為最初職業的青少女通常也承受著虐待的惡性循環:(1)有虐待傾向的家庭背景,其中女兒通常被父親加害,成為亂倫的受害者;(2)蹺家到大城市;(3)愛上一位承諾保護她的的男人,之後他卻說服或強迫她為他賣淫;(4)受他勸誘而染上毒癮;(5)被變成淫媒的這個男人毆打或性虐待;(6)找不到幫助或沒有外界援助而持續墮落。因此我們得到一個結論,雛妓的刻板印象比較接近任何人種的蹺家青少女,但是亂源則是家庭,而非街頭[7]。事實上,女孩蹺家是為了尋求她在自己家中得不到的關懷,然而悲慘的是,她新找到的愛護和她原來家中的愛護一樣虛幻。至於淫媒所從事的特殊下流勾當,成年妓女一致強烈譴責他們虐待兒童;就好像那些亂倫的父親一樣,淫媒侵犯了兒童性和身體的完整,也沒有提供成人的支援來滿足兒童的經濟、教育、健康的需求。此外,在與兒童的關係中,類似詐欺、欺壓、強暴和暴力等等犯罪行為尤其可怕。

大部分歐洲和北美洲的娼妓並不是雛妓[8],而且,大部分賣淫交易的第三者也不是剝削和虐待兒童的人。成年妓女對淫媒的真正印象為何呢?一般對壞淫媒的形象是,一個男人在某國家﹙通常是南半球的國家﹚欺騙女人,為了把她們誘拐到另一個國家﹙通常是北半球的國家﹚強迫她們賣淫。這種人口販賣確實存在[9],娼妓們也和女性主義者聯手呼籲研究和行動,來發掘並阻止這些詐欺、壓迫和謀殺[10]。妓女們也敏銳地察覺到許多女人是有意識的利用賣淫來脫離貧窮或家中的危險,妓女們堅持這些女人該擁有和其他人相同的遷移的權利,如果她們想聘用淫業經理,也應該有此權利。妓女們擔心在違背她們意願的情況下被「拯救」,因此強調要區分強迫、誘拐、或「成年人的獨立決定」﹙參照《世界妓權憲章》﹚。就像在前面法律部分的討論中提到的,這種區別需要用其他替代的字來重新定義或消除「淫媒」這個名稱,好劃分虐待行為和契約行為。

妓女們不只擔心被善意的介入和保護所侷限,還擔心喪失她們選擇的友誼。一位來自美國的妓女說,「我們都很愛一個男人,所以把他帶進我們家﹙不是原生家庭,是一群親密的妓女組合﹚,他從未傷害過我們其中任何人,他變成我們孩子的父親和我們事業的支柱。在法庭裡法官判處他到離家三千哩外的監獄服刑,以免他在獄中控制我們。控制我們???拜託!看看我們這些女士們,我們又不是小孩,沒有男人能掌控我們的。我們只是喜歡他,如此而已。可是這不被允許,特別因為他是黑人而且他的女人﹙成年妓女﹚中有一半是白人!」

不管引用任何一篇報導來說明有多少妓女是受人淫介,恐怕都只是臆測之詞,可是我們可以肯定的是,很多妓女都沒有淫媒。「我從來沒有為淫媒工作過,」一位妓女表示,「人們總是假設妓女受控於男人,這種想法實在令我生氣。老天!我踏入這一行是為了自有,我的妓女朋友都沒有淫媒。」另一位說,「我工作期間曾有過一些男友。可是,和妓女約會對男人來說代價很高,因為每個人都會認為他是拉皮條的。」有些女人報告確實有被男老闆辱待的經驗,但是通常這些老闆並不是私人的經理人,而是俱樂部的老闆或妓院的老大;也有一些女人報告不只被一個淫媒掌控統治,而是被一整個人口販子的犯罪集團控制。這種黑社會型態的事件在法國和比利時是蠻普遍的,但是不變的是,這些女人並不要求法律和社會去醜化淫媒,而是要求法律和社會譴責凌虐。

妓女們反對片面地將淫媒單向的定義為惡徒,不但是因為稍早討論過的無法避免的法律混淆,更是因為在這樣的定義中,社會假設女人受害、女人依賴、男性全能。奇怪的是,妓女們的故事顯示,娼妓有自由意志或淫媒有良好行為的說法,反而會強化而非減少社會的不悅。或許,大家還不太能想像一個女性工作養活她愛戀或者需要的男人。更有可能的是,不考慮女人是自願還是不願,就把淫媒扣上下流之名,可能是因為大家認為他在扮演男性角色上失敗。男人要是在經濟上不能自主,那他們就被假定至少在身體上是掌權者;如果女人很獨立,那她們就被假定為不需要男人保護,因而應該被虐。女人的卑賤和她的獨立牢牢相關,尤其是經濟和性的獨立;男人的下流和他的依賴有密切關聯,不管是淫媒那樣的經濟依賴或嫖客那樣的性依賴。要搶救自己的名譽和價值,女人唯一的希望就是自稱是受害者﹙這便取消了她的自主權﹚,男人唯一的希望就是展示支配的力量﹙用來抵補他對她的依賴﹚。(以上由張玉芬譯)

