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回「婊子」之名(翻譯校訂)

(這篇文章譯自妓權運動領袖Margo St. James的”The Reclamation of Whores”Laurie Bell (ed.), Good Girls/Bad Girls: Feminists and Sex Trade Workers Face to Face.  Seattle, WA: Seal Press, 1987.  81-87.  經作者同意翻譯,由金宜蓁翻譯,何春蕤校訂,刊登於《性/別研究》「性工作:妓權觀點」專號,頁13-20。由於台北公娼抗爭的急迫性以及當時我們對性工作的有限認識,我們從1997年9月就開始急切的找尋可以讓新興的台北妓權運動使用的論述,也拼命的翻譯引進相關國際文件與學術研究,以對抗在地賣淫研究的道德取向,並與主流的娼妓論述抗衡。最終在1998年3月推出400多頁的《性/別研究》「性工作:妓權觀點」專號,後來轉為專題書,由巨流出版,加入戰局。那一段時間日以繼夜的工作,為台灣的性工作議題奠立了重要的知識基礎。)[1]

大家好!Ti-Grace Atkinson[2]曾說,要等到妓女成為運動領導者時,婦女運動才算是真正成功。嘿,我們已經在這兒了!

我在美國及西歐從事爭取妓權運動12年,我注意到婦女運動對性交易和色情刊物感到非常不安,把它們當作「紅色公害」(scarlet menace),就像當初剛有人開始談同性戀權利時被稱為「紫色公害」(lavender menace)一樣[3]

但是妓女並不是一直都被視為邊緣份子。中世紀時,法國南部的每個小鎮都有自己的「stooge」或公共房舍,人們將這些地方稱為熱水澡堂、浴池、及妓院;在性交易還沒被當作犯罪時,公共浴池還分成兩種,一種是非娼妓和伴侶用的,另一種是娼妓和客人用的──而有時兩種浴池是由同一個女人擁有。1907年至1918年間的美國,性交易主要是由女人來經營的企業,後來政府才建立犯罪法來管理、控制或禁絕性交易,但事實上並沒什麼功效。

性交易被罪犯化,結果是使顧客享受到不斷更新而且多樣的性工作人口──這正是他們想要的;性交易的罪犯化也使警方在發營業許可證時,不考慮發給曾經有性交易記錄的人。有些社區以為發執照給妓院就可以讓娼妓從街頭消失,它們沒有考慮到,有賣淫案底的人根本無法得到許可證,因此她們也不會從街上消失;只有業餘的性工作者才能得到娼妓證,而專業的都被警方抓走了,而且執法充滿了種族歧視與階級歧視,同時也更加強了好女人/壞女人的劃分。不管乍看之下這種執法是否公正,它都是官方加諸女性的性別污名。

1970年代早期開始,美國的性交易法看起來頗為公正,但事實上顧客並不一定會被逮捕。因性交易而被捕的人有百分之30是男性,但其中只有百分之10是顧客,其他的都是妓男。就算顧客被逮捕,他們會被傳喚,頂多名字上報,根本不用坐牢。

但是某些州規定女人若是因性交易而被捕就一定要坐監;顯然,禁令的存在是為了壓制女人,要把女人管得死死的,連妓女的污名也只跟隨女人。我喜歡用whore(婊子)這個字而不用prostitute(賣淫),是因為prostitution有太多種含意,字典上的定義包含了所有「將自己的才能濫用在不名譽的事情上」。我喜歡用whore(婊子)就是要奪回這個名詞,就像過去十年間女同性戀重新定義了dyke這個字一樣。

在私密空間中,婊子是掌權者,她掌控局勢,為性與金錢的交易定下條件和規矩。在公開場合中,她是絕對沒有權力的——既沒公民權也沒人權。性交易法的設立,顯示了社會如何控制女人:男人操控大權,最怕的就是,如果婊子有了發言權,好女人就會驚覺自己花在男人身上的時間有多沒價值,而學著會開口要錢──我真的覺得女人被抓去關就是因為她們開口要錢,而不是因為性行為。在美國絕大多數的州裡,兩個成年人兩相情願的性行為是完全合法的——只要不在門口做,那可會把馬給嚇壞了。然而,談性卻是犯法的:法庭不認為妓女有言論自由,因為她們講的話被視為商業行為。法庭不認為這剝奪了憲法所賦予她們的結交自由,因為反正大家都討厭她們做這種事,討厭她們在街角聚集交友。不過大家好像忽略了另一個事實──好幾個世紀以來,男人一直都在街角集結交友。

