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先除文字獄
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 何春蕤
「廢29條」糾察隊 十字杵
蘋果日報 2008-06-17
自從1999年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29條修訂以來,已經移送了兩萬餘網民,也引發多次爭議和批判,2006年甚至有好幾個案子同時聲請大法官釋憲說明29條對網路言論的禁錮是否抵觸了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然而我們在最近的判例中卻在在看到令人心寒的檢警思考邏輯:「推論」取代了「事實」,成為定罪的基礎。以下僅舉出具代表性的個案,類似性質的案件不計其數。
案例1:甲因在等候一筆未收的工程款,心煩之下想找人聊天,於是以「等元」為暱稱掛進聊天室,沒人交談,也沒有任何留言。檢警「依實務經驗」,認定甲取此暱稱是為了避免警方偵辦,原意其實是「等援」,登入後即使不聊天也能讓該聊天室的人看到暱稱,因為「援」這個字在網路的脈絡中就代表「性交易」,因此應視為「刊登散佈性交易訊息」。單憑「等元」二字就判刑兩個月。
案例2:乙在聊天室有交談記錄,有上網IP資料,有啟用該帳號資訊,但乙當天根本在外辦事,並未上網,顯係帳號被盜用。然檢警「依實務經驗」,認定乙說被盜用只是自我辯解而已,既然沒有人證物證證明帳號被盜用,無法證明自己無罪,那就是有罪,判刑45天。
在第一個案例中,檢警認定「援交」就是性交易的代語,而網路次文化中經常使用同音字(不管是因為中文不好或者筆誤,還是玩雙關語、製造笑話),因此只要甲在聊天室的脈絡中使用「援」的任何同音字(元、圓、原、緣),其動機就是援交,不可能有其他意義,而此同音暱稱就是犯罪證據。事實上,目前上述同音字在網路上已經完全被當成性交易的意思,常用名詞從「有緣人」、到「月圓人團圓」到「應援團」、甚至「救援投手」,都直接構成了兒少29條的犯罪要件。
在第二個案例中,網民發現帳號被盜用,警方不但不設法偵辦追捕破壞網路秩序的人,竟然還要求網民自行設法證明自己是被盜用才能證明自己清白。網路上的詐騙案多到不計其數,警方總是說詐騙集團會變造IP因此很難偵辦,但是奇怪的是,兒少29條針對普通民眾上網,卻總是能鐵嘴直斷說自己絕不會捉錯,這是相當矛盾的。
「無罪推定」是法治的基本原則。然而我們在檢警偵辦兒少29條時卻不斷看到上述「有罪推定」的思考邏輯。經過無數血淚案件後,網民才爭取到密談討論不構成散播罪名,但是現今連為自己命名使用到同音字讓他人可以聯想即構成犯罪,切切實實步入「文字獄」的顛峰。我們在此嚴正呼籲:對所指控被告人的罪行,必須要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無罪推論」必須是檢警司法人員最基本的專業態度。
新政府的馬總統與法務部長王清峰都高談改革司法,就讓29條的文字獄作為檢驗他們誠意的試金石吧! (蘋果日報 2008-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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