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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惡法剝幾次人皮

何春蕤

蘋果日報蘋論2007.07.23

好萊塢法庭片時常常看到「一案不兩判」的說法,也就是說,一個案件要是審判終結定讞,就算日後發現新的證據足夠翻轉原來的判決,仍然不能再成案。這個措施當然保障被告不會過度被司法操弄,提醒法官在審判時要小心謹慎,不要造成日後發現誤判的遺憾,而另一方面也再度指出法律必須自制,此刻的證據到哪裡,案子就只能判到哪裡。

可是在臺灣,有一個法律卻可以使得同樣一個案子不斷被不同的警局舉發,作為不同員警的業績,這就是惡名昭彰的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特別是其中的29條。

兒少法29條在1990年代中期設置時本來針對的是透過商業管道傳遞可能促成性交易的訊息,但是1999年卻修訂成把網路「任何」訊息都列入受管範圍。在過去8年內無數網民的討論、詢問、邀請、玩笑都被視為觸法,例如討論是否贊成包養,詢問是否聽過有人援交,開玩笑說自己有興趣提供服務等等,都被警方讀成具有性交易的企圖,然後就被當成偵辦對象。這種嚴重侵犯言論自由的文字獄,人權團體、性權團體多次抗議,大法官623號解釋文也明定限縮偵辦的範圍,然而基層員警在偵辦網路言論時顯然還沒做出相應的調整。

更荒謬的是,由於兒少法29條相關的是網路訊息,刊出的訊息即使已經被原作者刪除,也可能因為已經被轉貼傳送到別處或在庫存網頁中,很輕易的就被無知的員警當成既存的違法訊息,再度加以偵辦。在過去數年中,有無數網民因而受害,他們往往因為在網路上貼了某些文字訊息,因而收到3至5個不同派出所通知到警局做筆錄。即使援引檔案告知員警,個人已經被其他派出所做過筆錄,員警仍然不畏浪費國家資源,繼續開出召喚網民到派出所「協助偵查」的檔案,堅持必須按時報到否則就會遭到通緝。更慘的是,由於網路訊息存在虛擬空間中,被視為不屬於特定警政機關的轄區,任何一地的員警都可以針對同一條訊息進行偵辦。結果網民今天被樹林派出所傳喚,明天可能被高雄少年隊傳喚,後天則被烏日派出所傳喚,大後天則被板橋派出所傳喚,被迫在這些專靠偵辦網路援交訊息的警察單位之間奔波。

這種既擾民又浪費資源的作為,已經行之多年,無數網民痛苦不堪的疲於奔命,承受各地基層警員的恐嚇和羞辱,好不容易解決了一個傳喚,卻又立刻再被放到嫌犯的位置上,再次經歷司法過程的驚嚇。我們不禁要問:一隻牛能剝多少層皮?只因一個網路訊息就要承受如此無窮的無妄之災嗎?到底兒少法的目的是什麼?是要把人逼死嗎?一個針對網路言論的法條難道對於網路資訊的特質一無所知嗎?

我們在這裡再度嚴正呼籲,正如警政署已經在人權團體的抗議聲中明令員警不可再用「釣魚」引誘網民觸法,現在警政署也應該明確規範,網路言論不可一案數傳,不可無謂擾民,更不可破壞法律的公平性和適切性。

本文刊登於2007年7月23日蘋果日報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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