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M】在黑暗中散漫地舞

◎Kieslowski

拉斯逢提爾(Lars von Trier)奪得2000年坎城影展的《在黑暗中漫舞》(Dancer in The Dark)在電影界影引不小的矚目,因為導演好不容易說服冰島歌手碧玉(Björk)擔當女主角,又傳出與導演不合,最後竟得了最佳女主角的銀棕櫚獎。再者拉斯逢提爾於1995年和丹麥的年輕電影作者們(Thomas Vinterberg、Kristian Levring、Soren Kragh Jacobsen)簽下的「95條約」(Dogma 95),其所要求的電影表現風格突出,早已成為國際影展的注目焦點,身為主導者的拉斯逢提爾這次竟然拍起歌舞片,論者莫不為他竟然自己先打破「95條約」的成規而議論紛紛。


在《在黑暗中漫舞》裡,拉斯逢提爾可以說是已經失去他在《破浪而出》(Breaking the Waves)、《白痴》(The Idiots)裡的魅力,最大的原因便是劇本寫得不夠好,撐不起整部電影。如果要把拉斯逢提爾的成就,以及湯瑪斯凡堤柏格(Thomas Vinterberg)在1998年坎城影展勇奪評審團大獎的《那一個晚上》,歸功於「95條約」的緣故,那可太過牽強。因為上述這三部電影,其所吸引人之處,在於裡面擁有一個豐富的故事架構,經得起一再的解析,而不是他們遵守了「95條約」。讓我們檢視一下「95條約」的說法,除了第6、7、8項屬於對影片內容的要求之外,其餘都是製作上的規範。第六項的要求,看起來便極度不近乎我們對電影的看法,所以不能拍歷史片、不能開幻想片、不能拍未來科幻片,也可以說是限制了自己的發展空間。而第7、8項也沒有說明什麼是通俗體裁,什麼是膚淺粗俗的動作,這種近乎自由心證的判斷,怎能列入規範當中?這便顯示這份條約的界線模糊,任這四位成員要怎麼為自己的作品辯說都可以。其他關於製片部分的條約,特別是第3項讓人一看便有氣,而這也是我對拉斯逢提爾近期作品的最大不滿。

為什麼一定要用手提攝影機,而且還運動得這麼令人不舒服?為了對抗好萊塢式的電影?為了模擬正常觀點下的人眼運動?錯錯錯!只是為了抵制好萊塢,便得做如此的搖晃,讓觀眾暈眩,得到的恐怕反效果大得多,觀眾即使深愛電影的內容,但被晃到身體忍受不住而看不下去,那電影不是自絕了溝通的管道?或者是足以勉強忍耐看完,但我實在無法想像一個人在極度暈眩的狀態下,還能擁有思考力。當然我也遇過一些看完一點都不頭暈的朋友,但更多的是被畫面晃到極不舒服,甚至嘔吐的可憐觀眾。以戲劇表現來看,假設存在這樣一個「晃動的人眼觀點攝影機」,其存在首要條件便是,這是某人的觀點。但是這些影片皆是全知觀點,並不是有某個人在其中做觀察,那何來模擬觀者角度?更不用說這樣的拍法是模擬人眼運動了,這是對人體構造極度誤解。雖然我們平時行走、談話、運動,眼睛不可能是保持固定不動的,但是必須注意的是,我們的眼睛沒有框線,正常的頭部運動眼睛的焦點可以隨著景物的變換而調節,我們看到的景物便不會是晃動的。試著將你的頭做輕微的擺動,你會發現你面前的電腦螢幕還是不動的,因為人腦的視覺區域會綜合視覺範圍內所有接收到的訊息加以組織,判斷出這是什麼樣的情況,然後加以調節耳內的平衡機制。但是若是以攝影機做同樣的運動,我們看到的畫面便會是天搖地動了,我們的眼睛無法自有限的畫框所提供的訊息中,調整我們的平衡感,所以說如此的攝影機運動反而是不符合人眼的視覺感知。

