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4日美國著名的女性主義「性辯論」重要參與者Carole Vance受邀在丁乃非的女性主義課程中演講。在演講前,我們將她的一篇重要文章翻譯成中文,以幫助聽眾熟悉她的分析路數。本文將人口販運議題視為根本的性社會管制,由曾浚赫翻譯、何春蕤校訂,刊登於苦勞網,2015年5月11日)
Gayle Rubin做為異性戀理論家的重要性一直被人低估。雖然她的“Thinking Sex”(〈思考性〉)一文通常被當成女/男同志研究與酷兒研究的奠基之作,但是那篇論文和她更早的經典作品“The Traffic in Women”(〈販運女人〉)其實可以看成是她針對異性戀、性階序、與性法律的政治經濟學所進行的長期思考,這些建制把所謂「正常的」異性戀從「不正常」的異性戀中分出來,道德恐慌則選擇性的動員公眾關注,並把這些驟然掀起的能量導向專注於特定形式的性危險1。〈思考性〉一文中提供的分析工具和〈販運女人〉的題目都是借自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無政府主義者Emma Goldman的思想,這也讓我們繞回到一個目前被當成全球關切、眾所矚目的社會正義議題──也就是正在激增強化中的(特別是女性的)人口販運2。
雖然相距70餘年,Rubin對Goldman的致敬展現了她們思想重疊之處。儘管Rubin在理論上比較成熟,民族誌研究也比較有深度,然而她和Goldman一樣,把女性的宰制座落在最傳統、最被社會珍視的異性戀形式中,也就是那個藉著交換女人而形成的婚姻制度。Goldman的文章嘲諷當時(約在1911年前後)新興八卦風潮熱烈聚焦於被稱為「罪惡淵藪」的賣淫,她憤怒的批判工業體系的工資奴役策略以及女性的低工資才是使得賣淫成為誘人的經濟選擇的罪魁禍首。她也抨擊維多利亞時期的偽善、男女的性雙重標準、女性被剝奪性愉悅、以及社會所尊重的以性服務來換取生計與資源的女性販運形式──婚姻。Goldman最終嚴詞譴責那些「反對販運婦女為娼」的「正義人士」以及隨處可見的道德牟利者,認為他們是「以視察員、調查員、偵探等等身分橫行世界的寄生蟲」(頁184)。
Goldman那篇憤怒的文章有力的指出,十九世紀後期反對「白奴販賣」與「女性人口販運」(賣淫)的聖戰其實是搞錯了方向的娛樂表演,反而轉移了大眾的關注,沒看見女性受壓迫的真正原因其實是婚姻、家庭與政治經濟體系。Rubin繼續發展這些主題,她聰明的借用〈販運女人〉為標題,以嘲弄對1975年的讀者而言已經過時而且荒謬可笑的19世紀維多利亞社會淨化聖戰幽靈。Rubin相信讀者會看得懂這個笑話,畢竟這些聖戰早已淡出公眾目光,也被當時的媒體斥為無稽,被後來的學者徹底質疑3。但是現在風水輪流轉,反人口販運的新聖戰再度掀起,高度聚焦在女性與賣淫的議題上,不但抓住了大眾的想像,激起義憤,也鼓吹改變國家與國際的法律與政策。而且新的反人口販運運動重新動員了古老的描述與介入,同時也發明嶄新的架構來追蹤並糾正社會不公。
反人口販運陣營裡的矛盾與不協調為保守派與進步派團體提供了寬廣的空間。此外,講述人口販運故事時最偏好的敘事模式──搧情劇──使公眾不注意大的結構剝削,而聚焦於個別行動者:典型就是一位純潔女性受害者在性危險與意圖對她施暴的邪惡男子手中呼救。情節包括了暴行、極端、與聳動,但是就如20世紀早期的性淨化運動時期一樣,真正遭遇危機的其實是正常異性戀及其性規範。
異性戀性的「性」在性質和操作上都絕非穩定,事實上,過去200年間,它都是激烈的社會和政治鬥爭焦點,更勝於有關同性戀的討論。Rubin性階序中的「性底層」不但包含了同性戀,也包含了那些聲名狼藉的異性戀:例如婚前性行為、不以生育為目的的性(不正常性)、異性戀性交易、過度亢進的性慾(特別是牽涉到女性時)。而且異性戀的標準要件長久以來就是社會爭議的核心,這些爭議包括:夫妻進行性愛的目的(是生殖、親密、愉悅?)、有效的非生殖性模式(節育與墮胎的相關知識與技術);婚前性行為合法化(通姦除罪化)、兩性在性道德上的雙重標準(例如針對賣淫與性病的社會淨化運動)、被視為正常自然的異性戀往往是性別不平等與性別暴力的溫床(主體的同意逐漸成為性價值的基本標準,修法使得婚內強暴成為罪行)。就女人而言,異性戀的內涵不斷擴大,現在已包含了人身安全、無歧視、與愉悅,而這些內涵在過去兩個世紀中一直是主要政治鬥爭的內涵──特別就女性主義而言。
