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開發者的責任該負到什麼程度?Winny逮捕事件的後續效應

◎朝日新聞
伊蓮 譯

原文請參照朝日新聞http://www.asahi.com/national/update/0510/032.html

在網際網路上,可以直接交流音樂或影像等。只是檔案交換軟體的作者,其法律責任如何釐清?日本京都府警察在本月十日以網路知名檔案交換軟體「Winny」有協助違反著作權為由,逮捕該軟體的作者,而後續效應正蔓延開來。

因為使用軟體的人增加,也滋長了違法複製的溫床。但是在美國,通常都是追究使用者的責任,而非作者。

「一把刀因為鋒利好切而被拿去犯罪,難道說是刀匠的錯嗎?」多數的網路系統工程師對這次的逮捕事件感到憤慨。「因為電子網路而產生的問題,請末端使用者們自己負責。」

竹內郁雄,電子通信大學教授(計算機科學)表示「以幫兇為由逮捕軟體作者,會讓其他的軟體工程師感到不安、退縮」,而對今後的軟體發展感到擔心。

竹內教授在「發掘天才軟體工程師」為目標的國家計畫,於00年和01年採用了金子勇嫌犯(33歲)提出的計畫。「(金子)編寫軟體的能力一等一。」但他不知道金子是Winny的作者。Winny的使用者可將所有保存在自己的電腦中的資料開放讓其他的使用者存取,在禁止違法複製的要求下明顯地侵害著作權。問題在於,這種資料交換軟體的作者,是否有「幫助」違反著作權。

京都府警察以金子嫌犯因為知道Winny將被廣泛下載使用而進行了236次的程式改良,「他知道Winny將用於違法用途」作為逮捕的依據。但是,熟悉電子著作權議題的律師指責「問題不在於Winny的發明,而是音樂CD和遊戲軟體的公司應該去開發避免被複製的技術才對吧。」另外一方面,社團法人電腦軟體著作權協會發表聲明「軟體作者在研發時應該要考慮到軟體被誤用的情形,並意識到自己在這方面的責任。」而要求作者負責。

高匿名性容易被誤用

以網路為媒介,由不特定多數人交換影像檔案的軟體,最有名的例子就是美國的Napster。在該公司的電腦伺服器中放置有管理使用者的音樂曲目。只要有其他使用者想要某首曲子,就可以到擁有曲子的人的電腦中下載回家。

Winny的情形則是沒有管理的中央伺服器,由使用者直接搜尋彼此的資料,不管是提供者或是下載者都有極高的匿名性,違法複製檔案的交流或是電腦病毒流竄的情形因而變得明顯。

知名的網路企業家伊藤穣一表示「使用電腦創作歌曲或影像的業餘者增加了。對想讓作品讓更多人瞭解的人來說,(P2P)技術是很有效的。技術本來就可以用在好的或不好的方面。」

逮捕事件當天(10號)晚上的網路上,多數的網站也都還可以下載到Winny。因為它本來就是個小程式,可以一瞬間就下載回自己的電腦。

起始畫面中,可以指定電視劇名稱,然後有該檔案的電腦就會條列出所有的檔案,你再選你需要的檔案下載。如果當下沒有你要的檔案,你也可以設定關鍵字讓軟體幫你尋找,晚上就開著電腦讓它自己下載。一個晚上,不管是人氣連續劇、新歌或是遊戲、電影都可以下載到手。

美國對使用者提起告訴

在美國,音樂業界也有因為網路散佈歌曲下載而導致音樂CD銷售下滑的說法。2000年有九億4200萬張唱片銷售,2003年萎縮到七億4500萬張。業界團體「全美唱片協會」(RIAA)表示,「網路下載歌曲讓數千人因此遭到解僱」。RIAA的對應策略是對提供檔案交換的個人提起違反著作權的民事訴訟。

美國以前也是針對檔案交換軟體的開發商提出訴訟。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是由感到網路下載歌曲將威脅CD販售的音樂業界對Nepster提起訴訟。法院在 2001年判決Napster須停止服務。不過在2003年四月,在思潮轉變下,美國法院不認為檔案交換軟體商應該為此負責,而退回了美國唱片和電影業界的控告。

原因在於雖然Napster的使用者有伺服器管理協助來搜尋交換檔案,但後續的軟體如Gnutella,並不需要伺服器就可直接進行檔案交換,開發軟體的公司的責任則變得難以歸結。

在這樣的思潮中,RIAA從2003年秋天起,對提供檔案的個人提起訴訟。至今有2400人以上被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