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擁娼的自由主義與反娼的女性主義之辯論為主軸,並且參酌了當代的批判思潮與妓權觀點,本書全面地探究了關於賣淫的道德爭議,非常有助於理解當前女性主義、性倫理(應用倫理學)、性/別理論、後現代思惟。本書除了學術研究價值外,清晰書寫與易懂的論証也適合作為性倫理的教科書之用,並可供社會討論賣淫議題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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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甯應斌,筆名卡維波,台灣中央大學哲研所教授,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哲學博士。出版書籍《色情無價:認真看待色情》(2008,與何春蕤合編,《性無須道德:性倫理與性批判》(2007),《性政治入門》(2005,與何春蕤、丁乃非合著,《性工作與現代性》(2004),《身體政治與媒體批判》(2004,編著

中文目錄

前言

本書主題與大致背景
「女性主義反對賣淫(反娼)」vs. 「自由主義不反對賣淫(妓權)」?

第一部份:自由主義與妓權立場對反娼說法的批評

0. 賣淫:性倫理學、法政(與經濟)哲學、批判理論
1. 性倫理學
1a 傳統性道德(Aquinas, Vannoy, Kant, Sobel, Ryan, Madigan, etc.)
1a1 賣淫就是錯(道德直覺)
1a2 性應該和生殖連結
1a3 性應該和婚姻連結
1a4 康德(性應該和婚姻連結)
1a5 一般看法(性應該和生殖與婚姻連結)
1b 浪漫情懷(Hunter, Richards, Ericsson)
1b1 性應該是美好的、高品質的
1b2 性應該和愛情連結
1b3 性應該是神聖的、親密私人的,性不能當作工具
1b4 附記:浪漫情懷與浪漫主義(Sha, Seidman, Willams)
1c 人格自主(Marshall, Nussbaum, Kupfer, Foucault, Solomon)
1c1 性應該是相互的,賣淫的性沒有相互性
1c2 賣淫是自我貶低(自我放棄潛能)
2. 法政(與經濟)哲學
2a 親權保護主義的反娼說法(Primoratz, Richards, Bromberg, McElroy)
2a1 賣淫有職業風險與傷害
2a2 傷害賣淫者的情感生活
2a3 「所有賣淫者都是受害者」的事實根據?
2b 社會效益與權利(Richards, Alexender, Ullerstam, Kaplan)
2b1 犯罪與性病、破壞家庭(通姦)、道德情感的冒犯
2b2 賣淫者的人權:執法與司法機構的侵害
2b3 性權:追求幸福、基本需要、定義自我、發展能力
2c 限制市場論(Ericsson, Anderson, Radin, Satz)
2c1 賣淫使社會更商業化
2c2 性應該是非賣品
3. 批判理論
3.a 馬克思主義的反娼說法:賣淫是經濟剝削的(Belliotti, Ericsson)
3.b 女性主義的反娼說法(Ericsson, Green, Nussbaum, Schwarzenbach etc.)
3b1 賣淫是性別不平等(如賣淫者多數為女性)
3b2 賣淫構成經濟上對女性的剝削(罰第三者與罰嫖?)
3b3 保守女性的「女性觀點」
3b4 賣淫壓迫女性
3b4-1 賣淫是女性被壓迫的結果
3b4-2 賣淫是壓迫女性的手段
3b4-3 賣淫是女性被壓迫的象徵
3b5 賣淫貶低(作賤、矮化)女性
3b5-1 賣淫不涉及私人關係
3b5-2 妓女被當作工具
3b5-3 妓女被當作商品或物件東西
3b5-4 賣淫物化女性,妓女成為性客體
3b5-5 妓女被嫖客蔑視與侮辱
3b5-6 賣淫使女性和陌生人性交
3b5-7 賣淫使女人喪失貞節
3b5-8 賣淫使女人出賣身體與自我
4. 結語:對自由主義論証的大致評估

