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早在2011年4月15日於香港中文大學「性別政治與本土起義學術研討會」中曾發表初步構想,後來改寫後2011年9月25-25日在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主辦的第三屆兩岸三地性/別政治新局勢研討會宣讀,最終出版於《轉眼歷史:兩岸三地性別政治回顧》,何春蕤編。中壢: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2012年。223-266。引用頁碼請參看下方提供的PDF檔案。) [1]
20世紀一直傾向於怪罪受害者,但是現在卻顛倒過來,把無辜的、無力的、無瑕疵的、拒絕同意的「受害者」和「倖存者」變成了重要的文化概念。(Angelides 142)
1980年代前期,台北都會區以知識婦女為主要成員的成長團體開始以西方女性主義論述為本,對社會文化的性別不平等現象提出隨機的分析和批判,摸索形成以「性別」為發言軸線的觀點說法[2]。1987年台灣解嚴後,隨著民主化運動的發展,經營不同領域的婦女組織陸續立案[3],接合台灣社運政運中的人權論述發展,婦女議題和訴求逐漸明確化而多元化,偶爾也因特定主題而結成連線[4],運動圍繞議題升溫,主流立場更在其後政黨政治競爭成形過程中與各方政治勢力合縱連橫而出線。因各政黨積極表現尊重性別平等以爭取選票,「性別化」視角出發的議題和政策在選舉和執政的更替過程中得到一定程度的進展,以「體制內改革」為場域的特定婦女團體和個人也漸次得到機會加入「治理」的態勢。[5]
2006年開始,台灣的主流性別政治積極配合聯合國「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政策的推廣,以「建立法制規章」作為主要操作場域,重點工作則是以性別軸線為本,強力要求政府立法,在社會資源和權力位置的分配原則上實施徹底的「性別化」。其中包括:台灣政府各部門的決策和計畫考量都必須包含作為基本指標的性別分析、性別預算、性別影響評估等等;各級機關學校都必須設置並且執行性別平等委員會;各單位具有決策權力的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等等[6]。這樣的結構性安排,立意提升女性佔有社會資源與權力的比例,然而因為其中以生物生理為基礎的性別思考與實踐強力排除了其他社會差異,反而使得少數駕馭「性別主流化」的優勢女性和團體成為最大的獲利者。
然而在同一發展過程裡,婦女團體早年以性別平等為出發點所推動的另一些修法或立法議題──包括強姦改公訴、掃蕩色情、性騷擾防治立法等等[7]──卻在國會議事攻防斡旋過程中漸漸被宗教婦幼社福團體以及其保守立場進佔主導位置,逐步建構「年齡」取代「性別」成為統整這類議題的理解框架和情感想像,並以「保護兒少」之母職角色來操作社會焦慮與義憤,促成極度嚴峻的立法修法與執法環境[8]。值得注意的是,這個從「性別」向「年齡」軸線的轉進,明顯發生在環繞著「性」的負面議題上,特別是賣淫、色情、性侵等等逸出一夫一妻婚姻與一對一關係的性。而在這些議題上,情感構築於婚姻家庭之內的主流「良婦女性主義」[9]因其「忌性」「禁色」的基本傾向,顯然缺乏意願與能力去抗拒致力緊縮社會的保守管制措施。良婦的「忌性」(sex-negative)[10]核心立場,不但對「性」抱持「顧忌」、「猜忌」、「禁忌」、「忌諱」等等負面情感,也因一對一的單薄情慾而對他人的豐富情慾活力抱持「忌妒」情感;其公共行動面向則以「禁色」為主要操作,發動污名與相應的厭惡情感,集體推動嚴峻的立法執法,以消滅性的再現或實踐。良婦女性主義這個忌性禁色的基本立場終究扶持了一個更能駕馭公眾意見的年齡政治浮出台面:這個以「法制化」(juridification)[11]作為主要操作領域的年齡政治,不但將18歲以下的人口一體幼兒化、去性化、脆弱化,也同時以保護兒少為名,迫使成人的多元差異與開明自由一體扁平化,被限制,被壓抑。原本從性別分析出發挑戰父權壓迫的這些議題遂逐漸窄化,被一意鞏固規訓權力的年齡軸線折射偏斜,反而對女性主義意圖打開社會空間、改造性別文化的原初努力形成開倒車的效應。
性交易
「年齡」軸線與「性別」軸線在「性」議題上的接軌互動,其實在台灣早有歷史[12]。婦女團體第一次的街頭行動就是1987年的「正視人口販賣:關懷雛妓」救援雛妓大遊行,揉合了族群、年齡、階級和性別等因素,救援那些被賣入台北都會地區娼館的原住民少女。值得注意的是,這個遊行所發出的共同聲明雖然譴責雛妓現象,卻並沒有呼籲立刻消滅賣淫,反而提出了「加強管理」和「妓女組工會」保護娼妓等進步說法[13]。1988年第二次遊行的名稱從人道的「關懷雛妓」轉為積極的「救援雛妓再出擊」,領銜的團體由教會色彩的長老教會「彩虹專案」轉為女性主義知識份子的「婦女新知基金會」,相關的救援論述則由原住民少女苦境轉為更為廣泛的「性別壓迫」[14],運動的情緒更相應的從「救援無辜」(的少女)轉向「懲罰有罪」(的男人)。兩極化的權力對立圖像(成年男人vs.未成年少女)以年齡軸線強化性別軸線,苦情少女也因此成為台灣社會有關性交易的主導文化想像。
同一時期,解嚴後眾多議題和集結浮現,許多不同團體逐漸轉向經營更貼切自我關切的運動和議題,淡出雛妓救援運動,人口販賣議題遂成為那些有強大動機重整社會道德價值觀的入世/牧世宗教團體的「運動」[15]。從1987年到1990年,不同的牧世宗教支派都成立了救援雛妓或不幸少女的團體,包括:天主教善牧修女會(1987年推動善牧專案,1994年成立天主教善牧基金會);基督教勵馨園(1988年成立,同年登記立案為勵馨社福基金會);長老教會彩虹中心(1988年);以及台灣終止童妓運動委員會(1994年立案為終止童妓協會ECPAT,2009年改名展翅協會,其會員主要也是宗教團體,包括天主教青友中心、基督教的台灣世界展望會、源出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的台中家扶中心、基督教門諾會花蓮善牧中心、及基督教出身的勵馨社福基金會等)。上述宗教團體在台灣各地為被營救的少女設置收容機構和中途之家,它們與其附屬的收容機構也透過彌補社會服務的需求,越來越進佔分享社福的位置和資源。