中世紀時,雖然妓女被視為社會中的一分子,但妓女被強暴的比率和今日一樣高。當時並沒有亮麗的色情來引發這類虐待行為,但是暴力本來就在社會結構中:例如義大利佛羅倫斯富裕社會的女人有地位,這類暴力行為就沒有發生,但在法國南部就會有,藍古多的女人要是丈夫離家一星期或是被丈夫遺棄,就落入任憑別人處置的苦境;被視為「牧師的淑女們」的女人——她們也許是女同性戀——也是任人處置。凡是沒有男人保護的女人都得任人處置,這種心態一直延續到今日,因為妳得有個男人才有地位。

政府認為女人無法照顧自己,因此女人都需要被保護,我想這種保護的心態也延續了美國當年的奴隸制度。但是我們反對奴隸制度並不是說要去糾正奴隸,對不對?相反的,我們要努力壯大奴隸自身的力量。妓權的抗爭也必須如此。

國家認為妓女是偏差的女人而嫖客是正常的男人,然而事實上她們做的是同樣的事,進行的是同一個行為,那麼為什麼女人將性愛分開就會被視為偏差?我個人認為將性愛分開是件好事,因為浪漫愛可能是一種壓迫,但是當然我也不會鼓勵露水姻緣──除非你用保險套。現在不像1960年代那麼安全了,那時我非常的性開放而且賣淫為生,當時大多數女人也不用保險套。然而近十五年來,每個懂得保護自己的阻街女郎在性交時都用保險套,連口交也不例外。妓女使用保險套,維護隱私的意義大於避病和避孕,因為妓女就是用這種方式來區分工作與休閒。

妓女被視為代罪羔羊並非新鮮事,「婊子」這個字就意味著不貞、污穢、患病。我們一定要探討這些說法到底有沒有事實根據,不過我是沒找到什麼證據。事實上,妓女得性病的比率通常比她們同年齡層的大眾來得低——而且低很多:妓女(特別是阻街女郎)通常介於十八歲到二十五歲之間,她們得性病的比率大約是百分之五,但是在大學校園中的學生得性病的比率卻是百分之25。再去看看那些13到15歲的孩子,她們被剝奪了有關安全性行為的資訊,大人又教她們性是不好的事,因此她們也不會在這樣的事情上用心,結果得性病的比率是百分之75。在我們國家的規範中,懷孕與得病仍然被當成是做錯事的懲罰,我覺得我們的思想發展應該早就超越這個層次了,難道就不能想點別的做法嗎?

基本上女人被劃分為好女孩/壞女孩,而當我聽到非娼妓的女人說她們自己是「女性主義者」而我不是時,我就很擔心。我一直覺得只有婊子才是真正解放的女人,因為只有我們才有絕對的權利像男人幹女人那樣地幹很多男人,大家也認為我們應該像種馬一樣每週都有許多性伴侶。無論收不收錢,一個女人只要有很多性伴侶就會被視為「婊子」﹔但是同樣的情況,男人卻會得到讚佩,他就是羅密歐、卡沙諾瓦一類的大情人,而且不會遭到非議。我們真該想想這種雙重標準是如何運作的,為什麼還沒被改變,反而每況愈下。

為什麼現在不斷出現對娼妓不利的法律(例如C-49條款)而居然沒有人去議會抗議?為什麼國會裡的那些男人翻翻資料就讓法條過關,而參議院裡的男人居然也做橡皮圖章?事情會變成這樣是不是因為妳們也不關心?沒錯,關注的人太少了。妓女們關心這件事,也有些人抱怨,但人數少,成不了氣候。民意調查顯示,有百分之60到70的美國及加拿大民眾,認為妓女(婊子)應該有權利工作,也應該有權利保住她們賺的錢。電視、雜誌等媒體已經教育了人們,禁令只會製造問題,像美國1920年的禁酒令就帶來了許多犯罪案件,暴力、搶劫、謀殺、爆炸案層出不窮。

