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工作權與產業規範

【2004年5月21日淡江大學舉辦”情色工業與倫理思考研討會”,這是何春蕤在「性工作權與產業規範」圓桌論壇裡的發言】
這個圓桌論壇的主題被定為「性工作權與產業規範」,其實已經預設了一個四平八穩的討論方向,好像既關注到這幾年妓權團體爭取除罪化和性工作權的努力,也照顧到保守宗教與婦女團體罰嫖不罰娼及縮減性產業的呼籲。不過,我比較想從台灣的現實來談另外三個重要的面向。
第一個面向是有關最新的娼妓政策過招

從1997年台北公娼爭取工作權開始,「性工作權」的呼聲便伴隨著妓權運動的各種具體行動,不斷浮現台灣的公共論域,在各種政黨角力之中持續推動針對性工作及人權的社會教育。[1] 經過六年多的努力,2004年1月6日,內政部終於宣佈考慮將性工作去污名化、除罪化,並且著手修訂各種相關法條,台灣性工作除罪化的道路算是初步走出了蒙昧的黑霧。

然而,婦女救援基金會、勵馨基金會、彭婉如基金會、終止童妓協會、花蓮善牧中心、台灣女人連線等等在陳水扁擔任台北市長期間便堅持反娼的婦女團體,組成了所謂「推動縮減性產業政策聯盟」,於2月5日提出五點訴求,包括制定縮減性產業政策、不處罰賣性者 [2]、嫖客必須負擔社會成本而被罰鍰、懲罰因性交易得利之第三者、促進平等而非交易的性關係。內政部則立刻退縮,表示在邀集婦女權益促進會委員和相關單位研商後,性產業是否合法化,必須再透過公共議題論壇深入討論,刑法有關處罰性交易媒介者的規定則應該更周延。換句話說,除罪化的腳步顯然要緩下來,性工作權再度成為泡影。

從「推動縮減性產業政策聯盟」的名稱和訴求來看,這次反娼團體似乎站定了所有「政治正確」的立場:她們針對的不再是妓權團體堅心護衛的性工作者,相反的,新的妖魔化主體被推上台面──性產業、嫖客、得利的第三者──作為需要進一步立法管理或懲罰的對象。然而,這個聽來好像保護性工作者權益的訴求立刻遭到性工作者的強烈反對。性工作者組織指出,這五點訴求中只有一點宣告消極的不再處罰性工作者,而另外幾點則根本是積極的惡化她們的處境,斷絕她們的生計。[3] 事實上,性工作者除罪化、取消罰娼的規定,都是世界大勢所趨,而「不罰娼」只是一個消極的做法;要積極保護性工作者權益,還需要比照一般勞工權益,維護個體性工作者能夠享受公平交易的結果,並主動協助其成立工會,推動性工作人權教育、執業教育、服務品質提升教育,並提供健康保險、勞工福利等等。針對性產業,則應比照其他被視為「正常」的商業,加以有關公平交易、安全保障、稅賦責任的規範,此外就不應該再加上額外的苛求。更重要的是,政府應該推動改變社會成見,去除性工作的污名,才不至於變成口頭上不處罰,但是仍然維持了嚴峻的「道德懲罰」。像勵馨等團體提出的五項訴求,除了不處罰性工作者之外,基本上都多多少少延續了對性工作的成見,反而對照出她們「不處罰賣性者」的空洞承諾。

當代性服務就像其他服務業一樣,獲利條件才是決定服務內容和品質的決定因素。眾多性工作者面對嚴厲取締和救援轉業的兩手政策,卻仍然不改其志的從娼,這當然是因為這一行確實比其他的工作獲益多。而為了性服務的合理化經營,也為了性工作者與性消費者的安全便利,免於糾紛,當代性服務業勢必需要性工作者以外的各類細緻分工從業人員(如經紀媒介、廣告公關、會計財務、交通後勤、生活照顧等等),因此所謂「獲利的第三者」本身在界定上就需要更為複雜的認知。更有甚者,性交易之獲利第三者其實還包括工作者的子女家屬愛人等等,第三者是否要罰,應該要看性工作者是否是甘願提供利益,或者看第三者是否是從不公平交易中獲利。若是提供場所、服務、宣傳、保全、運輸、管理、會計等等公平交易協商的第三者,就沒有理由懲罰;而強人所難、收受保護費、販賣人口等等情事之第三者,當然應該接受嚴厲懲罰。這種細緻的區分在推動縮減性產業政策聯盟的眼界中是全然缺乏的。