19世紀後期與20世紀早期那些大規模而長期運作的社會淨化運動──反對賣淫(人口販運)、性病、性雙重標準──都是對於異性戀體制的積極介入,目的很明顯就是要控制與轉化男性異性戀的性行為,不過當時對於賣淫議題的專注,顯示強調的只是男性在家庭以外公領域中的性行為。雖然反賣淫的宣傳單一直說著妓院嫖客把性病傳給不知情老婆與小孩的悲劇故事,指出男性性特權和家庭之間的清楚關連,然而這種連結一直是很抽象的:連結的關鍵是疾病,而不是性暴力和女人應盡的夫妻義務。批評賣淫的人,特別是女性,可能會責罵這種「罪惡淵藪」,也會譴責年輕妓女所受到的對待(永遠被社會放逐並被貼上墮落的標籤,而她們的男性顧客卻能維持好名聲),但是沒人追問(雖然可能想過)「是誰的老公上妓院」這個問題。已婚女人在法律上沒人格、沒財產權或投票權,只有微弱的獨立經濟能力,她們能夠揭露或挑戰男性婚姻性特權的能力有限,或許投入反對人口販運的聖戰是個比較安全的方式。
19世紀末與20世紀初,販運一詞就等於(女人或女孩的)賣淫4。國家反人口販運的法律與早期的國際反人口販運公約都將賣淫罪行化,也將相關的服務與活動(包括經營妓院、出租房間給妓女、靠妓女的收入維生、或者協助運送人口進入賣淫)罪行化。這些罪行都被視為違反了道德:婚姻之外的性交易與性行為都傷害了社會。因此,性交易的實際情況無關緊要:不管自願或強迫,販售性服務都同樣違法。早期的國際公約也明確表示,妓女的意願不列入考量5。不論是面對哪個建制,Goldman的論點都是一針見血的:在那些激烈反對人口販運的運動裡,女人在婚姻與雇傭勞動中的地位從沒引起關注,而反人口販運的群眾動員往往對妓女造成更多罪行懲罰和國家管制,很少改善女人的生計與法律地位。
反賣淫的社會淨化運動在1920年左右已經式微,反人口販運法律也沒再使用,直到1990年代面對跨國移民、移工剝削、與人權等議題時又再復甦6。然而21世紀初期新制定的人口販運法律也重新定義了人口販賣的本質和危害:在新的國際法《預防、禁止及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及兒童)議定書》與美國法《2000年人口販運受害者保護法》以及之後的重新授權裡,人口販運不再專注於賣淫,而包含了所有形式的極端勞動剝削7。這兩種法律清楚說明,任何人(男人、女人、小孩)都可能被販運進入任何種類的工作(例如工廠、農業、漁業、性產業、家務勞動等等)。聯合國議定書雖然呼應了過去的傳統,標定「剝削賣淫」為顯著範疇,但是它也清楚地說明,簽訂議定書的國家可以自由決定如何處理賣淫(包括容許賣淫),只是必須將「剝削賣淫」和其他形式的勞動剝削一樣罪行化8。不過,人口販賣的罪刑固然不再等同於國際法中的賣淫,這些寬廣的、以剝削為基礎的定義,卻很難對抗大多數還像19世紀一般強調性危險和拯救的通俗媒體描述。
新的反人口販運法針對的是最令人髮指的極端勞動剝削而不是一般尋常可見的剝削(例如給付薪資不足或者拒絕提供福利)。此外,人口販運的定義需要三個緊密相關的要素:(1)行動(對個人的徵募、運輸、容留、接收),(2)特殊手段(強迫、欺騙、濫權等),(3)將個人放入勞動剝削中的企圖9。這些要件設定了判定罪行的高門檻,也在非常的(犯罪)剝削與尋常的(法律)剝削之間建立截然區分。這種區分正是Goldman致力於取消的。
最近的反人口販運法在紙上看來非常可觀,人口販運一詞已徹底重新定義:犯行不再是「賣淫違反了道德」,而是「極端的勞動剝削傷害了個人」。如果被強迫從事的勞動是罪行(賣淫就可能是),那麼被販賣的人就應該被當成犯罪受害者,可以主張適用社會服務,而不是被當成罪犯。
儘管人口販運的定義已徹底修訂,這些新法的執行卻令人大失所望10,它們甚至很輕易的就被反賣淫的運動份子(福音派的或是女性主義的)挪用,放入19世紀末的搧情劇框架裡11。更遺憾的是,新法律的執行與詮釋或許很薄弱,大量以人口販運為主題的紀錄片、爆料、調查、電視劇卻紅紅火火的上市,其中的的搧情結構非常過分。
當代的人口販運搧情劇原樣照搬了19世紀的版本,用以腐蝕國際法革新中的創新。復甦的老調包括:人口販運再度被等同賣淫(無論是自願或是被迫);被販運的人總是女性或未成年少女;危險和傷害都是「性」造成的;這種罪行不是破壞社會與道德(就福音派的運動份子而言),就是違反女性平權(就反娼女性主義者而言)12。由於扣人心弦的敘事中加入了性危險、戲劇張力、聳動搧情、激情行動、瘋狂喝彩,還有最重要的就是面目清晰的受害者、惡徒、和英雄等角色,反人口販運的搧情劇總是讓人著迷,並且能有效的動員群眾。「拯救」是經典搧情劇最被期待、最令人心滿意足的高潮環節,而這正吻合了國家透過刑法和不斷增強的國家權力來拯救女人的敘事。無處不在的反人口販運搧情劇因此利用「男性淫慾危害無辜純真女人」的戲碼,置換了極端勞力剝削與違反勞工權利等等現代概念;它也將被販運者可以主張的多種權利,置換成單一的解決──「被拯救」的權利。13
