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何春蕤在2005年3月5日「文化批判論壇」第卅五場「網路是新聞製造便利店?性污名是媒體血庫財源?: 網路劈腿新聞事件座談會」中代表受害者的發言。這個座談針對的是當時一樁轟動網路的事件。2005年2月,BBS站批踢踢Hate(黑特)板上出現一篇男生因女友移情別戀的恨文。自稱受害者的apions在網路上公開女友和其東海教研所學長劈腿、被他「捉姦在床」的過程,當事人的名字、課表及照片都被廣為公開。中國時報教育版的記者陳洛薇據此寫成報導,成為該報3月2日的頭版頭條。然而後來原發文者坦承劈腿事件是自己捏造的,此事件引發許多爭議,網路隱私權、記者疏於查證的心態、和煽情的報導手法都一再引起討論。】
我先說明一下,東海這個事件發生以後,大部分人關心的都是網路謠言的流傳或者媒體聳動的報導,可是事實上這個新聞出來以後,真正觸動的、情感波動很大的人,搞不好就是劈腿族。因為再一次透過聳動的新聞,劈腿族的社會形象受到很嚴重的醜化。雖然東海劈腿事件現在還得到了大家蠻大的同情,但事實上在過去媒體聳動報導各種劈腿族事件時,對當事人造成的傷害是非常常見的,大家也都是透過媒體報導來認識劈腿的。
東海網路事件的新聞剛出來的時候,當時也是報得很大,報得很聳動。這位朋友也心有所感,他前兩天就寫e-mail給我說,雖然東海的事件跟他不是直接相連,可是作為一個也曾經被媒體、也是因為劈腿事件作為操作的當事人來講,他感受到的衝擊非常大。我就跟他講,我們要辦這個座談活動,一定會討論到這個事情。突然間他就跟我說,你可不可以幫我唸我作為一個過來人心裡的一些感受。以下是他自己寫的,他下的標題是〈被害人手札:我被媒體及司法機關聯手『性侵』的慘痛回憶〉。
一覺醒來,我從沒沒無名的市井小民,成為報紙社會新聞的焦點、電子報熱門新聞的排行冠軍,也成為電視新聞跑馬燈爭相報導的對象。
各種歧視,與傷害我、將我的性行為與感情生活徹底揭露的言論,讓我選擇切斷各種人際脈絡,讓我幾乎想一了百了,讓我每天在夜深人靜時不由自主地哭泣,讓我花了許久的時間,才有勇氣走在陽光下,才有勇氣與關心我的人聯繫。
我是個被媒體描述為在婚姻裡劈腿的女人。依據司法機關的定義,我也是個違反「婚姻忠貞」義務的女人。因此,我的性生活,包括我在何時何地與誰發生性行為,隨著某人的報復、審判的過程、以及司法機關將裁判提供給媒體公開閱覽,都赤裸裸地被攤在陽光下。
我不奢求有人可以體諒我婚姻生活中的無奈與痛苦,我也願意承認那些持主流價值觀的人認為我所犯下的錯誤,然而我始終不解:為何一件與公眾利益無關,僅涉及幾個人之間情感糾葛的事件,會成為媒體獵殺的對象?我也不懂,這樣的報導除了滿足大眾的偷窺慾外,正面的價值何在?
翻開社會新聞,每天幾乎都有家事糾紛或通姦的報導,內容幾乎都是抄錄裁判書或起訴書,而這些文書的來源都是記者在法院、地檢署閱覽所得。我建議,在我們的文化還沒有開闊心胸、平實看待個人親密關係的糾葛以前,司法機關不應將與「性事」有關的文書公開,否則對於當事人的隱私將造成無可回復的傷害。
連最具私密性的性事都成為他人茶餘飯後談論的笑柄時,我彷彿已經被強行剝光蔽體的衣物,我已經不再是原來的我。我就是被媒體和司法機關聯手「性侵害」的受害者。
我不知道我的隱私權應該是由誰來保障。當媒體與司法機關拍拍屁股走人的時候,只留下一個永永遠遠裸體的我;當大眾激情冷卻忘記我的時候,我仍然得面對那個永永遠遠裸體的我。(受害人2005-03-05)
我想這個文章的意思是蠻清楚的。即使是東海網路劈腿事件過去,所有劈腿族的記憶與傷口都再一次被拉扯開來。
我今天替這位受害人代為宣讀發言稿,除了因為我是這位受害人的朋友,也是主辦單位文化研究學會的理事長,另外還有一個原因,就是我也是個媒體與司法的受害人。下個月將出版的《台灣社會研究季刊》中有一篇我的文章,〈一場官司的誕生〉。下面我要唸一段這篇文章和媒體相關的部份,因為我對當時的媒體操作也有一些省思,我想用這一段來看媒體建構事件的方式與其共犯結構:
