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箝制參政女性的性自由權:難道只有「良家婦女」才能參政?

2001年12月20日性別人權協會舉行「(陳)文茜(璩)美鳳緋聞污名何時了?修法立法正其時:婦運推動通姦除罪化、性工作合法化」記者會,這是何春蕤的發言稿,對於陳文茜被李昂小說《北港香爐人人插》影射形成爭議,以及璩美鳳被偷拍之激情光碟被《獨家報導》隨雜誌附贈事件,提出嚴正的批判,不過我的說法不是要求維護她們的清譽,相反的,何春蕤說明了這些案例與通姦除罪和性工作合法之間的重要關連】

單身熟齡女性的性事最近成為全國最熱門的話題,今天我想針對其中有關「性」的歧視來談。

獨家報導放送激情光碟當然侵犯了別人的隱私權,但是這裡的真正關鍵是:為什麼拍攝的人拍得理直氣壯?為什麼寄送光碟給媒體的人覺得自己是替天行道?為什麼八卦媒體能夠毫不慚愧的說讀者有知的權利而贈送光碟?換個例子來說,為什麼周伯倫可以高分貝的用最嚴厲的語言來辱罵陳文茜?為什麼要罵女人的時候,像「妓女」「誘拐別人丈夫」這種字眼可以形成參政女性的「要害」(周伯倫語)?再退遠一點來說,為什麼台北公娼抗爭時,原本聲音小小的好女人突然有力量當街大罵公娼們不要臉?為什麼公娼蒙面抗爭時被說成沒臉見人,不蒙面抗爭時又被罵成不知羞恥?

說穿了,那是因為大家覺得,是女主角們自己先做了壞事,女主角和有婦之夫偷情,女主角是妓女,女主角們理虧在先,因此眾人向她丟石頭就是正義之聲了。可是偷情或通姦真的必然是道德上的缺失嗎?必然代表當事人的操守有問題嗎?不!!!一個和有婦之夫偷情的人未必就是道德上有缺失,道德高尚的人照樣有偷情行為,古今中外許多偉人都有偷情或通姦就是一個明證。換句話說,偷情或通姦出於很多不同的原因和情境,不能一概而論。如果夫妻雙方中有一方發現個人的性傾向其實是同性戀因而發展新的戀情,這種偷情要如何判定?或者夫妻中有一方是低慾族而另一方覺得需要別的情慾出路,這種情形如何處理?或者原本婚姻就是家人安排相親、勉強成婚而感情薄弱,一方決定實現自我因而發展別的戀情,這又如何?或者夫妻漸行漸遠已經形同陌路,或者夫妻因為各種原因長久分居兩地,或者雙方本來就對彼此在外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或者雙方相互協議同意對方偶而出軌──這些情況中的偷情都有不同脈絡和原因,全都被視為「惡意背叛」顯然是不合理的。

然而我們的社會聽到「偷情」「通姦」就覺得那是錯的或是不可原諒的,這是一種誤導,而這個誤導的重要來源就是目前有關通姦的法律。更可怕的是,正是這些有關通姦的法律和常識成見,使得無數的人佔據道德高標,義正詞嚴、正氣凜然的用最仇恨、最怨毒、最狹隘、最成見、最偽善、最自以為義的聲音來譴責他人。難道法律還要繼續生產、繼續鼓勵這種情緒、這種偽善、這種仇恨?

相關通姦的法條是很舊的過時法律,它有其訂定的時空背景,也就是在女性就業不普遍、無法獨立、必須依靠婚姻而生存的時代。現在,這個時空背景已經不存在了,在大部分先進國家中都沒有這樣的法律,因為這個法律干涉的是私人的情愛關係,它干涉的是家庭的自由組合。國家不能用通姦罪來阻止兩人相愛,不能用通姦罪來強迫相愛的人分開,也不能用通姦罪來迫使已婚者捉姦以維持婚姻。沒有愛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國家如果想用通姦罪來勉強婚姻不破裂,那麼國家就是在提倡不道德的婚姻。

目前台灣通姦法律規定「告訴乃論」,表示有些通姦是可以原諒的或有特殊考量的,但是通姦罪的存在卻誤導人們不分青紅皂白的否定偷情。同時,通姦罪也造成大量的社會成本,因為偷情原來是你情我願、兩相情願的私人事情,個中的曲折是非也只有當事人才能協商,可是代表公權力的通姦有罪條文卻介入這個私事,而且還干涉兩相情願的成人性愛,結果卻是剪不斷理還亂。國家怎能成為懲罰偷情者的工具?愛情的變心,婚姻的破裂,怎能是法律處罰與規範的對象?

所以我們今天還是要提出「通姦除罪化」的呼籲,這才是正本清源的做法。讓私人問題回歸私人問題,國家的介入只會造成更多的痛苦與問題。

有意思的是,眾所周知,嫖妓者有許多人是已婚的,但是很少人以通姦罪來起訴性工作者與嫖客,不過同樣是兩相情願與私人行為的性工作也被當作犯罪,這也造成了社會對於性工作的歧視。

這樣的成見和歧視,不但是想逼迫性工作者在人前抬不起頭來,更想把這個社會中的許多女人(情慾豐富的女人、失足的女人、情慾專業化的女人、歷盡滄桑的女人、身體自主的女人、偷情的女人等等)都排除在參政之外。台北公娼自救會會長秀琴曾經想過選里長,以便為社區內眾多的性工作者謀求權益,但是被勸退。現在不婚的單身女性政治人物也正在被眾多聲音踐踏,明的暗的進行或責備或窺視。難道只有良家婦女可以生存在這個世界上?是否只有良家婦女可以參政?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台灣所誇耀的自由平等無歧視都只是空話而已。

現代的社會中,情慾對象的多角化是目前的現實,偷情的普遍是現實,性工作的存在是現實,大家要繼續偽善、仇恨,還是要面對這個現實,尋求新的、更開明的遊戲規則?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情慾生活模式在個別個人之間有很大的差異,我們是要把自己的守貞道德原則強加到所有人的身上,還是學習尊重差異,放棄妒恨?──如果我們決定要趨向一個比較開明、比較人性的做法,那麼這種抉擇其實需要用一些很具體的方式來推動。

第一,過去許多女性團體一直在推動女性的參政權,但是在談參政的同時卻又特別強調要和「性」的議題保持距離。現在從陳文茜到璩美鳳,甚至包含我們的呂副總統以及其他此刻人人自危的女性政治人物,我們都清楚看到,女性的參政權一定要包含「性權」,也就是我們在另外一份文宣上提到的「不婚/未婚而不被問題化的權利」、「享受自由性生活的權利」、「保持個人的性隱私的權利」。沒有性權,女性就永遠無法真正享有參政權。

第二,有些婦女團體已經提出連署,譴責八卦媒體將女體物化與商品化,譴責雙重標準的性道德,呼籲大家尊重女性公眾人物的身體自主權及人生選擇權利。但是在這裡,我們要把這些抽象的譴責和呼籲轉化為積極的修法和立法,以便正本清源的解決緋聞和污名的問題,保障所有女性的基本性權。尊重成年人兩相情願的情慾關係,也就是認定成年人兩相情願的情慾關係不能由法律來裁判,像通姦與性工作這種成年人兩相情願的情慾關係不應該被視為有罪。這樣一來,通姦除罪化和性工作合法化將可以消除對女性情慾的檢驗與污名,更保障女性參政者與所有女人的性權。

這兩個法案的修訂通過,將可以具體而徹底的宣示,我們支持女人毫無後顧之憂的投入政治,我們支持女人積極實現她們的人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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