通俗劇的敘事形式非常有彈性,反人口販運的搧情劇可以設在任何國家的場景裡──尼泊爾、摩爾多瓦、奈及利亞──只要稍稍的換一下戲服、背景的景色、角色人名,就能夠賦予當地色彩,顯得非常寫實。雖然反人口販運搧情劇好像訴求了某些當代議題,如全球化、貧窮以及性別不平等,但是這些作態十分無力,因為反人口販運搧情劇絕少探究特定地區當前的政治社會因素,而提出來的解決方案也總是一藥萬解地直接推廣到所有地方14。由於搧情劇的主角是人,而不是國家、機構或者結構狀態,對於個別人物的關注就可保證結構因素不會被凸顯(結構因素不是人,沒有劇情需要的情感)。既然專注於強調個人與邪惡的動機,新的反人口販運工具和規範也相應地總是偏好刑法和對個人的起訴。
就和上個世紀一樣,反人口販運的論述(不管是一般的或是法律的)在討論異性戀時都充斥著矛盾與錯置。誰是壞男人(敗德的?性慾高漲的?或者沒平等概念的?要看使用的合法性標準而定)?如何辨識壞男人(是個人?還是特定而危險的社會、種族、或民族集體成員)?壞男人是否自成一個獨特的少數、或者到處都有?女人若是獨自一人、未婚、探險、就業、離家很遠、甚至不在家庭關係中,是否就比較容易碰到壞男人?壞男人的壞行為是不是更可能發生在Goldman所謂人口販運的原始地──異性戀關係與婚姻中?新的人口販運概念關注到勞動剝削,如果這樣的看法開始有影響,那麼我們可以在異性戀關係裡看到哪些(性的或非性的)勞動和交換呢?這樣的勞動是剝削嗎?再者,各種形式的性剝削與非性剝削之間有何關連?親密關係中的剝削與非親密關係中的剝削又有何關連?如果人們現在仍然相信女性特別容易淪落賣淫,也特別容易被販運進入強制賣淫(即使現在不那麼公然),而有關人口販運的討論承認壞女人的存在,那麼應該如何處理這些女人──逮捕?矯正?還是拯救?這些問題或直接或以光譜的形態存在於幾乎每一個立法辯論、法律、報告、證人證詞、或人口販運強迫賣淫的戲劇呈現中。
「性」一直是政治社會鬥爭中一塊肥沃的土壤;就像危險的放射物一樣,人口販運也有著很長的半衰期。反對人口販運運動的復甦仍普遍認為女人是被強迫從事賣淫,這很明白的顯示,古老的爭戰總是以新的形式回返,帶著部份原有的(即使不是全部的)潛在爭執賭注。能夠質疑並挑戰異性戀體制,固然是件好事,但是對於異性戀的檢視需要更貼近其核心,細查的對象應該是常規的、日常生活的異性戀形式與婚姻,而不是極端的、少見的性危險案例;同時這個檢視也需要更進入真實世界,凸顯政治和社會結構──很多是與性無關的──如何比21世紀人口販運搧情劇中所有惡人加起來的總和都更為有效而殘忍的限制了人類對自身願景的追求。
現在仍然是「思考性」的好時機15。
後記:感謝Heather Love的籌辦與賓州大學的贊助,在Gayle Rubin發表”Thinking Sex”一文、開啟當代的性研究(sexuality studies)領域25週年之際舉,辦「Rethinking Sex研討會」(2009年3月4-6日)。本文即在該次會議中發表。也感謝Heather Love、Gayle Rubin、Ann Snitow與GLQ學刊編輯團隊和杜克大學出版社的鼓勵和建議。謝謝Alice Miller十年來的對談。
- 1.參照Gayle Rubin, “ Thinking Sex: Notes for a Radical Theory of the Politics of Sexuality,” in Pleasure and Danger: Exploring Female Sexuality, ed. Carole S. Vance (Boston: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1984), 267-319; 及“The Traffic in Women: Notes on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Sex,” in Toward an Anthropology of Women, ed. Rayna Reiter (New York: Monthly Review Press, 1975), 157-210。
- 2.Rubin在她文章結尾一連串感謝詞之後也向Emma Goldman的書致謝(Goldman, “The Traffic in Women,” in Anarchism and Other Essays [New York: Mother Earth Publishing Association, 1910], 183-200。
