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法與惡警

【這是何春蕤2003年3月30日在性別人權協會的訓練營裡的演講。幾天後就要前往日本講學五個月,但是我還是努力準備訓練營的課程演講,也沒有想到一週後會爆發動物戀網頁連結事件

目前對網路性權戕害最大的法條就是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這個法條的由來倒是耐人尋味的:

1970年代中期雛妓新聞零零零星星的出現在媒體中,但是並沒有得到很大的關注,人數也不多,廣慈博愛院有一度只有三名所謂「不幸少女」,在爭取預算時還曾經勉勉強強才過了關。反倒是1978年Jodie Foster在「計程車司機」(Taxi Driver)一片中飾演12歲雛妓,成熟老練的表現受到很大的關注,更不要說1979年號稱最純潔的Brook Shields出演「漂亮寶貝」(Pretty Baby)中的雛妓,再度轟動全球。過去台灣雖然聽說有雛妓,但是總是新聞中的抽象名詞,隔得有點遠,這兩個好萊塢的例子卻使得雛妓得到了媒體上具象的呈現,她們童稚但老練的綜合體也使更多人產生了不安。

1980年代中期開始,雛妓的新聞透過山地宣教人士的推動而浮上台面,當時的掃蕩私娼掃出了很多雛妓,每個消息都得到很戲劇性的報導以便凸顯警方的救援形象和業績。但是因為人口販賣其實出自山地經濟體系的崩潰,許多家庭在赤貧中不得不選擇這條道路,再加上警方也有一些成員和黑道及人口販賣有著千絲萬縷的連結,因此被救出來的「山花」往往很快的就重操舊業,對於在山地工作的那些宣教士,眼見家庭倫理的崩潰,對憂心族群未來的原住民工作人員而言,更是情何以堪。1987年幾個(例如婦女救援基金會及彩虹專案)宗的教婦女團體藉著解嚴前稍稍開放的風氣,結伴前往桂林分局要求警方對於雛妓和人口販子加強辦案,由於是以要求警方消除人口販賣的陳情名義,雖然當時還是戒嚴時期,但是並沒有遭到責難。次年同時團體又舉行一次類似活動,解嚴剛過,社會力十分豐沛,結果有400多人到場,有婦女團體(婦女新知),也有號稱是青少年保護團體的勵馨,不但向警局抗議救援不力,也進入華西街呼喊雛妓離開這個行業,由於人數多,團體多,在過程中也發言譴責嫖客,使得救援的行動從反對人口販賣愈來愈清楚的轉向反對性交易。(勵馨後來有了紀惠容)

1992-1995年之間這些以教會人士為主的救援團體,推動設立雛妓防制法,由於很有正當性,又逢國家需要人權記錄,因此各黨派都加入這個行動,行政院甚至很配合,沒有提出相應版本,而直接使用勵馨版本送往立法院,在過程中,勵馨發揮了從第一世界非政府組織所發展出來的遊說策略,舉辦了許多公聽會,也和7-11和遠東公司合作收集捐款和簽名,這個充滿人道情操的運動順利的進入立法程序。中間又有很多人的意見介入,像是反娼很用力的沈美真律師,以及後來積極參與的謝啟大立委,她們的意見使得這個防制條例增加許多罰則,也增加了許多要被罰的人,不但人口販子要被罰,不但老鴇保鏢要罰,就連所謂協助者也罰。一讀之後又有委員提出雛妓是個污名,不應以污名名稱立法,因此後來改為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是個特別法,整合了其他相關法條。