第二部份:女性主義的反駁/妓權派與自由主義者的回應

5. Pateman的女性主義反娼說法
5.1 賣淫是主奴臣服關係(一):嫖客可以為所欲為
5.2 賣淫是主奴臣服關係(二):妓女的女性自我被嫖客所臣服
5.3 Fraser與McIntosh對Pateman的批判
5.4 附記:謝世民的妓女喪失性自主說
5.4a 妓女缺乏工作自由,是否即是缺乏性自主?
5.4b 嫖客可以為所欲為?如何消滅非自願的賣淫?
5.4c 賤業使人喪失自主?應該廢除所有賤業?
5.4d 性自由
5.4e 工作契約的限制是自由人權的問題嗎?
5.4f 謝世民的主要論証:非自願地失去性自由,即是失去性自主
5.4g 謝世民的次要論証:賣淫者多半非自願地失去性自由
5.4h 「非自願」的標誌是無考量(deliberation)的餘地
6. Shrage的女性主義反娼說法
6.1 Shrage:構成賣淫文化意義的四個原則(及其不滿)
6.2 Shrage的基本主張
6.3 Shrage:文化意義決定論
6.4 Primoratz對文化意義決定論的反駁
6.5 Stewart對文化意義決定論的反駁
7. 對文化意義決定論的再批判:文化意義的自折、歧義與非本質主義
7.1 反對賣淫與否會影響賣淫污名
7.2 賣淫的文化意義的自折性
7.3 Shrage的反/本質主義
7.4 Belliotti的反本質主義
7.5 Satz的反本質主義:因果關係
8. 結語:對女性主義論証的大致評估

引用書目

這本書的初稿完成於2002年的暑假,然而接下來的幾年,我總是在思考著如何讓它的內容更完美,參考更多的新文獻。它之所以終於付梓出版,乃是因為我總算意識到這是一個無止盡的過程,而我必須停在某處。書,真的已經等待出版夠久了。

這是一本哲學或應用倫理學的學術專書,雖然也有批判理論的思想背景,但是基本上是分析哲學論辯的寫作風格,應該算是清晰易懂,一般學生都可以理解其內容。

另外,我相信即使是非哲學專業的知識份子與學生,只要對賣淫議題或性/別思考有興趣,也應該可以在本書中有所收穫;因為這本書雖然看來是專業哲學學術寫作,但是背後其實是性/別政治的思想貫穿了本書。雖然本書的議題是賣淫,但是其實也是性倫理的入門著作,並且涉及女性主義與後現代思想。

2002年曾經在中央大學哲研所開過一門賣淫相關課程,上課的學生陳明心在我指導下後來也以此課題寫了碩士論文。2008年的上半年,我在台灣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的性倫理課程曾經花了四次上課時間,與眾多同學一起討論本書內容。在此要感謝這些同學與陳明心。陳信宏在校對過程中也給了我不少寶貴意見。

本書的第一章部份內容曾經以<性/交易的相互性>為標題,在《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發表過(18期,20069月,頁151-174)。在此順便感謝該刊編輯與兩位匿名評審所給予的寶貴意見。還有,本書的第二、三章部份內容曾經過簡化改寫並以<性工作──道德的與人權的考察>為標題,刊載於《2002年台灣人權報告》台灣人權促進會企劃,李茂生主編,前衛出版社,2003年。頁3-55)

這次出版除了要感謝台社叢刊編輯同仁與當時2002年的主編趙剛外,還要特別感謝世新大學台灣社會研究國際中心的出版經費支持。

最後應該一提的是,書名與內文用的是「賣淫」,而非我向來使用的「性工作」,是因為這就是哲學中習慣的用法。由於一來我自認本書的論証已經足夠掏空「賣淫」名稱的污名,而且二來商品社會中「賣X」(如賣書)本來就是常態,今後也可以平常心看待賣淫。

