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盜版」:從一份誇張的捷運燈箱廣告說起

◎luki

常常覺得,看一個地方的公共事務廣告,就可以對這個地方的公共事務心態 (mentality on public issues) 有比較深的瞭解。我經常跟朋友們抱怨的是台灣遮遮掩掩的保險套廣告。前陣子看到的誇張例子是坐台鐵自強號的時候,LCD跑馬燈的宣導廣告是「防治愛滋,人人有責,台鐵祝您健康」。我們的公共部門,以及許多公共服務的組織,對於「文宣」的概念,似乎還有很多可以演化的空間[1]。

今天我又看到一個廣告,是經濟部放在捷運站的大型燈箱廣告,主題是拒絕盜版。圖像的內容是數張骨牌,上面寫著像「電玩公司倒閉」、「歌手無法生存」乃至於「經濟成長倒退」等等一張張訴求「使用盜版的後果」這樣危言聳聽、幾近威脅的用語。在廣告最下方,則是一句令人皺眉的英文slogan: “(Piracy.) You take. You fall.”

如果廣告內容不論,最起碼最起碼,那句英文slogan也應該改成:”Take it, and you fall.” 或者是 “You take it. We fall.” 再怎麼說take都不可能是孤立存在的動詞吧。

「盜版」的概括性太強

「盜版」,或者用比較精確的法律用詞將之展開,「非法製造、複製、販賣、使用他人著作」,這樣的問題在台灣被提出,當然不是什麼新鮮事了。倒是這類的問題意識 (problematics),或是某種公眾意識 (public awareness, if any) 開始在公共場合被提出,則是最近幾年的事。而且還不是因為微軟或其他電腦軟體廠商開始的,而是許多本地的唱片(娛樂內容)業者,開始一系列像「購買盜版將使得大家不再有好音樂可聽」這樣的文宣活動[2]。言下之意頗有「你們再繼續到夜市買盜版,老子就不唱了」的威脅意味在。比較狡詐些的文宣,則從軟體公司那邊有樣學樣,提出數字說明,因為盜版的關係,唱片市場的銷售下滑了多少,而藝人又因此而損失了多少錢。

在公共論述的場合,做為/被定位為消費者的我們其實是鮮少有辯解空間的。「盜版」是個模糊的詞彙,要細細討論,至少也要像上面一段那樣,精確地加以展開。做為/被定位為消費者的我們在唱片界的文宣中,卻被打成了十惡不赦的罪人,歌迷一夕之間概括承受了所有「非法」行為的罪惡。唱片公司或可辯稱這只是道德勸說,他們沒有思考到的是,這種道德勸說完全是上對下的高壓威嚇,而完全動搖不到結構性的問題,跟「單一性伴侶,愛滋不上身」的心態,並沒有太遙遠的距離。

因為盜版而損失?確定真的賺得到?

另一種經常被提出的數據是「因為盜版而損失的銷售額」。這同樣也是迷思。軟體界這幾年有漸漸少提這種神話數字了。理由很簡單,「沒賺到的錢」並不是會計上的項目。我們有應收的帳款沒收到而造成的損失,有營業的費用要支付,有過高的原物料成本,有存貨賣不出去的風險--但是我們不曾聽到製造業說我們今年「因為某某事故而少賺到多少錢」。哪個大老闆要是真敢這樣講出這種 “we could have” 的句型,一定被股東罵成臭頭。然而軟體業以及(後來的)媒體業卻喜歡提出各種誇張的天價「損失」來為自己的受害者角色討不平。他們可能需要重新溫習經濟學:就算使用者沒有「非法使用」的行為,並不代表他們就會去「買」軟體或唱片。他們根本就是「不買」。嚴格說起來,「非法使用」是一種理性選擇的經濟行為,因為「非法使用」的成本,較購入來得合算。在使用者這一方資源有限的情況下,當「非法使用」的成本被提到極高,並不代表使用者就會選擇「購買」,而可能是尋找替代品(例如租借),或是不買了。講一個更簡單的例子:某大軟體公司曾常常拿他們在中國、東南亞及印度,一年因為盜版而損失多少億美金一事,頗能合理化自己在亞洲的定價策略。他們沒想過的是:大多數在這幾個地區的人,根本就完全買不起他們的任何產品。這些使用者並不會因為政府的大幅掃蕩,而因此為這家軟體公司多掖注多少收入。這些錢不是 “could have” 賺到的錢。這些錢根本就是 “cannot be” 賺到的。