然而這些團體的牧世動力並未止於慈善工作。反人口販賣運動在1990年代初期發現越來越多新近被查獲的雛妓並非原住民少女,而是在性觀念逐步開放的台灣社會中主動賣淫獲利的都會少女[16]。當時已經在推動「雛妓防治法」的牧世宗教團體決定從被動零星的「救援」行動,轉向積極全面的「防範」措施,於是以極有組織、有效力的媒體操作促成修法動力,於1995年推動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前身是「雛妓防治法」),將所有青少年(不論男女)都納入保護之列。凡是他/她們涉入的所有對價性行為甚至猥褻行為都落入嚴懲之下,而且為防範兒少接觸性交易訊息,所有媒體廣告都列入管理。法條並且規定,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觀光從業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若是知悉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或有性交易「之虞」者,都要向主管機關「通報」。一個遍佈社會各角落的青少年監控系統於焉形成(何春蕤 13-16)。
被宗教團體大力推動設置的〈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標記了年齡軸線逐步取代性別軸線成為主導性交易議題的文化想像,稍後在台灣史上最重大的性工作事件上,這個轉移被進一步徹底確立。1997年台北市廢除公娼,邊緣的女性性工作者再次進入公眾眼簾,然而這次現身的不是等待被婦女團體救援的可憐原住民無助雛妓,而是中年公娼頑強的對抗已經壯大了的婦女反娼團體,維護自己的工作權。面對公娼的訴求,女性主義陣營在性議題上的差異觀點瞬間白熱化,廢除性產業和維護性工作權的觀點激烈纏鬥,「良婦女性主義」堅持性交易等於性剝削所以性別軸線必須反娼,不但拒絕傾聽公娼的經驗重新思考性工作[17],甚至開除支持公娼的工作人員,造成「新知家變」事件。公娼雖從性別(女性)和階級(底層)兩條軸線要求反娼團體理解性工作,反娼團體(包括勵馨基金會、終止童妓協會、婦女救援基金會等)卻以年齡軸線回應,堅持反對的目標不是公娼,而是那個對女人與「孩子」嚴重剝削的性產業[18];也就是轉移焦點聚焦兒少從娼的危險風氣,以便義正詞嚴的推拒中老年公娼的實際工作需求。
在公娼事件上,反娼團體遭遇了成年女性性工作者的頑強抵抗,然而年齡政治的保護主義氣勢卻在另一個空間裡,以保護兒少為名,成功的擴大掃蕩性交易。1990年末期,台灣的網際網路已經成熟,網上找尋一夜情蔚為風潮,來自日本的「援助交際」更成為許多年輕網民尋豔遇、練調情的用語,當然有些也可能包含了物質上的對價交易。反娼團體於1999年推動修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將所有「電子訊號、電腦網路」都列入管控之列,虛擬世界中的任何溝通,只要「可能」被讀成「暗示」性邀約(不論是否牽涉到金錢交易,也不論留言者是否已經成年),僅憑文字訊息就可能偵辦起訴,理由則是兒童及少年「有可能」在網上瀏覽時看到這種訊息因而接受「負面影響」。最令法界人士詬病的是,兒少法經常枉顧罪罰之間應有的對應關係:〈社會秩序維護法〉80條規定有具體「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宿或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或拉客,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竟然對個人網路貼文「可能」「暗示」性交易,處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種針對網路互動而興起的強勢文字獄和最罰不對等,充分反映化身「兒少團體」的反娼團體企圖透過偵查和量刑的積極膨脹來建構兒少的清純易傷,不但罪犯化、妖魔化任何與性交易相關的討論或訊息,也藉此全面監控並淨化網路資訊與互動[19]。性權團體雖然持續抗爭這種惡法[20],年齡軸線的法制化卻仍然成功的將性交易建構為急迫的兒少議題,並利用勾動大眾的道德情感義憤來否決2009年內政部公民會議支持性工作權的決議[21]。
從「保障妓女人權」,到全面隔絕青少年性資訊的網路文字獄,到利用兒少保護來剝奪成年人的性工作權和性消費資訊,性別軸線在性交易的議題上向著年齡軸線的轉移已然具體落實為嚴密的、極難動搖的法制化。當性交易甚至相關訊息都被妖魔化,被視為有害兒少身心時,宗教團體全面禁絕性交易的呼求自然獲得強大而合理的正當性。最終,年齡軸線不但蓋過性別軸線,主導了大眾對性交易的想像和認知,剝奪了成年女性的工作自主和身體自主,也嚴重的腐蝕了所有成人的資訊自由。
色情
除了性交易以外,性的再現──也就是色情──作為女性主義戰線上頗為醒目的核心議題,近年也出現了類似的軸線轉移。
1980年代初期開始,西方反性(anti-sex)女性主義對色情的批判建立在一個徹頭徹尾的「性別分析」上,也就是用「性別」作為視角來批判「性」與「性的再現」(色情)。美國女性主義者Andrea Dworkin和Catharine A. MacKinnon都把性交視為男性宰制女性之作為,鮮活再現性交的色情因此被視為剝奪女人定義自己的性和性別的權力,剝奪女人的基本言論權,不但是性別歧視的核心,也是女性主義的首要敵人(MacKinnon, 158)。從這個觀點來看,色情就是性別歧視,反色情就是維護基本人權。然而這個簡單二分的性別分析和色情批判並不是所有女性主義者都接受的,1982年在美國紐約哥倫比亞大學Barnard College舉辦的Scholar and Feminist IX Conference就把主題訂為「邁向性政治」(“Toward a Politics of Sexuality”),希望肯定女/性能動主體的存在,開拓女人在性領域中的運作空間,正面看待色情[22]。支持性革命和性解放的女性主義者並且指出,比起堅決查禁一切色情產品以保護女性,色情的進一步開放──如情趣材料的普及和正當化,訴求女性口味的色情產品及消費場所,女同性戀角度的色情描繪,性工業中女性工作者權益之伸張等等──對女人而言更為有利(Ehrenreich et. al., 108-118; Tieffer, 129-134)。可惜反色情女性主義的持續發聲和推動立法禁絕色情,與基督教保守團體的禁色趨勢合流,促成了限制言論自由、資訊自由的緊縮氛圍。
台灣當代女性情慾解放運動早在女性主義大舉批判色情之前就已經試圖開拓情慾空間,建立色情的正當性。《島嶼邊緣》從1994年開始推出「妖言」系列專欄,以女性主體觀點出發,毫不收斂的張揚女性情慾經驗。同年出版的《豪爽女人:女性主義與性解放》公開呼籲女人享受色情,交流性經驗。1995年台大女生宿舍以「自主情慾對話」為宗旨放映A片,引發輿論攻擊,7位女性主義者在《自立早報》寫了一整版的「女人的A檔案」,以她們擁抱色情的經驗來對抗社會成見[23]。然台大A片活動最終退縮,把活動宗旨改為「色情批判」收場,非台大系統的女學生組成的「全國大專女生聯盟」隨即在台北市大安公園發動「情慾拓荒」運動作為回應,公開叫春、表演色情舞蹈,進行色情問答,拒絕讓女性從色情的戰場上撤退。