令人驚訝的是推動縮減性產業政策聯盟提出的最後一點訴求:「應透過國家政策及社會運動,促進所有人都能享受平等、非交易的良好性關係。」我們姑且不論這個訴求是否過分誇大了保守團體的「好意」(事實上,這些團體絕不會同意「所有人」都能享受良好性關係,其中絕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正在發展婚外性的已婚人士等等),這個訴求很明顯的宣告:性工作算不上「平等、非交易的良好性關係」。可是,平等良好的性關係乃是說雙方在性關係中各取所需、皆大歡喜,而公平交易的性工作正是這樣平等良好的性關係,因此也正需要政府透過除罪化來保障這樣的公平交易能夠順暢進行。相較之下,婚姻中的性關係是受到法律制度規範的非交易性關係,然而在婚內性關係中,女性往往礙於婚姻關係而必須配合丈夫要求,雖無實質的逐次交易,而事實上卻近乎賣斷了性生活主權。因此,若要推動平等的良好性關係,就應該首先從徹底改變無數婚姻中的性權力關係開始,而不是從性工作開始。另方面,良好的性關係需要實際的性行為教育,這種性教育則需要實戰經驗豐富的人提供第一手的觀察和體驗,以便提升互動溝通的細微體認並認識眾多性口味的多元多變。在這些方面,只要能夠除罪化,消除性污名,性工作者就可以坦然貢獻這些難得的專業智慧資源,成為一群最有能力承擔這種教育的人。

追根究底,推動縮減性產業政策聯盟的五點訴求顯然還是新瓶裝舊酒,從「罰娼不罰嫖」轉為「罰嫖以滅娼」,從直接罰娼到間接扼殺工作者存活的社會網絡。所謂「縮減性產業」的說法不但沒有消除社會成見或污名,反而繼續深化「性」的社會控制,強化「性」的階層分級,擴大被監控管理懲罰的人口群,並且把民眾對人口販賣的義憤及疾病的恐懼全部轉嫁到性消費者身上 [4]。

妓權團體要求的,則是性工作權。這個權利並非「從事賤業」的權利,而是根本的要求破除社會成見和歧視,拒絕社會繼續把性工作當成賤業,要求讓性工作者享有和一般人一樣的尊重和職業選擇權,讓性產業歸於一般的商業規範,從而使得其中的交易趨於平等公道。

我想談的第二個面向就是:性工作作為一種工作,首要就是要除罪化。但是除罪化並不只是針對相關的法條而已。[5]

要了解性工作「除罪化」,就需要了解各種各樣對性工作者的歧視,以及對其人權的侵害,特別是執法與司法機構對性工作者人權的侵害。這些歧視(甚至侵害人權)的根源,乃是由於司法機構長久視賣淫為非法的行為,而為了取締或掃蕩賣淫,勢必要積極侵入公民的合法權益,也因此造成許多濫權的現象;另外,法律持續把性工作罪行化(criminalize),不但使得性工作的執業陷入惡劣情境,也使得被取締起訴的性工作者面臨不利的司法環境。因此,我們需要積極聚焦於性工作被罪行化的效應,特別是在取締過程、司法判斷、執業環境三方面所產生的嚴重惡果,以便理解廢除那些惡化性工作者處境的罰娼法律條款有著何種急迫性:

首先,警方「取締」性交易往往不是一個簡單的執法動作,所有伴隨著性和性交易的各種社會成見都可能在這個取締的動作中投下變數。

第一、雖說是掃蕩性交易,但是警方往往在還沒有發生任何犯罪行為(性交易)前,就針對可疑的人士採取騷擾、威脅或逮捕的行為。例如,許多人只因為深夜在街頭遊蕩、在風化區閒逛、穿著性感暴露、注視或搭訕過路人等等,就被警察盤查、騷擾、威脅或留置。在台灣,如果搜身時發現保險套,就會直接被當成從事性工作的證據。[6] 在某些人權觀念淡薄的國家,還會搜身、非法逮捕、未經審判即遞送勞工營等等。這些行為根本無視個人(包括性工作者在內)的公民身分與基本人權,對所有大眾都形成道德正常化的壓力。

