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專題:假分級真監窺,白色恐怖再現

別把孩子教育成面對異端思想沒有思辨能力的溫室花朵

◎老貓
本文轉載自http://bookhome.info/blog/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130&blogId=1

老貓按:新聞局製造的「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網路上已經有許多相關評論,別人寫過的我就不再重複了,所以本文只講一個重點。其他評論請看RESET雜誌的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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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很少看漫畫,雖然我的出版工作大概沒有任何例外,出的都是普遍級的書,理論上新聞局製造的「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是「帝力與我何有哉」,可是我還是要鄭重反對。

那個辦法是用「保護」兒童青少年的名義,卻讓政府取得了管制出版品的尚方寶劍。無論立法的原旨多麼良善,只要工具趁手,說不準就有什麼時候,執政者就會努力思考如何充分運用。現在打造的威力武器,也許這一任的政府不會「亂用」,可是下一任呢?下下一任呢?倚天劍一旦出鞘,不見血不會收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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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漫畫界的日子

◎ 黃志湧(亞太漫畫協會理事長)

「我要當漫畫家!」

這樣的想法是許多人少年時期的夢想,雖然最後能實現的人並不多。但是,漫畫卻絕對是我們少年時期的快樂園地,在漫畫的世界中,我們暢遊了許多精彩的冒險,也跟隨著漫畫中的主角滿足了自己許多想要去嘗試的夢想。

漫畫家是一個天才行業
漫畫家是一個天才行業,漫畫家眼中的世界也和一般人不同,對漫畫家來說,路邊一塊不起眼的石頭,也許正是他與魔界通靈的秘道。

從事漫畫工作十數年了,從新人時期的被折磨摧殘,到結交各國漫畫家好友,也瞭解許多漫畫家生活中不為人知的秘辛。

許多年的漫畫生涯,讓我覺得漫畫家的血液與細胞中充斥了許多與正常人不一樣的結構,要成為一個漫畫家,他必須熱情洋溢,但另一方面,他又必須忍受孤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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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敲響言論自由的葬鐘?——「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合憲性之析論

◎鄭昱廷(執業律師)

壹、緣起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以下簡稱分級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後,引起各方爭議,筆者認本辦法有違憲疑義,試就其中相關問題析論之。

貳、分級辦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
』限制之。」

復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
同法第六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依歷年來司法院大法官對法律保留原則所為之闡釋,對於行政命令是否得作為限制人民權利之根據,須視該行政命令有無法律之授權,其授權之內
容、目的及範圍是否具體明確。故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如欠缺法律之授權依據,即屬違反上述之法律保留原則。(釋字第三九0號、第四四三號
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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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級下的桃色恐慌

◎夏漪

自從「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正式上路以來,我還提不起勇氣,找家書店或出租書店進去看看實際的執行情況。深怕看到那張「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的紅標籤,在大部分的書上貼得滿坑滿谷、刺目驚心、慘不忍睹的景象。透過網路討論區,看到未滿十八歲的小朋友們怨聲載道,出租店老闆滿懷悲情;而某些網路書店所列的書單裡,受到新聞局重點查驗的漫畫、言情小說不必講,一堆關於電腦、保健、理財等書居然也被列入「限制級」。關於如何分級的小道消息滿天飛。柯南跟小叮噹才剛因確定為普遍級而鬆了一口氣,又有網友嗆聲說聖經有亂倫情節也應該是限制級。在政府任憑業者自行分級,各出版社尚在研擬正式書單的情況下,真是本本不保、書書自危。

普遍恐慌的現象,顯然是分級制度所造成。有批判分級制度為「假分級」的聲音,卻也不乏振振有詞為分級制度辯護的人士。舉例而言,在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研發處組長李宏文先生最近所發表的「何須妖魔化分級制度?」一文中即提出個人解釋:(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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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級制度衝擊下的同人創作

◎Ami

由於最近分級制度的衝擊,首當其衝的是BL創作與同人誌。由於在ACG界的支持人中,這兩種創作算是大宗,但卻是最不為他人了解的部分。在此解釋一下有關於這兩者的定義以及差別(聲名一下BL不等於同人誌),望大家能清楚了解後,再判斷是否該全盤限制,或是該作怎樣的處理。

BL
Boy’s Love的簡稱,即是男性與男性之間的情愛。此說法是專有名詞,專指以女性為主所熱愛的創作情感主題,亦有唯美化的成份所在。這並不是正宗的同志文化創作,而是較接近少女式的創作,是為迎合女性胃口而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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