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用相机对不认识的人拍照,但是不涉及隐私部位,最近被台湾法院声明无罪1,有些人则认为这个判例会使个人隐私权不保;其实这涉及了“公共场所的个人隐私权”问题,但是也和观赏裸露表演的“公共场所的集体隐私权”相关。
早期关于公共场所的隐私观点主要是保障新闻采访的特权,基本上认为你走到公共场所就等于放弃了脸孔与外观的隐私权,别人是可以对你的外观拍照与刊登的。由于被刊登与拍照的往往是公众人物,本身隐私权就受限制,所以争议不大。
但是随着民众的权利意识的高涨,有时报章杂志会刊登街头路人照片的做法就引发诉讼,美国纽约时报杂志曾以“追求成功的中产阶级黑人”为专题报导,配合路上某位不知情黑人民众为封面照片,结果造成该民众的困扰而控告该杂志2。逐渐的,近三十年来国外媒体不再随便刊登类似街头照片,电视的街头整人节目也必须告知被整民众。
当前由于相机与手机普遍且便利,网络也成为新的流通媒体,所以对平凡陌生人的拍照也可能面临过去新闻媒体同样的隐私问题。
对于公共场所隐私问题的解决之道,“隐私即同意”似乎是最可行的观点,亦即,隐私乃是创建於共同在场者的同意3。这意味着:首先,被拍照者必须知觉到自己正在或已经被拍照,这样才构成“共同在场”4。因此向街头人群拍照并非侵害他人隐私,因为人群根本不在意或不注意你。
其次,如果知觉自己被拍的人不同意被拍,而被拍照者又不是公共人物,那麽拍照就会损及被拍者的隐私权。在拍照遭到被拍者抗议或制止的情形下,更不应将照片放在网络上流传。
“共同在场者的同意构成隐私”的观点还有其他应用。例如,两个人在公共厕所内、汽车或公共场所的隐蔽处裸露,由于是彼此同意,又没有其他共同在场者,所以可享有如在私人家中的隐私权,警察不应该刻意破坏其隐私而闯入取谛。但是如果有人在隐蔽处强奸他人,由于不是彼此同意,所以不受隐私权的保障,警察可以闯入中止。
这个“隐私即同意”的观点也可以从两人延伸到多人集体共享免受警察干扰的隐私权;例如,近年来社运的各种裸体抗议,还有2007年7月底日本乐团在台湾演唱的露鸟事件5,以及8月初旅奥编舞家余能盛的全裸芭蕾舞演出6:如果参加这类表演的观众同意演出者的裸露,那麽表演者与观众就可以享有(集体)隐私权而不应受警察干扰。若事前观众知道表演内容或活动性质涉及裸露,仍然购票入场或前往围观,均可视为同意。即兴的裸露表演或有争议,但若能得到当时在场大多数观众的认同,也可视为同意(并保障立即离席的少数之退票权益)。
在国际社会越来越多裸体演出和裸体抗议活动的今日,台湾也要向开放社会迈进,能兼顾个人与集体隐私的观点,值得我们参考思考。
(原载于2007年8月3日《中国时报》时论广场)
后记:共同在场与隐私权
对于街头摄影中,被照相的陌生人在公共场所中有无隐私权问题,本文认为隐私乃是创建於共同在场者的同意。这意味着:首先,被拍照者必须知觉到自己正在或已经被拍照,这样才构成“共同在场”(co-presence)。也许有人对此不解或有疑问,让我在下面加以解释。
知觉到自己被拍照,通常意味着自己是照相的焦点,双方是近距离正面相对,亦即,双方是共同在场。“共同在场”是美国社会学家Erving Goffman的术语,表示彼此有着面对面的邻近关系,此时彼此的交互会影响到个人自我,例如影响自尊、侵犯身体疆域、骚扰等等,所以会生成伦理的要求(例如不应该冒犯彼此身心);反过来说,对于不共同在场的人而言,由于没有要求对方尊重自我的途径或方式(因为双方没有直接交互、无法立即影响彼此),所以不可能要求同意或要求隐私。例如,你走在街上,你可以要求你眼前的人不要盯着你看或不要拍你的照片,但是你不能要求远处对街的人不要盯着你看或向你的方向拍照,因为远处对街的人和你并不是共同在场,你们不可能四目相接7。
当然,远处对街的人可以使用照相机的望远镜头来拍你(包括你的性感部位),或你身后的人可以拍照你的背影,或者你附近的人用不被你察觉的方式拍你,但是由于你没有知觉到他们拍照,因此他们的拍照并不侵犯你的隐私。例如,北一女仪队穿着短裙在路旁休息,有人在附近偷拍她们的背影或下半身,这并不侵犯到她们的隐私8。上述原则的唯一例外是:有人将相机偷偷伸入或潜入你的裙底拍摄你的底裤,虽然你没有知觉他的拍照,但是仍然可能侵犯你的隐私之原因是:你原本就是要用裙子来遮住或保护你的底裤,但是他却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侵犯了你的身体疆域(即,贴近你且伸入你的裙底),这造成了对你隐私的违犯9。不过,如果他是在近距离之外偷拍你的底裤(如你裙子刚好掀起或因为角度问题而走光),而你又未能知觉他的偷拍,那麽他的拍照并没有违犯你的隐私(不过公布照片到网络则是另一个问题)。此外,如果你在公共场合做公共表演(如演讲、发言、唱歌、演奏、仪队、游行、走秀、宣传、广告、表演等等10 ),或者你是公共人物,那麽你的隐私权会受到限制,即使你知觉到别人对你拍照,你还是无法指控对方侵犯你的隐私。
总之,我们这里提出的“共同在场”作为“隐私即同意”的条件,大抵上还是肯定街头照相的正当性11,易言之,人们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并不是百分之百的,而是受到限制的,限制於那些共同在场、直接影响自我、且彼此同意的交互者之间。换句话说,你可以禁止共同在场者对你拍照,也因而和共同在场者享有隐私权、不应受警察干扰。如果你在公共场所中裸露,而四周共同在场者不同意,那麽你就没有隐私权、不应裸露;反过来说,如果共同在场者同意你裸露(例如你事先声明或有媒体公告,而四周人仍然围观),那麽你就可以裸露,你与围观的在场者共同享有隐私权,不应受警察干扰,警察不应该故意闯入,破坏你和你的共同在场者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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