第二、即使當場確實有性交易,然而由於警察擁有取締、盤查性工作者的權力,往往會因著污名情結的影響而在過程中不但枉顧性工作者的公民權,還可能暴力相向甚至加以性侵害。許多性工作者都被迫行賄或被迫與警察發生性關係[7],甚至還有些警察藉著取締而進行俗稱「白嫖」的性侵害,也就是完成性交後才表明警察身分進行逮捕而避免付費。這些針對性工作者的嚴重侵害都是時有所聞的。

第三、如果性工作者本身還有其他污名身分,例如變裝的跨性別者,就可能變成警方騷擾、盤查、嘲弄、羞辱、獵奇的對象。由於具有新聞價值,警察也可能通知八卦取向的媒體加以拍攝曝光,嚴重侵犯個人基本人權。[8] 同性戀的性工作者,以及十分年輕或年老的性工作者有時也處於類似境況。

其次,性交易因為是兩相情願,不容易抓到現行犯,因此新的相關法律通常會延伸對於性交易犯意和行為的認定,這種擴大執法也往往對所有的性協商形成粗暴的處理。

司法查禁取締賣淫很多都是用警察偽裝買春而釣出性工作者。由於警方不能親自發生性交來做為取締或起訴的根據(畢竟法規禁止警察「白嫖」,而辦案也不能付款交易),因此起訴多半只能憑藉言辭來推論犯意,從而成立犯罪事實。然而提出性交易的價碼並不必然代表有性交易的意圖(例如,有可能是以提出高價格來避免陌生人的搭訕騷擾或只是開玩笑),更不等於雙方最終必然會完成性交易(例如,許多性協商最後都因為談不攏價碼或其他原因而並未成交)。言辭、意圖與行為是不同層次的,「完成性交易」與「意圖性交易(未遂)」也顯然有別,可是這些區別在警方取締和司法詮釋中都模糊不見了。

性工作被持續罪行化,除了在警方辦案以及司法判斷上形成對工作者不利的環境,就連性工作者本身的執業和操作都會因為罪行化而承擔不必要的風險。經驗顯示,所有侵害性工作者人權的現象幾乎都緣起於性工作被罪行化。由於廢娼政策已經撤銷了娼館,地下娼館的經營風險又太高,許多性工作者雖然希望聚集在固定的場所賣淫以便相互保護照顧,並穩定客源,但是在目前罪行化的條件下,不得不單打獨鬥,挺而走街頭,也使得賣淫成為高風險、高焦慮的工作。眾所周知的是,性工作的罪刑化也促進了其他以性工作者為加害對象的周邊犯罪,例如黑道控制、警察收賄與抽成等等腐敗現象。然而對於性工作者而言,最嚴重的影響就是使性工作者無力對抗犯罪,例如,對於性工作者身體與財產的非法侵害,往往不能或不敢訴諸正常司法途徑解決,因為性工作者自忖本身就是從事犯罪行為,因此恐懼報警會帶來許多不可預測的後果(台灣的警員擄妓勒贖案持續很久才爆發即是一例)。一言以敝之,由於性工作無法除罪化或正式專業化,性工作者的人身安全也無法得到保障或防範,這種對待方式嚴重的侵犯了性工作者的人權,也嚴重的腐蝕了社會正義的實現。

我想談的第三個面向正和這個社會正義直接相關,也就是有關性工作的言論自由。

人與人之間的性接觸和協商在這個網路年代自然會以網路為管道,因此在網路上互丟訊息,試探對方心意的活動,本來就是常態,也是年輕人練習情慾協商的主要場域。然而保守的婦幼及宗教團體為了防止人們在網路上張貼性交易訊息,於是修法嚴厲限制言論自由與自我表達,凡是可能暗示性交易的言論都被視為觸犯法條。而由於網路的匿名性,警方往往偽裝有意買春或賣春,以誘捕或構陷的手段來約出張貼訊息者,這種辦案方式也對人權形成嚴重的侵犯,腐蝕網路上人我接觸試探調情的互信基礎。[9] 另一方面,對於網路青少年情慾活動的關注,當然也形成風聲鶴唳,使得透過網路來協商交易的專業性工作者也必須更加防範,以免成為被誘捕的對象。畢竟,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因網路性交易訊息而被捕者,可判五年以下徒刑,相較於過去街頭拉客被捕只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判刑拘留三日,這種不成比例的罰則更值得法界人士關切。[10]

