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國際妓權組織1985年2月於阿姆斯特丹會議中提出的文件,譯自Anne McClintock (ed.) Social Text 37, Durham: Duke University Press, 1993. 183-185.由金宜蓁、張玉芬翻譯,何春蕤校訂,刊登於《性/別研究》「性工作:妓權觀點」專號,頁1-4。由於台北公娼抗爭的急迫性以及當時我們對性工作的有限認識,我們從1997年9月就開始急切的找尋可以讓新興的台北妓權運動使用的論述,也拼命的翻譯引進相關國際文件與學術研究,以對抗在地賣淫研究的道德取向,並與主流的娼妓論述抗衡。最終在1998年3月推出400多頁的《性/別研究》「性工作:妓權觀點」專號,後來轉為專題書,由巨流出版,加入戰局。那一段時間日以繼夜的工作,為台灣的性工作議題奠立了重要的知識基礎。)
法律訴求
- 成人依個人決定所從事之各種性交易皆須除罪。
- 賣淫雙方除罪之外,若有仲介的第三方介入,應比照一般商業管理法規處理。另外,目前的商業管理法規容許對娼妓進行剝削,應增修特殊條文以避免自雇或受雇娼妓受到虐待及污名。
- 無論是否在性交易的脈絡中,執法單位都應加強打擊本地和跨國的詐欺、脅迫、暴力、兒童性虐待、壓榨童工、強暴、種族歧視等問題。
- 任何剝奪娼妓在國內或國際自由交往、旅行權利的法律都要廢除。娼妓享有私密生活的權利。
人權保障
- 保障娼妓的全部人權和公民自由,包括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住屋的權利,以及言論、旅遊、移民、工作、婚姻和生育的自由。
- 庇護因「身分之罪」(不管是賣淫或同性戀)而被剝奪人權的人。
勞動條件
- 廢除那些暗示劃定賣淫區域的法律條文。娼妓應擁有選擇自己工作和居住地點的自由,以便在全權自主決定的勞動條件下提供服務。
- 設立委員會以保障娼妓權利並提供申訴管道。此委員會必須由娼妓代表及其他專業人士如律師、擁娼者等一起組成。
- 法律不得歧視那些為了促進人身安全保障而集體串聯組織的娼妓。
健康醫療
- 教育全民接受傳染性性病的定期健康篩檢。由於醫療檢驗長期被用來管制和污名化娼妓,而事實上成年娼妓大都比一般人更注重生理健康,所以,除非所有的性行為活躍者都強制受檢,否則娼妓不應接受強制性的醫療檢查。
社會服務
- 撥款提供逃家的孩童就業機會、生活輔導、法律諮詢和居住空間的服務,以防止兒童賣淫,促進兒童福利及發展空間。
- 各國娼妓依據各國法規應享有和其他公民相同的社會福利。
- 撥款為在職娼妓提供庇護中心及各種服務,並為希望轉業的娼妓提供職業訓練。
賦稅問題
- 娼妓或賣淫事業不應被課徵特殊稅目。
- 娼妓應比照其他獨立包商或受雇人員,繳納一般稅賦而且享受相同福利。
改造輿論
- 支持教育計畫,以改變社會對各種種族、性別、國籍、現職和退職娼妓的歧視及污名態度。
- 發展教育計畫,以協助大眾了解嫖客在賣淫行為中扮演著一向被忽視的關鍵角色。然而,嫖客也和娼妓一樣,不應在道德上被譴責或罪犯化。
成立組織
- 我們與性工業中所有的工作者團結,成立各種現職及退職娼妓的組織,以進一步落實此憲章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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