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公共性事件:從不當安置到媒體造法/罰

【2012年3月31日 文化批判論壇第93場討論「台鐵公共性事件:從不當安置到媒體造法/罰」,這是何春蕤當日逐段的主持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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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文化研究學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台灣社會研究學會
合辦單位: 世新大學台灣社會研究國際中心、《台灣社會研究季刊》
主 持 : 何春蕤(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
與 談 : 蔡志宏(苗栗地方法院法官)
賴中強(律師,台權會會長)
呂健志(台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教育推廣部主任)
徐豪謙(高中生制服聯盟召集人)
呂昶賢(某技術學院輔導老師)
許雅斐(南華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副教授)

何春蕤:2012年2月24日蘋果日報以頭版大幅報導了一則新聞(請注意標題的引導效應)「 1女戰18男 包火車開淫趴」,說是民進黨立委葉宜津接獲民眾「投訴」(投訴其實就是模糊消息來源的慣常說法),說「花魁藝色館」BBS站有「多名」網友po文描述有人在2月19日向台鐵包下客廳車車廂辦「1女戰18男」上演電車痴漢情節的經過。新聞隨即訪問了法律人士探究可能違法之處,主要集中於公然猥褻的罪名,但是後來卻發現所有的事實(例如徹底的隱密、清潔、沒圖沒證據)都顯示這個案子的詳情不符合「公然」的條件。2月27日主辦人蔡先生被拘提到案,28日女主角小雨被網友指認到案,被發現未滿18歲,這一下,我們過去十年來被諸多兒少相關立法所積極建立起來的「神聖未成年」恐慌全面發作,媒體淡化女主角已經17歲半、依法已經可以積極實踐性自主的事實,而集中報導活動收費和花費的細節,使得可能的罪名轉向與兒少性交易或媒介兒少性交易這個比較嚴重也比較容易定罪的方向。女主角則在接受偵訊24小時內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設置的緊急收容中心安置。3月20日檢方決定起訴活動主辦人和三位糾察兩位助理,認定活動剩下的零散物資、工作人員的聚餐及車資,以及最後49元的盈餘,確實構成了營利,因而以刑法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起訴。

這個事件的震盪顯然已經在台灣的社會氛圍中形成新的爭戰:公民自主參與的私密、無害他人、無關公眾利益的活動是否應該受到憲法保障?我們對基本自由和人權的信念為什麼一遇到性就徹底潰堤?被兒少團體高舉為準公民的兒少,為何在各種「兒少保護立法」和「兒少福利和權益」的說法中,被徹底否決身體和愉悅的權利,甚至強制剝奪自由?

這次的座談文宣由今天最後發言的許雅斐教授執筆,許教授在最後很清楚的寫著:當新的性愛模式被提出、新的想像不斷被操練時,法律的封鎖與懲處不僅暴露自身的僵化保守,也說明該被矯正與廢除的,正是此事件所觸動的那些惡法。本次論壇將針對「台鐵公共性事件」中的國家失權、法律失能、媒體失格、輿論失當等議題進行討論。現在我們就開始今天的座談。

何春蕤:第一位發言的是苗栗地方法院的蔡志宏法官。除了我2003年因為動物戀網頁連結官司之外,我們大家可能很少機會見到法官,但是這位法官最著名的事蹟就是2001年針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第一項,將有從事性交易之虞的兒少一律緊急安置,嚴重侵害人權,傷害兒少的根本權益,有違憲疑義,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2005年終於形成了釋字第590號解釋,雖然大法官的解釋還是不甚理想,2010年行政院針對兒少安置提出的修正案現在也還沒通過。蔡法官對於徹底而非名義上維護兒少權益做了很多的努力,今天也準備了非常豐富、發人深省的發言,我們現在就請他開始。

何春蕤:蔡法官在發言時表示非常遺憾,當年他聲請釋憲時缺乏民間人士和團體的支持,因此釋憲結果不甚理想。其實對於兒少相關的立法,2001年我們這些性運團體和人士最努力抗爭的方向主要是當時檢警釣魚抓得最兇的網路援交訊息,也就是執法的部份。以我們的人力,實在沒有實力去根本的挑戰立法。可是蔡法官有法源可以聲請釋憲,大法官為何不受理?想要修改現在已經設立起來的兒少法律為什麼那麼困難?為什麼法律要區別性的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說穿了,那是因為圍繞兒少的立法執法,已經形成了至高無上的神聖性,而且透過兒少立法形成了對全民全社會的管制。說白一點,我們共同的敵人就是這些還在持續立法的團體。想知道是哪些團體嗎?可以參看2003年動物戀網頁事件的時候要求把我起訴的那些團體。所以我們對抗援交訊息被偵辦,以及蔡法官對抗相關兒少安置的法條,雙方都是在對抗性保守趨勢的不同階段的行動,是遙相呼應的,而我們從今天開始也應該持續串連努力。

解嚴後,台灣曾經有蠻長一段時間不時出現一些在官方視為神聖莊嚴的空間裡裸體自拍的照片。在照片裡,被社會放逐的性以最赤裸的方式入侵中正紀念堂、國父紀念館、總統府周邊、高雄最高樓之類場所,不斷挑戰這些場所的神聖氛圍以及它們的排它性。而這次所謂火車性愛趴事件因為發生的場所是台鐵,而且是台鐵引以為傲的高級客廳式車廂,進行的又是徹底挑戰一對一常態、一女對18男的性幻想實踐,這個同時突破多條神聖疆界的舉動當然會震盪社會慣常的看法和情緒。但是是否個人對某些現象的不熟悉和不悅就必然要造成法律的嚴厲結果,這個問題我們交給台權會剛剛上任的新會長賴中強律師來討論。賴律師過去在集會遊行法修訂和保護個人資訊隱私方面都有過很多努力,我們期待他以人權律師的身分,從涉案被告的角度,來討論這次案子相關的一些問題,例如犯罪要件、適用法條、證據理由等等特別相關被告權益的問題。