對照這些肯定女性與色情可以有正面關係的行動,1996年女性學學會主辦的「性批判」研討會可以說是「良婦女性主義」反擊女性情慾解放論的具體行動[24]。雖然她們批判性與色情時只部份採用了西方反色情女性主義的立場[25],卻全力將男女二分的性別權力分析高舉為女性主義唯一正確的色情立場,在情慾圖像大量浮現的商品化社會裡逐步將「物化」概念窄化成為一個簡單易懂而又極具性別正義形象的批判口號[26]。性批判研討會的公開表態或許使得企圖改變社會性成見、改造情慾文化的女性主義情慾解放論述看起來遭受「自己人」的質疑,削減說服力;然而更遺憾的是,「良婦女性主義」在性議題上的禁色立場往往也很自然的接合保護兒少的思考,反而形成保守的立法。王如玄律師曾回憶1999年〈刑法〉有關第235條散播猥褻的修訂過程[27],當時一讀通過的修訂條文對於散播猥褻曾經加上限縮,也就是改為容許成人自由近用色情,只是對18歲以下的人不得作散播的行為。然而二讀過程在立法院朝野協商時,婦女團體又主動要求把這個限縮拿掉,理由是只要能近用色情,18歲以下的兒少還是有可能接觸到猥褻圖片而受害,所以協商折衝後還是沒有通過限縮,也就是維持了一體禁絕猥褻產品的235條,使得所有成人(特別是當時已經在性解放風潮中發聲捍衛色情的女人)的性言論和資訊自由都受到壓制。在性別解放與兒少保護之間,良婦對於色情的忌諱心態總是促使她們選擇回歸傳統的性別角色,拾起母職,積極保護兒少。
然而網路的快速發展已經使得色情圖片的個人傳播和交換進入了新的擴散模式,外製(特別是日製)的色情材料(從漫畫到動漫到A片)可以在一日之內傳至台灣進行拷貝生產問世。面對〈出版法〉1999年廢除後所留下的管理缺口,「色情有害兒少身心」的呼聲立刻開始推動相關立法;2003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翻修通過[28],提供了新的法源。次年推出的〈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將平面及影視出版強制分級,接合〈刑法〉,不但規範陳設和販售的管道,不容兒少翻閱,更以「維護兒少身心健康」為由,在限制級之外還設定所謂「踰越限制級」,所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淫穢裸露,都打入刑法235條散播猥褻起訴之列。性權團體與出版及閱聽大眾雖然組織了「反對假分級制度聯盟」抗爭言論檢查,但只成功的將公佈實施的日期延後一年[29]。此外,由於熟稔電腦和網路操作的年輕一代可以透過網路近用成人情色材料,因此同時設置的〈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也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自動監控網頁內容,設置入口關卡,防範兒少接觸「不良資訊」。就連〈刑法〉235條有關散播猥褻的條款都被要求在執法時加以寬鬆解釋,以便適用於網路世界中流動傳輸的各種情色資訊,因而對網路資訊及交流形成風聲鶴唳的查辦效應。作為對抗,性權團體也設置了「8029235反惡法聯盟」網站,串連維護基本人權自由的性權團體,持續表達抗爭箝制性權的法律[30]。
上述立法使得禁絕「色情」的必要性和急迫性不再集中於性別軸線的「物化」說法,而越來越以寬廣的「保護兒少健康成長」共識為總綱,以想像的脆弱兒少心智和情感作為檢查言論和資訊的標準門檻。出於年齡考量的色情禁制顯然要比出於性別考量的色情禁制更容易建立大眾共識;畢竟,兒童的「健康成長」已經被建構成為成人必須犧牲自由和愉悅以便達成的目標。呼應這個明顯的社會共識,忌性禁色的「良婦女性主義」當然支持年齡轉向所形成的色情言論管制和資訊管制,最終形成的嚴峻管制和執法不但落實了宗教保守團體推動修法時所寄望的社會淨化,也挫折了女性情慾解放運動所帶動的社會解放。維護基本人權的重責再度由性權團體扛起。
性侵害/性騷擾
同一個歷史時段,第三個女性主義核心議題──性侵害(包含性騷擾)──在台灣也經歷了由性別軸線向年齡軸線的轉移。
1987年台灣解除施行40年的軍事戒嚴,民間的社會力也循著各自醞釀多時的關懷,開始組織行動介入體制的重構。婦女自助團體和女性專業法律人於1990年組成「婦女人身安全問題之研究:從法律觀點探討強姦、性騷擾、婚姻暴力及人口買賣、婦女賣淫」研究小組,全面檢討法律有關女性人身安全的相關法條,以「協助被害人重返家庭社會,導正社會風尚,維護社會安全」[31]。1994年,立意「保障全國婦女人身安全」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在女性情慾解放運動的高峰中進入立法院[32]。這個以性別為立基的修法工程企圖在法律上建立「性自主權」的概念[33],除了在〈刑法〉上將強姦改稱性侵,以去除名節貞操等等思考對受害女性的強大壓力,也將告訴乃論改為非告訴乃論以避免受害者因各種原因而退縮撤告,更將相關法條移出〈刑法〉「妨害風化罪章」,另闢「妨害性自主罪章」,以「個人性自主」的描述框架取代「社會風化」的思考[34]。
然而上述以性別正義為思考基礎的修法動作,同時也接合了「良婦女性主義」的「忌性」情結以及相應對年齡軸線的關注。面對1990年代澎湃擴散的多元情慾文化,1999年新修的〈刑法〉第10條開宗明義的將性交擴大了定義,包含肛交、口交或者異物插入,也就是將許多不同形式和程度的性接觸都等同性交,納入可能觸法的範疇。這樣的改變也配合了適法人群的擴大:在性別平等的邏輯之下,原本相關「女子」受害的姦淫法條都被「去性別化」,使男女都可為受害或加害主體,強化了性的危險印象。另外,年齡軸線也在這次修法中被凸顯為重要議題,與14歲以下男女為性交即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原條文為1年以上、7年以下),猥褻之行為則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與14至16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也分別處1年以上7年以下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些都形成對青少年性權的嚴重限縮。修法使得更多的性被納入負面的、罪刑的範疇,16歲以下少年的性探索、性接觸都成為觸法行為;早先源出於性別軸線的修法,最終反而使得建構於年齡軸線上的忌性社會氛圍更加肅殺。