其他至於道具、燈光、音效部分,倒沒有影響到令人難以觀賞的程度,在此便不多做批評,反倒是這樣可以接受的要求,來當作自己的特色或訴求,觀眾比較能夠接受。在湯瑪斯凡堤柏格的《那一個晚上》裡,我們盡可能地見到「95條約」最精緻的展現,甚至對時間、人物的控制,嚴謹度一如十八世紀法國劇場界的三一律。這部片子裡面,對攝影機的穩定度要求比拉斯逢提爾的作品穩重多了,(相比之下會覺得拉斯逢提爾真的是在折磨觀眾)不過幾場黃昏的戶外戲,以及晚上室內的燭光戲,因為光源微弱影響了攝影機的功用,我們看到的色溫便偏差的很厲害,這又是違背人眼的接收模式,一再凸顯攝影機存在的事實。既然「95條約」盡力要求自然入鏡,想要去探討現實生活中的一些問題,卻又因為這些規定使影片呈現被拍攝中的觀看距離;對人物的刻化極度要求,但鏡頭的表現卻又讓我們難以親近,對場面調度要求自然不做作,卻又會因為機器本身的緣故反而失真。光以意圖來論,當然現代藝術裡有很多模糊觀眾生活與作品分際的,但是這些作品的目的便是讓人去省思這些分際線,如果像這種極度搖晃的畫面意在挑戰觀眾的容忍度,觀眾都被這些「試驗」搞得暈頭轉向,又怎能再要求在此之外去分析更深刻影片內容。是以,想要突破好萊塢的霸權固然立意頗佳,但怎麼做卻是頗值得探討,開創出一條新的拍電影得方式也很具突破性,但卻也不能因為其動機而另眼相看,平白加分。「95條約」所要求的改變,就像只求換一種語言講同樣一個故事,卻不去思索怎麼講故事,怎麼把故事講得好,在炫人耳目的包裝下,「95條約」充其量也只是另外一種包裝的方式,吸納注意力以便成立一種霸權,對於電影藝術發展沒有實質的有效進展,甚至是會自綁手腳的。

回到《在黑暗中漫舞》,導演刻化女主角莎瑪的心力直逼《破浪而出》,但是《破浪而出》裡有著深刻的宗教論證存在,對於敗德與罪刑的辯證,對於救贖與否,對於保守教會的批判,使得論者指稱《破浪而出》是現代深沈版的〈人魚公主〉。不少觀眾看到《破浪而出》片尾的鐘聲,眼淚不禁奪眶而出,因為那種上天應許的救贖所激發的滌淨感。但同樣催人熱淚的《在黑暗中漫舞》,卻採取相反的煽情路子,靠的是碧玉深情的歌聲催人淚下。我們無法釐清主角莎瑪的動機,無法理解她的堅持,也不知道為何她認為犧牲自己便可以換得兒子的幸福(當然我們沒見到這種宗教精神),看到的只是她一步步把自己逼進絕路。導演想拷貝自己的《破浪而出》,畫虎不成卻變成一個缺乏動機的角色,儘管莎瑪一段段歌舞表達了她內心的寄託,但除此之外,她的角色深度便禁不起挖掘,甚至無法撐出導演想在片中一併批判的美國社會。片中想要探討美國社會對移民的態度,大美國主義的膨脹,司法界(包括警察、檢方、法院)的問題,完全變成莎瑪這個角色之外的附庸,完全沒能因為角色而深入議題,也沒辦法利用這些可以深植的議題來深刻角色,可以說是兩敗的局面。

片中的歌舞場面,變成有創意的MTV片段,在危險的工廠環境、火車鐵橋、凶案現場、開審法庭、死囚之路一一開唱起舞,昇平與阢隉是一體的兩面,倒變成了拉斯逢提爾在本片最有創意的地方。而歌舞場面模擬好萊塢燈光、鏡位等的場面調度,對比讓人不安的非歌舞部分,真的成為觀眾逃避的去向。或許我們也可以說,導演刻意讓心懷歌舞片而逃避現實的女主角步入自己踏進去的毀滅之途,警諷歌舞片的逃避心態。但是這些歌舞片段又是本片的賣點,也是導演極力邀說服碧玉親自演出的目的,這又讓人無法解釋了。

當作「良心三部曲」的結尾之作,面對《破浪而出》挑戰宗教,面對《白痴》挑戰社會群己關係,《在黑暗中漫舞》是無力且面目模糊的。我們可以見到,並不是「95條約」讓前幾部電影變得突出,變得有成就,而是作者本身對於議題的思考,對於內容的架構,少了這些,片子還是一樣的失敗,《在黑暗中漫舞》親自證明了這一點。

95條約(Dogma95):

1.攝影必須在外景拍攝,道具與背景除非劇情安排,否則不需入鏡。
2.聲音不能與影像分離,音樂除非拍攝現場就有,否則不能特別製作。
3.攝影機一定要手持,也就是影片要在攝影機運動時開拍,即是以肩扛的方式拍攝。
4.影片一定是要彩色,特殊燈光效果絕不接受。
5.不能有光學處理及濾鏡使用。
6.影片內容一定要發生在現在,不能有時空上的錯置。
7.不能接受通俗體裁的電影。
8.不能有膚淺粗俗的動作出現,如謀殺、武器等。
9.電影規格一定要用35MM標準規格處理。
10.導演名字絕不可出現在片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