何春蕤:今天從蔡法官和賴律師的發言中,大家很清楚的認識到兒少立法的「特殊地位」,這些法律不但特別嚴厲,也特別的「破格」,常常跳過了一般法律的限制和規範,不斷製造很多侵犯人權的案例,這也是性權團體和人士過去十餘年來的抗爭焦點。但是民意、民粹和群眾情感卻被操作,形成白玫瑰事件式的以群眾壓力來影響司法。針對台鐵性愛趴事件所掀起的性恐慌,性權團體和人士於雞年3月3日便聚集討論,並且串連其他團體發表集體聲明,呼籲不要讓這個轟動社會的案件在目前司法界普遍懼怕「恐龍標籤」的形勢下失去公平審判的機會。這份聲明不但將所謂性愛趴放回「群交」的範疇內,而且正名為「公共性」,作為多元性愛形式之一,也特別針對小雨在本案尚未確定涉及性交易的條件下就被強迫安置提出批評,要求釋放小雨,終止不當安置。下面兩位發言人所代表的團體都是其中的連署團體,也都是維護青少年性權的團體,首先是2005年成立的「台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針對這次未成年但是已經超過17歲半的小雨涉案,我們來聽聽推廣部主任呂健志先生從青少年性權方面來提出的觀點。

何春蕤:呂先生講到他14歲時的經驗,還好當時還沒有兒少立法,否則一定立刻送入通報體系,也不會有今日的他了。今天坐在這裡的各位大概都已經過了兒少法適用的年齡18歲,但是你們都還會有機會和年輕的學弟妹、家族親戚、朋友的孩子、網路上假裝成年的兒少接觸,因此也都有可能落入兒少惡法的懲戒範圍之內,所以我們都需要徹底的認識這方面的發展,以及這種立法執法對基本人權的影響。第四位發言的是高中生制服聯盟召集人徐豪謙先生。過去在同志遊行和爭取高中成立同性戀社團的議題上我們都看到高中生制服聯盟的身影,這次針對年輕自在勇往直前的小雨遭到安置隔離,我想這個年輕團體也有話要說。請。

何春蕤:徐同學提到我們被教育不要太快進入單獨出遊而要群體活動,可是事實上,只要我們多給兒少一些空間,注意一下閱讀媒體,就會看到許多「性的資優兒少」實踐他們「性的積極自由」的各種嘗試,這是剛才這兩位年輕朋友告訴我們的,這也是媒體經常醜化的。而且八卦化的媒體對於性的報導也往往是雙重標準的,這次火車趴事件也一樣,媒體扮演了非常重要的操作角色。2月24日火車趴事件曝光後,各家媒體不斷追蹤這個事件的發展,煽動大眾情緒,也試圖揭露參與者的身份,但是3月7日我們將近20多個團體呼籲停止污蔑、公平審判、釋放小雨的集體聲明,卻幾乎完全沒有報導,除了(需要嘉獎一下)立報和苦勞網一貫關注邊緣的刊出聲明。3月20日蘋果日報再度以頭版刊出相關新聞,標題很有心機的宣告18位參與活動的男性都以不起訴處理,並且立刻刊出最新民意調查結果,宣佈百分之60民眾不能接受不起訴的結果,實際的後果就是煽動民眾的義憤,也再度以簡化的處理方式誤導民眾對於法律的認知。聯合報甚至刊出了至少8位參與男士的名字,對於這種無關公共利益的資訊,媒體很有興趣刊登,但是對於多個團體的集體意見表達卻全然漠視。這樣的媒體操作顯然有其目的和效應,也就是說:法律或許不起訴這些朋友,媒體卻要用曝光的方式讓他們面對困擾,作為懲戒。也是在這樣的模式之內,我們更理解了具有酷兒精神的高亢現身策略的必要性,因為酷兒精神所挑釁的,正是這些污名策略的噤聲效應。這次事件裡主辦人蔡先生和女主角小雨在面對媒體時都曾表示堅持抗拒污名、肯定自我的態度,也不斷被媒體醜化,這樣的精神是需要我們肯定和支持的。

第五位發言的是現在任教某技術學院輔導老師的呂昶賢先生。由於心理學的背景和專業,他過去就對輔導體系被要求執行的兒少監督(美其名曰保護)工作有很多反省和批判,相信對這次和小雨相關的兒少權益上他也會有很明確的意見表達。

何春蕤:「性慈善」、「性義工」、「性的積極自由」、「性的資優兒少」、「創意性遊戲」,今天有很多新的名詞和概念進入各位的認知,也希望它們能積極的被理解,被豐富、被擴散,從而徹底的改造我們的道德情感。今天最後發言的是南華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的許雅斐教授,許教授學的是政治經濟學,但是在台灣投入研究最多的卻是國家治理和政府權力的問題,對於法律在國家體制和社會管制上的操作,特別是性工作政策以及校園的通報系統等等問題都寫了許多很好的論文。現在就請她就她的角度來談談上述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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