除了修訂〈刑法〉之外還有1997年設置、2005年大幅翻修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出於對性侵的義憤投注和對受害女性的嚴密保護,婦女團體在這個議題上的立法努力形成了前所未見的綿密法律。新法除了規定各級政府機關都應設置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大力推廣對性侵的防範教育之外,也對學校、醫院、警察、媒體如何處理相關案件提出詳細的處理準則,以便完備的保護受害者;此外還附帶多種配套辦法,鉅細靡遺的管理加害人檔案資料如何使用、如何採驗尿液、如何測謊、如何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等等。由於這些措施和教育特別密集於校園裡,也就是以兒少為主要的主體想像和執行對象,因此各種縝密的受害者保護措施和防範程序不但建構了極端脆弱容易受傷的年幼受害者,也同時建構了無法癒療的可怕性侵經驗以及永遠無法矯正的性侵妖魔。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裡,綿密的法律規範和處理準則,以及其背後所投射的慎重嚴肅和敏感急迫,事實上正是以現代的知識技術、專業程序、情感保護,替換(displace)了但也保留了傳統貞操名節的沈重與失足的恐懼。年齡軸線在性侵害防治教育裡呼之欲出的核心地位,更在人生軌跡中放大了兒少遭受性侵後漫長而黑暗的可怕陰影。
與性侵害犯罪防治並肩發展的性騷擾防治原先也是從性別軸線開始發展,然而最終最主要的操作和防治場域卻也是年齡軸線主導的各級學校校園。這一方面是因為近年校園裡的相關現象因著法律和意識的建構而越來越敏感凸顯,媒體的大幅聳動報導更相應建構社會焦慮,二方面則是因為大眾相信防治工作應及早開始灌輸正確觀念以消滅罪行源頭,因此聚焦校園防治教育,三方面也是最重要的原因則是因為校園裡已經存在最完備的監控結構和人員,可以最有效的發動運作。性騷擾宣導教育鼓勵兒少主體以鬆散定義、模糊籠統的「不舒服」感覺作為啟動法律的點火線[35],而一旦發生或發現可能是性騷擾的案件,24小時內就必須通報主管機關教育部,當事人立刻被抽離原來的校園脈絡,放進一個被綿密法律規範、被無數陌生人經手的繁複過程,所有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都被徵召加入這個處理的網絡。法制化的綿密,形成對於主體絕對的、無可抗拒的籠罩[36],而被這種高度警惕氛圍「保護」的,正是校園裡的無數青青學子;灌注年齡軸線的關愛保護等等情感操作於是生產出比性別主體更為敏感脆弱、更需要法律保護的主體。
兒少主體被建構為脆弱易傷,在少子化年代也特別容易引發集體的焦慮和憤怒,也就很容易成為動員民粹氛圍的捷徑。媒體和保守團體往往聯手,把一次又一次的性事件建構成性恐慌的時機,更把兒少相關的性侵害、性騷擾建構為「人神共憤的萬國公罪」(葉毓蘭),喚起社會焦慮和敏感,形成民粹風氣的沃土。2010年高雄一件兒童被成人手指性侵案因為提供的證據並不適用起訴的法條,法官依法改為輕判,媒體披露後,網友發動連署撻伐,要求法官停職,並宣布成立所謂「正義聯盟」,與勵馨基金會等社福團體合作發起街頭「白玫瑰運動」,強烈要求政府淘汰所謂「恐龍法官」,並呼籲用選票制裁不支持保護孩子、不推動性侵加害人登記制度「梅根法案」的候選人。2011年3月民粹氛圍成功迫使總統府道歉撤回提名該案法官擔任大法官。同一時期,多起校園霸凌事件在媒體的報導和網友的狂熱關切中喚起強大社會焦慮,成人憂心兒少變質成為暴力的加害者與受害者,教育部長在民意壓力下慌亂表明以後校園霸凌事件將法辦,開始起草〈反霸凌法〉,各校園也急速強力動員宣傳反霸凌。民粹壓力越來越強大的保護衝動,益發對照出脆弱易傷的兒少主體,也更強化成人焦慮,促成支持嚴峻立法的氛圍。
然而民粹也逐漸成為一股極端不穩定的力量,順著年齡軸線的操作而強化擴散。2011年新竹國中女生遭學姊霸凌的影片被貼上網,網友在公憤中展開人肉搜索,把加害者的個資、照片貼上網甚至合成各種污辱性的照片,網路公審成為另一種網路暴民行動。後來有國二女生遭性侵累犯殺害,引發全國激憤爭議,上萬網民要求「直接判處兇嫌死刑」,立委也宣佈將提案修法增訂化學閹割條款,少女同鄉鄉民群情激憤,要求鞭刑、凌遲嫌犯[37]。喧騰的情緒凌駕於司法秩序之上,使得原先操作民粹的保守團體也開始意識到民粹失控的可怕,更擔心會因此疏遠了原本合作關係良好的司法人。以聳動報導起家的媒體因而開始呼籲網民自制[38],過去曾經參加民粹運動的學者也聯手投書媒體,對群眾的報復情緒和行動憂心忡忡[39],就連原先和白玫瑰運動聯手推動批判恐龍法官的勵馨基金會都由執行長紀惠容撰文撇清台版「梅根法案」絕非以報復心態看待性罪犯[40]。顯然原來希望操弄民粹的團體也開始警覺年齡軸線掀起的民粹情感已經逐漸形成難以控制、難以操弄的社會力道。
結語
丁乃非(2009)在反思主流女性主義為何總是只談廢娼、捍衛家庭婚姻時,曾指出當代女性主義對性別和性的想像都還是出自一對一浪漫性愛的想像,而都會中產高等教育婦女在情感結構上也仍然擁抱了前現代良家婦女對壞男人、壞女人的恐懼和仇恨,因此往往支持對這些「偏差主體」嚴厲規範甚至懲罰,這樣的立場也正展現了「良家婦女」在家庭婚姻中的利益和位置。卡維波(2001)則從公民的構成分析,指出「良家婦女」是「政治上/市民社會中/公共領域內正在向上流動的婦女所代表(represent)的女人」,而「良婦或上升的婦女公民的『性』,總是防禦的、反面作為的(反色情、反性工作等等),而非正面要求性權」。本文顯示的就是,這樣一個嵌在婚姻家庭中、充滿防禦排斥心態的良家婦女主體位置,在經驗和認知上都只能把性視為負面的、傷害的、危險的,對於保守宗教團體以此為由所推動的社會淨化,自然缺乏抗拒甚至反思的能力,因此在歷史過程中很容易的就和極端保護主義的兒少軸線合流起來,默許以規訓和限制為主的兒少軸線思考來主導大眾輿論,形成對基本人權和自由的反挫。
主流女性主義忌性禁色的基本情感結構和運動立場其實接合的正是性別不平等社會的性佈局[41]:忌性禁色構成了女性長期接受的性別調教,而這樣調教生產出的女性則繼續維護忌性禁色的正當性和道德高地,以鞏固自身的道德優勢位置。不過,這樣的性別調教和性管制目前也正遭遇頻繁的挑戰:越來越多女人表達不再恐懼、不再退縮,反而主動探索身體情慾世界、操練掌握自己的愉悅和親密關係;同時,越來越多兒少主體積極展現其性感、能動、慾望、好奇、活力、魅力,這些尋求解放的主體透過新科技所提供的資訊管道和社交網絡,不斷突破既存的性規範。對比這些活躍的、老練的、好奇探索的主體,當下主流的性交易、色情、性侵害性騷擾論述,持續強調無辜的、無力的、無瑕疵的女性及兒少受害者,顯然意在操作大眾義憤情感,以便建構綿密的保護法律,形成對整體社會的管制壓迫,以及對所謂偏差主體的排斥和管教。這樣看來,年齡軸線的突出不但沒有像(現在又轉型成為兒少權益促進組織的)那些宗教保守團體所言保障兒少權益,反而對兒少(以及整體大眾)形成更為嚴密的管控,當然,同時卻為這些自命看守者的組織帶來極大的利益和權力。
