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九七○年代西方开始的妓权运动和相关讨论引发了美国哲学界对卖淫的伦理学与法政哲学的探讨,自由主义者 Lars Ericsson 主张卖淫并非不道德的论文先后遭到女性主义者 Carole Pateman 与 Laurie Shrage 的反驳,由此引发了多位哲学家的回应与论辩。本书以此争议为主轴,将批判地回顾与查看这场至今仍在零星延续的伦理学论战,评估双方的论证,为此论战归结出一些最关键的症结;例如:卖淫的文化意义是否强化性别压迫?卖淫是否腐蚀了人与人自然地亲密的性能力?卖淫双方是否缺乏相互性的对待?所有权(财产)与自我(身体)的关系?卖淫是否为自我的异化与身体的奴役?本书最终也显示在卖淫这个问题上,伦理学或应用伦理学的取向,有其局限与不足处。卖淫问题如 Jaggar 所示,这些争议背后反映了“对用什麽基本范畴来描述社会活动,和什麽是社会生活重要的特征”(276)的争议,卖淫道德争议的完整解决还牵涉到社会哲学与社会批判理论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如现代性、劳动过程、卖淫的社会建构等等。
本书主题与大致背景
卖淫(prostitution)或者性工作(sex work)在哲学领域中的讨论,在1980年前后应用伦理学勃兴时尚不多见;Lars Ericsson(1980)曾说这是个“被忽略的哲学工作”(a neglected philosophical task),他并且认为哲学界之所以对此问题缺乏兴趣,绝不是此问题没有深远的意含,而是因为一般都缺省了卖淫“不是好事”(undesirable),故而学术界一般探讨卖淫的主要进路是对这个现象的科学解释(从娼原因或卖淫生涯实况),以及对这个问题的政治处理方式(应否卖淫合法化);完全不会触及性工作的道德对错判断之基础(Ericsson 336)。换句话说,如果哲学真的要对卖淫进行重要的分析工作,必须从批判地探讨卖淫是否真的“不是好事”开始,而不能接受社会大众对卖淫的价值缺省。毕竟,对常识与社会主流价值的基础的批判探讨向来就是哲学的工作。
卖淫一直是被污名化的行为,也被视为社会问题或病态,娼妓也处于社会边缘的位置。在文化想象中,卖淫则长期以来和腐败、疾病与死亡等链接(O'Nell 6-7);这些文化想象和人们对卖淫的道德判断有很密切的关系。在卖淫非法化的国家里,国家政府还会经常扫荡色情;许多学者认为这种扫荡色情是国家建构道德恐慌的手段;为了要更理解这种道德建构,应当重视卖淫的社会文化意义。故而有关卖淫或性工作的哲学探讨也应当查看卖淫的社会文化意义,不能毫无批判地就接受现成的文化常识。
在反对卖淫方面,不但一般的道德常识认为卖淫是不好的事,即使是进步的社会运动,象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也常把卖淫当作被压迫的象征,认为卖淫不应该也不会存在于一个平等解放的社会,认为卖淫起因于阶级压迫和性别不平等。女性主义者不但主动要求政府进行扫荡色情行业甚至还领军带头加入扫荡行列(cf. Bland)。即使同情娼妓的女性主义也说:“支持娼妓,反对卖淫”。
另方面,近代有关卖淫除罪化、妓女权利的理论说法也一直零星存在,许多人道主义与自由主义者均有倡议。自一九七○年代开始,伴随着第二波女性主义与民权运动风潮,全球各地逐渐出现妓权组织与运动,一个国际妓权运动开始成形(Jennes; Pheterson)注1,各种妓权理论与历史着述也陆续问世(Jaget;Walkowitz;Pheterson;Bell;Delacoste and Alexander;Roberts;Hobson)。这个整体大环境的趋势与发展也刺激学术界对卖淫生成新的看法;美国哲学界(伦理学与法政哲学)也感受到这样的趋势发展而有所回应。首先,在这个发展趋势的初期出现了 David Richards(1979)和 Lars Ericsson(1980)站在自由主义立场为性工作辩护的论文。Laurie Shrage 也明白地指出这两篇正是替妓权组织的立场辩护的论文(200n28)。
Ericsson 的伦理学论文随后引发了 Carole Pateman(1983)与 Laurie Shrage(1989)两位女性主义者的反击与对 Ericsson 的反驳,由此形成了哲学界对于性工作争议的主轴。环绕这个主轴在一九八○与九○年代,许多哲学家(Jaggar, Belliotti, Primoratz, Nussbaum, Anderson, Archard, Fraser, Green, Kupfer, Hunter, LeMoncheck, Madigan, Marshall, Overall, Radin, Satz, Schwarzenbach, Soble, Stewart, Tong, Vannoy)与众多的人文学者(略)陆续加入了这场辩论,并且援引圣汤马斯、康德等古典哲学家或当代人文社会与心理学家思想来辩论。至於 Pateman(1988),Shrage(1994)后来也略微或较多地修正其原始立场来继续这场辩论。此外,由于一九八○年代西方女性主义有关性与色情的大辩论开始,更多的女性主义者对性工作生成兴趣,也加速了妓权研究的发展(McLeod, Nagle, Chapkis, McClintock 等等)。这些妓权研究与相关的一些文献,也和哲学领域的辩论互相呼应,颇有参考价值。不过这篇论文将仅局限于伦理学的讨论,而不涉及法政哲学关于法律政策的讨论。
本书基本上就是批判地回顾与查看这场哲学论战,评估双方(或各方)的论证,为此论战归结出一些最关键的症结。我将先循着 Ericsson 等自由主义者的架构一步步地展开论证,因此大致上会采取“反娼(反性的女性主义、性保守主义等)”vs. “妓权(自由主义、性激进女性主义、酷儿理论)”的架构。
“女性主义反对卖淫(反娼)”v.s. “自由主义不反对卖淫(妓权)”?