心理層次上的卑賤和下流

雖然心理分析師不太可能使用卑賤、下流這些說法而比較喜歡使用失調、精神官能症等名詞,但是當這些宣告都把娼妓以及和她們相關的人視為有問題時,就同時強化了前述學理上的定義以及大眾的成見。傳統心理學對妓女的描繪是:童年很困苦並曾受到虐待,性冷感,憎恨男人,可能有隱性的或公開的女同性戀傾向[11]。有一位理論家認為,惟有那些無法享受與單一性伴侶性生活的女人,才會覺得必須要有很多性伴侶;他還進一步分析,在性行為之後收錢,就是貶抑了性活動,也就是報復那些看重性行為的男性,尤其是她們的父親[12]。其他學者也做了一些研究,以顯示妓女的行為動機是因為需要與許多男人有性接觸,以便證明自己有吸引力[13]。總之,對他們來說,女人無論是有許多性伴侶或是在性行為之後收錢,都顯示了她們有精神官能症,因而會將性愛分離。像這樣的心理學分析在十九、二十世紀之際隨著醫療模式興起,逐步取代了(或補足了)之前宗教理論對妓女的不道德或罪惡的描述[14]

對妓女行為動機比較有社會意識的解讀則會著重經濟的因素,例如女性貧窮、失業,以及/或是像強迫、暴力等等父權因素[15]。如此一來,娼妓就被描繪成一個貧窮的、通常是「第三世界」的、被虐待的女人。這也形成了一種假設︰除非出於困頓、受到歧視、以及/或是屈於暴力,否則正常的女人是不會做這種事的。

在我們以娼妓的真實狀況來檢驗這些報告之前,先來看看心理學上對於嫖客和淫媒的分析。前面說到,多性伴侶以及性愛分離通常被視為男性的典型特質,因此女性如果有「多性伴侶」或者「收錢」就是卑賤的;男性如果這樣做,倒不一定會被斷定為在法律層面及社會層面上卑賤。然而,就心理學而言,嫖客和妓女一樣都被視為精神異常,因為他們「分裂了慾望與愛情…。這些男人愛他們所不慾望的人,但是卻慾望他們所不愛的人」[16]。心理學認為,這是因為嫖客在成長過程中第一次愛慕的對象是一個和他門不當戶不對的女人,而這女人後來卻突然的拋棄他,使他大受創傷——這女人可能是男孩童年時的女佣,但是後來突然被撤換[17]。在佛洛伊德之前的哲學家和生理學家都認為,妻子性冷感和先生去嫖妓都是正常普遍的[18],佛洛伊德相信在正常發展下,男人戀愛的及慾望的會是同一個對象。然而他也承認:

文化中只有極少數男人能把柔情和性慾兩股力量完全合一;男人總覺得他對女人的尊重會阻礙他的性活動,只有在一個地位較低的性對象面前,他才能發揮出所有的性能力;其中部份原因是因為他的性目的中包含了變態的成份,因此他不願意從他所尊敬的女人身上得到那種滿足[19]

另一位精神分析師強力地指出,「付錢的男人要在他鄙視的女人面前才能發揮性能力」[20],那位分析師更將嫖妓定義為「憎恨男人者與憎恨女人者的暫時婚約。」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至少心理分析的思想家們認為,將性愛分離的男人和女人一樣,都是精神異常的;而這種分裂對男人來說是常見的,對女人來說卻是偏差的。此外,嫖客被認為是討厭他們所慾望的女人,且在他們所愛的女人面前性無能;但妓女則被說成是憎恨所有男人,而且永遠性冷感。換句話說,他無法有性慾地愛,她則是完全無法愛。

就如同妓女一般,淫媒被分析成想報復的、充滿恨意的、無能的、潛在的同性戀者。心理學上對淫媒的描述採取社會上而非法律上的定義,因此不包含身為第三方的經紀人以及非情感關係的相關人士。心理學的分析認為,若說妓女被視為被虐待狂,那淫媒就是虐待狂。一位分析家表示,妓女和淫媒之間的關係「不是因性慾而發展」;事實上,他們之間的關係「大概就是像性無能的男人和性冷感的女人之間那種清白的結合。」心理分析師認為淫媒總是戀慕母親、畏懼父親,忌妒姊妹。換句話說,妓女是為了要向父親報復而糟蹋父親的女兒(也就是她自己);淫媒把母親當成妓女(低賤的女人),則是想塗污那使他失去男子氣慨的母親理想形象:「糟蹋自己的人和糟蹋別人的人在施虐受虐的性關係中相遇,兩個精神官能症的人結合,不是為了創造,而是為了毀滅。」[21]

那些相信社會心理分析的人可能會排斥精神分析的解釋,說它沒有面對殘酷的現實:女人成為妓女是為了賣淫的收入,是被逼的,而男人成為嫖客是因為(一)社會對於性一向就有雙重標準,男人可以自由享受女人所不能享受的性﹔(二)男人比較有錢,行動力也比較高。根據社會心理學者的想法,男人當淫媒是為了錢,若這些淫媒有暴力傾向,則是因為社會教導男人以宰制和破壞來表達挫折和憤怒,這個觀點因此認為淫媒和妓女一樣,在經濟上和社會上受到壓迫。和心理分析解釋不同的是,這種社會心理學的論調不會認為女人卑賤,也不會指責男人;他們認為失調的是社會,而非個人的人格。在這種社會裡,窮人或黑人也會像妓女和淫媒一樣為人不齒;被迫或被虐會使得女人顯為更加卑賤;嫖客即使不因性和經濟上的特權而被(尤其是非娼妓的女人)指責,也會被仇視。然而,確實有很多窮女人沒有成為娼妓,有很多窮男人沒有成為淫媒,有些男人不去嫖妓》或許從個人人格特質來部分了解賣淫,也是合理的。

