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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解放


曹立民案例開拓女性空間

何春蕤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1997.9.3

追捕要犯林春生時殉職的警員曹立民獲得社會大眾一致的肯定支援,面對其沈姓未婚妻腹中胎兒的歸屬問題時,法務部也顯示出無比的善意和寬容。即使沈女與曹男之間只是法律上沒有效力的訂婚關係,報載法務部官員仍然努力的翻出民國二十一年的解釋案例,不但認定胎兒為具備婚生子女資格的「遺腹子」,同時也同意胎兒出生後自動視為「婚生子女」,不必另行辦理需要透過認領訴訟才能完成的認領手續。

法務部此舉具體的放寬了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之間的截然分隔,對於眾多為了孩子身份憂心的女性而言是一大福音。

透過曹立民案例,法務部首度認定懷孕受胎本身就代表一種同居關係,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同居」(甚至訂婚)視同婚姻生活。這些要件的具備當可使得目前無數非婚生子女(包括沈女的胎兒)終於可以「認祖歸宗」,至少在法律上得到父姓的認定,現階段入學、保險、戶籍等等相關福利問題也得到解決。這意味著,非婚生子女過去承受的社會歧視、孤立、放逐、懲罰終於得到部分的平反。

有關子女法定地位的民法規範,本來就是一個賦予婚姻關係特權的做法,不受婚姻蔭庇的子女也在這種法條及其表達的社會歧視之下成為「私生子」。這方面的歧視態度甚至擴大涵蓋到離婚、再婚、喪偶及單親家庭的子女、被拋棄或領養的孤兒、希望獨力擁有自己的孩子的單身女性、計畫養育自己的孩子的同性戀者等等,更使得無數孩子自小便在最狹窄心胸的排擠中長大。

曹立民的案例凸顯了一個重要的事實:我們的社會不能再繼續歧視非婚生子女了。近年來,經濟與自信上的實力增長已經使得許多女人不再受制於婚姻的名分問題,而能真正追求獨立的情慾自主,以各種各樣的形式實現她們的人生。但是由於民法親屬篇的修改牛步,規範僵滯,其可能產生的子女身份歸屬問題長期以來就在女人的情慾生活中投下陰影,腐蝕了她們對身體情慾的全面自主,一旦懷了或生下所謂非婚生子女,孩子也因為這些限制而無法分享父母在物質上的關愛和支援。

此刻,在消除歧視、尋求平等和正義的道路上,法務部從善如流的踏出了第一步,其他還有很多相關的複雜問題有待我們用更大的創意和智慧來開闢女性出路,例如墮胎的便利化和制度化、人工受孕的合法化等等。推動修改民法的婦女運動當然會更進一步修法,把曹立民案例擴充成為幫助女人更有機會和權力選擇姓氏及扶養權利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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