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何春蕤在2008年3月29日「令人不安但卻必要的對話:關於性、兒少、與同志人權」座談茶會中的發言】
大家好,我要接著剛才社工朋友的話來說,沒錯!其實現在有很大一部份兒少團體、安置機構都是基督教、天主教在經營,因此不管你受過怎樣的專業社工訓練,有怎樣的開明思考和先進態度,只要到那邊工作就還是要聽老闆的指示,照老闆的價值觀和宗教立場辦事,不聽話就走路。而內政部每年把好幾億經費投入這些兒少團體和她們的安置機構,也就是把社工的出路放到這些機構手裡,結果就是讓宗教立場來主導社工專業,這實在是很有問題的。
今天這個座談會,兒少保護團體是沒到場,但是兒少條例的受害者團體沒有缺席。「廢兒少29文字獄糾察隊」至少有4位成員在場,面對法律的高牆,我們希望能串連法律專業為受害者爭取基本人權。剛剛尤律師提到,兒少條例是把兒少當作伊甸園裡的白紙,純潔無瑕,但是我覺得兒少條例的野心更大,它想把所有的社會空間都改造成伊甸園!更可怕的是,聖經裡的伊甸園至少還包含了智慧樹和蛇這樣充滿誘惑、知識很多元豐富的東西,而我們的兒少條例卻想把智慧樹和蛇都幹掉!這樣的伊甸園說穿了只是真空的無菌室而已。
兒少條例號稱保護兒少。有沒有保護到兒少,我們不知道,我們唯一可以確認的是,它嚴重的限制了成年人的網路互動,並且把無數無辜的網民送入司法過程。過去我們常常在媒體上看到有人因為援交被捕,新聞沒寫清楚的是,這些人並不是因為從事援交、約人上賓館、在床上交易時被捕,而只是因為他們在網路上用了比較挑情露骨的暱稱或自我描述,被員警列為偵辦目標主動對話,並在言語互動中被引誘出價,最後「證據確鑿」而被移送。可悲的是,每個人在被警方逮捕或者收到警方通知傳喚的時候都大驚失色,怎麼也想不通自己哪裡觸了法,更不明白警方怎麼可以在網路上騙人。老實說,現在越來越多人覺得警方其實是最大最積極的合法詐騙集團,而且越詐騙,業績就越高。
這幾年我自己辦了好幾個座談會來討論兒少條例29條對網路言論和互動的箝制,可是還是有太多人聽不明白。他們的想法其實也很符合常識︰「我什麼都沒做,連約會都沒約,怎麼就觸了法呢?」也有人想︰「我只是在網路上打屁開玩笑聊天,又不是真的要怎樣,應該沒問題。」還有人發現對方反應熱絡時覺得可能遇到了詐騙集團,而天真的以為自己順勢對話會有機會反制甚至騙倒詐騙集團。想不到最終這些網友都被移送,他們一直沒覺悟的是︰29條針對的就是網路言論,只要在網路上公開留下某種讓人讀來有交易意圖的訊息就是觸法,就會引發員警進一步的偵辦蒐證。例如以下暱稱都很容易被視為偵辦對象(它們都是真實案例)︰「我需要援助」、「尋找有緣人」、「有緣密我」、「援助民」、「原來是你」、「真想有人養」、「出租情人」、「想認識台灣人」、「救援投手」等等。有些暱稱我實在想不通有什麼可以挑剔的,不懂員警憑什麼把它們當成可能的犯罪徵兆,積極誘捕。顯然,婦幼團體積極要求針對兒少案件設置點數頗高的獎懲條例是個重要誘因。
像這樣廣泛偵辦,廣泛詮釋,廣泛誘捕,在兒少條例29條修訂七年以來,已經有兩萬多筆案件被移送,從89年的不到一千件,到96年的五千多件,成長率實在驚人。但是更驚人的是,其中有1/3移送後不起訴;換句話說,根本就沒有足夠的證據,但是警察還是先把人「撈」來做筆錄算業績。最早的時候警方還煞費苦心把網民騙出來當場逮捕,現在就更方便省事了,員警按照IP,從網路業者那裡要到網民的個人資訊,直接打電話給當事人︰「我告訴你,你現在就來做筆錄,你不來,我就告訴你學校、告訴你家長」,可憐的網民慌了手腳,多半都乖乖配合。如果拒絕配合,就會收到通知,傳喚網民去派出所,有的員警甚至為了趕業績,會同一天發兩次通知,同一個發文日期,趕著做完這些動作以便採取下一個更嚴厲的步驟。
剛剛講到從89年至今已經有2萬多個兒少條例的案例,其中1/3不起訴、1/3緩起訴,另外被起訴的1/3中有一半被判刑,而且都在六個月以下,可易科罰金。三分之一!這麼高的不起訴比例難道不值得司法人士注意嗎?這難道不是反映了員警過度積極偵辦移送,連證據不足都送嗎?可憐的是,雖然是不起訴,每個當事人都已經嚇得半死,經歷可怕的煎熬。另外三分之一案子是緩起訴,這也很荒謬,往往是證據不足或者有點薄弱,但是檢察官卻只問有沒有留言,至於留言的脈絡、動機、習慣都沒有了解一下,就利用當事人的慌亂,說服他認罪換取緩起訴了事,顯然檢察官的辦案水平也有待提升。還有,有些人的緩起訴會附帶要求捐款給公益慈善團體,可是有的罰10萬,有的罰1萬,完全沒有標準或原則。
這樣一個影響深遠的法條,有這樣高的緩起訴和不起訴比例,我不知道為何沒有引起法律專業人士注意這個法是不是有問題呀?這個法的執行是不是有問題呀?