以上從心理傾向、經濟需要和壓迫來分析賣淫並不是沒道理;真正的錯誤是在於大家認為性工作者比一般女人有更為嚴重的精神官能症,比一般女人更需要錢(因為貧窮或貪婪),比一般女人受到更大的壓迫因而更沒有人生選擇。無論是否能顯示出娼妓的自由或者非娼妓的不自由,以上的比較都沒有事實依據,而只會更貶低、孤立娼妓。這種比較之所以無法成立,是因為它們忽略了娼妓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大多數關於娼妓的研究都是透過在監獄、醫院、和街頭的妓女所得到的資料,因此這類調查往往過度誇大了吸毒者和未成年少女的比例,由此而歸納出所有娼妓的狀況,顯然會扭曲事實。這種比較之所以無法成立的另一個原因,是它只強調特殊的、非法的環境中的痛苦和不幸,結果妓女的身分常常被簡化為痛苦和不幸。可是事實上有許許多多的記載可以證明,是經濟需求及(心理的、傳統的、身體的)壓迫,影響了女人的選擇;從這個角度來說,妻子和妓女是婦女普遍狀況的兩種典型,只不過一個是合法的,一個是非法的[22],而妓女的卑賤一部份正來自她們無法成功地扮演一般妻子在婚姻關係中的傳統角色(雖然許多妓女都結了婚)。精神分析師會以上述虐待兒童、忽略、性冷感、女同性戀、憎恨男人等理論來解釋娼妓在女性角色上的失敗,而一般人的想法常常也複製了這個精神分析的假設,以下我將以調查研究以及妓女的真實生活來檢驗這些假設。

研究顯示,以未成年娼妓而言,在家中被父母忽略和性虐待的比例較一般未成年者家庭中來得高[23];在成年的人口群中,妓女和非妓女的差別沒有那麼大,但成年娼妓曾經被虐待的比率仍然較高[24]。但這些數據絕不表示其他一般女人童年被性虐待的例子不普遍[25],也不是說沒被虐待的妓女是極少數。事實上,曾被虐待的妓女們覺得,她們的受虐經驗和日後成為娼妓之間有以下多樣的關連︰(一)要奪回她們對於性的自主權;(二)為性行為訂下條件;(三)向父親報復;(四)將性行為與親密關係分開﹔(五)年紀輕輕就能靠自己的能力賺錢;(六)糟蹋自己;(七)以行動實踐別人加諸她們身上的負面標籤。曾有亂倫經驗的一位娼妓說︰「第一次接客時我才感覺到掌控了自己的性。」另一位娼妓印證了精神分析的理論,她說︰「我覺得我是在報復父親。」一位年輕的妓女說︰「賣淫是我逃家之後唯一的謀生之道。」另一位妓女說︰「以我的背景來說,我已經一無所失,所以入行就自然很容易了。」對許多早期曾受虐的娼妓來說,賣淫結合了經濟需要和心理的反抗或補償。然而,這些需求並非只是妓女才有,許多非娼妓女人現在也開始為童年所受的傷害向父親提起告訴[26]。或許娼妓們是象徵性地從其他男人那裡弄到父親的錢,她們之中有些人認為賣淫是卑賤的、自我毀滅的,另外一些人則將之視為自由、愉悅、或是反抗式的滿足。

至於「妓女是性冷感的女人」的說法,由大量娼妓案例的研究顯示,娼妓在私生活中的性反應比非娼妓女人更為活躍[27]。對性冷感的刻板印象可能來自私生活和公共生活上的差異,事實上,妓女通常都有能力在工作時將自我從性行為中抽離出來。一位妓女說︰「對他來說,這是性行為﹔對我來說,這是工作。」大多數娼妓認為她們能將愛與性當作兩回事,這種能力也算是一種專業技術,一位前妓女就承認︰「我不是個好妓女,每次交易我都放進了私人感情。」然而,工作時的超然態度並不代表和同事或朋友在一起時也如此。在妓女和非妓女的一次集會中,一位非娼妓的女性主義者問道:「若妳們和客人在一起時能將感情完全抽離出來,這會不會影響到妳們其它方面的感情生活?」一位前妓女回答說︰「作為一位妓女,無論是對男人或女人,我在感情方面都更自由。在工作時,妳就是妳,妳可以做自己。事實上,妓女比一般女人更有感情。」另一位說︰「妳對客人不投注感情,並不表示妳是個沒感情的人。」一位妓女承認,和客人在一起時持續克制自己不達到性高潮(當時是圈子裡的妓女職業道德)甚至曾經壓抑了她和愛人在一起時的高潮潛能:「因此後來我開始在工作時投入;我決定把它當作練習。」換句話說,能將性工作和情感關係分開,並不表示就失去了愛的能力,也不表示即使想要時也無法有性反應。

就像說娼妓大多數性冷感是無稽之談一樣,說娼妓中有許多是女同性戀也是個沒證據的理論(這兩個說法倒很相似)[28]。事實上,女性主義者有時會訝異的發現,非女性主義者娼妓的同性戀恐懼並不比其他傳統婦女來得輕。有些娼妓曾在工作時和其他女人有過性經驗(在不算男人的狀況下,美國稱此為「兩人式」(doubles),在歐洲就稱為「三人式」(triples)),但她們很少會將此視為女同性戀。娼妓之中當然也有女同志[29],而且她們要比異性戀娼妓更容易將工作與私人感情生活分開。