- 3.參見Gretchen Soderlund, “Covering Urban Vice: The New York Times, ‘White Slavery,’ 及 the Construction of Journalistic Knowledge,” Critical Studies in Media Communication 19, no. 4 (2002): 頁438-460,及 Mark T. Connelly, The Response to Prostitution in the Progressive Era (Chapel Hill: U of North Carolina P, 1980); Judith R. Walkowitz, City of Dreadful Delight: Narratives of Sexual Danger in Late-Victorian London (Chicago: U of Chicago P, 1992).
- 4.參見1904年禁止販賣白奴的國際協議、1910年禁止販賣婦女為娼的國際公約、1921年禁止販賣女人與小孩的國際公約、及1933年禁止販賣成年女性國際公約,都認為人口販運的受害者是「婦女與女孩」,不過1921年的公約也提到「男孩和女孩」。直到1951年的禁止人口販運及剝削他人賣淫公約裡才將受害者描述為「個人」(「為賣淫而獲取、引誘、或引導他人」)。
- 5.例如:1910年禁止販運白奴的國際公約中指出:「任何為了不道德的目的,獲取、引誘、引導女性或未成年女孩(即使她同意)滿足他人淫慾的人都應該受罰」(參照此處)。類似的說法也在1912年禁止販賣女人與小孩國際公約、1933年禁止販賣成年女性國際公約、1951年禁止販賣人口及議題營利使人賣淫公約中出現。[/dn]。雖然不是所有歐美國家都用刑法來禁絕賣淫(有些國家以不同形式的行政法規來容許賣淫),但是會把販賣性服務當成罪行的國家在逮捕、扣留、起訴時幾乎都是針對女性賣淫者,而非大量的買春男性。因此,推動反人口販運的女性平權運動一直有一個內在的矛盾:她們努力講述的賣淫故事(也就是在譴責男性淫慾與惡行的同時,捍衛並「拯救」那些被踐踏的女性與女孩)總是會與兩個建制對峙起來:法律的框架針對「交易」的雙方卻只定罪女性而放過男性,而象徵的框架則把賣淫的女性視為低賤狐狸精、變態女人、末日夏娃等等由於這個原因,社會淨化改革者也抨擊政府制定妓女許可證和妓院條例,但她們不必然支持針對妓女的刑法。然而,隨著社會淨化運動逐漸壯大,這種細緻的區分策略也被那些不擇手段使用所有工具全面禁絕賣淫的做法所取代。
- 6.反人口販運法在迫害異己與選擇性起訴的時候仍是強而有力的工具。專門禁止州際或國際為「不道德目的」販運女性的1910年美國聯邦曼恩法(Mann Act)就曾被用來迫害非裔美國拳擊手Jack Johnson、著名異議男演員Charlie Chaplin、及美國芝加哥大學社會學家William I. Thomas,以報復他們干犯了主流的種族與性規範。見David J. Langum, Crossing over the Line: Legislating Morality and the Mann Act (Chicago: U of Chicago P, 1994)一書。
- 7.參見「防治、禁止及懲治人口(特別是婦女及兒童)販運議定書」,增補「聯合國反跨國組織性犯罪公約」G.A. Res. 55/25, Annex II, U.N. GAOR, 55th Sess., U.N. Doc. A/55/383 (Nov. 15, 2000)、「2000年人口販運受害者保護法」Pub. L. No. 106-386 §2A, 114 Stat. 1464 (2000),「2003年保護人口販運受害者重新授權法」Pub. L. No. 108-193, 117 Stat. 2875、「2005年保護人口販運受害者重新授權法」Pub. L. No. 109-164, 119 Stat. 3558 (2006) (codified at 22 U.S.C. §7101)、以及「2008年William Wilberforce保護人口販運受害者重新授權法」Pub. L. No. 110-457, 122 Stat. 5044 (2008) (codified at 22 U.S.C. §7101) 。
- 8.參見Ann Jordan, The Annotated Guide to the Complete U.N. Trafficking Protocol (Washington, DC: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Group, May 2002 [updated August 2002]), 4.