花錢購買的使用者是被懲罰的

更諷刺的是,以前是軟體公司,現在則是唱片公司,變本加厲地玩起「防拷」的把戲。例如晚近的CCCD(防拷CD),根本就是到了誇張的程度:「本 CD不保證在每一台CD播放器上可以正常播放!」(某日本舞曲大廠的中文CD側標上如是寫道)。線上購買的音樂也往往有重重的軟體操作限制,連要從自己的一台電腦搬到另一台都困難重重。萬一當時下載的授權檔不見了,重新要求免費下載,還得要拿出當初的購買單據(或提出交易編號)。同樣的情形也出現在新近的軟體防拷手段上。以前的軟體授權碼不好用了,現在乾脆來個「上網啟動」 (online activation)。種種手段,對使用者來說,幾近懲罰。尤其,是那些合法購買的使用者,最是被懲罰到的一群。他們付出的成本最高,卻要承受所有的不便。結果?每個人還是去弄了一套「在家啟動」 (at-home activation) 或是一台具有強大讀檔功能的機器。當花錢的人變成被懲罰的一群時,可以想見的是「黑暗的勢力」一方又多了一名潛在的支持者[3]。

只要音樂,不要包裝

我瞭解,像這樣的評論,有其侷限性。要在這麼短的篇幅裡,去敘述一個龐大的問題(光是「盜版」一詞就有極大的問題),其結果必然是粗糙的。那麼,一篇要在公共場合出現的文宣,是不是也應該在設計和製作時,能有更多細緻的思考?

另一個問題恐怕是娛樂媒體和軟體共通,但娛樂媒體又尤其為甚的問題:那就是,娛樂媒體是一種賣方市場,創作者和閱聽眾(消費者)之間的關係並不是對等的。”They make it, we (cannot but) take it.” 這樣的句型似乎說明了這樣的處境。我們需要更多經濟學的思考,來看待這個問題。創作的成本,是否真有媒體所宣稱的高?如果藝人不需要為他們的每項收入,付出近三成到四成的經紀人費用;如果音樂不需要這麼多的包裝(誰需要?誰去消費這些額外的負擔?),那麼,音樂是否需要這麼地昂貴?

音樂和軟體的不同

音樂跟軟體還是有許多不同的地方。軟體並不是創作完就結束的東西。甚至於商業軟體的機制本身,還有責任的成份在裡面(軟體的賣方要對產品的強固性等品質,做出一定的擔保和維持)。音樂則並不是這樣的東西。做為存續的保障,娛樂工業設計和創造出許多音樂的「副」產品或「後」產品。但是這些附屬品是否能真的保障娛樂工業的存續,或者這些都只是「創造需求」概念下的操作?一個需要深入研究的傳說是:對歌手本身來說,其大多數的收入來源,都是來自巡迴演唱會,真正能從唱片銷售的權利金中得到好處的藝人,少之又少。如果這是真的(我認為該是對娛樂工業做量化研究的時候了),那麼顯然「中間人」(middleman) 在娛樂工業中事實上是佔住了剝削者的地位的。在一切都講求cost-down和組織扁平化的今天,或許這個龐然大物也到了該被好好質疑的時候了[4]。

利益的追求

如果純從經濟學,尤其是從成本的考量來討論著作權及「盜版」等議題,很可能被貼上一種標籤,那就是我們所從事的討論,跟Wal-Mart式的削價競爭、或跟某種全球化「不停砍殺成本」的模式相當接近:亦即,我們在挖掘娛樂內容生產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所多給消費者的重擔。如今這種重擔還多了懲罰性的限制在裡面。不,我並不認為追求 “reasonable profit” 是件不可言說或甚至不道德的事。就人的經濟理性來說,追求 “reasonable maximum profit” 也並不足怪。現在問題是,諸多的「盜版」論述,希望要到 (claim) 我所說的 “maximum could-have profit”,這就不只是出自經濟理性的追求,而是一種披著法律外衣的貪婪了。

小結

在Geert Lovink的Dark Fiber一書中,有句話是這樣說的:「文藝是要錢的」 (Culture wants to be paid)[5]。我知道我試圖在一篇文字中同時談論太多事情。只是我也還沒有理出一個清楚的思路,足以專一地處理上述所說的任一問題。但同時做為音樂和軟體的大量使用者,我知道有些事情並不對勁。而那些不對勁,就反映在一份捷運燈箱廣告的所有缺陷上。

