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易專區的兩種取向:住商分開?或治外法權?

【自從1997年台北公娼把性工作議題放到群眾面前開始,這個議題便在各式各樣的場合辯論著,官方也被迫以各式所謂民主程序延宕面對政策改革的時刻。2009年公民審議終於落實為修法,性交易最終獲得專區的出路。很可惜,法雖到位,卻沒有政客願意承擔壓力,切實設置性交易專區。這是我和甯應斌在2009年8月4日成年性交易除罪化配套措施公聽會的發言稿,我們希望在發言裡突破專區概念的侷限性。)

在思考性交易專區時,首先應該把握兩個大原則。一個是「尊重原有自然生態」,另一個則是「落實專區設置之本意」。

首先,性交易專區的設置一定要「尊重自然生態」。政府應該明瞭「性交易專區不是隔離監獄」,性交易專區應優先考量「自然聚落」,也就是在「現實環境」 中,現有的性工作者站壁街道、廟宇,自體經營的套房、公寓、娼館,或網路性交易,政府要尊重這些「自然形成」的性交易模式和區域,將既有的區域重新建構成為受保護的特區。

這個「尊重自然生態」也包括了尊重「性消費」的自然生態,就是「就地消費」的精神。「就地消費」是性交易之自然生態的一部份,也是對低收入性消費者的基本保障。畢竟,不是所有人都有時間、金錢、精力跑去雲林、宜蘭或澎湖消費,因此特區的設置必須考慮原先自然形成的性交易據點和區塊。

其次,在設置專區時,不能忘記設置專區的本意。為什麼要設置專區?因為在性工作非法化的情況下,問題叢生,例如性工作者缺乏安全、尊嚴與人權,警察與黑道介入產生各類弊端等等。為了要徹底解決問題,所以我們要設置專區,讓性工作合法。我們不能搞個有名無實的性工作的專區、小腳放大的專區,結果到頭來並沒有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換句話說,在性交易專區內一定要「保障性交易與相關行為」,也就是說,和性交易相關的廣告、經紀、保全、管理、與各種服務業都要合法,比照正常行業,業者不能遭到特殊的管制或對待。這其實是在落實「性交易專區」的原始精神或本意,也就是性交易除罪化。性交易既然無罪,那麼為了保障性工作者的安全,保障交易的秩序,讓性工作者能夠兼顧家庭,能夠有友善而非充滿敵意的工作環境(這些都是女性主義者所強調的),性交易的這些周邊商業行為當然是必要的,更何況,這些周邊商業行為和道德無關,都是正常市場交易所共有的行為。如果在專區內還要取締性交易所必需的周邊行為,專區的意義豈非蕩然無存?那又何必號稱設立專區?而且原有的弊端一定會死灰復燃,失去設置專區的本意。

再來的問題是:是否要採取管理措施,以避免性產業大型化、壟斷化、財團化?我們認為在開始的階段沒有這個必要。事實上,剛開始應該採取兩軌制,就是公私營同時存在,而且國家或地方政府有責任積極地介入。過去有公娼,現在專區剛開始時也應該存在公營的性產業,公營事業可以設立性產業的勞動標準,可以增加性工作者的市場選擇,保障性工作者的勞動權益,使得任何低於這個勞動標準的性產業(例如不合理的管理規範等等)都不可能存在,因為性工作者可以選擇跳槽到公營的機構去。目前在很多議題上,人民都要求國家用這個法那個法來保障弱勢婦女的權益,要國家做個照顧者,那麼同樣的,在性工作這件事情上,國家也應該照顧弱勢性工作者的權益。輔助弱勢就業不應是一句空話,要性工作者活得有尊嚴,有良好的工作環境與勞動條件,不論是最低工資、有薪產假或休假、或退休制度,甚至對於派遣或兼職的性工作者都建立合理制度。公營的性產業就是要起示範帶頭的作用,但是所有的管理規章都應該以保障和扶持弱勢為基本原則。

同樣的,所謂大型或財團的性產業在性產業起步時可能有建立產業秩序、合理化與現代化經營的示範作用,加速掃除原來性產業的某些落後狀態。這些不同性質與規模的性產業的競爭,可以給予性工作者更多的選擇。如果到後來,大型性產業確實有不合理的壟斷現象,那麼國家還是可以介入改革的。

在法律上,設置性交易專區有兩種取向,依是否改變性交易相關法令而定。第一種是「住商分開」觀念的專區,第二種是「治外法權」觀念的專區。

第一種(住商分開):廢除現有處罰或禁止性交易的法令,性交易除罪化,僅出於住商分開的理念而設性交易專區。所以不論專區內或專區外,性交易都無罪。

出於區分「商業區/住宅區」這類的考量,將性交易的營業場所依其自然生態,侷限在某些既有的住商混雜街道內,這是所謂「住商分開」的專區。在台灣,很多住宅區內都有蓬勃的商業場所,作為一種商業行為,性交易專區當然也可以存在於住宅區內的某一區塊。

