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誘捕,侵害基本人權

【這是何春蕤在2001年12月20日【掃黃、援交、「釣魚」:警權vs.人權座談會】上的發言。2000年代初期,大量網民因為網路援交訊息而被偵辦起訴,我和性權、人權團體以及兒少法29條受害者自救家族多次合作,發動公共論壇,凸顯這個濫權的問題。最終發現關鍵不但是警方的執法濫權,更是兒少團體的過度立法以及要求警政優先偵辦援交訊息所造成的文字獄。由於座談同台都是法律人,專業的司法檢討留給他們,何春蕤選擇把議題連到還在進行的性工作議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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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討論警方的教唆陷害和濫權問題,也就是法的設立和執行方面的問題;可是我覺得從一個寬廣的角度來說,這些討論最終有關的是性交易的除罪化和性工作的合法化,更廣泛的說,它還是有關身體自主權的問題。

性工作就和別的職業一樣日益趨向流動性、個體戶的形態,由於實際收集證據不易,警方偏好對各種流動型性交易(如應召、援交)採取「釣魚誘捕」的方法。可是就連馬英九在宣示掃黃時都表示警方「釣魚」的方式很不妥,不能光憑可疑電話就抓人,今年十月我也曾經寫文章在中國時報上批評警方這種做法,因而還和警察大學的教授黃富源進行了一場有關「誘捕抗辯」的辯論。我認為這中間有幾個關鍵的問題:

  • 在誘捕時,警方是否已經有了罪行證據以鎖定特定偵查對象,還是在沒有罪行證據時,卻針對不特定對象撒網誘引任何不幸入甕的人?──很明顯的,在已經有罪證指出特定違法者時才佈局逮捕對象,這是正當偵查手法;可是在還沒有確切對象也沒有確切罪行之前誘引對方犯罪,就不是正當偵查手法。事實上,目前大部分應召或援交被逮捕的案例都屬於後者,也就是只在電話中談過可能交易的價碼,在赴約的那一刻就被逮捕了。可是「赴約」這個舉動並不等於性交易,赴約可能是要當面婉拒、結交朋友、感受魅力的成就感等等;刊登「援交」字樣也並不構成性交易,許多援交活動並不包含性行為,有些援交終究有性而無交易,這些都是當代性交際的多樣面貌,然而目前的做法還是直接逮捕送辦。好在司法界還有點專業精神,大都傾向認定為未遂犯,即使被斷定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妨害善良風俗罪,也以緩刑處理,可是這個前科記錄卻將為當事人帶來極大的困擾。
  • 警方是否使用過度的手法來引誘違法者上鉤?──舉個實例來說,台北縣警方去年取締色情案件中有三分之一是用釣魚的方法捕獲在電腦網路上尋求援交的男女,值得注意的是,這些男警女警在電話中都很有一套,知道如何「發功」讓援交男女落網。有一名援交女子在網路上登載援交電話,警方依電話「釣魚」,雙方在電話中談妥兩個半小時後見面,結果援交女依約前來,被警方逮捕。警方偵訊才發現這名女子竟是在接到電話後連夜從台中搭車到台北來援交。這名援交女向警方抱怨說,原本只在台中地區援交,但在電話裡佯裝援交對象的男警聲音低沈有磁性而且雙方相談甚歡才願意北上援交,沒想到電話裡的神秘男竟然是警察。而有些女警為了逮援交男,甚至練就色情電話級的「嗲功」,運用「饑渴」的語氣讓援交男信以為真,猴急的趕來赴約。某分局一名「歐巴桑」級的女警,聲音原本就很柔細,為了達成任務,模仿電視「0204」色情電話廣告片中的女子發嗲的嗓音,尤其是電話結束前的那句「等你喲!」最讓人聽了一陣酥麻,據說只要是她打電話,幾乎是無往不利,她也被取了個「援交男殺手」的綽號(取自2001-01-19/聯合晚報/14版/都會新聞)。最近我們在媒體上看到性產業已經快速改變經營方式,成功躲過警方的陷阱,可是那些沒什麼經驗或走投無路的網路援交者卻成了「警察不出門,能辦天下案」的受害者,在老練狡猾的0204特殊警察百般誘引之下步入陷阱。
  • 上網留言援交是否適用「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對促成性交易者的罰則?今年三月台北有一個案例的法官指出,兒少條例立意在處罰嫖客與老鴇兩種人,上網援交者「使人與自己性交易」,並非「使人為性交易」,因此不應被包含在內。(再說,該條例總則第四條第二款也明令相關教育宣導應包含「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司法單位怎可不尊重主動自發提供性服務者的性自由反而將其懲罰?)性主體在網路這個公開空間中的言論自由,被兒少條例所包含的擴大執法百般踐踏和污名化,學界法界都應該再進一步考量修法。

誘捕抗辯的關鍵之一就是:被捕的人有沒有犯罪的意圖。在這裡,什麼是「犯罪」?什麼是法律要禁止的事情?已經是沒有爭議的了。但是今日我們質疑的正是:自主援交這種性工作為什麼是罪?性工作為什麼要被禁止?換句話說,我們要提出的是性工作合法化、性交易除罪化的問題。

援交這類性工作屬於「沒有被害者」式的「犯罪」,在全世界都有將其除罪化的運動與呼聲,而偵查與起訴這類「犯罪」佔用了許多寶貴的公共資源,也相應排擠了其他有被害者的真正犯罪案件的偵查。然而台灣的警方與司法界卻「撿軟柿子吃」地針對援交,緊縮性交際和性言論的空間,不但佔用公共資源,也對人權自由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威脅。

從這個角度來看,推動立法的良家婦女團體終究竟然是反對個人身體自主權的,而她們竟然積極使用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來嚴厲規範所有青少年及所有男性女性的身體使用權限。走到了這一步,這個防治條例已經成為我們不能不起而對抗的大怪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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