前言

一九七○年代西方開始的妓權運動和相關討論引發了美國哲學界對賣淫的倫理學與法政哲學的探討,自由主義者 Lars Ericsson 主張賣淫並非不道德的論文先後遭到女性主義者 Carole Pateman Laurie Shrage 的反駁,由此引發了多位哲學家的回應與論辯。本書以此爭議為主軸,將批判地回顧與檢視這場至今仍在零星延續的倫理學論戰,評估雙方的論証,為此論戰歸結出一些最關鍵的癥結;例如:賣淫的文化意義是否強化性別壓迫?賣淫是否腐蝕了人與人自然地親密的性能力?賣淫雙方是否缺乏相互性的對待?所有權財產與自我身體的關係?賣淫是否為自我的異化與身體的奴役?本書最終也顯示在賣淫這個問題上,倫理學或應用倫理學的取向,有其侷限與不足處。賣淫問題如 Jaggar 所示,這些爭議背後反映了「對用什麼基本範疇來描述社會活動,和什麼是社會生活重要的特徵(276)的爭議,賣淫道德爭議的完整解決還牽涉到社會哲學與社會批判理論中的其他重大問題──如現代性、勞動過程、賣淫的社會建構等等。

本書主題與大致背景
賣淫(prostitution)或者性工作(sex work)在哲學領域中的討論,在1980年前後應用倫理學勃興時尚不多見;Lars Ericsson(1980)曾說這是個「被忽略的哲學工作(a neglected philosophical task),他並且認為哲學界之所以對此問題缺乏興趣,絕不是此問題沒有深遠的意含,而是因為一般都預設了賣淫「不是好事」(undesirable),故而學術界一般探討賣淫的主要進路是對這個現象的科學解釋(從娼原因或賣淫生涯實況),以及對這個問題的政治處理方式應否賣淫合法化;完全不會觸及性工作的道德對錯判斷之基礎(Ericsson 336)。換句話說,如果哲學真的要對賣淫進行重要的分析工作,必須從批判地探討賣淫是否真的「不是好事」開始,而不能接受社會大眾對賣淫的價值預設。畢竟,對常識與社會主流價值的基礎的批判探討向來就是哲學的工作。

賣淫一直是被污名化的行為,也被視為社會問題或病態,娼妓也處於社會邊緣的位置。在文化想像中,賣淫則長期以來和腐敗、疾病與死亡等連結(O'Nell 6-7);這些文化想像和人們對賣淫的道德判斷有很密切的關係。在賣淫非法化的國家裡,國家政府還會經常掃蕩色情;許多學者認為這種掃蕩色情是國家建構道德恐慌的手段;為了要更理解這種道德建構,應當重視賣淫的社會文化意義。故而有關賣淫或性工作的哲學探討也應當檢視賣淫的社會文化意義,不能毫無批判地就接受現成的文化常識。

在反對賣淫方面,不但一般的道德常識認為賣淫是不好的事,即使是進步的社會運動,像馬克思主義、女性主義也常把賣淫當作被壓迫的象徵,認為賣淫不應該也不會存在於一個平等解放的社會,認為賣淫起因於階級壓迫和性別不平等。女性主義者不但主動要求政府進行掃蕩色情行業甚至還領軍帶頭加入掃蕩行列(cf. Bland)。即使同情娼妓的女性主義也說:「支持娼妓,反對賣淫」。

另方面,近代有關賣淫除罪化、妓女權利的理論說法也一直零星存在,許多人道主義與自由主義者均有倡議。自一九七○年代開始,伴隨著第二波女性主義與民權運動風潮,全球各地逐漸出現妓權組織與運動,一個國際妓權運動開始成形(Jennes; Pheterson)註1,各種妓權理論與歷史著述也陸續問世(Jaget;Walkowitz;Pheterson;Bell;Delacoste and Alexander;Roberts;Hobson)。這個整體大環境的趨勢與發展也刺激學術界對賣淫產生新的看法;美國哲學界倫理學與法政哲學也感受到這樣的趨勢發展而有所回應。首先,在這個發展趨勢的初期出現了 David Richards(1979)Lars Ericsson(1980)站在自由主義立場為性工作辯護的論文。Laurie Shrage 也明白地指出這兩篇正是替妓權組織的立場辯護的論文(200n28)

