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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革命 / 生殖自主 (墮胎、代理孕母、不婚生子)


女性主義與代理孕母

何春蕤

(1999年3月11日立法院「人工生殖法草案」立法爭議公聽會發言稿)

最近常常聽到許多女性主義者嚴厲的批評代理孕母是把女性的子宮當成孕育胚胎的工具。作為女性主義者之一,我有很大的疑惑:因為,就像剛才陳昭姿說的,不管代理不代理,有哪一次、哪一種懷孕,不是把子宮當成孕育胚胎的「工具」?(難道要把胚胎養在乳房裡?)

又有人說代理孕母是父權傳宗接代的陰謀。可是,難道其他非代理孕母的、夫妻之間的自行生育就沒有傳宗接代的含意?老實說,以目前的科技來說,人類的生育都多多少少牽涉到陰莖的插入、或是精蟲鑽入卵子,要是按照這種女性主義的邏輯,所有的生育都多多少少有父權的介入,那麼,它們都是應該被嚴厲避免的囉?不過,顯然這種女性主義者又並不會要人類絕種,這裡的含意就值得我們思考了。

說穿了,所謂的「工具說」和「父權陰謀說」主要是想把婚姻神聖化,當成生育的唯一場域,也把子宮神聖化,當成愛的結晶的唯一聖殿。在這種說法裡,唯有夫妻之間、有名分、有濃郁愛情、自行計畫、不是被公婆催逼、子宮還健康有力的生育,才算是美好的、不帶父權痕跡的。(說到這裡,我還真懷疑那些不用代理孕母的生育是否都有那麼完美的條件。)照我的朋友丁乃非和劉人鵬的說法,這顯然是一種出於「良家婦女」思考的女性主義立場。

問題是,這種把子宮神聖化,把婚姻關係內的生育神聖化的說法,正是父權思想很重要的一部份,也正是傳宗接代信念的一部分。反倒是代理孕母、精卵相借等等人工生殖的可能選擇,才有點開始鬆動父權的親屬關係,鬆動女性與母職之間似乎天然的連結。

因此,我對代理孕母的看法是個很簡單的、一貫的女性主義基本精神:我們當然要支援一切可以為女人開拓更多人生選擇的新做法,希望更多的女人可以透過科技的運用而實現她們的人生願望,也在實現各種人生願望的過程中衝擊並改變既有的性別佈局。因此,不管是想傳宗接代的女人、希望孩子姓母姓的女人、女同性戀、單身女人、怕痛的女人、不想自己生產的女人,應該都有機會使用代理孕母──女人本來就是很多元的。更別說那些需要仰賴代理孕母來求後,但是沒有被包含在此次法案中的女人,她們可能罹患了嚴重子宮肌瘤、嚴重子宮腺瘤、洗腎、嚴重心肺疾病、嚴重紅斑性狼瘡等。難道患病的女人沒有權利規劃自己的人生?難道只有嚴峻的女性主義者有權力規劃所有女人的人生?

有次聽人說,因著代理孕母而受惠的女人只是極少數,所以我們應該不要浪費太多社會成本來發展這方面的研究和醫術。我相信在座民進黨的立委們對這種說法應該是深有所感的,要是當年大家也說美麗島事件只牽涉到少數人,說開放言論自由的後果事負面大於正面,因此我們就不去努力促進司法的公正和國家定位的公開討論,那麼今日的民進黨又會在哪裡呢?

有許多人擔心像生育這樣私領域中的活動進入公領域,那就意味著國家或商品制度進一步控制了女人的身體。我倒認為,這種簡單制式的思考方式可以休矣!原本女人在私領域中的各種無償勞動(如烹飪、托育、看顧、清潔等)一直是無償勞動,只有在它們進入公領域,成為許多人謀生的方式後,才使得所有的家務勞動可以用市場上的價值來衡量,也使得女人的家務勞動開始受到重視。這並不一定只意味著國家或商品制度對女人的全面操控;事實上,過去女人在家中的各種勞務現在一步步的由外人、專業人士來承擔,這種家務事的公共領域化,為許多女人帶來更多的生活自由,也為其他女人帶來更多因專業技能而經濟自立的機會。

可想而知,代理孕母的出現也很可能有類似的效果。而且這個趨勢不但會改變生育在公領域中的地位,也會順勢改變那些繼續留在私領域中的生養工作。比方說,原本在家中被公婆和丈夫逼著生小孩的媳婦,現在可以比照公領域中代理孕母的待遇,在家中提出生育的討價還價籌碼。生小孩不再是無償勞動,不再是不情願但是必須做的事,而是可以提升母體地位、增加個人福利的措施。如果子宮是女人的,就讓女人用子宮來提升自己的身份和地位吧!

