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案

【這是何春蕤在2002年7月9日人工生殖法案公聽會上的發言】

  • 這個法案似乎有些地方暗示適用者可以超越「夫妻」這個範疇,例如生殖醫學會的版本第三條第三款談到「受術病患」,前面發言的學者也認為法條的適用性應該比「夫妻」來得寬。但是在其它版本所指稱的相關受術者全部都在夫妻範疇之內,所以如果這個法案要能夠適用於單親或單身者,那麼有些法條的涵蓋就必須統一準確的用字,不能只是侷限在「夫妻」。
  • 這個法案的用語有些問題。例如第一條說是在確保「不孕者」權益,可是後面的法條提到的有些人並不是不孕,而是因為有重大遺傳疾病或其他的問題,另外,不使用人工生殖的不孕者並未受到這法條的任何保障,因此總則侷限在「不孕者」上做文章似乎不妥。另外,我也建議不要使用「不孕者」這樣的名詞,相關條文可以用一個通用的名稱,例如「受術者」,這樣可以避免「不孕」這樣一個名詞被繼續污名化,也可以避免把受術人士侷限在夫妻。基於這樣一個考量,法條中說捐贈的人叫做捐贈「人」,可是其他的相關人士如代孕者、捐贈者都是「者」,我覺得可以通稱代孕者、受術者、捐贈者,平等對待。而且,「受術者」這個通用的名稱指的是「接受這樣一個協助過程的人」,這樣也不必限定是夫妻還是怎麼樣的一個狀態。
  • 第八項討論到「人工生殖子女地位」,目前法條相關的部分都還是預設夫妻為父母,到底單身單親者所產生的子女要怎麼樣來適用,法條顯然還要再完備一些。
  • 「施術人員的權利義務」方面在這個法條裡面說得並不多,過去很多醫療糾紛,比如像變性人相關的醫療糾紛,都是因為沒有一些很重要的資訊提供以及權利義務說明,「告知」到底應該到什麼樣的程度,應該給予什麼樣的資訊,這些說得都不足。所以希望這個法條裡面對施術人員的權利義務,告知受術者要告知什麼樣的內容,希望這個部分能夠稍微完備些。
  • 第十二項裡面討論人工生殖子女『知』的權利。目前法條的版本多半是在這個子女有婚姻啦或者收養這類型可能牽涉到血緣倫理的事情上才可以依法要求資訊。是不是人工生殖子女只有在這個條件下才可以知道跟他生殖相關的資訊?可不可以在其他條件下得知這些資訊?另外,生殖醫學會的版本四十二條與衛生署的版本第二十八條都說:結婚對象「有」違反之虞時,我支持賴清德委員的版本說,結婚對象「有無」違反云云,避免預設立場。當人,申請相關資料裡面包含的內容是什麼?是針對特定的結婚對象或者是針對特定收養對象給一個「是」或「否」的答案嗎?還是說這裡面的資料會包含多一點?

總之,基本上,我覺得這個法條已經開始往健全人工生殖的方向前進,希望在名稱上面,比如說是受術者、代孕者、捐贈者,能夠統一。然後也希望如果條文版本能夠涵蓋到非婚姻關係之內的人的話,能夠在法條裡面避開這麼多有關夫妻的指涉。畢竟,人們沒有結婚的義務,但是有擁有子女的權利。這也是我們在考慮基本人權的時候需要列入的。

轉載本頁請保留網頁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