這個法的影響深遠,原本設立是為了防杜人口販子借用廣告廣播電視放送廣告引誘兒童及青少年進入性工作,這也是大部分人看待青少年性工作的模式,因此判刑也很重,1999年修訂以前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可另科罰金一百萬,從這個罰條就可以看出來法條原本針對的是業者,並沒有想到從娼的青少年(反正是被強迫的)也可能變成被處罰的對象,要不然豈不是處罰了受害者?──青少年的自主意識好像從來就是這些以救援(patronizing rescue)為本位的團體從來無法理解的。原本是要罰那些以商業廣告引誘青少年從娼的人,可是研究愈來愈顯示青少年從娼的自願比例非常高,一度已經到了九成以上,這麼一來,29條中說以各種廣告方式「使人為性交易」,就可以被重新詮釋包含所有的人,以嚇阻一大堆新型的賣淫個體戶用廣告來進行交易協商。這個「使人為性交易」事實上在法界有很多辯論,李茂生曾經說過,有些人說自己不包含在內,但是大部分人還是認為不管賣的是誰都要罰。王如玄已經說明了1998年高等法院的決議,但是婦女團體仍然覺得對於不堪入木的色情廣告的垂手可得需要多加管理。

另外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到了1999年,網際網路逐漸在台灣成形,首先推動擴散的就是色情和可能的人際接觸。成年人更為恐慌,因為這個世界完全打破了父母師長可以操控的人際交往圈,新科技又是成人所不熟悉的,因此更覺得需要把這個虛擬空間也列入管理,因此修改29條包含「電子訊號和網路」,而且把原本的「廣告」二字更擴張的改為「訊息」,這麼一來,不但商業性的廣告收入管理的版圖,就連個人之間的訊息往來,在網路上的撒網交友,都立刻成為可供監控起訴的對象。「使人為性交易」在這個脈絡之內也就把個人的自由交友和協商都算成了可能的交易。前一陣子各地派出所警員大捕援交案例,甚至連波一夜情都會被誘捕就是一個例子。還有,有好幾個悄悄話的案例出現,像這樣成年人並沒有公開傳送而只是在個人之間協商性交易,法律過程中都是判無罪,這裡的含意是私下的交易還是可以,只是不針對特定目標的公開邀請還是被視為違反了兒少法。

除了由警方監控以限制自由交往結社的自由之外,網路上的訊息還需要有更廣泛的監看,於是反娼的教會婦女們又開始另一波行動爭取國家經費。終止童妓協會建立web547專案,不但提供檢舉,限制兒童在網上接觸情慾資料的機會,也訓練完全不懂電腦但是對社會道德有熱情的人士(特別是媽媽和老人)監看,這或許給了這些人機會接觸很多材料,但是好像沒有什麼好處,還是完成了許多統計報告,未來也將提供給官方更多機會執行各種正風正俗的方案,形成網路世界的黃色恐怖。

今天我們在這裡討論網路言論自由的問題,主要和幾項基本的人權有關係:

免於恐懼的自由:三年來,兒少法被各地員警視為升遷之路,透過網路誘捕無數網民,真正專業的或油條的玩家根本釣不到,但是那些交友之路不很暢通,經驗很少,好不容易可以透過網路的匿名性鼓起勇氣的乖孩子都一個個落網,成為驚弓之鳥,在警局時還承受各種恐嚇,說是承認一切就可以回家,結果當然是送到地檢署。

免於羞辱的自由:這種案子因為充斥污名,因此被誘捕者往往背負污名,不敢讓家人或師長或同事知道,因而特別容易被警方恐嚇,她們自己更覺得很冤,什麼都沒有做就被叛了刑。而且好大學的學生判刑較輕,成年人就重,師業者重,好工作的人輕。在這些過程中,許多網民都經歷了非常痛苦的過程,經歷了各種壓迫的暴力。

免於猜疑的自由:誘捕開始之後,網民之間相互的猜疑使得網路世界脆弱的互信再一次遭受破壞。即使誘捕不再敘獎,網民們也不再能夠自在的交往,而必須不斷檢查自己的言論,擔心是否會被誘捕。

言論自由部份就更不用說了,不同的理念應該可以交換,言論無罪,思想無罪。

轉載本文請保留網頁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