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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言論自由


「釣魚」不敘獎,援交仍污名

何春蕤

未發表 2003-02-13

警政署有鑑於員警以「釣魚」方式偵辦網路援交案不僅違反偵查程式,更有引誘犯罪的觸法之虞,已下令這種偵辦案件一律不得敘獎。

出自於對網路新興科技的疑懼,以及方便辦案和爭取業績,司法機關不循正當的蒐證和調查程式來確認當事人確實有性交易的意圖和行為,卻僅憑網路上的文字就假設當事人意圖觸法,並且在沒有特定嫌犯的情況下,以誘捕手段來陷民入罪,一些缺乏社交經驗的單純人士往往就成為警察業績的犧牲品。這樣的執法嚴重侵害了網路的言論自由和交際自由,警政署在各方進步人士持續兩年的批判後做出這樣一個決策,當然值得嘉許,然而在網路援交的定位上仍然有非常嚴重的問題。

追根究底,援助交際並不等於一般法律規範中的性交易。其差別如下:第一、援助交際有傳統性交易所無的「交際」層面,和一般約會交際的界限模糊。第二、援助交際往往結合了特定弱勢族群或次文化(青少年、胖妹、社交困難者等等)之社會處境和需求。第三、有些援助交際根本不是性交易,例如雖然有金錢援助,但是沒有性關係,或者雖然有性關係,可是並非金錢交易,只是花費援助(請客或贈禮)。因此,「援助交際」這四個字的含意與實踐在內容和形式上都非常的多樣,不能逕自被認定為法律上所言之「性交易」,現行法律中也沒有任何法條列出援助交際為違法行為。然而這個文化名詞卻被本地的執法單位簡化當成法律名詞,不但如此,就連指出這個簡化等同、釐清其中差異的言論都被指為「意圖引誘犯罪」,在言論上形成一片肅殺之氣。

有些檢警與司法對於「是否有性暗示」的判斷過於主觀,而且常常以事後證據來反證性暗示的存在,例如,某人在網路上所刊登的訊息並沒有明顯的性交易意圖,卻在事後的私人電話或網路悄悄話中被警方引誘提出性交易,司法人員又由此來反證之前的訊息具有性暗示,並且以此來定罪(因為只有公開的刊登訊息才是法定有罪的,私人通話則無)。

如今警政署在批判聲中下令「釣魚」不得敘獎,基層員警或許覺得大失所望,失去了一個輕鬆的記功嘉獎管道,但是反過來想想過去兩三年那千餘位在「釣魚」手法下成為員警晉升階的網路社交族,僅僅因著言論有「援交」字樣,就在赴約的喜悅中遭遇逮捕,經歷筆錄收押上庭的百般驚嚇,在經濟困窘中要籌措大額的罰鍰,還要一生背負侵犯兒童及青少年權益的犯罪污名。如果當初偵辦他們的手法有問題,那麼他們在此過程中受損的權益誰來平反?

再進一步來說,「釣魚」的辦案手法雖然終於劃下句點,但是監控網路文字和交際的惡法(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仍然高掛當頭,援助交際的說法仍然與性交易直接混為一談,被視為可疑的犯罪行為。更可怕的是,據聞警政署之所以改弦更張,不再鼓勵以「釣魚」來偵辦網路援交,主要原因其實是因為目前偵辦手法已不必警員出馬釣魚誘捕,而只要在網路上看到可疑言論,然後直接向網路服務提供者索取該網民的基本資料即可行文逮捕。像這樣對於網路使用者隱私權的嚴重威脅,實在值得有識者高度關切。對於任意洩漏網民基本資料的系統業者更要以消費者力量(例如向在其網站上刊登廣告之商家進行抗議與拒購)來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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