上述向著年齡軸線的傾斜並不意味著性別軸線越來越無關緊要;事實上,在爭取經費和資源的分配比例時,(生理)性別還是一張不可否認而極為有力的王牌。然而性別軸線向著年齡軸線的傾斜,意味著年齡軸線開始主導性別軸線的重新定位:男人女人都被設定要扮演養育者和保護者的角色,過去不斷鬆弛的異性戀婚姻家庭、管教與保護、正規的性別角色,都因著年齡軸線的凸顯而一一重新回到主流思考,作為成人的責任和相應的規訓,而屢次的立法修法正是透過司法來讓這些責任變成不可迴避的義務。這才是年齡軸線的真正意義:性別軸線已經出現的女性雜音需要消音,良婦女性主義想要建立的新秩序需要立法落實,而社會變遷所帶動的年齡解放需要立刻煞住──這些都可以透過年齡軸線在立法修法上的主導地位和相應而生的嚴刑峻法來積極處理。
年齡軸線被導向衍生嚴厲的全面規訓,就性別政治原先所構思的解放和改造而言,毋寧是一個嚴重的反挫。年齡軸線的文化政治及其可能的轉化激化,因此也是此刻迫不急待需要進行的工作。
註
[1] 本文為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轉變中的性/別政治柢價:全球治理下的性/別政治」第三年的部份研究成果。2011年4月15日於香港中文大學「性別政治與本土起義學術研討會」中曾發表初步構想,本文是大幅改寫後的全新版本。
[2] 最早專注性別平等議題的出版品就是1982年出刊的《婦女新知》雜誌。創刊號封面內的大字寫著「讓我們一起來了解婦女,關心兩性社會的新需要」,發刊詞並自詡接續18世紀以來西方的婦女基本人權運動,在教育權、就業權、婚姻權、參政權都已成為可能的時刻,積極推動婦女獨立人格及自我發展,特別在修訂「對婦女不公平的法律」以及實施「適合男女平等的兩性教育」上著力,呼籲「婦女們自己站出來,結合開明的男子們,共同為新的兩性社會,為我們發展中的國家,投注應有的關切和責任」。《婦女新知》創刊號,1982年2月1日,頁4。
[3] 除了最早的婦女新知基金會(1982,專注性別平等議題)之外,解嚴後立案成立並持續發展的團體包括台北市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1987,專注環保教育議題)、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1987成立時為「台灣婦女救援協會」,1988改名註冊,專注不幸婦女議題)、台北市現代婦女基金會(1987,專注婦女人身安全議題)、台北市晚晴協會(1988,專注失婚婦女議題)、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1994,專注女性福利議題)等。當時規模都不大,可見度也不高,在特定議題上都需要彼此串連其他社運團體成為聯盟,方可形成媒體覺得有新聞價值的戰線。
[4] 例如1987、1988、1993年針對雛妓議題的遊行,1994年的反性騷擾大遊行,1995年修改民法親屬編行動,1996年紀念彭婉如夜間遊行等等。1997年起,性別運動因公娼議題而分裂,此後隨著主流立場貼近執政勢力而漸行漸遠。
[5] 這個定位的選擇首度在台北廢娼爭議中高調現身。參見林芳玫,〈從邊緣戰鬥到體制內改革〉,《中國時報》,1997年12月1日。林芳玫個人後來入閣,2000年至2004年擔任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2004至2006年擔任行政院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主任委員。更多的主流派婦女學者也隨著性別立法以及性別主流化的推動,進入台灣政府的治理體制。參見行政院婦權會以及各所屬部會性別平等相關組織的各屆人員名單。
[6] 參見行政院「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http://cwrp.moi.gov.tw/site_list.aspx?site_id=04。婦女團體抱怨在實際執行和部會整合上仍有障礙,但是相較過去,性別軸線在政府結構和意識形態戰場上確實已經有了極為可觀的進展。
[7] 家暴防治當時也是婦女團體推動的重要議題,〈家庭暴力防治法〉條文內雖然包含未成年子女,但是立法院審查過程中的討論全都集中於婦女受暴和性別軸線,年齡軸線非常邊緣。參見立法院公報第八十六卷三十九期,1997年10月6日,頁299-315。瀏覽日期2011年7月31日,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863900;0299;0326。直到數年後,多起兒少被家人重度虐待或性侵的聳動新聞引發社會關切,兒少受害才逐漸在「家暴」的理解內被凸顯起來。
[8] 唐文慧的歷史研究直接指出「婦女運動與少年福利法的立法存在著微妙的互動關係」(169)。「1993年的兒童福利法修正,女性領導與組織更是運用女性關懷與母親為訴求,充分的催化了修法的順利通過…1995與1996年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法與性侵害防治法更顯露出婦女組織的母性關懷與照顧弱勢的訴求」(171)。
[9] 此處的命名源自丁乃非對潘金蓮這個「淫婦」的研究,大致的含意則可參見卡維波分析台灣女性主義路線差異的文章(2001):「性權派女性主義曾經針對著不同脈絡而使用過『主流女性主義』、『良婦女性主義』…或者『國家女性主義』來稱呼婦權派的路線。『國家女性主義』的稱呼是強調此一路線的政黨政治傾向、與政府的較緊密結合、以及『藉由國家權力來達成社會運動目標』的思考。『良婦女性主義』的稱呼則是說明其社會基礎,以及其性政治與文化政治的立場位置(例如其對家庭的看法、對生殖問題的立場、對青少年問題的看法、對社會道德變化的看法、對媒體與全球化的看法等等)。『主流女性主義』的稱呼一方面標明了此一路線在社會資源上的客觀地優勢(政治關係、公職、組織、經費、正當性等等)、在大眾心目中的中堅社會位置、文化上的可接受度(即它的相對激進與污名程度);另方面則標明了其意識形態乃承襲某種傳統的女性主義,也就是認為所有性別相關現象歸根究底都是因為『婦女乃是性別社會結構的受害者』,並且認為此處作為全稱的『婦女』乃代表了婦女本質的真實的利益,而非僅僅是代表『良婦』的特殊利益。我將此種分析方式稱為『性別化約論』(gender reductionism),因為我認為其論述乃來自傳統左派的『階級化約論』,兩者在形態結構上也是相同的」(黑體為本文所加)。王顥中也曾在其Facebook頁面上這樣描繪良婦的主體位置:「捍衛婚姻家庭,自身受制於『永遠難以真正建立穩定一對一關係』集體焦慮的情感結構中,於是加入打擊、嚴懲所有偏差的性主體(外遇的男人、從娼的女人、『變態』的性實踐者等)的行列,同時藉此舉來穩固『良婦』在婚姻家庭關係中的優越位置、以及在市民社會╱公共領域中能夠維持向上爬升。」更顯著的是,不管是發自救援、保護、譴責的位置,良婦總是在相對淫婦現身的時候狂暴出場。