要說到娼妓對男人的憎恨,我們找不到任何證據顯示妓女比其他女人更恨男人。一位非娼妓女人說︰「我以為娼妓會恨男人,但她們其實不會……她們對男人的幻想確實是比其他異性戀女人少。」一位工作了二十七年的娼妓說︰「我嘲笑男人,也和他們一起歡笑。有些男人比較好,有些就比較差,都會碰到嘛!」另一位妓女說︰「我愛我的男人,我只把自己獻給他。我討厭嫖客。」一位有固定客人的應召女郎說︰「我就是喜歡我的那些客人。」一位擁有私人按摩事業的妓女說︰「我只接那些體貼的客人。」在兩位妓女的對話中,一位問另一位︰「他人好不好?幹得棒不棒?」另一位則訝異地說︰「我不知道他人好不好,我不清楚也不在乎他的幹得棒不棒。他給的錢很多,我知道這個就夠了。如果我要情感和性,我會去找我的愛人。」有些妓女蔑視男人,但是既不生氣也不抱期望︰「要是有女人認為妓女會偷走她的老公,那實在是太荒謬了。妓女知道沒有男人值得一試。」另一位妓女是這樣形容男人的︰「哼,不過是個小玩意兒。」

在與賣淫相關的男人中,淫媒比顧客更常被評斷。的確,和娼妓做生意的男人這麼多[30],而且嫖客並不被視為一個特殊偏差的族群,因此是有可能想像他們是真正的多元的。女人若將性慾與情愛分離就被視為精神異常,但是男人這樣做卻被認為是「典型」的。然而,娼妓們有許許多多關於嫖客的自我認同、需求、性偏好的故事,可以用來除魅/解惑。這些故事可以為男人除魅/解惑,因為男人比較不會彼此分享這種親密經驗;這些故事也可以用來為非娼妓的女人除魅/解惑,因為那些女人大概只知道一個男人,而且還不包括他最邪惡的那些部份。有趣的是,妓女被簡化成非妻、非母的單一形象,嫖客卻被想像成有男人「不為人知的那一面」。女人以娼妓為業就被認為在妓女之外沒有別的生活,那些花錢嫖妓的男人卻可以保有他們主要的公共身份。大家以為,妓女擁有女人的祕密,而男人只與妓女分享他的祕密;事實上,每個女人都有一個私密的自我(通常幻想比實際行動多),妓女在賣淫之外當然也有其他的人際關係及生活。

前面法律及社會層面的探討中已談過在一般的概念裡淫媒都是惡棍。由於任何與妓女有關的男人——無論實際上是她的情人、朋友、室友、或旅館經理——都有可能被視為淫媒,如此一來,上文所說的心理描述就不見得適於用在真正的淫媒身上。我們是可以將淫媒形容成心懷怨恨、性無能、殘暴的、有同性戀傾向的男人,但這些形容詞同樣也可以用在一些身為人夫的男人身上;事實上,認為所有淫媒都很惡毒,就像認為所有丈夫都很溫柔一樣,都是以偏概全的刻板印象。研究顯示,過去十年中,婚姻中男性的虐待行為比一般想像的多許多,而性交易中來自男性淫媒的虐待行為卻比一般預期的少許多[31]。一位在阿姆斯特丹紅燈區工作了三十年的荷蘭救世軍社工說︰「大部分的淫媒都像老母雞一樣,整天都窩在家裡。」妓女們自己的報告暗示,最大的虐待並非來自淫媒,而是來自警察(尤其在美國及法國這些國家有嚴格的禁令,也因此更鼓勵警察腐敗),或者是來自嫖客(尤其在街頭拉客的性交易中,因為沒有旅館或工作室,女人就得在汽車中甚至巷子裡工作)。最吊詭也最持續發生的就是,法律對賣淫的限制越嚴,娼妓就愈倚賴淫媒來防範警察。此外,有些國家(例如美國)把妓女看成罪犯,妓女被謀殺的比率因而是世界第一,有些精神異常的男人會以「幫助警察清理街道」或者「懲罰那些賣淫的女人」等名義殘殺她們[32]

由於娼妓害怕受到警察、嫖客、或瘋子的虐待,她們通常會主動尋求淫媒,而不是被淫媒強迫掌控[33]。像丈夫一樣,淫媒既是伴侶,也是保護者,不過不幸的是,根據妓女們的共同經驗︰「當妳有需要的時候,他們總是不在身邊。」除了她們的非法身分之外,妓女-淫媒的關係和妻子-丈夫的關係相較,大概只有以下差異︰(一)妓女是關係中唯一有收入的人(男人應該可以接受這一點)﹔(二)有些時候淫媒同時與兩位以上的娼妓維持類似的關係(這在許多國家都是可以接受的,而且事實上全世界的男人都正在偷偷地身體力行)。做這樣的對等比較,並不是要讚頌妓女-淫媒的關係;許多淫媒都會虐待人,這種虐待行為很可能是模仿童年時父母的虐待,也可能造成墮落和心懷怨恨。但是由於經濟上比較獨立自主,被淫媒虐待的娼妓反而可能比被丈夫虐待的非職業婦女過的好一些[34]。前面提到的那位阿姆斯特丹救世軍社工說:「無論何時,只要那些女孩覺得受夠了她們的男朋友,就報警說他是淫媒。」大多數國家事實上不會那麼合作,在荷蘭,妓女和一般的妻子一樣,也不太敢報警抓她們的男人,因為怕被報復。儘管如此,妓女-淫媒的關係仍然不同於妓女-警察的關係、或是妓女-嫖客的關係,它牽涉到個人情感的倚賴投入,因此也帶著所有親密關係可能有的心理矛盾。妓女們反對全面打擊淫媒,因為淫媒是她們私人的朋友、情人、或敵人。不管是好是壞,打擊她的工作伴侶也就是批判她所選擇、所依靠的。換句話說,控訴她的工作伴侶,也就是控訴了那個男人的價值以及她自己的尊嚴。若一位娼妓的人際關係出了問題,她需要和其他成年人一樣有足夠的主體性來解決問題。當然,無論那男人是她的丈夫、淫媒、或兩者皆是,受虐女人都需要社區團體的支援,而此種支援必須顧及受虐女人的感受、需求、和願望。