有人或許要說,這樣把婚姻和生育有償化,豈不會破壞夫妻之間的情感嗎?老實說,真正好情感的夫妻或許確實不會需要討價還價,但是世上佔大多數的平淡無奇或功利式婚姻又將如何呢?飽受公婆、丈夫、人言所困的女人還要困坐愁城,為良家婦女女性主義者的理想婚姻夢想而自命清高,不討價還價嗎?

有些婦女團體用代孕者的權益沒有保障的說法來反對人工生殖法,我覺得這個說法大有問題。目前擔任代孕者的女人確實沒有很多保障和報償,但是她們所承受來自那些婦女團體的污名,才更使得她們無法有力的爭取自身福利。婦女團體若是真的要為孕母謀福,就應該進一步促進設立一個更開闊的法,透過「去污名化」來幫助代孕者為自身的服務工作感到驕傲,進而現身,爭取較好的待遇,而不是像現在這樣,眾多婦女團體圍著醜化像陳昭姿這樣願意現身承認需要代孕者的人。

1997年代理孕母成為話題時,女權會曾經提出過(根據媒體說)非常「嚴厲的抨擊」,質疑為什麼只允許有婚姻關係的婦女找尋代理孕母,而想要孩子的不婚女性、同性戀就不在保障範圍之內。有趣的是,這個進步的說法接下來卻導引到一個非常不進步的結論:女權會認為既然代孕者只替已婚婦女服務而無法謀求所有不孕婦女的權益,同時又無法解決經濟弱勢的不孕婦女援用這個科技成果的問題,那麼代理孕母根本就不應該法制化。

這種思考邏輯實在令人困惑。幾年前女權會也和女學會一起推動放寬女性外交特考的門檻,好讓女生以後有機會能做外交官,這不也是隻服務極少數高級知識女性的需要嗎?怎麼那時候女權會就不拒斥外交特考了呢?

另一方面,許多人和女權會一樣,擔心這個法案會造成優勢女性利用弱勢女性的子宮來延續後代。我認為這種說詞基本上只不過是利用基層婦女當擋箭牌罷了:有多少優勢女性會採用下層婦女來孕育孩子?用點常識面對人心吧!搞不好打掉了法案,到頭來真正受到妨害的,恐怕正是那些迫切需要代理孕母的下層婦女呢!畢竟,下層婦女也會有不健全的子宮,也會有上面說的那些疾病,也會有她們的人生規劃和選擇,而且她們也不一定會因為經濟弱勢而無法受惠,國家的角色不就是在使得一般大眾都能享受同樣的權益嗎?

至於大家津津樂道的「誰是母親」的問題,我覺得這類討論其實反映了大家的某種焦慮,說白一點,大家很想要固定並統一母親的定義,要不是生理的,就要是法律的,或者是成規的,反正大家要有個統一的口徑。我倒覺得母親不需要有一個統一的定義,每個人和母親的關係可以是協商的,可以是在以後還有所改變的,可以是由不同的常規來認定的。而代理孕母正是在這條路上的一小步。

終究一句,法律的設立永遠應該是為了積極救助那些無自願的人,而不是壓抑那些自願的人;代理孕母如此,性工作者亦若是。可是我們周圍卻總是有很多人要求事物只能有一種定義,一種實踐,一種邏輯,而完全不管主體之間的差異意願,也不尊重個別婦女主體內心各種可能矛盾、可能傳統、可能前衛的意願。婦女團體若是一意以為自己代表所有女人的意願,而不肯聽聽已經浮現的女性主體的需求,尊重她們的人生選擇,這種傲氣和霸氣都是非常可怕的。這種泯滅他人意願,逼著女人不能傳宗接代,不能以子宮幫助有需要的姊妹們,和那些逼著女人一定要傳宗接代,一定要養兒育女的人,又相去多遠呢?

人工生殖法當然有其侷限性,也有其強制的規訓性質,因此我們婦女團體和女性主義者將會繼續敦促立法委員們開闊女人的人生選擇,掃除一切障礙,讓所有的女人都能以她們的方式,她們的動機,來實現她們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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