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性侵害

【這是何春蕤在2011924-25日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主辦的第三屆兩岸三地性/別政治新局勢學術研討會第二場綜合討論中的發言。可惜個人耕耘得不夠多,流傳得不夠廣,沒有產生更大的影響力,以致於沒能形成更多力量,能深入改造性侵傷害的文化效應,否則2017年輔大性侵案和林奕含自殺案應該不至於那麼快速掀起那麼強大的單向狂熱義憤】

至於性侵害的感受問題,我想你大概要問的是,在性解放高舉愉悅的建設性力量時,性侵害的可怕感受到底要如何處理?

讓我先說明一點:「性的遭遇」當然可能牽涉到不舒服或者甚至痛苦的感覺,這是可以想像的。但是任何性經驗都可能會有不舒服或者痛苦的感受,不是只有性侵害才獨有。畢竟,就算是跟你所愛的人一起,也有可能雙方在性方面無法配合而產生一些複雜的不愉快感受甚至痛苦;即使夫妻之間,也可能因為意願或不和而發生性侵害。性,就是一個蠻難搞的事情,重要的是,能不能表達溝通,能不能尊重意願。

我想你可能注意到,我沒有輕易的使用「性侵害」這個名詞,我剛才用的是「性的遭遇」(sexual encounter)這個說法。因為我們現在面對了一種社會氛圍,在這種社會氛圍裡,性的遭遇主要被描述為「侵害」,結果:許多小情侶的你歡我愛,現在都因為年齡限制而成了「性侵害」;兒少的相互身體探索也因為年齡限制而輕易被當成「性侵害」;男女朋友兩情相悅的活動會在發現一方劈腿的憤怒下變成「性侵害」;年輕人的性生活在被家長震怒追問時也轉變為「他強迫我」因而構成「性侵害」;刑法第10條的性侵定義更擴大解釋,使得兩人身體接觸只要牽涉到性器官就構成「性交」然後很輕易的被當成「性侵害」。

我們社會還透過專業、透過社工、透過心理諮詢,引導個人用「受害」來框架她們的經驗,讓不舒服和痛苦成為主導的情感,這些都是近年婦女團體和兒少保護團體攜手修訂〈刑法〉和〈性侵害防治條例〉造成的後果。這些法律所形成的氛圍,不但擴大了性侵害的定義,也強化了性遭遇的可怕氛圍。我想要講的就是,近年來,所謂「性侵害」的文化意義和效應一直在被強化中。

其實,強姦長久以來已經就是我們文化加碼描述的場景,現在更是以最可怕的情境來塑造我們的印象和情感,形成非常固定的內涵。但是我遇到過一些女人,在她們口中,即使是經歷過強姦,有些震驚和衝擊,在情感上她們都沒有容許它持續形成太大的傷害。畢竟,被人搶劫、遇到車禍、東窗事發,都可能留下震驚和創傷,會有惡夢、恐懼,但是人們總是要慢慢克服這些,回到正常一般的生活裡,而不是讓它變成情緒上的黑洞。上述這些搶劫、車禍等等的情感建構,完全比不上我們社會對性侵害的強大情感建構,但是諷刺的是,性侵害的建構在某些情境裡也構成了很多人又愛又怕的性幻想。

所以,當我們思考性侵害的「可怕」經驗時,也不能忘了:那種「可怕」不見得全然來自某次的特殊經驗,而有很大成份是預先就被社會的文化調教瀰漫周圍的所以,到底「傷害」是什麼?我的回答方式是,傷害跟我的社會文化腳本的調教有關,跟我們的社會提供的能夠描述經驗的方式有關,跟我們習慣規範個人應該要有怎樣的反應有關。

「個人的感受」因此是一個非常值得多深思、多探索、多了解、多表達的東西:痛苦也好,愉悅也好,「感受」不見得是個人內心深處直覺的反應,而往往是複雜的、矛盾的社會化過程所形成的。這樣說來,認為性侵受害者「必定」會有某種感受,「只會有」某種感受,或是「必定」會有某種反應,那都是太過簡單看待人的經驗了。

我們作為社會文化的產物,常常受到社會制約,對於特定經驗都有特定的說法和想像。性侵害如此,劈腿也如此。我們的文化也提供一整套一整套的語言和情感,讓我們每個牽涉其中的人都照樣做出固定的情感回應,要是偏離主流的慣性模式,例如被性侵卻沒有痛不欲生,被劈腿卻沒有咬牙切齒,就會被別人質疑是不是有病還是冷感。

像性騷擾這個法條在台灣的設置,對女性主體的第一手經驗賦予了崇高的地位,妳有任何的不舒服就算是性騷擾。問題是:這個不舒服是什麼?是在怎樣的社會脈絡中感受到的?我有一次跟一堆女人談性騷擾,她們說如果對方是金城武、劉德華(或是當下媒體上的帥氣小鮮肉),那就不是性騷擾而是帥哥對她們有意思。但是換了一個禿頭中年男人,那就是性騷擾。這顯示我們如果只用自己的感受去描述行為,其實總是會有很多其他的價值觀和力道參雜在內,而在沒有加以反省的情況下可能形成冤案。「成見」很容易化身為「感受」表達出來,而感受則被人當成真實的、心靈的,冤案也就很難翻身了。

近年,很多兒少的性侵害、性騷擾案子是用布娃娃引導問出來的,這種高度被成人控制和詮釋的程序很有問題。1980年代美國加州曾經有個非常有名的案子,一個幼兒園的園長母子被控告猥褻園中的兒童,社工人員也用布娃娃向孩子收集證據,但是後來卻證明完全是誘導辦案。最後雖然翻案,園長一家也都毀了。

目前的極端兒少保護和社會氛圍,使得性侵害和性騷擾這兩個名詞之下包含了太多太寬廣的東西。性侵數據也因此必定會繼續增長,因為很多案子都是被這些概念「生產」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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