意識形態上的卑賤和下流

不只傳統法律、觀念、和精神分析會污蔑並責難妓女、嫖客以及淫媒,連進步的意識形態也是如此。女性主義和社會主義在此特別有關,因為它們代表了解放女人及工人的運動,而妓女是最受壓迫的女性勞工;事實上,她們是因為直接以性的形式出售她們的女性特質而被視為罪犯且被放逐。針對妓女的處境,女性主義者和社會主義者的基本回應就是廢娼,她們採用的典型策略就是去改造妓女,懲罰淫媒,嚇阻嫖客。吊詭的是,這種做法是以廢掉工作來解放工人,可是事實上妓女又從不被當成工人。賣淫被視為物化女人、異化工人的極致,因此妓女被視為父權結構和資本主義的標準受害者,從這種分析來思考,就會認為在性工作中謀求妓女的得力壯大根本就是意識形態上的大矛盾;可是女性勞工的其他出路,如工廠勞動、家務工作、文書工作、社會服務業等等,都享有賣淫所沒有的正當地位,在這些領域中的工人被鼓勵組織工會,要求更好的工作環境,但是妓女卻被鼓勵離開賣淫的工作。非娼妓女人被鼓勵在與男人的關係中發展自己的權力,但是妓女卻被鼓勵與知道她們娼妓身分的男人劃清界線。基本上,許多女性主義者和社會主義者都和保守份子一樣,主張援救妓女並協助她們從良,而不願意支援娼妓在行業中積極抗爭以得力壯大。娼妓若是堅持在娼妓的身分上享有自主權,就失去了受害者的地位,也因此得不到意識形態上的同情。換言之,妓女要不是被視為體制的受害者,就被當成體制的共犯。不管如何,沒有人把她們視為追求生存、解放的抗爭中的一份子。

並不是所有的女性主義者和社會主義者都抱持此種態度。事實上,在這些圈子中也產生了最強有力支援妓權的力量[35],遺憾的是,上述的保守意識形態已經霸據西方一百年,也使得大多數娼妓對社會運動者心懷疑懼[36]。廢娼意識形態之下流動的,正是女性的卑賤和男性的下流:妓女們被貶抑為墮落的女人(受害者)或壞女人(共犯),嫖客與淫媒則明擺著是下流的壓迫者。不過說實在的,有時婚姻也可以比作賣淫:妻子要不是走投無路(和墮落要有區別)就是委曲求全(和共謀要有區別)﹔丈夫則是壓迫者。就像淫媒和妓女一樣,妻子和丈夫的關係也常被質疑是有問題的。然而,女性主義者和社會主義者都習慣成自然地認可了婚姻制度,而且一直在尋思解放的婚姻模式;在另一方面,賣淫卻持續的不被具體對待,因此在本質上也被視為無法尋得解放。

政治上進步的團體對於賣淫一直沒有落實的對策,是因為大家把賣淫的經驗和認同賣淫當成禁忌。由於妓女被視為卑賤、妓女的相關者被視為下流,因而使得公開談論賣淫經驗的人顯得政治不正確且不值得信賴。妓女常避免與激進人士接觸,在激進團體中隱藏身分,公開自己的生活時會感覺不安而且往往招人指責——這當然不是說她們在保守份子圈子裡會比較自在;但是和激進人士在一起時,她們的恐懼不只是法律、社會、心理層次的,還有意識形態方面的。一位妓女說︰「我寧願半夜在街上走,也不要面對一群女性主義者。」另一位妓女本身也是活躍的女性主義者,但在女性主義者的圈子裡隱藏身分,她堅持「還沒有做好準備公開承認是妓女」。一位在女性運動中活躍了十二年的前妓女說︰「我不敢讓我女性主義者的朋友們知道我現在在運動中的拍片技巧是從A片中學來的。」在有些國家,如瑞典,女性主義者和社會主義者集結成強有力的「反賣淫和反色情」聯盟,一位妓女說︰「她們奪走我們的收入、我們的孩子、我們的尊嚴和我們的權利,還自以為是在拯救我們。」在美國和加拿大有一個由一些女性主義者和一些保守份子聯合組成的強力聯盟,要在國內禁絕所有的色情,一位加拿大的妓女說︰「那些想禁絕色情的女性主義者是反對整個性工業,也就是反對我們妓女,但是我們仍然是女性主義者。」的確,許多娼妓都是女性主義者,一位美國的娼妓說︰「我們妓女是婦女運動的步兵。」一位瑞士的娼妓說︰「我在從良五年之後又回來從事賣淫,不是為了錢,是為了革命。」

