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235猥褻罪名的斟酌

【這是2005年10月13日何春蕤在晶晶書庫案進入高等法院時刻的發言稿】

一年前,我也曾經因為同一個罪名站在這裡,等候進入高等法院;我也和阿哲一樣,戰戰兢兢,不確定我的命運是否會在二審過程中墜入不得翻身的地步。後來我雖然因為大法官的解釋而兩度被判無罪,但是我知道只要刑法235條繼續存在,而且被檢警和保守團體擴大解釋、擴大執法,那就會繼續有更多無辜的人會像阿哲和我一樣,被迫進出法院。

長久以來,我們總是認為色情材料就是猥褻,就是不該看的。我們從來沒有勇氣反省:我們對性恐怕根本就所知有限,或者根本無知,我們對於色情沒有多少了解,只有歧視和偏見以及恐懼,因此刑法235條也總是能用它模糊的定義包山包海,用它的污名迫害良民。

大法官407號解釋文說,「猥褻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我們要問的是:

  1. 為什麼能夠刺激或滿足性慾的材料就是猥褻,而且因此是違法?法律為什麼要管到我的閱讀和我的觀影?如果性是我們生命中很重要的活動,為什麼我們不能善用資源,好好的準備、好好的充實?
  2. 誰是普通一般人?為什麼只因為你覺得羞恥和厭惡,別人就得被掃蕩被起訴?你的道德感情是對異己趕盡殺絕,我的道德感情是忠實面對自己。為什麼你的道德感情有法律撐腰,而我的道德感情卻要承受你的司法暴力?
  3. 到底什麼是社會風化?誰的生活方式和價值觀被法律當成「風化」?誰的生活方式和價值觀被法律當成「有礙風化」?法律為什麼可以揮舞著「善良風俗」的大刀,任意砍向自己看不順眼的生活方式?

接二連三層出不窮的案例,已經升高重新檢視刑法235條的呼籲,我們也希望晶晶的二審判決能為積極修法跨出一大步。阿哲,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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