附註

1. 要什麼時候,如果不像德國用大型T字招牌,放上五顏六色的保險套,書寫 “mach’s mit” (「戴著做吧」),至少我們能不能起碼像香港:「It’s natural — 祝君健康」?
2. 這個命題之中即有一種深刻的諷刺。
3. 最近就碰到這樣一個例子:我有位美國朋友抱怨,在美國購買的GSM手機,都是鎖固定門號的。有鎖和沒鎖的機器,價錢差異極大。一旦還原工程或hacking 等開鎖技術從世上消失,我們可以想像消費者便是被宰割的一群。從這種管制手段得到利益的一方,當然不樂見hacking的存在。這就跟數年前美國政府想推動clip chip,一種只有政府才能解開的通信編碼晶片那樣。
4. 這邊導出的一個問題是,廣義的軟體工業,是否能適用以製造業為基礎的經濟及會計法則來論斷之?可以確定的是,在四、五年前,當「新經濟」的口號被捧得火熱時,許多人都迷信於某種「軟體的製造成本趨近於零,但卻可以無限複製銷售」(所舉的極端例子是微軟供人線上下載的軟體)。這種說法的隱含意指是「因此軟體(在新經濟中)是獲利潛力無窮的商品」。敢把這種話說出口的人,經濟學應該要被當掉。固然軟體的需求方可能相當龐大,給了供給方拉抬價格的空間,但需求方不是非理性的笨蛋。除非是透過巴特式神話學 (mythologie Roland Bartheanne) 的操作,或者是價格操控的手段,消費者是不可能接受用數倍的價格,去購得一個實際價值趨近於零的東西(當然,權力和資訊的不對稱因素,也必須考慮到就是了)。另一個問題是,軟體的製造不是「不用成本」的。對大多數以營利為目的的軟體公司(或許我們可以說「寫程式不是請客吃飯,不是吟詩作畫」?)來說,硬體設備(即便是軟體沒有實體包裝,總也要有網站供人下載吧)固然要算是生產成本,人事費用等營業費用更是極高。因此軟體的成本不可能「趨近於零」,除非我們談論的是杜拉克式的非營利事業(嘿,然而杜拉克的洞見在於,就算是非營利事業,也要有經營管理的導入)。講這種話的人,其實是批著偽知識的外衣(因此是不道德的)在推銷蛇油。
5. 這句話點出的是電腦軟體和其他類型軟體(音樂、文字、影像、裝置、戲劇創作等等)在追求 “free” 一詞上的不同。複製技術對於藝術的影響,從十九世紀末產生了極大結構性的變化(可參見班雅明Walter Benjamin著名的 “The Work of Art in the Age of Mechanical Reproduction,” 1936)。如今則更是使得「我們是否可以從軟體中賺得生活開支」成為極大的問題。Lovink是這樣說的 (Lovink, Geert. Dark Fiber: Tracking Critical Internet Culture. Cambridge, MA: MIT Press, 2002. 223-24, emphases mine):

Critique of the “free” is always in danger of being associated with media industry interests and their obsession with intellecutal property. Has anyone heard the phrase “art wants to be free”? Or theory? Apart from specific censorship cases, no. Culture wants to be paid. It has to constantly fight for its existence. The free advocates have taken the avant-garde position and see themselves on the opposite side of artists and other “content” producers such as bands, journalists and film makers. The last group is, sadly, only discussing the consequences of technologies, not shaping them, trying to keep, at best, early adapters.

“This is not an economy.” (John Sjerpstra) The ruling “free” paradigm is a spill-over from the free software development, whose spokesperson, Richard Stallman, once said: “When information is generally useful, redistributing it makes humanity wealthier no matter who is distributing and no matter who is receiving.” Against this cyber-libertarian ideology, embedded into prime code and core network architecture, there is only a weak call for content workers rights to get properly paid. Stallman’s distinction between “free as in free beer” [lukhno’s note: pay attention to the male imagery in Stallman’s tropes] and “free as in free speech” is irrelevant for their situation. The free software movement works on the presumption that its members have a regular income. Software engineers are not short on jobs and do the voluntary free software work in their own time. In some cases they even let their bosses pay for free software development.

引了這麼長一段,是想要點出問題的複雜性。一方面我不認為短期之內商業性的電腦軟體活動會消失(也許有會比較好,世界上永遠有人不知道RTFM是什麼意思,而認為每個人都應該知道,則是一種知識份子的高傲),同時,我也不認為我們真的會來到某種社會主義式的文藝烏托邦,在那其中每個創作者都不會餓死,可以無憂無慮地從事創作(事實上,無憂無慮很可能是藝術的最大敵人;共產式的文藝資源分配只帶來更多的管制和意識型態,而沒有經過競爭的作品--注意,競爭不一定是市場的--常常也是品質堪疑的)。人類社會的活動型態(尤其是經濟活動)仍然有一種物理性存在 (physicality),很多人卻唯心地認為社會的變革是可以靠概念的改變 (a “fiat”) 而改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