最嚴重的是,因著兒少法條文的擴大解釋和相關立法團體的高調敦促,使得執法人員對於網路資訊以及青少年兒童的網路近用,都有極高的辦案動機和嚴峻執法態度。緊縮風氣所及,連所有正面討論性工作的學術言論也可能被視為違反兒少法29條「散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或違反刑法153條「煽惑他人犯罪」,甚至違反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所明訂禁止的「傳送猥褻性的資料」。[11] 這些條文很有力的封閉了有關性工作權的理性討論空間,使得有關性工作權的資訊和討論根本無法在最民主的網路空間中進行。這些條文的繼續存在,其實就標記了這個社會對性工作的持續敵意和撲殺。

台灣在過去七年的妓權運動路途上不斷遭遇各種反對的、質疑的聲音,然而,妓權運動對妓權、性權、人權的堅持也拓展了整個社會對性工作 [12]、對性交易雙方 [13]、甚至對性的認知 [14]。目前「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的呼籲甚囂塵上,台灣的婦女團體和學者正忙著檢視所有的法條制度,找尋性別不公的痕跡,企圖透過性別主流化來讓台灣的國族地位主流化。在配合這個由一些聯合國非政府組織(NGO)發動的趨勢中,第三世界的性工作被簡化成為人口販賣、剝削壓榨的單一面貌,而第一世界宗教人士的性概念和性構想也被簡化普及於第三世界 [15]。在這樣的全球操作中,妓權運動人士持續的密切觀察和積極介入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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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灣最有韌力和創意的社會運動組織之一就是因應1997年台北市廢公娼而發起的「台北公娼自救會」,由原先從事工運組織工作的運動者與前公娼組成。1999年公娼緩廢兩年終究走入歷史後,這個組織轉型成為「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網址http://www.taconet.com.tw/Home/),舉辦了無數活動來促進性工作者與社會大眾的對話相認,是台灣唯一專門關心性工作者權益的運動組織。

[2] 推動縮減性產業政策聯盟拒絕「性工作者」一詞,認為不能把賣淫等同於工作,所以這次發明了「賣性者」這個新名詞(類似的連想名詞就是「賣血者」)。

[3] 作為回應,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與同志團體、工人團體以及不少大學生和知識份子於2004年2月7日在台北市舉辦性工作除罪化大遊行,五百多位支持妓權的人士在大雨中步行三個多小時,先後抵達藍綠陣營總統候選人的總部表達意見,要求兩組候選人承諾當選後推動性工作除罪化,可惜沒有得到實質的回應。

[4] 第三個訴求為「嫖客罰鍰,以負擔社會付出的成本」,其中說明部份提及:「為了滿足嫖客之慾望需求,社會承受多重的負面影響,以及重大耗費,這些成本應以罰鍰之方式由嫖客來承擔,包括:賣性者性病檢查與治療費用、危險的性疾病傳播、吸引外籍賣性者移入、及跨國境危險疾病(愛滋病、抗藥性肺結核等)的散播、誘導未成年少女賣性其安置及輔導費用日益增高、查緝人口販賣的警力及靖廬等單位的安置費用、鼓勵販賣人口, 造成跨國眾多婦女及家庭的惡夢。」這就好比要求每一個賞鳥或吃雞肉的人都必須罰鍰以承擔禽流感所造成的社會成本一樣。

[5] 這裡的討論有部份改寫自甯應斌所撰寫的<性工作:道德與人權的考察>,《2002年人權報告》,台北:前衛,2002。

[6] 1998年台北AG同志三溫暖被警方臨檢時,其所提供推廣安全性行為的保險套就曾被視為包庇性交易的證據,另外警方臨檢賓館或破獲所謂賣淫場所時,總是以發現的保險套作為有從事性交易的證據。性別人權團體這幾年不斷與衛生和警政單位溝通,指出把保險套當作犯罪工具有違愛滋及性病防治的重要原則,目前仍在努力中。