然而,大多數娼妓並不會積極參與政治活動。就像其他的工人一樣,她們最重要的事就是養活自己和家人。當激進意識形態剝奪妓女基本的自決權時,這些女人當然會反對它。一位妓女說︰「我只是想做我所知道最擅長的、錢最多、最有自主權、最高流動性的工作,那就是賣淫。」另一位女人說︰「要不是賣淫,我就永遠讀不起研究所。我雖然討厭這種工作,但是我更討厭貧窮和沒受教育,現在我終於得到了我真正想要的專業工作,但是要是讓人家知道我是怎麼得到的,那我就完了。」

有些妓女不願被象徵化,成為所有被物化的女人和被異化的工人的代表:「其他的女人難道沒有被物化嗎?」「其他的工人難道沒有被異化嗎?」許多女人都說︰「我做秘書的時候,比做妓女的時候更被利用,而且還沒有得到報償。」一位活躍的美國女性主義者說︰「我曾在電話公司工作爬電線桿,因為我想要做和傳統不一樣的體力工作。告訴妳啦,我每天回家都累得要死,還會被一起工作的那些傢伙騷擾。後來在按摩院當娼妓就輕鬆多了,而且我仍然可以得意的做個自主的女人。」一位荷蘭的妓女問︰「為什麼我們出賣身體就會被排斥?別的女人也是用其他的方式在做啊!」一位英國的妓女說︰「如果賣淫是合法的,我在社工學院就可以誠實的告訴人家我是如何學會傾聽和了解人們的脆弱。」一位加拿大的妓女說︰「我曾經歷了四年可怕的妓女生涯。現在我是麵包師,而且愛死了這份工作,我開始真正參與婦女運動,但是我不敢說出我的過去。少數幾個知道的女人對我的態度都開始怪怪的,好像我不正常似的。」

對激進的社會運動而言,娼妓是個混雜了輕視、同情、支持、和反對的女性角色。的確,娼妓一方面被視為傳統的女人(激進人士所鄙視的),同時也是個沒有正當性的女人(這是激進人士所強調的),更進一步來說,她既是位工人(激進人士為她爭取人權),也是種象徵(激進人士與她進行意識形態的戰爭)。基本上,賣淫是進步運動中一個令人困擾、不安的議題;社會改革者對社會邊緣人的排斥則引發邊緣人及運動者雙方的不滿。廢娼派的改革者聲稱她/他們所要抵制的不是娼妓,而是整個賣淫制度;然而,如果她們只保留支援給那些譴責賣淫事業的女人,那麼她們很可能會只會強化娼妓的卑賤感。

結論

一般對於娼妓定義的假設,扭曲了妓女的真實生活,否認了妓女的自主權,也貶抑了和妓女相關的人士。反娼妓的法律與態度奪去了妓女的尊嚴、社會參與權,而同時卻容許嫖客的偽善,也認定淫媒的暴力相向。一般認為以娼妓為業的成年女性沒有能力表達自己的意見,也無法決定自己的生活(把她們看成迷路的小孩子);認為嫖客們沒有勇氣,也不夠自重來公開支持妓女的權利;認為靠賣淫收入維生的男人都沒人性,無力按照雙方同意的契約來工作。可是,若將妓女定義為「為了錢而不顧尊嚴,出賣身體以滿足男性在性方面或財物方面下流的利益」,這只會呼召出女性更加退縮的表現,也呼召出男性的殘暴無情,因為這類定義無法區分「妓女作為性工作者」,以及「妓女作與為了他人的下流目的而做卑賤事情的犯人」。相反的,將妓女中性的定義為「性工作者」,也就是呼召有自尊的女人和可敬的男人在性交易的場域中浮現。自尊及可敬的觀念會持續普及到我們的想法及法律當中,因此我們的目的並非去除這些價值觀,而是使得它們與人權相連。在這方面,法律、社會、及心理學上的專家們都有可能透過積極消除和賣淫相連的污名,來支援而非破壞這種努力;政治上的激進人士也需要把妓女意識和妓女運動熱情整合到各種爭取自由的運動中,以加快妓權的腳步。(金宜蓁譯)

 

附註:

原書有荷語及英語兩種版本(The Hague: 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and Employment, DCE, 1986),而後有德語版(Hamburg: Galgenberg, 1990);本文出自原書的前半部。目前這一章在原書中標題為「娼妓就是妓女」,它深入分析了在整個賣淫環境中有關妓女污名的問題;在標題為「娼妓不貞節」的第二章分析中,妓女的污名問題被視為是壓迫女性的整個機制。

 

* 原書有荷語及英語兩種版本(The Hague: 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and Employment, DCE, 1986),而後有德語版(Hamburg: Galgenberg, 1990);本文出自原書的前半部。目前這一章在原書中標題為「娼妓就是妓女」,它深入分析了在整個賣淫環境中有關妓女污名的問題;在標題為「娼妓不貞節」的第二章分析中,妓女的污名問題被視為是壓迫女性的整個機制。

[1] 服務男性嫖客的許多男妓並不在這篇調查的對象之內;同樣的,相對來講數量極少的女嫖客也不列入討論的範圍。

[2] 除了有特別標明之外,所有資料及引述都是來自與歐洲、北美共約兩百位妓女和前妓女的訪談,其中最大部分資訊來自荷蘭及美國。本文刊出後,作者仍繼續訪問拉丁美洲、亞洲、非洲的娼妓,雖然在經濟方面的差別很大,但是妓女的污名卻是全球性的社會問題。在馬尼拉召開的亞洲妓女會議中,妓女們把污名列為她們最大的問題︰「我們與全球姊妹們都同樣面臨著貧窮的問題,但是被污名卻使得我們連本地的支援都得不到。」