這種基於「住商分開」理念的性交易專區觀念也給予市政府與市民另一種積極介入、打造合理居住空間的機會。亦即,住宅區內的所有商業(當然包括性交易)都不應妨礙居民的生活,性交易或任何商業交易都要融入周遭的環境,大家都要學習做個好鄰居、好厝邊。

如果性交易(特別是個體戶的性交易)非常低調,例如沒有招牌或明顯標誌,沒有帶來噪音或人潮等社區困擾,那麼既然性交易已經除罪化,這類的性交易者當然可以在一般社區中存在,而不須進入上述專區。

我們基本上贊成上述第一種設置性交易專區的途徑。

第二種(治外法權):現有法令繼續取締性交易,但是由於性交易除罪化的利大於弊,所以設立專區,專區內不處罰性交易,專區外的性交易還是違法的。這將造成性交易在地理空間上的集中化,是「治外法權」的專區。

「治外法權」觀念的性交易專區,從傳統民族國家的法律觀點來看,不如「住商分開」觀念的性交易專區,因為住商分開的模式意味著全國法律統一,性工作除罪化,接下來只是都市發展的問題,是市政府要處理的問題,是關於商業和住宅區分的問題。

傳統民族國家會認為「治外法權」觀念的性交易專區不好,乃是因為這等於是「一國兩法」,在帝國主義時期,「治外法權」被當作有損國家主權。但是在全球化的年代,每個國家內都有跨國空間,其實是可以開始思考「治外法權」觀念的專區了,一國兩法反而可以讓人民與國家都有學習尊重不同文化、不同價值觀、不同道德觀、不同生活方式、不同意識形態與認同的機會,可以化解很多內部衝突。

換句話說,「治外法權」的性交易專區概念可以擴大為「多元自由特區」,讓許多沒有傷害別人,卻具有不同道德觀、價值觀或生活方式的族群都可以在特區內享受公民的人權和自由。例如裸體抗議、色情、外勞或外國人、跨性別與同志、SM酒吧、前衛藝術、天體活動、無需報備的遊行,或是為癌症醫療而使用大麻的診所,這些「邊緣事務」都可以享有這個「自由空間」,還能發展成為跨國空間(參加高雄世運的外國選手也可以在專區內做在外國合法的上空日光浴)。這樣的「特區」可以成為台灣社會自由的基地,這種治外法權結合社會自由因而開啟的新治理模式,對於未來兩岸發展也有重大的蘊涵,對台灣有絕大的利益。而台灣對這個議題的處理方式也會對中國大陸、亞洲甚至全球產生影響,是很重要的里程碑。

如果「治外法權」的性交易專區是往「多元自由社區」方向發展的,那麼我們也是贊成的。因為這個方向符合了人權立國,多元民主治理,增加社會自由,發展多元價值觀。

我們反對的是:沒有「多元自由社區」的配套發展,只想維持取締性交易的法令,反而以專區來阻礙性交易除罪化的民意所趨。

如果現在中央有前瞻的決策,就不必推給地方,中央的決策可以交付地方來執行。至於地方,則是看地方首長的魄力,也不必推給公投。性工作專區就是要保障少數人的權利,使得各種生活方式與不同道德價值觀都有存在的空間,不是比人數多寡的問題。

在性病防制方面,甯應斌在《性工作與現代性》這本書裡面已經論証過,不應該指派固定醫生或醫院健檢(118頁)。其實沒有人比性工作當事人更關心自己的健康,如何鼓勵或獎勵性工作者自願定期檢查,才是政策與研究的重點

 

轉載本網頁時請保留本版權註記

附錄:成年性交易除罪化配套措施公聽會邀請函
行政院長劉兆玄於2009年6月24日之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裁示,尊重性工作者人權,未來性工作將除罪除罰化,並責成內政部年底之前研擬管理專法,爭議多年的性工作除罪化議題首次在行政院的高度得到了正面回應。性交易存在於社會各階層乃古今中外無法根絕亦無可否認之事實,合法化後加以務實管理,才能在不增加社會成本、不鼓勵性產業坐大的情況下,同時保障性工作者勞動條件不受嫖客或第三人剝削。本次公聽會將邀請政府官員、專家學者、性工作者團體及公民代表對性交易合法化後管理配套措施進行理性而深入的討論,期盼藉由本公聽會的召開,形成最有利的具體建言與社會共識,早日促成成人性交易管理辦法之制定。

時間:2009年8月4日(二)下午2點至5點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802會議室
主持:鄭麗文委員
主辦單位:立法委員鄭麗文國會辦公室

討論題綱
是否設專區 (是否比照博弈條款,交付地方公投決定?)
經營業者 (如何避免性產業大型化、壟斷化、財團化?)
執照 (是否要執照?要的話是否須限量?)
資格限制 (例如年齡或其他?)
廣告/招牌 (需不需要限制/形式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