[7] 最近的例子就是2004年4月台灣台中縣清水警分局四組組長黃博裕涉嫌白嫖案。受害的大陸少女指出,這名台灣「公安」曾持手槍要脅她幫他口交,因此她很清楚記得這名「公安」生殖器上的特徵。少女還說有些台灣「公安」喜愛玩「三P」,曾有好幾名台灣「公安」一起到應召站,每個人各帶兩名大陸女子到賓館,老闆還說不用收錢,當時她也一起被帶去。

[8] 這類事件層出不窮。2002年8月台北就有一名跨性別的性工作者小茹在被臨檢收押後爆發被警局線民疑似性侵害的事件。同月台北跨性別者蔡東成凌晨與朋友駕車同遊,也因為臨檢發現是跨性別者,被警方通知媒體前來拍照聳動報導而曝光,造成嚴重的人權事件。性別人權團體也曾提出抗議。

[9] 從1999年台灣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訂,把刊登網路訊息也列入非法行為之後,到目前為止已經有一千多例只因刊登疑似援交訊息就被誘捕。性研究學者、法學者和人權團體曾經在2002年舉行座談會批評這種法條和辦案方式可議,2004年初警政署終於宣佈不可再用釣魚的方式偵辦網路援交案,不過目前為止,釣魚辦案尚未真正絕跡。

[10] 台灣的法界人士對此不成比例的判刑制度也有很多不滿,然而無力修法,只得靠少數性別人權團體繼續提升社會認知,期待有一日能夠修法。

[11] 2002年末,在警方釣魚偵辦網路援交案件的高峰期間,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兩度與警界教授撰文辯論誘捕的不當,並與人權團體和有識的法界學者及律師舉辦相關座談會討論釣魚誘捕的侵權行為,把全部討論放在網站上,並撰寫諷刺文字以凸顯當時各地派出所基層員警誘捕辦案釣到同行的荒謬結果。這個網站後來被前述反娼的宗教與婦女團體向內政部和教育部告發,引用的條文正是本段文字中提到的那三個相關法條,最後迫使這個網站遷出學術網路,在商業網路空間中立足。這個實例正顯示妓權觀點和論述,是如何在學術網路中被消音放逐。

[12] 從1998年開始,日日春已經在台北市舉辦了四屆國際倡妓文化節,規模十分可觀,透過各國妓權運動人士的圓桌座談、各國性工作的經驗交流,來促使台北市民認識性工作者的多樣面貌。日日春同時也舉辦公娼館裝置藝術展覽以及倡妓影展,不但用影像藝術呈現性工作的歷史面貌,也記錄性工作者的人生悲歡故事。

[13] 2003年11月30日,日日春在台北市原公娼館所在的社區裡舉辦了第一次嫖客座談,由性工作者和嫖客並排和台北市民面對面溝通嫖客心聲,也引發觀眾群中很多其他嫖客的發言加入討論。像這樣草根的性工作社會教育活動是日日春數年來一步一腳印建立起來的。

[14] 2001年日日春整理了義工人員對前台北公娼的執業訪談記錄,在記錄中顯示,嫖客尋歡的心態和要求其實並不如一般大眾想像的頤氣蹂躪,相反的,訪談中出現了很多樣的口味和角色需求,這個資料可能是台灣首度對所謂「性變態」的鮮活友善呈現。

[15] 聯合國的眾多非政府組織並非沒有它們各自的意識形態背景,其中有許多都是宗教組織衍生出來的國際組織,不但對本身的宗教價值觀預設非常堅持,對於本身所從出的先進國家的文化強勢位置也缺乏反省,她們所推崇的性觀念往往有著深刻的心靈意義,對於性關係的契合和相互性也有著超越第三世界現實的描述。另外,這些團體也把她們對本國青少年性自由風氣的焦慮,投射到第三世界國家的性工作上,不但簡化第三世界性工作的多樣結構和形式,更利用第三世界對於提升國際地位形象的慾望,來推動嚴厲的禁娼政策和法律。這裡所糾纏的各種權力角力值得繼續觀察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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