從2003年4月到2004年9月,動物戀網頁事件被一般人稱為「何春蕤的人獸交官司」,這個事件在整個社會層次上有其結構性因素(我在其他文章已有分析),但是媒體卻是整個事件的直接肇因。
事件發生於2003年4月初,中國時報陳姓記者用很大的篇幅報導我所建立的「性解放」網站中含有人獸交的網頁。記者描述網頁提倡人獸交且有人獸交色情圖片,並以此徵詢宗教團體、教育部、新聞局、中大校方等意見,結論當然是極度負面的。此一聳動報導隨即進一步被電視媒體以煽動的處理手法廣為傳播,掀起將我與網站都污名化、妖魔化的肅殺氛圍。在各方報導中,保守宗教團體宣佈已列印網頁圖片及文字,將把相關資料送教育部處理;教育部受訪人員則直接宣稱網站已經違反學術網路規範,將函請中大對性/別研究室網站內容及網路資源使用進行處置;新聞局廣電處受訪時甚至暗示性解放網頁的內容已達檢舉的程度,並且點出刑法235條有關猥褻的相關範疇和刑期。後來的發展就不必在此贅述了。
但是這個事件之所以發生,有其特定的媒體因素。2003年初,台灣主流報紙在面對即將創刊的蘋果日報時表現出異常的焦躁,紛紛開始模仿蘋果風格,以「蘋果日報化」來因應蘋果日報的競爭,有些記者則偷懶地在網路上找新聞題材,憑空創造聳動事件。3月英美入侵伊拉克,全球掀起反戰運動,國際邊緣網站也發起裸體反戰。報導東海劈腿事件的這位陳姓媒體記者因此注意到國際邊緣的存在,後來她發現在國際邊緣網站入口的眾多連結網站中還有性解放網站,於是開始在其中尋找新聞題材。
然而已經存在多時的靜態學術網頁有什麼可以炒作的呢?在這裡,最具有新聞性的重要元素──衝突──就必須被製造出來:因此針對學術網站內的動物戀網頁,記者沒有去詢問學術專業人的意見,沒去問性學家,反而跑去詢問修女(即善牧基金會執行長)的意見,因為修女可想而知的保守回應不但可以製造出衝突的效果,也可以戲劇性的使得新聞變得聳動起來。
在這裡還需要簡單地談談「聳動報導」的建構。「聳動報導」其實不是因為議題本身聳動,而是因為報導採取了極度保守的角度。要是一篇報導採取開明的道德觀或最開放的讀者觀點,那麼無論任何議題都會變成「那沒有什麼大不了」,也就無法形成聳動效果。這也就是說,只有在報導時先預設召喚/建構最保守的讀者,並且從最保守的道德觀點來描述呈現報導的內容,才可能因為對照這種保守封閉而製造出新聞極度聳動的效果。你如果聽到這裡聽得懂的話,就知道為什麼我們看新聞報導裡最常聽到的一句話就是:「旁邊的圍觀群眾被嚇壞了」,「嚇壞了」是新聞報導非常常用的一個字,因為他深怕看電視的讀者沒有被嚇到,所以一定要先說。例如你看這個人在遛鳥,旁邊的婦女、兒童都被嚇壞了。說白一點,我們常常聽到保守團體,宗教團體也好、婦女團體也好,雖然常常譴責媒體聳動,卻未意識到正是因為媒體動員了保守團體、宗教團體的道德價值。自己的保守道德正是構成聳動新聞的共謀。
媒體從無到有地憑空創造一個新聞事件,但是它搞出來的「飛機烏龍」(fiasco)卻有其實際的後果,也就是導致社會性言論的寒蟬效應,更導致一場官司。當然,新聞事件本身還不足以導致法律起訴,箇中還有其他因素在背後作祟,這在我的文章裡有談。值得一提的是:新聞事件發生後,我的社運界朋友、學術界朋友、學生社團、人權團體等等曾經舉辦過兩次座談會來聲援我,裡面不但有學者專家、還甚至有立法委員,但是媒體都沒有報導,基本上無法看到我的觀點與聲音。換句話說,媒體把你妖魔化以後,是不會替你平反的。就算替你平反,那個力道也抹不去聳動化已經留下的醜化效應。就像我受害人朋友所說的,仍然得面對那個永永遠遠裸體的我。
其實這是個根本不應該上法庭的案子。把一個龐大的性學術網站、一個大眾不會感興趣的文字網站中深層底部的兩個圖片連結特別挑選出來加以起訴入罪,此事本身就是荒謬至極的。我的網站既未擁有也未下載這些圖片,而只是提供連結到今日還存在的某貼圖網站,如果說提供連結到色情圖片觸法,那麼人們可以輕易地從眾多搜索引擎取得數百萬筆以上的人獸交圖片連結,這些入口網站豈不是同樣觸法?保守團體認為提供連結就是散佈猥褻,其實是枉顧網際網路的操作本質和具體現實的。畢竟網路就是inter-net,沒有連結,就沒有網路。