- 9.例如:聯合國議定書將人口販運定義為「為了意圖剝削而徵募、運輸、遷移、容留或接待個人,以脅迫或其他形式的強迫、誘拐、詐欺、欺騙、濫權、或利用對方的脆弱地位、或提供報酬或利益,以獲取個人的同意以控制另一個人。剝削至少要包括對他者賣淫的剝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剝削、強制勞動或服務、奴隸或類似奴隸的對待、奴役或器官摘除」。
- 10.被販運受害者需要社會服務,這個概念的代價很高。聯合國議定書察覺到這個潛在的成本,因此建議──而不要求──各國提供這類服務。同樣地,美國國會也警覺到成群結隊的無證件移民可能企圖要求繼續居留與各種昂貴的服務,因此建立了一個非常惡劣的審查程序,一方面申請者要能證明自己是「嚴重人口販運的受害者」,另方面則限制每年為被販運受害者頒發的簽證不得超過5000份。這種極度狹窄的限制從2001-2009年之間只通過2000份簽證就可見一斑。有關美國法的實施與好處,請參照Alicia W. Peters, “Trafficking in Meaning, Law, Victims, and the State” (Ph.D. diss., Columbia U, 2010).
- 11.典型的搧情劇例子包含《紐約時報》Nicholas Kristof有關人口販運的系列新聞爆料報導:“Girls for Sale,” 2004/01/14; “Bargaining for Freedom,” 2004/01/21; “Going Home, with Hope,” 2004/01/24; “Loss of Innocence,”2004/01/28; and “Stopping the Traffickers,” 2004/01/31.同時也參見The Selling of Innocence, an Emmy Award-winning film depicting the trafficking of girls from Nepal to India (dir. William Cobban, Elliott Halpern, and Simcha Jacobovici [Ruchira Gupta, field researcher], Canadian Broadcasting Company, 1997),與兩部2005年在Lifetime播放的電視電影“Human Trafficking,”由Mira Sorvino和Donald Sutherland主演。
- 12.有關搧情劇的歷史與文類形式,請參見Peter Brooks, The Melodramatic Imagination: Balzac, Henry James, Melodrama, and the Mode of Excess (New York: Columbia UP, 1985); and James Redmond, ed., Melodrama (Cambridge: Cambridge UP, 1992).有關19世紀對這種修辭的運用,請參見W. T. Stead, “The Maiden Tribute of Modern Babylon I,” Pall Mall Gazette, July 6, 1885.這個主題的分析也可參照“The Maiden Tribute of Modern Babylon,” in Walkowitz, City of Dreadful Delight第四章,頁81-120。
- 13.有關人口販運搧情劇的詳盡分析請參見Carole S. Vance, “‘Juanita/Svetlana/Geeta’ Is Crying: Melodrama, Human Rights, and Anti- Trafficking Interventions,” Owens Lecture, University of Rochester, December 1, 2006, 與 “Hiss the Villain: Depicting Sex Trafficking,” Lecture, School for American Research, Santa Fe, May 2005.
- 14.搧情劇不容易和結構分析結合:例如,世界銀行與美國消滅鴉片的政策(這個政策造成泰國農民赤貧而逼迫他們的女兒們被販運進入強迫賣淫)要如何出現在劇情裡?參見David Feingold, “The Hell of Good Intentions: Some Preliminary Thoughts on Opium in the Political Ecology of the Trade in Girls and Women,” in Where China Meets Southeast Asia: Social and Cultural Change in the Border Regions, ed. Grant Evans, Christopher Hutton, and Khun E. Kuah (New York: St. Martin’s, 2000), 頁183-204。
- 15.參照Rubin, “Thinking Sex,” 頁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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