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路匆促、配套粗糙 — 談出版品分級

◎雪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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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十一月三日聽完行政院新聞局與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合辦的出版品分級說明會回來後,不知不覺已經忙了一個多禮拜。設立十八禁專區、委託製作十八禁告示牌、在所有十八禁書籍上面一一貼上限制級貼紙、告知客人「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將於十二月一日上路⋯⋯中間還要不時進行相關的討論與交流,說真的,很累。而當工讀生在此時離職,卻又臨時找不到人手,必須每天孤軍奮戰顧14小時的店,更累。不過開店本來就是這樣,有什麼風險都要自行承擔,即使再怎麼不欣賞圖書分級制度,到時警察找上門來,妨害風化的罪名還是必須自己硬食下去,想站出來改變什麼也得等到我行有餘力的時候(起碼要請到人吧)。所以呢,寫這篇文章對我來說已經滿不可思議了──第一次在店裡的電腦打這種長文,那麼容易被客人或雜事打斷,真寫得出什麼東西嗎?先試試看好了。

雖然抱怨無濟於事,不過一旦有什麼條文又通過,咱們底下人死老百姓(什麼?我們是政府的「頭家」?講得真好聽)難免還是會來碎碎念一下所謂的「配套措施」,那,就讓我來講講「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以及「刑法妨害風化罪」這表面上的三大法源依據,與實際上應該要妥善處理,政府卻毫無對策可言的「配套措施」吧。

一、法源依據
1.什麼是十八禁?
十八禁的意思大家應該都知道,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五條,就是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借閱所謂「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的限制級書籍。

2.什麼樣的書籍應被列為限制級?
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五條,就是本身具備以下任一特質如「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過當描述自殺過程」、「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的書籍。

3.店家應該如何陳列?
依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八條,「租售限制級出版品者,應以設置專區、專櫃或加封套方式陳列限制級出版品。前項專區、專櫃,應明顯標示『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租買』字樣。」

4.店家如果不守規定,會遭到什麼樣的處罰?
這又可分為刑法與少年及兒童福利法兩方面來談。

在刑法方面,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提到:「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少年及兒童福利法的罰則則更重。第五十五條:「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第五十八條:「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按:即『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即使各項條文在罰鍰金額上有不小出入,但第五十八條對店家的影響的確至鉅,容後說明。

二、問題來了
1.眾所皆知,圖書分級制度推行的時間並不久,許多過去出版的限制級書籍並未標示為十八禁,書這麼多,要怎麼判定哪本是十八禁?出版品評議基金會有書單可以索取嗎?
很不幸的,現在沒有。

雖然「九成以上租書店暗藏春色」這種「一成不變」的口號喊好幾年了,「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八月二十六日通過,緩衝期三個月,十二月一日正式上路,但在十一月初全省二十場巡迴說明會開跑時,我仍然連一份最基本、最要命的書單都拿不到,不知道在搞什麼鬼。據該基金會的說法,十二月底前會將書單放在他們的網站上 ,但十二月一日分級辦法就要上路,十二月底給店家書單,根本緩不濟急,光是這一個月的空窗期要怎麼度過,想想就令人搖頭。

現在雖然陸續已經有出版社提供限制級書單,如東立、荷鳴,但大部分出版社仍然沒有進一步的動作,向官員求助,他們只說會設法轉告出版社,也不知道會不會真的去轉告,於是現在我們也只好一套一套一本一本仔細核對看是不是曾標過十八禁,如果之前出版社根本沒標,或是製作的十八禁標示不到封面五十分之一,姑不論貼紙這麼大張是否破壞美感云云,我們還是必須補貼足夠大小的十八禁標籤貼紙。即使部分書商有提供貼紙給店家,但僧多粥少,許多店家仍然得自行找人印製貼紙乃至分級告示牌。時空變遷導致出版社過去本來沒想過必須要負的責任轉嫁到我們身上,這也是無可奈何,但希望出版社能夠起碼做些補救措施,像書單,或是更為明確的標示,不要讓我們這些向出版社買書的下游租書業者,反倒成為第一線的受害者。

2.如果書籍本身的尺度較「限制級」猶有過之,成為「逾越限制級」呢?
《生存遊戲》之所以引起軒然大波,除了是因為第一集至第九集確實沒標十八禁,第八集被認定為「逾越限制級」,連成年人都不宜(此點自然見仁見智),也是一個重要的因素。

但什麼是「逾越限制級」?我聽到的第一個直覺反應是:「十八禁不行,二十五禁可不可以?」

因為,連《課長島耕作》都可以被視為逾越限制級了,那到底還有哪些書是保險的?在場官員與基金會人員雖然舉了一些圖片說「這個露第三點的姿勢是故意擺出來的,太過噁心」,或是「這個有馬賽克,所以是限制級,沒馬賽克就是逾越限制級,如果沒馬賽克,我們會再退回給出版社修改,改完才能列限制級」之類的話,但是他們也無法指出一個完全合用的標準,直說每個人標準都不一樣,所以很難說⋯⋯

對,我也知道很難說啊,這種東西哪有一定的標準。但是你又要管制,又沒有標準,那你到底憑什麼在管?你為什麼又要管?怕小孩子問覺得尷尬?為什麼要怕小孩子問?為什麼要覺得尷尬?