[10] Gayle Rubin(11)。
[11] 「法制化」亦可翻譯為「管制化」,在這裡主要指的是現代社會在文化領域、私領域、身體領域裡出現越來越多正式的(推定的、明文的)法律,形成綿密的管制(Habermas 357-373)。「法制化」所指,不但是設置靜態的法律和制度,也是積極執行動態的管制和制止。
[12] 對於這個救援雛妓運動如何轉型成為台灣當代最強大的規訓體制,可參見何春蕤(2005)的歷史分析。
[13] 參見方孝鼎(2002)。
[14] 當時參與遊行的婦女救援基金會在回溯自己的成立時就指出,這次遊行「除了開啟台灣終止婦女買賣的先驅外,更是台灣婦女運動史上結合兩性平權意識型態的倡導與實際救援行動的里程碑」;同時,婦援會也認為第二次救援遊行「促成了媒體開始重視台灣的婦女運動,並且對於婦女運動有了正向的回應與報導」。這裡的自我定位便反映了逐漸清晰的性別軸線。瀏覽日期2011年7月31日,http://www.twrf.org.tw/p1-about.asp。
[15] 1995年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強調,勵馨不只是一個基督教出身的公益團體,它也是一個「社會運動團體」:「我們的使命,就是要保護十八歲以下的孩子,免除性侵害、性剝削」。這個自許也標記了當代基督教NGO越來越強的入世/牧世動力。參見網頁http://muja.fhl.net/social/social_life17.html。
[16] 這些團體在自己所做的研究和媒體報導中都承認少女自願從娼的趨勢。可參看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百合計劃──預防少女誤蹈色情陷阱研討會手冊〉,1992年;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雛妓防治公聽會手冊〉,1992年6月13日。不過,像這樣的研究數據往往也會引發社會恐慌,形成對青少年生活更加嚴峻的限制,1997年二月台北市實施青少年深夜柔性勸導保護措施(宵禁)就是一個明顯的結果。
[17] 1997年底,台北公娼眼見自身議題被政黨選舉操弄,轉而低調要求緩衝兩年,但是從反娼律師沈美真、女權會祕書長徐佳青,到女性主義學者林芳玫和劉毓秀,都投書媒體,堅持「性工作權」是剝削女性的藉口,並且與主流反娼團體勵馨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終止童妓協會、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彭婉如基金會合流,拉高論述反對市議會通過緩衝。參見王芳萍。
[18] 參見日日春關懷協會,〈公娼抗爭時期大事記〉1997年9月23日的記錄。瀏覽日期:2011年7月31日,http://coswas.org/archives/20#more-20。公娼自救會在台北市議會舉辦座談會時,廢娼派紀惠容私下對支持公娼的女性主義提出質疑時也是舉出青少女從娼的例子作為惡果。
[19] 陳美華(115-116)曾在研究論文中提到2003年移送的兒少性交易案件總數超過2500件,然而實際上,接下來的幾年案件數字快速成長,2007年甚至達到最高點6509件,顯見警方因獎勵積點而見獵心喜積極偵辦。根據警政署內部統計,從1997年至2008年,警察機關移送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案件總數超過27000件,參見法務部統計處的數據,瀏覽日期2011年7月31日,http://www.moj.gov.tw/site/moj/public/MMO/moj/stat/%20monthly/t5-30.pdf。從2006年開始,〈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29條的受害者組成網路家族,交換經驗,並與性權團體和學者聯手,不斷向警政署抗議文字獄和侵犯人權,終於使得警政署於2008年取消偵辦援交積分獎勵,相關案件於該年開始大幅萎縮,顯示原先的積極偵辦確實「製造」了無數案件。另外,我曾以台灣青少女情慾文化變遷的脈絡來提出對援助交際現象的歷史社會分析(Ho)。
[20] 援交人權抗爭記錄可參見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援助交際」網站。這個網站於2001年曾因積極批判警方釣魚誘捕網民而被天主教善牧基金會於內政部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督導會報中檢舉,說網頁內容言論不當,教唆犯罪。詳情參見網頁。瀏覽日期:2011年7月31日,http://intermargins.net/repression/sexwork/types/enjo/enjo_index.html
[21] 2009年內政部經歷多次研究和辯論後舉辦「公民會議」討論性交易是否應該受罰,以作為政策的依歸。雖然公民會議決議娼嫖以及第三者都不應受罰,保守的宗教兒少團體仍百般阻撓,以媒體輿論逼迫內政部製造出一個完全不可行而又全面懲罰性交易的決策:各縣市得設性交易專區(目前沒有縣市長有膽量干犯性污名而設置專區),專區之內不罰,之外則全面開罰。
[22] 就女性情慾能動主體而言,色情並不一定是全然負面的,女人在情慾的世界中也不一定總是受害者,畢竟,在現實生活中確實有不少女人享受性,而且自己主導性活動(Assiter & Carol, 15)。台灣本地在女性情慾解放運動的論述高峰時也出現類似觀點,例如《島嶼邊緣》第9期到14期「妖言」系列的眾多文章。也可參見柯梧。
[23] 「女人的A檔案」專題後來收入《島嶼邊緣》第14期,1995年9月號,頁94-101。瀏覽日期:2011年7月31日,http://intermargins.net/intermargins/IsleMargin/amative/index.htm