Ericsson 的倫理學論文隨後引發了 Carole Pateman(1983) Laurie Shrage(1989)兩位女性主義者的反擊與對 Ericsson 的反駁,由此形成了哲學界對於性工作爭議的主軸。環繞這個主軸在一九八○與九○年代,許多哲學家(Jaggar, Belliotti, Primoratz, Nussbaum, Anderson, Archard, Fraser, Green, Kupfer, Hunter, LeMoncheck, Madigan, Marshall, Overall, Radin, Satz, Schwarzenbach, Soble, Stewart, Tong, Vannoy)與眾多的人文學者陸續加入了這場辯論,並且援引聖湯馬斯、康德等古典哲學家或當代人文社會與心理學家思想來辯論。至於 Pateman(1988)Shrage(1994)後來也略微或較多地修正其原始立場來繼續這場辯論。此外,由於一九八○年代西方女性主義有關性與色情的大辯論開始,更多的女性主義者對性工作產生興趣,也加速了妓權研究的發展(McLeod, Nagle, Chapkis, McClintock 等等。這些妓權研究與相關的一些文獻,也和哲學領域的辯論互相呼應,頗有參考價值。不過這篇論文將僅局限於倫理學的討論,而不涉及法政哲學關於法律政策的討論。

本書基本上就是批判地回顧與檢視這場哲學論戰,評估雙方或各方的論証,為此論戰歸結出一些最關鍵的癥結。我將先循著 Ericsson 等自由主義者的架構一步步地展開論証,因此大致上會採取「反娼反性的女性主義、性保守主義等)」vs. 「妓權(自由主義、性激進女性主義、酷兒理論)」的架構。

「女性主義反對賣淫(反娼)」v.s. 「自由主義不反對賣淫(妓權)」?
本文的基本架構乃是將所處理的倫理學論辯先簡單地分成道德上「反對賣淫反娼」與「不反對賣淫擁娼/妓權」兩種立場,這兩種立場與「女性主義vs.自由主義」的理論是重疊的。這個簡化做法的理由可以先比較 Alison Jaggar所寫的 "Prostitution" 一文中對賣淫立場的分類,她基本上採取她在 Feminist Politics and Human Nature 一書中的架構,把賣淫的理論立場分成自由主義、馬克思主義、激進女性主義三種。不過,Jaggar 寫作此文時,沒有考慮當時正在興起的後現代女性主義與性的社會建構論之觀點,是其缺憾。還有,Jaggar 在文章開頭提到妓權運動企圖組織工會,但並沒有從馬克思主義觀點來申論其可能意含,妓權的論點也沒有在 Jaggar 文中明白提及,僅在文末註4附帶一筆,而將其籠統的歸入自由主義,這些都透露了她並不認為賣淫者本身在賣淫爭論的知識生產與社會變革上有像女性主義者一樣的特殊地位。

但是,本文在組織其題材時,將不會如 Jaggar 將賣淫立場區分成上述三派或再加上妓權與後現代立場,而只分成「自由主義 v.s.女性主義」或者「妓權(擁娼)v.s. 反娼」兩種立場。妓權(擁娼)立場認為大部分賣淫並非不道德,在某些條件下甚至是可欲的,而且衡量諸多因素後,賣淫應該除罪化。至於反娼立場則認為賣淫是不可欲的,故而不應該除罪化(或者在許多限制與法律管理下才能局部的合法化)。這樣的簡單區分較不會混淆讀者,也能使本文內容綱舉目張,容易對比不同作者的差異,而且也大體上符合一般人看待這場哲學論爭時所作的「自由主義 v.s. 女性主義」粗分,因為這場哲學論爭中的自由主義者幾乎都是妓權(擁娼)立場,而女性主義則多是反娼立場(但是實際上也有妓權立場認同女性主義)。至於其他的理論立場,像馬克思主義,其實多半被反娼女性主義所挪用來構成其反娼論証,所以可以放在反娼陣營內一併討論。

