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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有罪!誘捕無理! 遊走法律邊緣的辦案方式不可長

何春蕤

聯合報民意論壇 2001-10-06

在晚近有關「馬路上抓雞」與援助交際的新聞中,我們發現司法人員在處理這類案件時經常使用「釣魚」的方式,有時故意刊登賣春廣告或者由女警假扮特種行業女子以引誘消費者上鉤,有時則在報紙上或網路上尋找援助交際廣告將刊登者約出來逮捕。這類聳動新聞出現的頻率顯示「釣魚」已經成為破獲性交易的主要途徑。

「釣魚」或「誘捕」(entrapment)在這個例子中就是由執法人員假扮性交易的一方,引誘「可能」對性交易有興趣但是尚未實際採取行動的人,然後在進行非法行為的那一刻以現行犯的理由加以逮捕。這種辦案方式長久以來就被各方詬病,因為辦案人員往往捨棄了對確實已經發生的罪行加以持續追蹤、收集證據、徹底調查等等比較吃力的方式,反而用比較省時省力但是也因而遊走法律邊緣的誘捕構陷方式來建立犯罪事實。在這樣的做法中,執法者越過了懲罰的邊界,在還沒有犯罪事實和證據的時候「製造」出犯罪的行為來。

2000年6月美國第九巡迴法院針對聯邦政府「釣」網路戀童人士的做法做出了判決,認為FBI探員在網路上假扮一位母親偽稱想為自己的孩子尋找性玩伴以引誘一位佛羅里達州男士上鉤的做法,顯然已經是構陷公民入罪,無限擴大了法律的管轄範圍。這個案件也再度質疑了「誘捕」的合法性:法律只能對有證據證實的犯罪行為加以懲罰或阻止,而不能主動誘使犯罪行為的發生以便執法。

過去媒體中也曾出現執法單位利用「釣魚」方式將罪犯一舉成擒的戲劇式報導,對大型的集團犯罪而言,「釣魚」似乎也有其一定的效應。然而我們在臺灣所看到的卻總是「釣小魚,放大魚」。對於明顯的犯罪行為,警方無計可施;但是為了維持業績,則常以看似正義實則構陷的方式來「製造」現行犯。

更可怕的是,「釣魚」本身的濫權模式極可能導致不肖執法者利用釣魚所製造的法律邊緣機會對上鉤者提出進一步的勒索和恐嚇,以謀取私利。最近的擄妓勒贖事件就令人深刻感受到,特別在遇到被污名纏身的主體和案件時,濫用公權力、腐敗貪污、侵害人權的現像已經到了令人髮指的程度。在這樣的執法環境中,如果我們還繼續容讓「釣魚」作為方便的辦案模式,恐怕只會擴大不肖執法者的濫權,並更進一步削減法律的公正性和可信度。(2001-10-06聯合報民意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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