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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解放


同性戀拒服役──沒有享受國民的權利,當然不必盡國民的義務

何春蕤

聯合報民意論壇1994.2.3
收錄在《不同國女人》

報端披露同性戀出具公立醫院精神科醫師證明,並經複檢證實後得免服兵役,這一訊息引起許多人的關切。

不管是以「性別認同困難」或「性心理變態」的醫師證明申請免役,同性戀者面對的是一個冗長繁複而且可能遭受嘲弄羞辱的檢驗過程﹝竟然有醫師建議用檢查肛門──對付毒販和走私者的手段──做為指標之一﹞,有時同性戀者還被迫在此過程中誇大醜化自我的心理及行為,以符合精神科醫師可能先入為主的刻板期待。即使通過公立醫院精神科的嚴格鑑定過程,同性戀者還得迎接軍方醫師的再度而且更嚴厲﹝也就是更羞辱﹞的檢定。

如果有役男還願意付出這種毫無尊嚴的代價,願意此後背負我們這個社會加在同性戀者身上的羞辱與歧視,那麼,我們真的需要重新思考,是什麼樣非人的兵役制度,竟能迫使人們情願付上這種社會代價也不願入伍!

維護兵役制度的公平性的人或許會說,同性戀以其性偏好而免服兵役是一種要不得的特權。可是,如果服兵役是國民應盡的義務,那麼,同性戀者抗拒服役並非特權問題,而是民權問題,也是人權問題。

同性戀者──因其性偏好及性別認同──在我們這個異性戀主導的社會中從未實現其民權與人權。他們如果忠於自我,呈現他們的好惡,便要冒著失去工作、失去教育、失去尊嚴、失去親情等等後果。他們躊躇不前,徘徊暗夜,正是因為他們唯恐失去這些被異性戀者視為基本民權人權的當然內容。

如果同性戀者﹝以及其他邊緣人﹞以其真正的自我無法享受國民的權利,那麼,同性戀者以其真正的自我當然也不必盡什麼國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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