這個以「自由主義/擁娼(妓權)v.s. 女性主義/反娼」為主軸的討論方式當然有其侷限。例如 Belliotti 雖然是自由主義,但是他接受社會批判理論(馬克思主義與女性主義)對自由合同(contract/consent)的批評,而認定目前賣淫制度大體上是不道德的(個別賣淫行為則有例外);這個立場便是難以用「擁娼 v.s. 反娼」歸類的。又例如女性主義者 Shrage 後期著作雖然沒有完全放棄賣淫的不義性質,但是也強調賣淫應該除罪化(這個立場轉變還被許多人視為很重大)。與此相似的,S. E. Marshall 認為賣淫或許是錯的或羞恥的,但是卻不必將賣淫者刑事入罪或污名,他說「人們認識到公眾有必要容忍賣淫,和賣淫是道德上的錯,這兩件事可以並存(149)

故而,「主張除罪化與否」並不一定可以用來劃分妓權派與反娼派,因為正如 Sibyl Schwarzenbach 所指出的,很多反娼女性主義者只是口頭上提到「不反對除罪化」,但是實際上她們把賣淫說的幾乎是罪大惡極、一無是處,以致於讓大家懷疑究竟除罪化所為何來(“Contractarians”104)。其實不論在台灣或其他地方,我們都看到許多反娼者,在面對妓權派痛陳法律取締賣淫對人權、女性與社會之害處時,都會口頭上講「不反對除罪化」來應付,甚至在提出管理賣淫的政策與辦法時,反娼者也都是等於變相地在遏止賣淫罰嫖不罰娼;所以「贊成除罪化」未必就是妓權派的獨門特色Marshall 認為在除罪化的法律問題上,反娼對於賣淫的態度之底線是「容忍」,而非如妓權擁娼派的「接受」(149)。這個「容忍 v.s. 接受」或許也可以作為「反娼 v.s. 妓權擁娼」的一個分野。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像Shrage這樣既認可某些擁娼論証,但最終不放棄某種反娼底線者也日漸眾多 Satz, O’Neill),所以有些作者雖然是反娼立場,但是還是可能提出某些擁娼的論証,這還請讀者明鑑。

本文除了「反娼 v.s. 妓權」這個簡化的二分架構外,還在書寫策略上使用了「女性主義 v.s. 自由主義」這個與上述二分重疊的架構。後者這個二分架構也是簡化的,因為我把內容南轅北轍的傳統主義、保守主義、後現代女性主義、馬克思主義、酷兒或其他批判立場統統都納入「女性主義反娼) v.s. 自由主義妓權」架構之內;故而,在本文中被歸屬於「女性主義」的標題下,可能有保守主義的立場,而在「自由主義」的標籤下,則有後現代、酷兒等批判理論的論述話語或思惟方式。毋庸諱言的,後者這些批判理論才是我立論的出發點。因此當我在「自由主義妓權」標題下鋪陳論証時,其實是用酷兒或批判理論的思考;可能的話,我都會盡量註明。又,性的自由主義派書中有時簡稱為「性自由派」,除了包括自由主義者外,也包括自由至上派(libertarian)

本書將分成兩部份:
第一部份:自由主義與妓權立場對反娼說法的批評。
第二部份:女性主義的反駁;妓權立場與自由主義者的回應。

 

註1:1997年台灣也出現了因台北公娼事件而形成的妓權運動,並且開始和國際妓權運動互通聲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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