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2014年1月25日 台鐵火車性愛趴事件兩週年在台北火車站前募集800壯士行動時的發言稿】
兩年前,火車趴事件曝光,一連幾天,媒體版面都在嘗試用不同的法條說這個案子,想要「找出」可行的方法來進行社會制裁。
可惜:第一,火車趴並未「公然」猥褻,反而超級的低調隱密,注重安全和秩序,連妨害善良風俗都算不上。第二,台灣並沒有「聚眾淫亂」罪,多P開性愛趴並不觸法,而女主角已經滿16歲,擁有性自主權。最後檢警只能牽強的用「意圖營利使人為性交易」的罪名起訴定罪。
這一整個積極「找尋法條讓人入罪」的過程很值得我們思考:
為什麼遇到不熟悉、不喜歡、不贊同的性行為和性活動,我們完全沒有任何耐心去認識、去學習、去理解、去辯論,而只會直覺的動員法律加以制裁?
難道我們個人的、保守的性道德價值就應該變成所有人必須遵循的標準,只要出現偏離的行為就要強迫「法律」出動來消滅它?
不分青紅皂白,動不動就訴求法律制裁,千方百計找名目將性異己入罪,這是一種新的道德暴力,是對於法律的扭曲和擴權,而掩蓋的正是主流性道德對於邊緣性道德的壓迫。老實說,這次火車趴所實踐的尊重、體諒、衛生、秩序,恐怕都是絕大多數主流性行為根本做不倒也從沒想過要做的。
法治社會講求的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而不是「事事都動用法律懲罰」,更不能讓特定的性道德、性價值凌駕於法律之上,把法律轉為特定性道德掃除異己的手段。成熟的社會和成熟的公民應該尊重他人的私密活動,就算不同意、不喜歡、沒法接受,也只能批評、非議、說三道四,而不能利用法律的手,利用正義的道德形象,來對異己進行歧視與迫害。
最後,讓我們再三呼籲:尊重多元情慾,捍衛他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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