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未成年人 或是懲罰成人

〈兒少法〉的實施一直被當初推動立法的團體所關注,並隨時提議擴大執法,加重刑責。2002年8月21日,在警方釣魚誘捕風潮中,婦女救援基金會研究員蔡宛容在《聯合報》民意論壇投書〈嫖客誘騙、員警誘捕 少女受害〉,不滿嫖客用「我不知道對方的年齡未滿16歲」來諉罪,也抱怨入監服刑、輔導教育人數資料不詳,無從確知輔導成效真相為何。至於明目張膽的誘捕,蔡文認為問題不在於誘捕越法,而在於「僅僅」誘捕目標顯著的應召、援交少女,對於易脫逃的皮條客、老鴇未能積極抓捕,因此蔡強調未成年的女性應該絕對受到保護、再教育,批判員警、線民假戲真做,甚至有擄妓勒贖的惡劣行徑。最後蔡文要求對累犯的嫖客比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建立全國加害人資料庫 ,強調累犯的嫖客常是性病、愛滋病帶原者高危險群中的最高危險群。下面這篇文章就是當時針對保守團體這種論調提出的辯論,2002年8月22日在《聯合報》民意論壇版刊出)

昨日本版「嫖客誘騙、員警誘捕 少女受害」一文指出了〈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實行7年後的一些問題,例如法條忽視了累犯嫖客是愛滋高危險群,還有偽裝嫖客的員警誘捕援交少女,使少女成為犯罪主體(父權社會下的另一種受害客體)等等。這些立論或有不足,或有偏頗,願在此繼續深入討論。

「嫖」文指出未成年者無法像成人性交易一樣真正你情我願的行使「合意」,也就是說未成年者因為自由意志薄弱,等於是在誘迫下與嫖客合意進行性交易。可惜「嫖」文沒有指出真正問題所在:未成年者既然不具完全的自由意志,那麼目前警方對未成年援交者進行誘捕,就是在操縱左右其自由意志,誘惑脅迫其犯罪。未成年者與警方的「合意」根本就是有瑕疵的。以此來看,警方對未成年的誘捕違反了法律上的道德正當性,應該立即終止。

該條例為人所詬病之處乃在於,它假借保護青少年之名,實際上卻也嚴厲懲罰成年者利用新通訊科技所進行的兩情相悅之性交易。此舉對於網路的言論自由有著駭人的侵害效果。例如我的女性友人經常在網路上接到「你要多少錢?」的無聊詢問,如果只是出於玩笑好奇與報復戲弄的心理而回答金錢數字,這就極可能觸法。如此嚴苛不合理的法律真是世所罕見。

然而,「嫖」文卻也同樣地含糊其詞,不去區分嫖客之對象是否成年,並且妖魔化所謂的累犯嫖客,指責他們在愛滋篩檢上被動,並且藉由捐血來間接檢查愛滋,但是這都是普遍現象,並不是只有嫖客如此。這反映了愛滋檢查的隱私與汙名問題,而不是嫖客的人格問題。而且愛滋防治的國內外經驗都強調只有高危險性行為,而沒有高危險群,後者這個錯誤觀念是一種針對特定群體的汙名技術,很容易被運用到性工作者、同性戀等等身上。

我們不能由父權社會的一般假設,推論出個別具體的嫖客必然都是不道德或具有壓迫剝削動機的;事實上,其他更不道德的父權壓迫也出現在許多家庭關係中而未見法律懲罰。過去經驗顯示,在社會沒有經過嚴謹辯論前,由少數道德意識團體主導的立法往往會失之偏頗,造成更多無辜者的受害與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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