[24] 這次會議的論文後來有六篇刊登於《思與言》「性批判專號」,35卷第一期(1997):1-246。
[25] 這裡說「部份採用」是因為從1996年台大女生宿舍放映A片事件開始,主流女性主義的反色情立場就僅止於對色情本身的批判(物化女性),而沒有進一步發展美國出現的女性主義女同性戀分離主義傾向(對主流異性戀以及與敵人/男人共枕都同時加以批判)。畢竟台灣主流女性主義所預設的異性戀立場和婚姻家庭取向還需要男人合作來建立美滿家庭。1990年代在理論和發言權上佔據領導地位的女性主義者劉毓秀在台北公娼事件時,甚至在電視受訪中公開主張廢娼,並且說「公娼廢了,男人就回家了,家庭就美滿了。」這種捍衛婚姻家庭的色情批判自然很容易與保護兒少(婚姻家庭的核心)結合。
[26] 性權派對出自左翼思想的「物化」概念被窄化運用曾提出批判,請見國際邊緣「物化」專題,瀏覽日期:2011年7月31日,http://intermargins.net/repression/theory/objectification/index.html
[27] 參見王如玄在2003年4月26日「性恐慌之下的學術白色恐怖」座談會討論動物戀網頁事件中的發言。瀏覽日期:2011年7月31日,http://sex.ncu.edu.tw/animal-love/20030426a.pdf
[28] 由於台灣的國家定位不明,寄望以執行「性別主流化」的法制化作為擠身國際社會的表現,於是採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定義,將所有18歲以下人口視為「兒童」,將台灣原有適用6-12歲的〈兒童福利法〉與適用13-18歲的〈少年福利法〉於2003年合併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新法在年齡的描述上雖然維繫了兒童與少年之分,然而法條的各種規範都將兒童與少年並列,也就是在實務上泯滅了不同年齡層兒少的不同生活現實和需求,也使得對於兒少的保護和想像成為嚴厲管制成人世界的正當理由。
[29] 反對假分級制度聯盟留下的網站記錄了當時的抗爭,瀏覽日期:2011年7月31日,http://anti-censorship.twfriend.org/。
[30] 反惡法聯盟針對箝制性權的多個法條進行資料收集、論述批判和組織行動,瀏覽日期:2011年7月31日,http://antilaw.info/。
[31] 參看立法院公報88卷13期,1999年3月30日,頁124。瀏覽日期:2011年7月31日,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881301;0077;0218。
[32] 參看立法院公報83卷17期,1994年3月17日,頁197。瀏覽日期:2011年7月31日,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831701;0197;0210。
[33]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994年進入立法院討論時正值性解放論述高峰,此法「維護性自主」的主旨隨即引發焦慮聯想,男性立委甚至引用「我要性高潮,不要性騷擾」口號來嘲諷質疑性自主是否應該也包含通姦除罪,因為妻子也可能自主外遇(參見立法院公報83卷第43期,1994年6月8日,頁242,瀏覽日期:2011年7月31日,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834303;0240;0252)。在討論過程中,男性立委不斷表示擔心「性自主」的說法將使夫妻之間的性關係遭到考驗。1996年底彭婉如命案後再度提案時,討論的核心已經不再是「性自主」而轉向「性犯罪之可怕可恨」(參見立法院公報94卷第26期,1996年12月23日,頁83-86,瀏覽日期:2011年7月31日,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860203;0083;0101)。
[34]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個「性自主」的思考取向當然和女性情慾解放運動密切關連。1994年3月8日何春蕤在婦女節三八講座以〈女「性」解放〉為題演講造成轟動(演講實錄可見http://sex.ncu.edu.tw/media/index.htm),學者廖書雯隨後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查刑法修訂案時撇清:「性自主權不是性自由或性解放,而是拒絕性交的權利」(立法院公報83卷20期,1994年3月16日,頁495。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832000;0485;0508)。1995年5月台大女生宿舍A片事件遭受輿論非議時,女學會也在女書店舉辦記者會,公開說明A片放映是為了批判色情,主旨是「性自主」而非「性解放」。自此,「性自主」成為「良婦」女性主義性立場的代號:這個窄化了的「性自主」只包含對性說「不」的權利,而不包含主動說「要」的婚外性、性工作、一夜情、援助交際、多元性伴侶等等積極掌握自身情慾的實踐。
[35] 2005年立法院的二讀過程即明確表示,將性騷擾法律規範保護的範圍「擴大」包含「工作、教育、訓練、專業服務、大眾服務及其他場所」,也就是包含了所有社會空間。這樣一來,所有空間中的所有互動都有可能因為主體的感受而落入性騷擾的範疇內。(參見立法院公報94卷第6期,2005年1月14日,頁467,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40602;0463;0526)
[36] 許雅斐(2009)曾經批判與校園性案件相連的「逕行通報」系統:「原本建立在行政體系權責之內、需經過專業評估、審慎考量後才能發布的通報,在處理校園內的性/別事件時,變成了一個無須審查、無從辯解的法律程序,在維護個人生命安全的名義下,也評量、鑑定起『性』的好壞及危害程度來」。王曉薇(2009)也用校園中的一個通報實例來顯示通報系統對校園生態和學生處境的「去生活情境脈絡」式理解,對有道德良知和專業考量的老師加以罰則化處分,並窄化了被害人/加害者角色,污名了學生和家庭成員。
[37] 〈不只雲林女童,林國政另涉性侵強奪案〉,NOW News,2011年4月9日,瀏覽日期:2011年7月30日,http://www.nownews.com/2011/04/09/138-2703446.htm。
[38] 參見〈網友不可號召人民公審〉,2011年3月28日《蘋果日報》蘋論。