動物戀網頁起訴事件充分凸顯了聳動媒體、保守團體、保守道德、過時法律的共謀。我們常看到的是,媒體掀起聳動的腥風血雨之後,保守團體跳出來以正義姿態譴責,以道德淪喪來勾動焦慮,然後法律就有了充分的正當性來仲裁判決。這樣一個循環反反覆覆的運行,不但壯大了媒體、保守團體、司法體系的正義形象,也因而把邊緣的、非主流的言論和行為打下十八層地獄。
最後我要特別提出司法機關對於性相關案件缺乏保密的問題。
假設今日東海的兩位當事人提出告訴,司法機關有沒有配套的機制來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呢?我看是沒有。我的案件在審理期間,法院寄來的公文書都會把「妨害風化」的字樣印在信封上,這對我或許無所謂,但是對很多性權受到侵害的人來說,就可能造成嚴重傷害,性污名將使她們不敢上法庭、不敢尋求支援、不敢直言保護自己、不敢伸張本身權益,甚至不敢告訴自己的家人。所以我在這裡呼應前面這位受害人的主張:我們應該把「性權侵害」和「性侵害」都做同樣的隱私保護。畢竟,性侵害本身就是一種性權侵害,而性權侵害就是性侵害。
現在坐在電腦前面上網就可以上班辦公的專業不只記者,警察也有同樣的作為。警察不出門不上街去追捕真正的犯罪,而只上網去抓援交,抓完援交後又抓徵求一夜情,抓貼圖者,甚至貼幾篇色文也要抓,「瓦哥」遲早是要遭殃的。這種「掃性」的做法已經造成了無數冤枉的靈魂。兒少法在過去三年之間,至少有兩千五百個例子,抓網路上面有關性的言論。我之所以知道這些事情,正是因為很多苦主直接寫信打電話,或者透過台灣人權協會來找我幫忙。在保守團體與利益團體的慫恿下,警察不斷地被鼓勵上網辦案,得到的獎勵累積起來搞不好比抓通緝犯還多。有一位台大的法律教授告訴我,在過去幾年,有幾位基層警員就是靠抓援交的積點,而進入警大研究所。而這樣一抓再抓,送給媒體報導,又進一步合理化今年十月即將上路的網路內容分級制度。可悲的是,被抓的人往往都不敢抗告警察,不敢不合作。不敢像外國電影一樣,「保持緘默」。為什麼他們不敢?就是因為怕家裡知道、怕朋友同事知道,也就是害怕性污名,最後只得接受檢察官的緩起訴條件,用捐錢給保守團體來作為懲罰。
性的慾望、性的狂想、性的言論、性的資訊、性的圖像、性的邀約、性的互動──都是國際性學會推崇的基本性權,但是在台灣的網路上越來越沒有空間,要不是被急公好義的警察當成業績,就是被見獵心喜的媒體當成下一個聳動祭品。我就知道至少有兩個案例,他們在網路上留言找一夜情,結果被警察叫到警察局去作筆錄,然後拿出法條說你違反了兒少法第廿九條。苦主說,沒有呀,我沒有性交易,我只說要找妹妹,又沒有說要幹嘛。結果警察說,我知道你沒有寫「性交易」字樣,不過這樣子不好,我還是把你移送啦。這就叫做急公好義的警察,超過法律在辦案。
今天網路劈腿的風潮事件凸顯了「性(權)侵害」的複雜面貌,顯示對性權的漠視牽涉到許多環環相扣的不公平、不正義;作為回應,我們也需要連結許多不同的運動與團體,一起來抗爭這些不同環節的壓迫。所以在未來短期內,你們應該會看到有一個案子要上打憲法官司,挑戰兒少法第廿九條違反憲法言論自由的範圍。另外也會有在立法院也會提出修法,希望兒少法回歸只是處理十八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性交易行為。如果是成人之間要援助、要交際的話,請用別的法條來辦,不要再用兒少法第廿九條。現存唯一處理的法條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如果你們兩個性交易的話,如果警察確實抓到的話,處拘役三天;然而用了兒少法第廿九條,就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逕科一百萬的罰金。不成比例的處罰,就因為網路上的言論。這方面的行動,還會陸續展開,請各位密切注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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