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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言論自由


保護兒少不能無限上綱

何春蕤

2005-01-07

最近網路上風聲鶴唳,不但許多網站發佈了恍如回到白色恐怖年代的自律公約,嚴厲限制言論張貼和網路相簿的內容和尺度,更有許多隻是在個人訊息中包含調情、玩笑、邀約等露骨文字的朋友,紛紛遭到追求業績的員警以刑法235條偵辦起訴。10月25日網路分級制度正式上路,要求網站按自己的內容掛牌是否「限」級,然而它真正的意義恐怕只是在進一步以想像的兒少純淨和保護主義來進行社會淨化。

有關猥褻色情的法律條文,本來就建立在非常模糊含混的定義上,在目前由婦幼團體煽起的道德恐慌和義憤中,法條中所謂「引起或滿足性慾」或者產生「厭惡羞恥」,都很容易就被擴張詮釋,作為嚴加取締的理由。這當然不符合法治社會的精神,也早就被法界人士所詬病。

其次,嚴法往往不是色情流竄之果,而是逼使色情蔓延之因。色情在被嚴厲掃蕩的狀況下,自然會以尋常空間做為掩護,結果反而深入日常生活的肌理;如果繼續嚴加取締,勢必攪擾一般日常的生活和行為,可能會限縮社會自由,甚至傷及無辜。例如過去取締援交訊息都是針對明顯有性交易字樣者,然而網路上一向就常以援交作為玩笑試探調情的話語,而警方的不斷誘捕和取締已經使得上述有援交字樣的訊息幾乎銷聲匿跡。可怕的是,在辦案業積的持續壓力下,最近有不少徵求一夜情的網路訊息也被員警移送,內容稍有鹹溼就被當成有意散播色情,造成許多無辜的當事人羞愧痛苦,蒙受冤屈。

如果說內容沒有任何明確性交易訊息的色情小廣告(通常只有電話,或寫上「寂寞嗎?」、「漂亮美眉等著你」之類的話)都被延伸詮釋為可能暗示或促使性交易而入罪,這意味著:只要在網路留下自己的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加上類似的調情邀約話語,就可以構成兒少法29條最高達五年徒刑的犯罪行為!

如果說任何露骨的個人挑情邀約,都可被治以刑法235條的散播猥褻罪,那麼媒體和廣告中的性暗示、網路成人聊天室中的相互調情,豈不都要變成刑法下的亡魂?臺灣到底要禁慾禁色到什麼樣的偽善程度?

在此我必須嚴正地指出:不能把保護兒少當作空白支票,認為可以假保護兒少之名而犧牲人權,限制言論自由,踐踏法治的基本精神。

曖昧的廣告文字或挑逗的身體呈現,早已是當代文化的特殊活力所在,也是在嚴謹的情色監控下的有限逃逸。婦幼團體呼籲臺灣公民社會正視情色工業的蓬勃發展,卻不思考嚴厲的婦幼立法只會使色情繼續轉進日常生活空間蓬勃發展,也使得法律更有藉口監控人民的私密溝通和互動,反而因此使更多的人們動輒得咎,陷身法網之下,形成濫殺無辜的惡法效應。

有識的檢察官和法官早已覺悟到,色情是不可能用嚴刑峻法來消除的,社會必須學習以理性與之共生共存。但是屏東地檢署、板橋地檢署年初分別做出「檳榔西施露毛」、「散發色情小廣告個案不起訴」之處分,長年推動兒少立法的婦幼團體立刻批評檢察官不夠專業,混淆了社會價值。

露骨的圖像呈現並非都是為了煽動情慾,在特殊的脈絡中往往本來就有其特殊意義,例如作為政治抗議、學術探究、嘲諷怒罵、醫療圖示、藝術創作等等。可歎的是,在遭遇到那種只認裸露器官就大喊色情的人時,這些多樣的社會意義仍然會完全被泯滅。

把整個社會「兒童化」「純淨化」,以此道德高調來重組社會文化的經緯,並以此來壯大挽救成人逐漸崩解的操控權力,這個趨勢確實是一個歷史的大倒車。

在「保護兒童」「淨化網路」的口號之下,其實潛藏著性壓迫、年齡歧視、常規宰制等等「權力」問題。而只要成人繼續那種簡化的義憤,繼續把絕對的無邪清純投射在今日已經愈來愈世故的兒童和青少年身上,就會繼續發現永遠掃不完的誘人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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