[3] 「騙子」(trick)這個詞是美國娼妓用來稱呼顧客的,因為顧客往往想要騙妓女進行免費或廉價的性交易。美國第一個妓權組織COYOTE創造了一個雙關語:「騙子不會被抓」(「賣淫的關鍵就是不要被抓到」)(「the trick is not getting caught」來顯示顧客耍花樣不會被罰,妓女卻一直得想辦法免得被逮捕、被懲罰。

[4] 以馬克思的理論來說,在資本主義社會中沒有出外工作的妻子是依賴丈夫被異化的勞動之收入來維生,所以也可以算是淫媒。

[5] 參閱Erving Goffman, Stigman: Notes on the Management of Spoiled Identity (Englewood Cliffs, N. J.: Pretince-Hall, 1963).

[6] 參閱Jennifer James, “Prostitutes and Prostitution,” In Deviants: Voluntary Actors in a Hostile World, ed. Edward Sagarian and Fred Montanino (New York: General Learning, 1977), 419.

[7] 參閱Gitta Sereny, The Invisible Children: Child Prostitution in America, Germany, and Britain (London: Deutsch, 1984); Mimi Silbert and Ayala Pines, “Sexual Child Abuse as an Antecedent to Prostitution,” Child Abuse and Neglect 5 (1981), 407-11; Mimi Silbert and Ayala Pines, “Victimization of Street Prostitutes,” Victimology 7 (1982): 122-33.

[8] 反對性工業中對兒童的虐待是正當的。此類虐待很多都是發生在街上,但是我們必須記得,阻街女郎在荷蘭整個性工業中的比例不到百分之五(在瑞典更低),在美國是不到百分之十五;在義大利、西班牙等國比例就高得多,但這並不表示在這些地方雛妓就比較多。說大部分娼妓都是孩子,或是認為大部分娼妓都是被迫的,這些說法都扭曲了事實,同時也否定了女性可以成年,可以享有自決權。在某些貧窮的國家中,或許真的大部分娼妓在成年之前都被「命定」進入賣淫生涯,但是重點是譴責虐待和逼迫等行為,而不要譴責、忽視、或扭曲了成年女性自願從娼的事實。

[9] 參閱Kathleen Barry, Female Sexual Slavery (Englewood Cliffs, N. J.: Prentice-Hall, 1979); Kathleen Barry, Charlotte Bunch, and Shirley Castley, International Feminism: Networking against Female Sexual Slavery (New York: International Women’s Tribune Centre, 1984) and H. W. J. Buijs and A. M. Verbraken, Vrouwenhandel: Onderzoek naar aard, gobale omvang en de kanalen waarlangs vrouwenhandel naar Nederland plaatsvindt (The Hague: Ministerie van Sociale Zaken en Werkgelegenheden, 1985).

[10] 例如,1985年4月傳聞聖馬丁有六個女人在人口販賣中被謀殺,荷蘭的娼妓及女性主義團體於是聯名發電報要求荷蘭政府進行調查,結果調查顯示並沒有此案,但是1985年後,國際女性主義組織反對女性人口販賣的聲勢更加壯大。可惜的是,這些網絡完全不區分是被人口販賣或是自願遷徙,也不區分是被迫從娼或是自願從娼。

[11] 參閱Maryse Choisy, Psychoanalysis of the Prostitute (New York: Philosophical Library, 1961); A. Maerov, “Prostitution: A Survey of 290 Cases,” Psychiatric Quarterly 39 (1965), 675-701; Edward Glover, “The Psychopathology of Prostitution,” in Roots of Crime (New York: International Universities Press, 1960), 244-67; Frank Caprio and Donald Brenner, Sexual Behavior: Psycho Legal Aspects (New York: Citadel, 1961), 249-52; Glover, “The Pschyopathology of Prostitution”; P.L. Gotoin, “The Potential Prostitute,” Journal of Criminal Psychopathology 3 (1943), 359-67; M. H. Hollander, “Prostitution, the Body and Human Relatednes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sychoanalysis 42 (1961), 404-13; Harold Greenwald, The Elegant Prostitute (New York: Ballantine, 1970); Jennifer James, “Motivation for Entrance into Prostitution,” in The Female Offender: A Comprehensive Anthology, ed. L. Crites (Tuscaloosa: University of Alabama Press, 1975); T. Kemp, Prostitution (Copenhagen: Levin and Menskgaard, 1936); J. Lampl de Groot, “The Evolution of the Oedipus Complex in Wome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sychoanalysis 9 (1928), 322; and F. Wengraf, “Fragment of an Analysis of a Prostitute,” Journal of Criminal Pscyhopathology 5 (1943),” 247-53.

[12] 參閱Karl Abraham, “Manifestations of the Female Castration Complex,” in Selected Papers (London: Hogarth, 1942), 361.

[13] 參閱Greenwald, The Elegant Prostitute (New York: Ballantine, 1970); and Charles Winick and Paul Kinsie, The Lively Commerce: Prostitu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New York: New American Library, 1971).

[14] 參閱Vern Bullough, “Prostitution, Psychiatry, and History,” in The Frontiers of Sex Research, ed. Vern Bullough (New York: Prometheus, 1979); and Jeffrey Weeks, Sex, Politics and Society: The Regulation of Sexuality since 1800 (London: Longman, 1981).