今日歷史重演了。凡是施行遊民法、下令掃街的美國城市,如西雅圖、波特蘭、奧克蘭、洛杉磯等地,兩年內就冒出了連續殺人犯,在多倫多這兒,娼妓甚至被槍殺,這個星期又有一位妓女被殺,陳屍於旅館房中,兇手不明,大概又抓不到了。洛杉磯警方最近終於承認一年來有個連續殺人犯殺了10個女人,10個妓女,卻始終逍遙法外。前八個妓女是黑人,這件事沒人過問,後兩個是白種女性,這時消息才上了報紙,可是通常要等到有非娼妓女性被殺,事情才會鬧大。老實說,殺人犯和顧客一樣,愈來愈難分出誰是妓女誰不是,他們挑選殺害對象全靠猜測,當任何獨行的女性──按照法律──都可以被攔下來盤查時,也難怪會衍生這種暴力。我們要是不阻止這種害人的法律,就真是頭腦短路了。

犯罪問題的成因要抽絲剝繭地細查才能釐清。我反對Catharine Mackinnon[4]以及其他理論家、宣傳家對色情(pornography)這個字的用法;任何關於性交易的理論都應該從性交易圈中發展出來,而不是由外面強加於內,否則就是武斷評論。當外界站在「她們都是受難者,我們得拯救她們」的立場上時,就在繼續污名性交易,因為這種立場意味著自身優越和故示恩惠。

情色與色情之區分也是一個煙幕彈,沒什麼好區分的。不過我不希望大家把色情等同暴力,色情就是明確描寫性的材料,就是這樣;暴力則是另外一個東西。我也不希望淫媒被當成虐待的代名詞,我覺得應該用現有已經寫進正典的那些法律去起訴那些脅迫、詐欺、施暴、欺騙的人(大部分是男人);要起訴這些害妓女的男人,用不著什麼特別法,可用的法律早就已經在那兒,有人執行就好了。

到處都有性交易,只是大家都很偽善。性工作沒什麼不妥,要是真的不妥,報紙和電話簿上就不會有那麼多廣告,顧客也就不能用信用卡付帳了。性工作沒什麼不妥,但是被虐待的受害者繼續被怨怪,繼續沒保障。琳達‧樂芙蕾絲[5]被剝削時為什麼不報警?因為她是妓女,被污名了,就像三級片的演員、脫衣舞者、阻街女郎、伴遊女郎一樣,都被污名了。

我認為婊子們應該站出來保護自己,不但要拒絕身體的虐待、法律的不公,同時也要拒絕經濟方面的剝削。我們一定要建立某個組織來接納並保護婊子們,就像保護其他娛樂人員一般;妓女就是藝人,事實就是如此。

性交易本質上就是家庭工業,是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能進行的,這就是讓政府不爽的原因,我覺得他們是在擔心要怎麼樣才分得到一杯羹。我不覺得需要成立一個特別官僚體制來管理性交易,靠數毛巾或數保險套來徵收性交易稅;只要鄰居知道隔壁在進行性交易,想到那女人賺錢卻不用繳稅,一定會去告發她的,政府根本不用擔心得不到性交易的稅收。

最後我要說的是:請別讓政府干預性交易市場。支援照顧逃家青少年所需,是一回事;婊子做她們工作的權利是另一回事,不要混為一談。

 

[1] St. James是美國當代第一個公開宣告妓權的妓女,自1970年代以來即推動並領導妓權運動。這篇講稿是她在1985年參加加拿大安大略利益研究團體主辦的研討會(<挑戰我們的形象:色情與性工作的政治>)時的發言稿,在這次會議中,加拿大的女性主義者首度與性工作者面對面的對話,討論她們對女性性工作及其他相關問題的看法。

[2]  著名的激進女性主義者(Radical Feminist)。

[3] 1973年美國著名女性主義前驅Betty Friedan在全國婦女聯合會的年會中對組織中逐漸浮上台面的女同性戀現象甚為憂心,擔心會影響婦女運動好不容易才得到的正當性和形象,因此以「紫色麻煩」來稱呼。這個舉動受到許多女同性戀的抗議,也促成後來女同性戀運動自婦女運動中出走。

[4] 美國著名女性主義律師,為反色情運動最主要的文膽,曾為明尼亞波利斯城起草反色情的法案,企圖幫助任何宣稱曾經受色情之害的人起訴色情的生產者、經銷者。法案沒有獲得通過,但是帶動了別的國家的反色情。

[5] 1970年代美國最出名的三級片女主角,以<深喉嚨>一片著稱。她後來離開色情片行業時曾向各方控訴在行內所受到的各種逼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