本文的基本架构乃是将所处理的伦理学论辩先简单地分成道德上“反对卖淫(反娼)”与“不反对卖淫(拥娼/妓权)”两种立场,这两种立场与“女性主义vs.自由主义”的理论是重叠的。这个简化做法的理由可以先比较 Alison Jaggar所写的 "Prostitution" 一文中对卖淫立场的分类,她基本上采取她在 Feminist Politics and Human Nature 一书中的架构,把卖淫的理论立场分成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激进女性主义三种。不过,Jaggar 写作此文时,没有考虑(当时正在兴起的)后现代女性主义与性的社会建构论之观点,是其缺憾。还有,Jaggar 在文章开头提到妓权运动企图组织工会,但并没有从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申论其可能意含,妓权的论点也没有在 Jaggar 文中明白提及,仅在文末注4附带一笔,而将其笼统的归入自由主义,这些都透露了她并不认为卖淫者本身在卖淫争论的知识生产与社会变革上有像女性主义者一样的特殊地位。
但是,本文在组织其题材时,将不会如 Jaggar 将卖淫立场区分成上述三派(或再加上妓权与后现代立场),而只分成“自由主义 v.s.女性主义”或者“妓权(拥娼)v.s. 反娼”两种立场。妓权(拥娼)立场认为大部分卖淫并非不道德,在某些条件下甚至是可欲的,而且衡量诸多因素後,卖淫应该除罪化。至於反娼立场则认为卖淫是不可欲的,故而不应该除罪化(或者在许多限制与法律管理下才能局部的合法化)。这样的简单区分较不会混肴读者,也能使本文内容纲举目张,容易对比不同作者的差异,而且也大体上符合一般人看待这场哲学论争时所作的“自由主义 v.s. 女性主义”粗分,因为这场哲学论争中的自由主义者几乎都是妓权(拥娼)立场,而女性主义则多是反娼立场(但是实际上也有妓权立场认同女性主义)。至於其他的理论立场,象马克思主义,其实多半被反娼女性主义所挪用来构成其反娼论证,所以可以放在反娼阵营内一并讨论。
这个以“自由主义/拥娼(妓权)v.s. 女性主义/反娼”为主轴的讨论方式当然有其局限。例如 Belliotti 虽然是自由主义,但是他接受社会批判理论(马克思主义与女性主义)对自由合同(contract/consent)的批评,而认定当前卖淫制度大体上是不道德的(个别卖淫行为则有例外);这个立场便是难以用“拥娼 v.s. 反娼”归类的。又例如女性主义者 Shrage 后期着作虽然没有完全放弃卖淫的不义性质,但是也强调卖淫应该除罪化(这个立场转变还被许多人视为很重大)。与此相似的,S. E. Marshall 认为卖淫或许是错的或羞耻的,但是却不必将卖淫者刑事入罪或污名,他说“人们认识到公众有必要容忍卖淫,和卖淫是道德上的错,这两件事可以并存”(149)。
故而,“主张除罪化与否”并不一定可以用来划分妓权派与反娼派,因为正如 Sibyl Schwarzenbach 所指出的,很多反娼女性主义者只是口头上提到“不反对除罪化”,但是实际上她们把卖淫说的几乎是罪大恶极、一无是处,以致于让大家怀疑究竟除罪化所为何来(“Contractarians”104)。其实不论在台湾或其他地方,我们都看到许多反娼者,在面对妓权派痛陈法律取谛卖淫对人权、女性与社会之害处时,都会口头上讲“不反对除罪化”来应付,甚至在提出管理卖淫的政策与办法时,反娼者也都是等于变相地在遏止卖淫(如罚嫖不罚娼);所以“赞成除罪化”未必就是妓权派的独门特色。Marshall 认为在除罪化的法律问题上,反娼对于卖淫的态度之底线是“容忍”,而非如妓权(拥娼)派的“接受”(149)。这个“容忍 v.s. 接受”或许也可以作为“反娼 v.s. 妓权(拥娼)”的一个分野。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象Shrage这样既认可某些拥娼论证,但最终不放弃某种反娼底线者也日渐众多(如 Satz, O’Neill),所以有些作者虽然是反娼立场,但是还是可能提出某些拥娼的论证,这还请读者明鉴。
本文除了“反娼 v.s. 妓权”这个简化的二分架构外,还在书写策略上使用了“女性主义 v.s. 自由主义”这个与上述二分重叠的架构。后者这个二分架构也是简化的,因为我把内容南辕北辙的传统主义、保守主义、后现代(女性)主义、马克思主义、酷儿或其他批判立场统统都纳入“女性主义(反娼) v.s. 自由主义(妓权)”架构之内;故而,在本文中被归属于“女性主义”的标题下,可能有保守主义的立场,而在“自由主义”的标签下,则有后现代、酷儿等批判理论的论述(话语)或思惟方式。毋庸讳言的,后者这些批判理论才是我立论的出发点。因此当我在“自由主义(妓权)”标题下铺陈论证时,其实是用酷儿或批判理论的思考;可能的话,我都会尽量注明。又,性的自由主义派(书中有时简称为“性自由派”),除了包括自由主义者外,也包括自由至上派(libertarian)。
本书将分成两部份:
第一部份:自由主义与妓权立场对反娼说法的批评。
第二部份:女性主义的反驳;妓权立场与自由主义者的回应。
注1:1997年台湾也出现了因台北公娼事件而形成的妓权运动,并且开始和国际妓权运动互通声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