大家可能不知道,犯兒少條例29條而自殺的大有人在,想自殺的、或是生不如死的、煎熬的,擔心家裡、學校、朋友知道的,不勝其數。性的污名和羞辱,使得這個根本沒有什麼嚴重犯行的罪名成為人們生命中可怕的黑洞。我看過統計,被告大多是在20~40歲之間,正是這段在交友方面很活躍的時間,難道大家希望這些年輕的人都不上網嗎?都不交友嗎?都不探詢嗎?不在這百般侷限的社會空間裡找尋一些可能性嗎?
每次我們說要修法,法律人都說︰「很難啦!」很多不幸被偵辦的朋友都想要找律師協助,可是律師們也說︰「這個法條沒有辦法,遇到兒少、遇到性,都沒辦法,檢察官和法官都會嚴厲對待。」於是就只能讓員警從電腦裡收存的數百個可能對象一個個去敲,一個個通知,看哪一條魚願意上鉤過來做筆錄,就有業績。說到做筆錄,我們有很多受害者都在警局看過員警業績的表格,而且筆錄都不用現場問現場答,而是叫出電腦裡現成的檔案來,修改基本資料,姓名、地址、網站名稱、時間、暱稱,然後就說︰「你看看,可以了就趕快簽字,簽字完就沒事啦!」
各位聽了也許覺得很荒謬,但是法律人、律師、法官、檢察官都還是用消極的態度對待這個不可思議的法條。法官和檢察官其實不是不知道這是一個罪罰不成比例的法條,街上拉客按照社維法80條判拘留三天,在網路上留言兩個字「包養」卻可以按照兒少條例29條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像這樣不合比例的法條為什麼可以存在?為什麼沒有來自專業的質疑?為何受害者只能像剛剛王蘋說的,裝乖、裝孬、裝無知?為什麼法律的創始者、執行者、維護者在他們的專業中也裝無力或是真的無力或是真的不care?
對於那些在網路上留言但是想不通自己到底犯了什麼罪要背負污名這樣久的人來說,我覺得他們是會對法律失去信心的,他們會對公義失去信心,他們會對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失去信心。他們很多都是被警察釣魚,如果你的暱稱比較色一點點,就會有人用各式各樣的暱稱跟你聊天,慢慢勾引出口味興趣來,證據確鑿時亮出警察的身分來。像這樣破壞人與人之間的互信、破壞人民與法律之間的信賴的惡法存在,我們卻看不到專業力量的幫忙,真令我們有一點點懷疑︰各位,到底法律是什麼?各位進入這一行的理想是已經磨損了嗎?對不起,我話說重了一點。我不是法律人,但是我還是會跟警大的黃富源教授公開辯論釣魚誘捕的問題,他還批判我不是法律專業還撈過界。可是,各位,社會公義是每個人的責任,沒有什麼專業不專業的問題。
今天兒少條例29條累積了太多冤獄、太多痛苦的靈魂,他們到底做了什麼事情需要受到這麼大的責罰?我想在這邊累積的冤案、民怨真的是需要專業好好看待,不然有一天法律會被人民不齒不屑的。對不起,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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