小孩子肯問還算好的咧,就怕他不問。

好吧,也許不是每個人都能有充分討論與受教的機會,所以才有這樣的法規。但,起碼不要一邊讓業者無所適從,一邊又把業者扣上妨害風化的大帽子,說真的,承受不起。

3.《生存遊戲》第一集到第七集是限制級,第八集逾越限制級,那第九集以後還可以擺嗎?
而像《頭文字 D》、《戀愛至上主義》這種中間有幾集是限制級的漫畫,可以擺嗎?而像《頭文字 D》、《戀愛至上主義》這種中間有幾集是限制級的漫畫,未成年客人是不是就不能繼續看下去?快報如 《Candy》,內含《烈愛罪人》之類的十八禁連載,是不是也不能借給未成年客人?

當官員說「這是一個很好的問題」時,通常代表你不會得到一個很好的回答。

是的,第一個問題的回答當然就是「最好不要再擺」,他們說也想請出版社和作者修改一下回歸到限制級的尺度,但牽一髮而動全身,整體劇情結構都會受到影響,恐怕無法修改。第二個問題嘛,一如所料,還是「就不要讓他們看啊」、「那就全部擺到限制級專區啊」這類一廂情願、便宜行事的說詞。

喔,那偉大的官員與基金會是否可以告訴我,為什麼「頭文字 D」的動畫可以於非深夜時段在電視上播?內閱十八禁漫畫先驗證件是無妨啦,但未成年客人因過去的分級不當,本來好好在看的漫畫被迫斷頭,這筆帳到底是要去找誰算?當然,賠本生意沒人做,一家店不借給未成年人,其他店總會偷借,但原先那家店不就等於流失了一個客人嗎?守法反而受害?那麼說守法還真是太沉重。

4.為什麼將限制級書籍租給未成年人,要罰十萬到五十萬,停業一個月到一年,而供應未成年人毒品卻只要罰六萬到三十萬、公然猥褻罪甚至只要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照官員的說法當然還是「這是一個很好的問題」,接著就語塞:「再研究」。停業一個月到一年?這一行很難賺耶。真被罰停業一年的話,我想除了我,應該還有很多同行會乾脆選擇收起來不做吧。

5.所謂的專區、專櫃、加封套是指什麼?
說到陳列嘛,對客人影響不大,對店家的工作量影響就真的很大了。照官員的意思,最理想的方式其實是設立有專用出入口的隔間,進出時最好還驗個證件之類,但這對一般空間緊促的店家來說只是天方夜譚,也因此有專區、專櫃、加封套三選一的作法。但是這三者何指其實也是眾說紛紜,實際上是否合格,大概真得要看警察大人與法官大人的意思,我只能講講大概。

所謂專區,剔除原本官員最愛的隔間擺設方式,可指一整個櫃子乃至一塊區域以內都是放十八禁書籍,上面必須附有「未滿十八歲禁止租閱」之類的告示字樣。但專區擺設還是有困難之處,畢竟要把男生漫畫、女生漫畫、言情小說、幻武小說中屬於十八禁的挑出來再放在一起,真的會打亂原先的排書方式,客人找書也會找得比較辛苦,因此產生了另一個變通的法子:專櫃。

專櫃與專區有什麼區別呢?依照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的說詞,就是說同一櫃書籍如有屬於十八限的,必須放在離地面 150公分以上的區域,這樣橫向看來似乎也滿有個專區的樣子。但是有網友指出,這只是基金會的建議,並沒有列入法律條文中,到時候被抓不見得就有保障,想想也對,笑話,現在小朋友發育那麼好,十八歲長不到150 的也漸漸不多了,萬一警察伯伯不採信基金會的說詞呢?那我們還不是又要喝西北風了。

於是最後又產生了「加封套」這種看似方便其實滿累的作法。也就是說,將十八禁書籍加上封套如夾鍊袋、塑膠袋、防翻袋之類的玩意兒,但是,第一,加封套還是要集中管理,這樣又兜回老路子了,第二,其實借書還書、拆拆封封是很麻煩的哩,第三,是誰告訴你,就算封起來,未成年人就不會自己拿起來動手拆的?像我們店對面是網咖,跑來白看遊戲雜誌的人一大堆,用防翻袋裝起來以後,情況好了一陣子,但接下來還不是又一堆人跑來拆。

所以看來,以上這三點還真是消極又沒有效益的防範措施,還不如乾脆就開一家十八歲以下禁止進入的專店算了?也不用專區也不用專櫃也不用加封套,只要在門口掛個告示牌就好,把未成年人都淘汰!哇哈哈哈⋯⋯是的,事實上還真的有同業在說明會問過新聞局官員,官員的說法是可以!只是沒有白紙黑字的承諾、法律條文的效力,而各店客層又因區域屬性有所不同,所以短期內應該還不會有那麼多人開專店,而老實說,雖然我們店有一定的學生客層,但如果時機到了,我也寧願斷然捨棄這些未成年人,走向十八禁專店之路。原因無他,就是懶得跟警察和法官糾纏而已。

三、結語
雖然聽完說明會也是一肚子氣,不過氣也無用,還是趕快貼貼紙要緊。惡法亦法嘛,不管是不是跟傳聞中的財務糾紛有關,才讓這個法吵了幾年之後突然就真的上路,這還是法。我們要當守法的好公民!我們要愛國!我們要友愛世界上所有的青少年與兒童!讓這個世界永遠純潔,永遠充滿希望!所有的黑暗,就留給我們漫畫店吧!白洞!白色的明天在等著我們!