[39] 參見瞿海源、盧映潔合寫的〈不要走向以暴制暴的社會〉,2011年3月30日《蘋果日報》。
[40] 〈對性罪犯應避免「暴衝式」的性犯罪處遇措施〉。《勵馨電子報》580期(2011年4月)。
[41] 我曾經在《豪爽女人:女性主義與性解放》(1994)中說明,忌性禁色的心態正出自我們社會主導兩性身體價值觀和情慾發展方向的基本邏輯,我稱之為「身體情慾的賺賠邏輯」,而這個賺賠邏輯也構成了男女兩性的差異調教(9-28)。
引用書目
Angelides, Steven. “Feminism, Child Sexual Abuse, and the Erasure of Child Sexuality.” GLQ: A Journal of Lesbian and Gay Studies 10.2 (2004): 141-177.
Assiter, Alison & Avedon Carol, eds. Bad Girls & Dirty Pictures: The Challenge to Reclaim Feminism. London: Pluto, 1993.
Ehrenreich, Barbara, Elizabeth Hess, & Gloria Jacobs. Re-Making Love: The Feminization of Sex. New York: Doubleday, 1986.
Habermas, Jürgen.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Vol. Two, Life World and System: A Critique of Functionalist Reason. Boston: Beacon Press, 1987.
Ho, Josephine. “From Spice Girls to Enjo Kosai: Formations of Teenage Girls’ Sexualities in Taiwan.” InterAsia Journal of Cultural Studies 4.2 (2003): 325-336.
MacKinnon, Catharine A. Feminism Unmodified: Discourse on Life and Law. Cambridge: Harvard UP, 1987.
Rubin, Gayle. “Thinking Sex: Notes for a Radical Theory of the Politics of Sexuality.” The Lesbian and Gay Studies Reader, eds. By Henry Abelove, Michele Aina Barale, David M. Halperin. New York: Routledge, 1993, 3-44.
Tieffer, Leonore. Sex Is Not A Natural Act & Other Essays. Boulder, CO: Westview, 1995.
丁乃非。〈家庭與婚姻的女「性」主義〉。《人文與社會科學簡訊》,10.3(2009):頁29-35。瀏覽日期:2011年7月31日,http://www.nsc.gov.tw/hum/public/Data/96171573371.pdf
方孝鼎,〈雛妓救援理性的緣起與流變:1987-1996〉,重返東亞:全球、區域、國家、公民,文化研究學會2002年會。瀏覽日期:2011年7月31日。網址:http://www.ncu.edu.tw/~eng/csa/year2002/papers/B2_2.doc,第四頁。
王芳萍。〈為什麼「新好男人」打女人時,「新好女人」叫好?:國家女性主義學者面對公娼事件的盲點與虛偽〉,《與娼同行 翻牆越界》。王芳萍、周佳君、鍾君竺、帥文慧編。台北:巨流,2002。頁89-102。
王曉薇。〈通報系統所建構之公共倫理困境:找尋「彈性、夠用」的性別立法〉。《酷兒新聲》,中壢: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2009。頁357-394。
卡維波。〈「婦權派」與「性權派」的兩條女性主義路線在台灣〉。《文化研究月報》5(2001)。瀏覽日期:2011年7月31日,http://www.ncu.edu.tw/~eng/csa/journal/journal_forum_52.htm
何春蕤。〈從反對人口販賣到全面社會規訓:台灣兒少NGO的牧世大業〉。《台灣社會研究》59(2005):頁1-42。
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百合計劃:預防少女誤蹈色情陷阱研討會手冊〉。1992。
李雪莉。〈廢娼事件:婦運路線之爭翻上台面〉。《騷動》5(1998):頁4-17。
柯梧。〈權力與能動性〉。《島嶼邊緣》14(1995):頁59-60。
紀惠容。〈對性罪犯應避免「暴衝式」的性犯罪處遇措施〉。《勵馨電子報》580期(2011年4月)。瀏覽日期:2011年7月31日,http://www.goh.org.tw/resources/e-news/2011/04/580-0401.html
唐文慧。〈國家、婦女運動與婦女福利:一九四九年後的台灣經驗〉,《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刊》3.2(1999):143-179。
許雅斐。〈色情管制與社會淨化:通報系統中的赤裸人〉。《酷兒新聲》,中壢: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2009。頁321-356。
陳美華。〈性工作權〉,《2002年台灣人權報告》。台北:前衛,2002。
甯應斌。〈認真看待色情〉。《色情無價:認真看待色情》,甯應斌、何春蕤編。台灣中壢: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2008。頁3-34。
葉毓蘭。〈欠缺資源 婦幼安全空談〉,《中國時報》,2011年3月25日。
〈網友不可號召人民公審〉,2011年3月28日,《蘋果日報》蘋論。
瞿海源、盧映潔。〈不要走向以暴制暴的社會〉,《蘋果日報》,2011年3月30日。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雛妓防治公聽會手冊〉。1992年6月13日。
轉載本文請保留網頁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