[15] 參閱Mariu Vulto, Een kwestie van overleven: Over prostitutie, sextourisme, en feminisme (Amsterdam: De Graaf Stichting, 1983); also n. 9.

[16] 參閱Choisy, Psychoanalysis of the Prostitute, 54.

[17] 參閱同上60-61.另外Lillian Smith所著的Killers of the Dream (New York: Norton, 1949)中對於美國南方男孩之間的動力運作有很好的分析。

[18] 參閱Choisy, Psychoanalysis of the Prostitute, 55.

[19] 參閱Sigmund Freud, “The Most Prevalent Form of Degradation in Erotic Life,” In Collected Papers, vol. 4 (1212), 210.

[20] 參閱Choisy, Psychoanalysis of the Prostitute, 61, 30.

[21] 參閱同上50, 46, 63.

[22] 參閱Barry, Female Sexual Slavery; Cicely Hamilton, Marriage as a Trade (1909; reprint, London: Women’s Press, 1981); and Kate Millet, The Prostitution Papers (New York: Avon, 1971).

[23] 參閱N. Davis, “The Prostitute: Developing a Deviant Identity,” in Studies in the Sociology of Sex, ed. J. Henslin (new York: Appleton-Century Crofts, 1971), 297-322; D. Gray, “Turning-Out: A Study of Teenage Prostitution,” Urban Life and Culture (1973), 401-25; and N. Jackson, R. O’Toole and G. Geis, “The Self-Image of the Prostitute,” in Sexual Deviance, ed. J. H. Gagnon and W. Simon (New York: Harper and Row, 1967), 133-46.

[24] 參閱Debra Boyer and Jennifer James, “Prostitutes as Victims,” in Deviants: Victims or Victimizers? Ed. Donal Mac Namara and Andrew Karmen (London: Sage, 19893), 109-46; Jennifer James, “Early Sexual Experience and Prostitution,” American Journal of Psychiatry 134 (1977), 1381-83;

[25] 見Nel Drayer, “De omvang van seksueel misbruik van kinderen in het gezin,” MGV (1985), p. 587-608. 有百分之十五到百分之六十五的女性在十八歲以前曾遭受過某種形式的性虐待,這個比例上的差距是由於對性虐待的定義不同以及性虐待是發生在家庭內還是家庭外。參閱上述作者及Diana Russell近期發表的作品。

[26] 這是經由與臨床心理學家西雅圖的Laura Brown博士及丹佛的 Lenore Walker博士個人接觸得知的,她們曾在美國全國各地的法庭中為此類女性辯護,荷蘭的報紙也登過幾個案子。

[27] 參閱W. Pomeroy, “Some Aspects of Prostitution,” Journal of Sex Research (1965), p.177-187.  另外關於妓女與非妓女之間性滿足的比較研究,可以參考Gail Pheterson所著之 “The Category ‘Prostitute’ in Scientific Inquiry,” Journal of Sex Research 27, no. 3 (1990), p. 397-407.

[28] 參閱Jennifer James, “The Prostitute as Victim,” in The Victimization of Women, ed. J. Roberts Champman and M. Gates (London: Sage, 1978), p. 175-201.

[29] 參閱Marjan Sax, “Wie gaat er mee een nummertje maken?” Diva (March 1985), p. 6-11, 14.

[30] 根據統計,約百分之二十的男人曾經嫖妓,這是根據A. W. Kinsey等人在Sexual Behavior in the Human Female (Philadelphia: Saunders, 1953)一書當中所記載的數據,有更高比例的男人在一生中至少曾嫖過一次妓。在阿姆斯特丹的Wallen紅燈區裡,每晚約有一萬兩千個男人嫖妓,這是De Graaf Stichting’s Prostitution Documentation Center在1985年的統計。

[31] 參閱Diana E. H. Russell, Rape in Marriage (New York: Macmillan, 1982); Renee Romkens, Gewoon Geweld? (Amsterdam: Swets and Zietlinger, 1992); Boyer and James, “Prostitutes as Victims,” p. 188-90.

[32] 這段引言是從電視上聽來的,一個出自真實的妓女殺人犯,另一個出自荷蘭電視影片中虛構的殺人犯。

[33] 參閱Boyer and James, “Prostitutes as Victims,” p. 188-89.

[34] 參閱同上。

[35] 女性主義的歷史學家會特別提供了學術上面的佐證。參閱Judith Walkowitz, Prostitution and Victorian Society: Women, Class, and the Stat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0); Ruth Rosen and Sue Davidson, eds., The Mainie Papers (Cambridge, Mass,: Radcliffe College, 1977); Ruth Rosen, The Lost Sisterhood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82). 在運動活躍份子方面,支援特別來自「美國國家婦女組織」的Priscilla Alexander、美國的「沒有壞女人/只有壞法律」組織、以及荷蘭的「粉紅絲線」、瑞士的「L’Association Aspasie。」早期女性主義者方面的支援來自Millet的The Prostitution Papers。在十九世紀及二十世紀早期,也有一些政治方面的個人支持者,如美國的Victoria Woodhull, Crystal Eastman, 及Emma Goldman,但是主導的聲音仍是廢娼的。

[36] 參閱Walkowitz, Prostitution and Victorian Society, 以及 Rosen, The Lost Sisterhood和Weeks, Sex, Politcs, and Society. 有關於廢娼方面的例子,請參閱Aletta Jacobs所著之Aletta Jacobs, “Het prostitutie vraagstuk,” in Herrineringen (1924; reprint, Nijmegen: Socialistische Uitgeverij, 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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